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蕭仰歸 最高法院法官(簡任 第14職等 停職中)。
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簡任第14職等 停職中)。
貳、案由: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其子蕭賢綸肇逃案為關說,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高明哲就上開案件受關說並為人關說,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傷害司法形象至鉅,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月初,涉及駕車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730號起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及緩刑二年,另諭知被告應於該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三萬元。被告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6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蕭賢綸無罪。經查蕭仰歸法官先後於該案一、二審審理期間為其子蕭賢綸關說,高院審判長高明哲受蕭仰歸關說並為其關說。分述如下:
一、蕭仰歸法官之關說行為:
(一)蕭仰歸法官於上開案件一審審理期間(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收案,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宣判),曾向該案審判長鄭景文為關說:
鄭景文法官於本院詢問時表示蕭仰歸法官曾於上開案件在審理期間到地院找過他,約是在受命法官履勘(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前後,並證稱:「他來找我。他說這個案子不要緩刑,準備要拚無罪。但我有跟他說此案司法界自有公評,這樣講沒有用,蕭仰歸即表示若合議庭認為有罪的話也沒有關係,說完即告辭。」等語(附件1,見第1頁至第4頁);蕭仰歸法官於本院詢問時,亦承認找過鄭景文審判長,然辯稱:「我去跟他說希望他能夠把事實查清楚,我研究過案情後,希望他能夠把擦撞點釐清楚。但是我沒有說要拚無罪這句話。」(附件2,見第5頁至第10頁)惟鄭景文上開證述明確,應堪認定蕭仰歸法官有關說之情。
(二)蕭仰歸法官於二審審理期間(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收案,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宣判),曾透過崔玲琦法官向該案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
崔玲琦法官於本院詢問時表示九十八年年底,蕭仰歸法官曾二次至辦公室找她,並稱:「他兒子…因涉嫌肇事逃逸,一審有罪緩刑,現在上訴高等法院。二審由高玉舜審理。因為他知道我跟高玉舜一起報海(洋)大(學),認為我跟高玉舜熟識,希望我去跟高玉舜說。他說他已經跟高明哲法官講好了,希望我跟高玉舜講說是否可以改判無罪。蕭仰歸法官表示因為其子準備考司法官,怕即使有緩刑,仍有可能在口試時被刷掉。他說這個案子是五五波,希望可以判無罪。」等語(附件3,見第11頁至第16頁);蕭仰歸法官於本院詢問時,亦承認找過崔玲琦法官一次。並稱可能有跟崔討論案情,想了解依崔的看法,是否有無罪的可能,並可能提到高玉舜法官,因為他對高玉舜辦案是否認真感到懷疑。可能有問高玉舜辦案是否認真(附件2,見第5頁至第10頁)。書面答辯並稱:「答辯人第一次請託即遭崔法官拒絕,豈有可能再次厚顏前往為相同之請託?」(附件4,見第17頁至第28頁)綜上所述,蕭仰歸法官於二審審理期間,請託崔玲琦法官向該案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蕭仰歸法官於二審審理期間,曾向該案審判長高明哲為關說:
1、蕭仰歸法官及高明哲法官於本院詢問時,均辯稱:蕭賢綸肇逃案於高院審理期間,二人均未見過面或以其他方式通訊過云云(附件2,見第5頁至第10頁、附件5,見第29頁至第36頁)。
2、然查高玉舜法官於本院詢問時,提供未具名之檢舉資料,內容涉及本案者略以:蕭賢綸肇逃案甫繫屬高院,蕭仰歸即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九日晚間,在台北馥園餐廳,邀高明哲法官宴飲以行關說等情(附件6,見第37頁至第44頁)。就此高明哲法官於本院詢問時,稱:伊與蕭仰歸、李榮發等人確曾有二次在臨沂街馥園餐廳用餐,聚會之確切時間不記得,那次參加是因為蕭仰歸在海大博士班,伊有一位助理也在海大研究所就讀,因而介紹渠等認識,二次聚餐均未談及蕭賢綸肇逃案等語(附件5,見第29頁至第36頁)。蕭仰歸法官於本院詢問後補陳答辯報告略以:「詢及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及 十二月九日 二次餐敘,經個人事後回想及託 李榮發 先生查詢,該十 二月三日 之餐敘係 李榮發 先生邀約,但參加人數不多,答辯人與高審判長應曾與會; 十二月九日 之聚會,則係答辯人兼課之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生擬找碩士論 文口試 老師,探詢 那些 老師有證券交易法方面之專長,答辯人提及在台大任教之大學同班同學 王文宇 教授,該生乃請答辯人先代詢 王 教授有無意願及時間,如獲同意,其再 向指導 教授報告,因 王 教授與 李榮發 先生較為交好,答辯人於是轉請 李 先生詢問, 李榮發 先生當下表示與 王 教授亦有一段時間未見,乾脆順便見面敘舊,為使場面熱絡,又囑答辯人代邀該名學生及答辯人之博士 班指導 教授海法所陳所長,印象中高審判長當日亦曾受邀參加,此外在場者另有當時在海法所碩士班就讀之高等法院 法官助理、該銘傳大學研究生等多人;該二次餐敘因係 李榮發 先生發動,事後亦皆由其刷卡付帳」(附件4,見第17頁至第28頁)。
