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誰的誰?
發現爸非生父 女兒告媽詐欺 敗訴
2011/06/30中國時報
黃姓女子覺得從小到大沒受到父母寵愛,四年前意外發現,自己喊了卅餘年的「爸爸」並非生父,竟以媽媽使用「詐欺手法」害她錯認爸爸為由,向法院提出侵權告訴,並求償四十萬元「精神賠償」。
板橋地院認為,黃女即使錯認生父卅餘年,也無法舉證媽媽有任何侵權行為,駁回黃女之訴。
黃女在審理時說,小時候她就覺得長得不像爸爸,九十七年向法院提出否認子女訴訟,沒想到檢驗結果,確認她不是黃某的親生女兒。
黃女認為,媽媽長期以「詐術」害她錯認別人當作爸爸,加上自己從小到大都沒有感受到父母的關愛,認為媽媽損害她的身體、名譽和健康,遂向板院請求四十萬元的精神賠償。
但板院認為,黃女舉不出母親有何侵權行為,也無法明確指出母親到底造成黃女什麼精神損害,最後駁回黃女之訴。
黃母昨天獲知判決感慨表示,雖然女兒常將家人告上法院,但畢竟是自己的女兒,還是希望她能回頭和家人團聚。
黃母表示,六十五年她與林姓丈夫結婚,當時不曉得已懷有前男友的孩子,婚後產下女兒,她還是與丈夫細心照料,將她扶養長大。女兒小時候很乖,國中後便時常讓她和丈夫「操煩」,多次離家出走,都是她與丈夫將她領回;女兒「吃藥」,也是她與丈夫出錢出力,花了七、八十萬元送她去治療。
她感嘆,女兒每次都說會改,但回家不到幾天又溜出去。
女兒長大後自己嫁人了卻沒告訴家人,等到醫院打電話來,家人才知道她在醫院待產。由於女兒無法獨立扶養小孩,孫女還是她和丈夫在帶。
台北市社會局兒少科長陳淑娟說,在法律上,沒有規定父母必須告知孩子身世,但就現實面來看,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知道身世後,也能逐漸認同自己身分,並且體諒養父母的辛勞。
陳淑娟說,建議從小讓小孩了解何謂收養和出養,建立基本概念後,讓他自然瞭解身世;但青春期正值孩子叛逆期,不要在這段時間告知身世,否則可能造成反效果,等孩子過青春期,人格發展趨於穩定時,再告知身世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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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97年向板橋地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的告訴。
* 審理期間,她和父母到台大醫院進行親子DNA血緣關係比對試驗,結果顯示「黃女及其母的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8947%」,至於她和父親林某的部份則「可以排除林某與黃女之血緣關係」,法官因而認定,黃女非林某親生,而是自「第三人」受胎所生,故判決「黃女非黃婦自林某受胎所生的婚生子女」。 黃女勝訴後,從母姓,並向母親提告,指母親明知林某並非她的親生父親,卻讓她產生誤會,故認為母親以詐欺方式侵害她的身體、健康、名譽、隱私,求償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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