溫耀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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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連環錯 殺人犯白關8年
中國時報 日期:2011/08/06
司法界爆發重大侵害人權烏龍案。涉及強盜殺人案的嫌犯陳泰益,八年前在高院更三審,獲改判無期徒刑後,就被發監執行,坐牢近八年後,法官才發現未依法替陳職權上訴,日前將他從監獄提出,改開羈押庭羈押後,才向最高法院職權上訴,彌補八年前未走完的訴訟程序。
據了解,陳泰益執行案的重大程序瑕疵,司法體系知情者都三緘其口,不願多談相關疏失人員的行政責任。
法界人士指出,陳泰益案從院方到檢方還有監獄,三個環節全出錯;他雖涉及強盜殺人,但刑事訴訟法保障所有被告的權益,在未經三審判決有罪定讞前,居然就被發監執行,過程中都未被發現,犯下的「司法連環錯」,簡直令人匪夷所思。
法界實務人士說,原本在監服刑改成羈押後,陳泰益就從「受刑人變被告」,先前在監獄服刑近八年與假釋有關的累進處遇分數,待未來判決有罪確定發監執行,是要從頭計算,還是可接續?過去不曾發生過,如此程序疏失,攸關陳的權益,若八年的累進處遇都不能算,無異「白坐牢」。
今年四十二歲的陳泰益,在九十年四月廿日中午,持槍闖進三重市新興路的台北國際商銀中興分行,搶得五十三萬現金裝袋逃走。襄理曹永忠見狀追趕出去,被陳開槍打死;隔壁賣早餐的男子鄭君威則被流彈貫穿左手臂傷重送醫。
案發當時,在附近執行拖吊勤務的三重交通分隊警員湯哲維,雖未佩槍仍上前徒手搶槍,並在熱心民眾協助下合力制服陳泰益,即時破獲本案。
陳泰益一審被判死刑,九十二年九月廿六日,由審判長溫耀源、受命法官邱同印、陪席法官何菁莪組成的高院更三審合議庭,以他是在強盜得手後,為避免被捕才情急開槍,和純為奪財,犯罪一開始就完全不顧人命的兇惡之徒不同,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更二審就獲判無期徒刑的陳泰益,死裡逃生後,當庭表明捨棄上訴;但依刑訴法規定,宣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不論被告有無上訴,法院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但更三審法官卻沒有替陳職權上訴最高法院,反以判決確定處理,將卷宗資料移送檢方執行。
執行檢察官收到卷證資料,也未發現陳泰益是判無期徒刑被告,依法得職權上訴,在未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下,就簽發執行指揮書,將陳發交台北監獄執行。北監收人犯後,也沒有發現陳泰益沒有最高法院的確定判決,就把他編號收監執行。
直到本月初,法官發現當初犯的錯誤,才把陳泰益從北監提出重開羈押庭羈押,然後送最高法院上訴。
*吳宗光-檢察官處罰記一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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