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沒有證據.證物.沒有正確人證.告(比中指)竟能以[妨害名譽]成案.刑事罰金六千元,民事賠償二萬元.濫訴與草率.哭...



比中指2秒 罰賠2萬6千元


世上最大的不公不義就是百姓蒙冤未雪清白受辱


中時  日期:2011/01/15 新北市報導




       對人比中指的代價是多少?「中指蕭」遭台大祭出二大過、二小過的「留校察看」懲處;板橋地院審結另一宗比中指的案件,比中指的被告除刑事罰金六千元,還得支付二萬元民事賠償



        本案是陪女兒到板橋地檢署開庭張姓男子,看到提告的陳姓女子坐在對面大為光火,就比出中指與陳女「打招呼」,整個過程約二秒鐘,因此吃上官司。



雖然比中指的時間短暫,但陳女仍執意對張男比中指之舉提出民、刑事告訴,並求償九十萬元。



        陳女指出,當天上午十一時許他在板檢四樓偵查庭外,經點呼後將身分證拿給法警準備開庭,卻在庭外看到張某瞪她後,隨即對她比中指,再惡狠狠地將中指朝下。



        陳女說,當下她很激動,也顧不得身在公共場所,就大聲對張姓男子說這樣是自貶自己。但因當天開庭過程緊迫,她並未在偵查庭對檢察官報告張男比中指的經過。



        陪同出庭的陳女弟弟說,姐姐遭到張男比中指問候,情緒很激動,差點就要上前和張某理論,幸好他趕緊阻止,才未在偵查庭外鬧糾紛;「中指張」比中指的過程很短暫,僅約一、二秒,但他全程都有看到。



        「中指張」的女兒則表示,她當時坐在父親旁,未看到父親比中指,只有看見陳女突然朝她們這個方向大聲說話;「中指張」則辯稱,陳女弟弟和她有血緣關係,說辭不足採信,他也沒比中指,加上現場法警並未看見他比中指,一切都是陳女無中生有。



        由於偵查庭外面並未裝設攝影監視器,這宗比中指事件雖一度各說各話,但檢方根據雙方說辭比對,認定陳女不在乎他人眼光,無故對張某大聲呼喊,應是遭張某比中指激怒所致



        由於比中指已涉妨害名譽,板橋地院除將「中指張」判處罰金六千元,昨日也判決張某應為此賠償陳女二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沒有證據.證物.沒有正確人證.告(比中指)竟能以[妨害名譽]成案.刑事罰金六千元,民事賠償二萬元.濫訴與草率.哭...



1 則留言:

  1. 包青天 輸法院2011年1月15日 下午3:22

    政治人物及私法官(亂證) 引導大眾朝向暴力解決的方向在走 是社會動亂根源

    社會私法存在很多是非倒置判例------無法也無天------大眾要發出怒火才能止邪歸正

    不向惡低頭------明天才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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