3、按蕭仰歸法官及高明哲法官於本院詢問時,均先否認上開案件於高院審理期間見面或以其他方式通訊過;惟經本院詢及前述二次餐敘,二人均承認在場,惟仍均否認談及本案。然蕭仰歸於該案一審審理時,既已找過並無特別交情之審判長鄭景文關說拼無罪,參以證人崔玲琦證述,蕭仰歸為上開案件,甚至轉請崔玲琦向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8185號檢察官陳淑雲所撰之簽結文亦同此認定)(附件7,見第45頁至第62頁)。復參以高玉舜法官於本院詢問時所證:審理當日在前往法庭之密道,高明哲特別向受命法官提及被告係蕭仰歸之子;評議時又以被告係蕭仰歸之子為由,希望改判無罪等情(詳後段),上開蕭仰歸否認向高明哲關說、高明哲否認受蕭仰歸關說之詞,則難採認。
二、高明哲審判長之受關說並為人關說行為:
(一)高明哲審判長於二審審理期間,確曾二次與被告之父蕭仰歸餐敘,雖否認談及蕭賢綸肇逃案,惟不足採信,已如前述。
(二)高明哲審判長為蕭賢綸肇逃案,曾向受命法官高玉舜為關說:
1、高玉舜法官於本院詢問時,證稱:「開審理庭當天(九十九年一月五日),我們走法庭密道去法庭開庭時,審判長高明哲告訴我被告蕭賢綸是蕭仰歸之子,我當時才知道。」「他(高明哲)說他很倒楣接到這個案子。我當時第一個反應是撤銷改判很難,沒有空間。」「(評議經過)我先表示心證是有罪。高明哲表示蕭賢綸係蕭仰歸之子,希望可以判無罪。但是我認為這個案子一審查得很清楚,我寫不出無罪判決。」等各語(附件8,見第63頁至第72頁),並提供其於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高院自律委員會之書面資料略以:「評議,我先表示意見,認本件事證明確,應維持原判決。但審判長先稱:被告是蕭仰歸之子,蕭仰歸法官有找他。…我說:不然,我覺得一審判決主文中緩刑宣告所附之捐款部分可以撤銷。…但審判長即稱:他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附件9,見第73頁至第78頁)。
2、高明哲法官則在本院詢問時稱:係在評議之後討論過程中才提及認識蕭賢綸,且係高玉舜法官先提及蕭賢綸係蕭仰歸之子(附件5,見第29頁至第36頁),並於書面答辯稱:「高玉舜法官說我於該案『審判期日』在法官走道告知她被告是蕭仰歸法官之子,至此她才知被告身分云云,但事實上法官走道尚有其他多人同行,我怎可能毫無避諱告知又如果意在關說,何以會選擇在走道上為之?且高玉舜法官在『準備程序』早已知被告身分及被告要準備參加司法官特考暨本案其他相關訊息,竟說係在審判期日經我告知,顯然不實」「本案發生於九十九年一月初,距我擔任審判長僅四個月,或許在承辦被告身分特殊之案件,經驗不足,不應向同仁提及我與被告父親關係,致雙方在溝通中有不同之認知」(附件10,見第79頁至第88頁)。
3、按高玉舜與高明哲並無嫌隙,當無設詞誣陷同庭審判長之理,復參以崔玲琦法官於本院詢問時稱:蕭仰歸向其表示已經跟高明哲講好等情,高玉舜上開證述,應堪採信,至高明哲否認之辯解,則不足採。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又「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司法院發布之法官守則第一點、第二點分別定有明文。
二、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因其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於一審審理期間,向該案審判長鄭景文行關說行為。復於二審審理期間,向該案審判長高明哲行關說行為,並請託崔玲琦法官向該案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高明哲為前開蕭賢綸肇事逃逸案二審審判長,於該案審理期間除受蕭仰歸關說,並向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法官守則第一點、第二點規定。
三、綜上所述,蕭仰歸法官、高明哲法官均身為資深司法人員,蕭仰歸卻為其子訴訟案件為關說。高明哲受蕭仰歸關說及為其向受命法官關說,已屬嚴重違法失職,爰依憲法第九十九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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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仰歸.高明哲法官遭彈劾 移送公懲會------台灣醒報 (2010-10-20 )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涉為子關說,受理該上訴案的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高明哲涉受他人關說案,監察院今天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傷害司法形象至鉅為由,表決通過兩人彈劾案,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審議,而這也是司法院長賴浩敏上任後,首件法官遭彈劾案件。
監察院今天以12票成立、1票不成立,通過彈劾蕭仰歸;另以11票成立、2票不成立,通過彈劾高明哲。
這項彈劾案是由監委黃武次、李復甸聯名提出。彈劾案文指出,蕭仰歸於該案一審審理期間,曾向審判長鄭景文關說;二審審理期間曾透過崔玲琦法官向該案受命法官高玉舜、審判長高明哲關說。
審判期間,蕭仰歸與高明哲曾2次於台北馥園餐廳不避嫌餐敘,高明哲隨後又為蕭賢綸逃逸案,向受命法官高玉舜關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
監察院指出,蕭仰歸為子肇逃案關說,高明哲接受關說並為人關說,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法官守則等規定。
蕭仰歸兒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一審遭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案件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後,引發一連串關說疑雲,日前全案被移送監察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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