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 名執業律師昨天受僱前往警局,為被捕的毒犯了解案情,因要求與毒犯私下談話1小時遭警方拒絕,他突然拿出手機錄音錄影,過程中與警方發生口角,他竟大聲咆 哮並涉嫌口飆:「幹你娘!」立刻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將他上手銬製作筆錄,偵訊後出現律師與當事人一起被移送法辦的尷尬畫面。
警方 調查,涉嫌辱罵警員的律師陳鴻琪(29歲)任職於宇軒國際律師事務所,昨受僱毒犯吳政洋(33歲,有強制性交、贓物、竊盜、毒品等前科)到中山警分局協助 辯護。陳男堅稱自己罵:「他媽的。」但警方調閱錄影畫面證實是「幹你娘」,因此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嫌送辦。
昨天清晨4時許,警方在民生東路一段臨檢盤查吳嫌駕駛的自小客車,在他身上及後座包包內查獲5小包安非他命、4包K他命等毒品及吸食器等證物,同車女子詹雅雯(20歲)聲稱不知情,不過事後警方搜身時,又在詹女胸罩內查到2包安非他命,兩嫌偵訊時坦承吸毒。
從一個執業律師的水準來看,不管在何處,會罵三字經的格調,其水準也好不到哪裡去;縱使在警局,承辦人不會自找麻煩,去逮捕一個律師;其必有原因(個人覺得律師可能太囂張 氣勢凌人);惹到一個會秉公處理的承辦偵查佐;警察又怎能讓民眾亂罵?況且是個律師 挾著法律專長的優勢;敝人服務警界,長期看到社會不公不義的事件發生;你PO文章的用心,我都會固定賞閱!這社會還是有一些司法不公的事件發生,但我也想強調一下,民眾人權當然不可忽視,但對象若是惡人 我們的法律又能如何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呢?僅提供敝人鄙見!
回覆刪除[版主回覆04/08/2011 14:50:31]通常的「是非」卻是「真相不白」的.
例如:保護令的聲請人不一定就是受害人.有時是加害人偽裝受害.連受傷也是自行加工.但檢審二方皆依據警局所填寫的家暴調查表.一路延判定罪.在司法案件來說..這麼小的案件.誰理他?說是司法草率也行..說是懶惰也可以.但司法程序完整走完.也判了.但事實還是真相不白.調查表只是當天填寫了事?就往上送.還是員警真的有確實調查?實際上我接觸的案件中..真的複查的是微乎其微.
宣判了~~~北院100年易字2787號:主文陳鴻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超不爽
回覆刪除北院100年易字2787判決主文:陳鴻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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