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行賄 送錢、收錢都有罪 【2011/06/07 聯合晚報】
為杜絕紅包文化,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民眾行賄公務員,不論公務員是否做出職權之外的事,送錢給公務員就是違法,行賄與收賄者都將面臨刑責,行賄的民眾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修法起因於前總統陳水扁、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中,許多遭到起訴的企業高層雖被認定行賄,卻因為送錢的企業沒有讓公務員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依法不罰行賄者,送錢的企業沒有法律責任,只有收賄的陳水扁、吳淑珍有官司,引起社會輿論強烈批評。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提到,德國刑法、日本刑法等皆對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課以刑事責任,值得我國參考。法務部在民國97年的調查結果,多數檢察官、法官認為我國有必要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才能有效杜絕紅包文化。
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通過後,根據第11條,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長曾勇夫在法案初審時表示,在現行貪汙治罪條例之下,民眾送錢給公務員,公務員一定要做出違背職務的行為,否則行賄者不用受罰,未來送錢的人無論如何都要被法辦,送錢就構成犯罪。
曾勇夫說,為了消除紅包文化,建立國民對政府的信賴,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修法後,法務部會加強觀念宣導,讓民眾了解跟公務員接洽就是不能送錢,送錢就構成犯罪。如果有一些人假藉過節送禮的名義請託、行賄公務員,經過事實認定後,也構成犯罪。
【2011/06/0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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