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4日 星期一

由平民來抑制法官專斷(轉貼)口號治國當政績/口頭道歉避危機/啥都沒做??



由平民來抑制法官專斷(吳景欽)


2011年 04月04日

        總統因提名大法官邵燕玲一事所引發的風暴,卻又意外扯出,最高法院在去年撤銷發回後,高雄高分院以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如此的大逆轉,一般大眾在錯愕之餘,恐會有更大的不解與憤怒,台灣的司法也正處於懸崖邊。

發回重審浪費資源


        即便不論判決內容在認事用法上是否有問題,但這起3歲女童疑似遭性侵害的案件,何以2006年即開始審理的案件可以拖延至今,還未確定?由於我國刑事第二審乃採事實的覆審制,也因此,對於事實的審理,不管第一審調查的證據如何,皆必須重來一次,因而耗費珍貴的司法資源。至於最高法院乃屬法律審,只能審理下級審的適用法律是否妥當,而不得審究事實,最高法院卻常以「應調查未調查」為由,將判決撤銷發回更審,而跨入事實審的領域。更糟的是,原本發回更審,下級法院須受發回理由的拘束,而僅就此部分為審理即可,但下級法院往往不理會此,如以引發爭議的更審判決來說,最高法院僅要求對是否有違反幼童意願的部分為調查,但更一審法院卻又對全案重新審理,顯違反了發回意旨。
而由於更審判決為無罪,與第一、二審的有罪重判有天壤之別,在檢方上訴下,肯定會再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如此的訴訟延宕,若能查明真實也就罷了,問題是,案件審理離案發時間越遠,代表事實真相更難找尋,此案肯定將步入「司法慣例」,而陷入撤銷發回與更審的惡性循環中。如此的循環,對被告,尤其是對被害人來說,都是一種煎熬。
        原本在性侵害的案件裡,執法機關在偵訊被害人時,不僅要有社工或家人等的陪同,訊問者也不能給予壓迫感,更必須避免重複詢問,以免使被害人因此受到二次傷害,此於兒童被害人的場合,更屬重要。惟在此次案件中,當事人在案發時僅3歲,身心尚未發展完全自無庸言,更可能無法以言語來清楚表達整個過程,法院自必須借助兒童心理專家的協助,來避免重複詢問。惟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卻因目前的審理結構之故,而要求其一再陳述,即便是成年人的記憶,亦會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模糊,更何況是兒童。


司改成為選票口號


        若再考量法庭之上,兒童亦可能面對律師的詰問下,即便真有其事,也必然陷入陳述相互矛盾的困境,若因此即認為被害人陳述不可採,恐未解於此種案件的審理特性,更無異於是將審判對象從被告轉到此幼童身上。
        而在更審為無罪判決下,也讓人質疑,之前第一審與第二審的有罪重判,難道是烏龍一場?更讓人擔心的是,在此案可能陷入一再發回更審的循環下,當事者的噩夢恐未因此結束,反而成為其生長過程中揮之不去的夢魘。
        日本、韓國、甚至是中國,在這幾年都相繼實施陪審或參審制,藉由平民參與審判來抑制法官的專斷,而已展現司法改革的成果,相對於此,台灣的司法改革明明已走了10多年,不要說是法律人講不出個所以然,一般老百姓也看不出司法改革,到底改了什麼?人民看到的,只有貪瀆法官、恐龍法官與奶嘴法官的存在。
        說來諷刺,台灣的現任與前任總統都是法律人,也都不斷宣示司法改革的決心,如今,其中一人已鋃鐺入獄,另一人卻常將司法改革當成是挽救民心的口號,人民對司法只會感到更多的無奈與憤怒。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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