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8 聯合報】
高雄市劉姓女子2年前涉嫌誣指公司范姓經理毆打她,檢察官調查不起訴後,還屢次聲請再議遭駁回,范姓經理憤而反控她誣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劉姓女子耗費司法資源,毫無悔意,依誣告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月。
劉姓女子在小港區1家公司工作,范姓經理是她長官,98年10月下旬,劉姓女子因工作守則簽名與否問題,與經理摩擦,她趁雙方靠近,對方手中拿著卷宗夾之際,突然喊「經理打人」,讓同事都聽見。
劉姓女子還到知名醫院驗傷,拿到記載「頸部扭傷、頭部鈍傷及左上臂挫傷」的診斷書,以醫院的診斷書指控范姓經理涉嫌毆打她。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范姓經理根本沒有動手打人,98年11月間裁定不起訴,劉姓女子不服,向高雄高分檢聲請再議,經發回雄檢再偵查後,檢察官還是裁定不起訴,劉姓女子又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去年9月間駁回再議確定。
范姓經理不甘一再遭劉姓女子誣指打人,憤而向高雄地檢署提告,檢察官調查屬實後,將劉姓女子依誣告罪起訴。
法官認為,劉姓女子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誣告故意,且審理期間一再飾詞否認犯行,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月。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范姓經理根本沒有動手打人(如何發現證據證明為何?)看起來怪怪的,那驗傷單又算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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