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是:
明知有罪判無罪.明知無罪判有罪.
尚無判例 關鍵在如何舉證「枉法」
2010年 08月17日 蘋果日報
攻防焦點
最高院法官蕭仰歸涉為兒肇逃案關說二審法官,使兒子從一審判六月改判無罪確定。法界認為,若能舉證高院法官因接受關說改判,不但接受關說的法官觸犯《刑法》枉法裁判罪,連關說或幫忙關說的中間人也可能被認定共犯,最重可處七年徒刑。
律師胡峰賓表示,所謂枉法裁判,是指法官明知道依法不該這樣判,卻故意這樣判;但涉案法官必然辯稱判決結果,是依照他的自由心證,且審判實務上,各別法官對於相同事證,確實可能因法律見解分歧,而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因此,如何舉證「枉法」?實非易事。
關說和被關說都是共犯
以本案為例,如何舉證高明哲本來認定蕭仰歸兒子有罪,後來受蕭仰歸關說等因素才改判無罪,恐成檢辯攻防焦點。
胡峰賓說,若能證明案件因關說而改判,法官就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但過去從沒有法官因此被起訴,只有法官因收賄而更改判決,像高院前法官張炳龍收賄案,但這種情況下,會優先適用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實務上不會另論枉法裁判罪。
律師孫治平則認為,關說者和被關說的法官,應該都屬枉法裁判罪的「共犯」,但目前該法條只有學理說法,只有等首例判決出現,才能印證學說和實務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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