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蔡琨堯--台北地檢署法警.吞保釋金1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罪判3年徒刑.




蔡琨堯--台北地檢署法警.吞保釋金10萬元.【2011/11/17 中央社】



前台北地檢署法警蔡琨堯,涉嫌於民國98年12月間將唐姓被告的新台幣10萬元保釋金占為己有,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貪污罪判蔡男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負責辦理收受夜間保釋金業務的蔡姓法警於98年12月間值勤時,當天收取保釋金、罰金共計102萬多元,但出納人員清點時,誤將1名唐姓被告的15萬元保釋金,誤打成5萬元,總金額計算成92萬多元。

判決指出,蔡男察覺帳目有異,僅將92萬多元送至台灣銀行代收,並將10萬元放入自身口袋,占為己有。北檢承辦唐姓被告案件的書記官於99年發覺暫收的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與保證金收據所記載的金額不符,報請檢察官分案調查。

判決表示,蔡姓法警主動向檢察官坦承犯案,並繳回侵占的10萬元;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蔡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出納人員以「誤記金額」、「短給款項」的方式中飽私囊,讓執勤法警含冤背負刑責。

高院認為蔡男為北檢法警,應該守法正己,卻利用出納人員的疏失,侵占保證金,損害偵查機關威信非輕,犯後雖坦承犯罪,但隨後又否認犯行,還推稱是他人所為,無悔意,量刑不應輕縱。審酌蔡男已繳還犯罪所得,依貪污罪判他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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