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徐鐘銘-角頭被狙殺.他的10位家屬獲政府賠償4百萬元.「被害人補償金」每人上限100萬.政府幫黑社會出安家費.哇!天啊!

 原本是申請超過一千萬元的賠償金.被短刪後.家屬曾申請覆議「司法不公」??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辦法--家中有人被殺害...父母、前妻、配偶、同居人及其子女.都可以領政府補償金?申請項目----有: 扶養金、精神撫慰金及葬喪費.


角頭被狙殺家屬獲償4百萬         2011-11-13 中國時報



     萬華黑道「賭場教父」、角頭「 咖蚋慶」楊慶順遭人狙殺後,他的外甥徐鐘銘原被視為接班人,卻於去年初也遭狙殺;徐死後父母、前妻、配偶、同居人及其子女共十人,分別向台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總金額逾千萬,但檢方認定是徐先罵人三字經才引發殺機,有歸責事由扣減補償金,決定補償四百多萬,但已創下北檢被害人補償金紀錄


     徐是在去年一月,遭陳鶴輝等五人,持刀砍殺身亡。他死後,家屬自去年起陸續向北檢聲請被害人補償,由於家屬分成好幾次申請,檢方起初並未發現,之後因申請人數眾多、金額龐大,且都是以徐的遺屬名義申請,才引起檢方注意。


     北檢審議時,與會的審議委員一度激烈討論,有人以徐是因黑道仇殺而死亡,要求從嚴審核,否則會讓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淪為黑道死後留給家屬的「保險金」。


     徐的遺屬共有十人申請,包括父母、前妻、配偶、同居人以及她們所生子女,申請的補償金項目,包括扶養金、精神撫慰金及葬喪費,總計一千多萬元。


     徐的潘姓前妻說她在八十三年與徐結婚,四個月後就協議離婚,簽離婚協議一個月後生下一子,但徐當時有外遇,她誤以為婚姻無效才改嫁;潘另提出法院民事判決,指她對徐遺產有繼承權,故以她及兒子名義申請補償。


     八十五年徐與外遇對象吳姓女子結婚,生下三個小孩,吳女以配偶名義與小孩共四人提出申請。之後,徐又在外與林姓女子同居,兩人生下兩個小孩,徐已對兩小孩辦妥認領。林女雖不具申請補償金資格,但她以小孩名義申請補償。


     檢方查出,徐鐘銘生前曾毆打凶嫌哥哥,案發前曾在電話中辱罵凶嫌三字經,才讓對方萌生殺意,徐有可歸責事由,須酌減補償金額,考量徐某父母有房產,並扣除妻小的其他保險金,決定補償四百多萬。


     審查結果,檢方認為徐與前妻沒有共同生活,互不為扶養,因此駁回;妻子吳女與三名小孩可獲二百卅餘萬補償金;父母賠償金七十三萬餘元;同居人林女的兩名小孩可獲一百多萬。


     同居人林女不滿她的兩名小孩補償金金額,比妻子吳女的三名子女少,認為金額差距會讓她小孩產生「司法不公」的感受,向高檢署申請覆議,但遭高檢署駁回。


人死了,檢警查出,徐鐘銘身後至少留下千萬遺產,但家屬竟然還能向國家請領,上百萬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因為依據法令規定,只要是犯罪被害人,都可請領包含醫藥、喪葬,和精神補償,最高110萬,除此之外,所有的被扶養人,也都可已申請法定扶養義務補償,每人上限100萬,但沒有人數限制。

所以在徐鐘銘死後,包括他的父母、前妻、太太跟3名子女,甚至連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人,也以2名子女的名義申請,除了潘姓前妻,因為沒有共同生活,互不為扶養,被檢方駁回,太太和小孩獲賠230萬,跟同居人所生的2個小孩,因為有辦理領養,也能拿到100萬,父母則有73萬,合計超過台幣400萬,金額創下北檢被害人補償金紀錄。

律師王志超:「主要原因差別在於,那個法定撫養義務人的部份,因為他的(申請)人數比較多一點,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並沒有限制說被害人的身分,或是他(被害人)的職業,只要是因為犯罪而被害的人,都可以申請。」

雖然徐鐘銘是因黑道仇殺而死亡,但仍然是遭謀害的被害人,在法律上依然符合申請條件,雖然審議時,檢察官會依據被害人家庭背景作金額考量,但因為徐鐘銘遺族龐大,申請人數多,才會讓補償金額創下紀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2011-11-16



發稿日期:100年11 月14日http://www.tpc.moj.gov.tw/public/Data/111158535343.pdf


有關民國100年11月11日報載嘉吶慶外甥徐鐘銘之家屬向本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總金額達新台幣400餘萬元,使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淪為黑道死後留給家屬之保險金等語,本署說明如下:
一、本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設有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包括法官、教授、醫學專家等署外委員及本署檢察官等署內委員所組成,掌理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故有關本署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宜,乃係經由該委員會開會合議決定之,並非由本署個別檢察官所決定。


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之。經查:徐鐘銘之父母、4女2子、配偶等10名親屬,前後分5次,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以遺屬身分向本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殯葬費、法定扶養義務及精神慰撫金。本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分5次依法審酌後,就徐鐘銘之父母、子女、配偶等遺屬准予補償,並依同法第10條之規定予以酌減25%為適當而依法酌減,嗣分別作成補償共計458萬3226元之決定,均依法有據,故報載稱使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淪為黑道死後留給家屬之保險金乙節,實有誤會。


三、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係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而制定。另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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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之人有求償權,是依上開規定本署對上開遺屬所為之補償,自當依法積極向加害人求償。本署業依第12條之規定列管本案件,將向加害人等人積極辦理求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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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臺北分會


電 話: (02)2389-8102   (02)2730-3028轉5055    傳 真:(02)2389-8201

地 址: 100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臺北地檢署第四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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