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會信?? 誰會再信??一般的懶惰草率.關說的甚有含金量??那才是真用心用力在辦??
違反證據法則 將製造更多冤死 2011-06-22 中國時報
台中龍井林姓女子命案,因目擊證人指認而被指為凶手的柯嘉文,一、二審被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四次發回更審,更四審的法官王增瑜,於重審時改變自己在更二審時的論斷,以打死者的石頭上掌紋與柯不符,判柯無罪,終告定讞。台中地檢署今年初重啟偵查,查出石頭上的血掌紋為另一嫌犯所有,日前向法院聲押獲准。案情是否大白,猶待日後發展。
令人慶幸的是,柯嘉文不必像冤死的江國慶一樣賠出無辜的生命。台中市警方也公開道歉,算是還給無辜者最起碼的清白。但是,人們應該要從本案的過程中,記取教訓,避免類似的情況不斷發生。
最明顯的問題,就是此案折射出刑事司法依據的證據法則有多麼粗糙,恐怕根本稱不上證據法則。本案一審時檢方曾向法院求處死刑,歷審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兩次發回更審,更三審判無罪,檢方還是上訴,最高法院竟也再發回更審。有罪判決憑藉的其實只有兩點:一是柯有強制猥褻的前科;一是證人的指認。
其實前科記錄原本不能成為認定有罪的證據,卻經常是形成有罪心證的無形殺手;認為就算判錯了,也不算冤枉的執法者,恐怕大有人在。而警方證人的「指認」,向來缺乏法定的嚴格程序要求。正確做法應該是一群人列隊(line-up)供證人辨識,以防錯認;但警方慣用的手法,則是只提供單一嫌疑犯,還誘導證人指認;一旦咬定,則是鐵案難翻。完全不擔心錯認的後果。「直覺」與「方便」,也就取代了證據法則。
如果法院願意嚴守無罪推定原則,遵循正確的證據法則,本案早該判決無罪定讞了。連被害人家屬都覺得不夠充分的證據,檢方可以求處死刑,而法院的初期對策卻不是判決無罪,而是判決無期徒刑替代。如果法官們和求處死刑的檢察官一樣糊塗,判了死刑,柯嘉文可能也已被執行了。
事實上法官也像檢察官一樣,對於指認程序違反證據法則安之若素,再加上對於前科的成見迷信,還有最高法院部分法官不知區別原審是有罪、無罪,對於無罪判決也是基於慣性一律發回,這些都是讓無辜的柯嘉文在司法歷審指控中浮沉翻滾,受盡煎熬的原因。
現在檢警似乎又找到了新的目標,採證的方法真如警方說的「能做的都做了」嗎?還是根本不知道該做什麼科學調查,以至於「該做的總是沒做」呢?行凶石塊上的指紋查證,原本就該是起訴的必要基礎,竟然漏掉;錯誤的指認程序會使得指認不具意義。司法採證可以離譜至此,司法當局還不該痛下決心,整頓採證程序與證據法則的法制要求嗎?
發生了江國慶案、柯嘉文案,不妨回頭觀察台灣的法治進程走到了什麼階段。以刑事訴訟所標榜的「發現真實」而言,初階的發展,是由執法者找出凶手,交給法院定罪了事,就算完成了發現事實。
江國慶屈打成招,問成死罪處以枉刑,順利交差、表功,毫不計較有無錯誤,就是典型。其執法特徵是不用科學辦案,不講證據法則,絕不認錯。如果不是另外出現可以被指認為真凶者而再度宣布破案,執法者絕不會認錯。江國慶案裡的「司法官」,完全配合演出,鑄成了滔天大錯;他們午夜夢迴,不知道有無天人交戰的時刻?
次一階段,則是願意講求證據法則來發現真實。要講罪證法則,需要科學辦案,卻又不懂得科學辦案。然而,願意講究證據法則終究是一種啟蒙,一旦發現錯誤,就不必等到新的凶手被指控才承認錯誤。柯嘉文案就是典型;王增瑜法官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正因無罪確定,才有重起偵查的契機。至於新的指控能否符合科學辦案與證據法則的要求,則還有待檢驗。
真正成熟的制度,是要適用嚴格而科學的證據法則來要求發現真實,而且使用課責機制(包括證據排除法則與追究執法責任等方法),來確保不會冤枉任何一個無辜的人;即使找不到真凶,也不能冤枉可能不是真凶的人。這種境界如何做到,是要靠台灣法界有識人士繼續加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