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雨芸的東森新聞投書:
事件源起於98年12月17日下午提款後不慎將提款卡遺失,是在98年12月20日晚上整理背包時發現遺失,馬上以電話向渣打銀行申請掛失.行員卻說:帳戶已註銷,但是不知為何會被註銷.上班時段再向發卡單位查詢.
隔天{98年12月21日}下午主動到新竹市渣打延平分行詢問,行員表示以被盜用.要我向最近的西門派出所報案,所以立即前往.報案後員警表示要先了解情形.再次返回延平分行,員警初步了解完情形.約我隔天九點過去做筆錄.
隔天{98年十二月22日}早上主動到西門派出所配合做筆錄.並且我也將所知道的事情詳細說明,員警說:完成筆錄了.所以就帶著小孩回家.原本以為只是一件單純提款卡遺失案件怎知道會完全變調.
在99年1月27日又收到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的偵查隊員警"黃凱慶"所發出的通知書要我在99年2月23日16時到該單位做筆錄{04-22513303},因為要工作又要帶小孩更不熟台中.不知道該怎麼去,因此電話向偵查隊員警告知情形,也告知已在派出所報案做過筆錄.可以不用過去嗎?警官問在何處做筆錄.因當時太緊張也嚇傻.突然忘記,員警要我查明後回覆.所以又到西門派出所請求協助.卻沒有員警知道此案件也都說查不到承辦員警,所以更急馬上再打電話給偵查隊員警告知我問不到.還是很緊張不知所措.丈夫請新竹市警察局督察室幫忙.所以就在督察的幫忙下查出來. 可是當時承辦員警已調升.案件也轉交到台中市第六分局的偵查隊.
於是又在99年5月17日收到檢察官所發出的"簡易處刑書"當中提到(我)<在不詳地點將我的提款卡和密碼交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在為詐騙所用>這句話讓我很不解.因為檢警雙方並無有利或直接證據.似乎就以莫須有罪名.就要將我定罪.為何我沒做的事.檢察官卻說是我做的.此行為實在有失法理及公平與正義精神.
所以我在99年6月2日向新竹地方法院申請閱卷後取得警方偵訊影印本.隨即發現諸多疑點.而且其中有許多項目當時派出所員警都沒提問偵訊.可是卻都一一出現在警詢筆錄上.所以我在99年6月3日以電話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二組陳巡官反映.當時陳巡官表示要了解後才能回答.在下午由同單位另一位警官打電話給我{03-5265612}表示此時查無相關資料.無可奉告.同時我也請問該警官能夠幫我我取得當時我在西門派出所偵訊的正本及錄影存證嗎??警官表示:不能.可是可以依法律途徑取得.但是如果我有毀謗警察之意.會控告誣告.似乎言語之間略帶有恐嚇之意.但是我還是會依法爭取我的清白!!!
之後詳細看完從法院取回的警方偵訊影印本後發現此份一共五頁.可是第二頁卻重複.第四頁就結束.並無第五頁.而且當時只有一位警官偵訊及製作筆錄.為何在筆錄上卻出現兩位警官.而且其中許多問題在派出所製作筆錄時警方並無提問.為何警詢筆錄與我印象中不同.
此案發展至今.我向警察爭取只是個人清白.並無他意.因為在99年6月6日與99年8月19日已經開過兩次調查庭.就算警察此時願意坦承.其實對此案也無幫助.而且第一庭時有向法官表示警詢筆錄有問題.所以在第二庭開庭時承審法官就說出:警察局無法提供警詢錄音帶比對.所以警詢筆錄不足採信.會再請檢察官在提出證據.可是此時問題出現了.在本案中.檢察官唯一的證據市警詢筆錄.既然不足採信.檢察官就無證據.而且檢察官所說的犯罪事時.就是我在不詳地點將我的提款卡和密碼交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在為詐騙所用.根本毫無證據.已不詳兩字要將民眾求刑.是過太過分!!
