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高雄一名王姓運將和陳姓運將發生擦撞,陳男以「你是在哭夭、哭爸」罵王,遭提告公然侮辱。
檢方認為(哭夭)是指形容某人喋喋不休惹人厭,或表達突然發現忘了做某事,哭爸指質疑某人無端生事,2詞非文雅用語卻是多用途辭彙,將陳男予以不起訴。
檢方開庭時,陳男指因對方認他故意肇事,氣不過才這樣說。
檢方認為,「哭夭」指的是,早期農業社會父母沒時間照顧,小孩肚子餓哭鬧不休,沿用至今變成形容某人喋喋不休惹人厭,或是對他人言論不認同,甚至拿來表達驚嘆,例如發現忘了做某事,而以「哭夭,我忘了」表達猛然頓悟。
「哭爸」字面指父親過世而痛哭,但現代人用來質疑某人無端生事,或加在形容詞後方使用,例如「難吃到『哭爸』」等。
檢察官認為,陳男僅屬表達不耐,相當於國語中「吵什麼吵」、「你在鬼叫什麼」,將他不起訴。
哭夭哭爸=吵什麼吵 運將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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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王姓員工懷疑馮姓女同事與別人聊天時故意「酸」他,於是說了一句「哭夭」,卻被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哭夭」相當於國語的「囉唆什麼!」,沒有罵人之意,因此判他無罪。為了解「哭夭」的相關解釋,法官查了台語字典,並向常講台語的人詢問,甚至還上網查資料。承審法官指出,這句台語俚語確實具有負面的情緒性字眼,但衡量當時情境,這句話尚未達到公然侮辱地步。
據查,王姓男子與馮姓婦人為同一家公司的員工,去年五月底,馮姓婦人和公司其他同事正在聊天時,王姓男子剛好到馮姓婦人的科室送公文,離去前對著她說了一句「哭夭」,馮姓婦人不滿遭到侮辱,提出公然侮辱告訴。由於現場有六、七名員工在場,均作證表示王確實說了一句「哭夭」,王姓男子也不否認。但他表示,當時因為馮姓婦人說話「酸」他,他覺得很煩,才會走出辦公室時說出「哭夭」兩字;這兩字是指「沒吃飽」的意思,沒有辱罵之意。
法官認為,「哭夭」二字有沒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應視情況而定。根據證人描述,當時王姓員工並未與馮姓婦人爭吵,而且只有她一個人在講話,因此王說的「哭夭」應是不耐馮說話,用意指對方在「囉唆什麼」之意,客觀上僅是對馮「外在行為」的負面評語,尚未達貶損人格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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