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2員警收受賄賂 桃院一審重判
前桃園蘆竹、大溪分局吳姓、屠姓警員,涉嫌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電動玩具店業者賄賂,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判刑24年及16年8月,所得財物追繳沒入,全案還可上訴。(李明朝報導)
判決書指出,陳姓、吳姓被告等人九十四年在蘆竹鄉、八德巿等地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擺放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營利,屢經警方臨檢查獲,經營受阻,為求營業順利,行賄前蘆竹分駐所吳姓警員,從95年7月到96年9月合計交付30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姓被告等人開設的電子遊戲場,屢遭前店員陳姓男子等人持槍強盜,96年10月間,桃園刑警大隊員警在店外埋伏,遊戲場吳姓股東相熟的前大溪分局屠姓警員前來支援,陳姓男子預備強盜時,當場逮捕,由於業者找來圍事的吳姓男子手下對屠姓警員出言不遜,並被發現持有槍枝一支,被屠姓員警逮捕,為了贖回被扣的槍枝,由吳姓男子親自道歉,再由綽號阿平男子將牛皮紙袋裝有30萬元交付屠姓員警,還給槍枝槍管,案經調查局調查查獲。
全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終結,判處吳姓警員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褫奪公權八年;屠姓警員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月,褫奪公權十年,兩人所得財物追繳沒收,如不服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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