而且在前幾日有收到一份來自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徐進龍警官回覆的公文{文號:600-99031035} 其中有述說新竹市第一警察分局當初在將此案轉給台中市第六警察分局偵查隊做後續偵辦時有將警詢筆錄正本與警詢錄音帶一併轉交{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90004256號函}.為何台中市第六警察分局偵查隊卻未能將警詢筆錄正本與警詢錄音帶交付給檢察官當証物.其用意令人懷疑?而且當時偵查隊為何只交付一份警詢筆錄影印本給檢察官.而且檢察官也未追究原因.就以此為證據.此作為是否太過草率?
此時我對檢察官及警察的專業辦案能力深表遺憾與不服,結案時無法提供有利人証與物證.卻似乎有意栽贓及硬凹要我如何能接受.所以懇請東森新聞能夠發揮媒體正義.據實報導並且委請有關單位早日查明真相.毋枉毋縱.將犯罪者早日逮捕歸案.以維護司法公正以及還清我個人清白......謝謝.
何雨芸 於 2010-08-31 21:24:57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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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偽造文書 | NO:110421028 |
作者:何雨芸自由時報投書 |
你好: 我所要陳情的是:新竹市西門警察派出所的員警 吳上賢先生.偽造警詢筆錄陷害我.也已經被新竹地檢署的 黃逸帆檢察官以涉嫌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297號}. 此案源起於提款卡遺失.當初我是自行到派出所報案.可是警方卻為貪圖業績.蓄意在警詢筆錄中記載我是因銀行通報後.在分行以現行犯逮捕我. 事後我會得知是因為:檢察官以販賣銀行帳戶為理由.將我起訴.可是 檢察官卻在簡易判決楚刑書中提到犯罪事實是:"我在不詳的地點將提款卡與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犯罪證據是:我在警詢筆錄中有坦承犯罪.所以在開庭時我向承審法官表示抗議.請檢察官能夠讓詐騙集團成員與我當場對質.可是檢察官卻不願意.我也無可奈何!! 事後我再次向承審法官表示要刊驗警詢筆錄.所以在開第二庭時法官當場表示.因為警方無法提供警詢錄音帶或錄影帶.所以警詢筆錄不足以採信. 事後透過民意代表追查.才得知.警方不僅將警詢錄音帶與錄影帶搞丟.而且連案件相關的備份檔案也刪除.此案尚未結案.怎麼可以如此草率.用何居心.讓人懷疑?? 所以懇請 貴社能夠秉持媒體正義.報導此事.讓警察不再胡作非為.預祝 順心如意.安康.謝謝!! |
2011-04-21 15:08 |
這還不夠誇張的下面這案(一專利物品-水多夾)這件才誇張.
回覆刪除有生產機具(衝床壓床等設備)原料(鋼板)半成品(衝壓成型但未組裝與表面處理)與成品(函包裝與未包裝)檢察官認定以上機具與原料毫無價值(不算是財產)零元資產計算不能算作公司資本.那包含台積電.聯電.包含所有上市上櫃未上市未上櫃公司都可能觸犯此條,甚至有超貸之實(因為會以機具借貸算詐貸.說是成立設立公司不得使用資本額(請問全台有70%以上公司都做不到.有往來帳冊有(產品還是新發明產品-水多夾)產品說明:依功能來說就是寶特瓶裝飲料隨身衣物攜帶夾(用筆夾功能)此負責人當初就是為文明鋼筆(SKB)公司代工生產筆夾,在台灣文具界也小有名氣的人,後來因為產業外移,結速代工工廠甚至到大陸同行任職,後來又因理念不合離職回台,才興起發明並在創業.尤為微行公司所以是由發明.生產.製造.行銷.購料.推廣.發包代工(電鍍或烤漆)包裝都是一人包辦,就為俗語所說(校長兼撞鐘),由於負責人到南部推銷所發明產品(沒有其他員工當然公司是沒有人就此認定被安罪狀:虛設行號,並判決確定,這種判決對於個人新創業者造成了很大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