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台灣的{ 法官養成制度 }的癥結和 改革的途徑 .轉貼


                               


台灣的{ 法官養成制度 }的癥結和 改革的途徑 .


1. 目前大學法律系或相關科系或修足一定相關學分的畢業生得參加考選 部舉辦的國家考試,即司法官特考。 其舉辦考試時間及錄取人數,通常依使用機關即司法院( 關於法官部分)及法務部(關於檢察官部分)的需要而定, 通常約每年一考,其錄取名額也依該使用單位的決定。 應考人員錄取後(此為第一試), 進入法務部主管的司法官訓練所受訓二年。( 將司法官的訓練由法務部來主管,實有不當,但沿用已久, 要改不易; 司法官一詞係指法官及檢察官,此用語也不當, 因法官與檢察官各有所司,法官是做神的審判工作,檢察官則否, 不能混為一談。 司法官一詞要廢,訓練所的主管機關要改,但談何容易, 實在難以想像。) 受訓時有近一年為課堂學習( 溫習並深化法律知識以及增進其他知識),其餘時間則分派至法院、 檢察署實習,期能了解審、檢實務的運作及書類的習作, 也安排到相關政府機關及律師事務所學習, 以期了解相關單位的運作。


2. 訓練二年合格後,正式取得司法官考試及格証書, 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將學員分發至法院或檢察署, 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候補期間 以前為一年,後改為五年。以前候補期間, 候補法官在一審即為獨立辦案,且常被重用。 後來社會各界認為候補法官年輕識淺、經驗不足, 實不宜委以獨任審判工作,乃認為不能擔任獨任審判的法官。


3. 在五年的候補期間,候補法官有機會獨立審判案件, 但他的專業能力最多僅是四年法律系課程的學問,加上司法官考試, 以及二年的司法官訓練,試問這樣的養成課程, 就能讓一個人成為審判者嗎?


4. 四年法律教育,著重對法律的了解、註釋、分析、解答等等, 充其量對於法律的思維能力有所養成,但甚少對於事實的了解、 辨識、取捨及認定予以教育及演練。(在審判上, 其為法律事實者始為法律判斷的評價, 其非法律事實者則不予法律判斷的評價)關於實例考題的「事實」, 都由老師事先析出為簡單且明確的法律事實, 供學生予以法律的分析、論述, 則學生對於法律事實與非法律事實的分辨能力本已拙劣, 加以對社會各色各樣的情況所發生的事實更茫然無知或了解有限, 尤其以埋首用功讀法律書的人(也是最能考上司法官的人), 更不易了解社會所發生、存在的事實。如此, 如何僅以在訓練所一年多的實務學習,即能增進辨識事實的能力, 而了解所承辦案件中的事實!? 倘事實不明,或認定錯誤,如何能做出正確、妥適的判決?


5. 由上可知,現行法官養成制度, 在法律教育方面重視法律的分析及論述,而輕視事實的辨識及認定, 於派任為候補法官後, 如何能認定案件或事件的事實而以法律評價之?! 縱對法律的論述及適用,自認為適當甚至高明,但茫於事實的真象, 即發生裁判錯誤、離譜、乖離社會與人民價值判斷的情形, 如此司法如何能獲得人民的信任及依賴?! 即使資深法官,也具有上述的先天不良; 縱為資深,也因文化與現實的關係, 法官處在與社會現實隔離的狀態, 也發生未能充分了解社會現實及人民價值觀的情形, 如何改善此現象,又是司法改革的另一議題。


二、 改革「法官養成」的途徑 


現行制度的缺失已如上述,則法官養成之道, 必須改弦易轍方能竟其功。以目前可行方法觀之,停止法官考試, 法官自律師、檢察官及學者中甄選乃為良策,茲分述如下:


1. 依美國制度, 聯邦法院法官由總統自律師界或學界選其適任者任命之(來自學界, 也都有實務經驗),州法院法官依各州州憲法或州法律的規定, 以選舉方法自律師或有實務經驗之候選人中選出。 如此被指派或選為法官者,均具有實務經驗,了解社會現實, 於審判時當不致囿於對社會現實的無知或不足, 而產生誤謬或乖離的判決。


2. 在翁岳生當任司法院院長時代,其司改措施的進程,即宣布自97年 起停止法官考試,民間司改團體鼓掌稱讚,無奈事與人違, 翁院長後來發覺97年恐怕來不及實施,欲延至99年時, 民間司改團體極力阻止,但仍改為99年起實施, 最後因翁院長任期屆滿,人去政亡,令人不勝唏噓。


3. 翁院長宣布於97年停止法官考試, 可見當時司法院己研判停考的可行性,可惜因為時空條件未備, 終告未成,但無論如何,廢除法官考試,實為良策, 可以根本解決法官對「事實」不明及社會經驗不足的缺點。 今後如決定停止法官考試,對於任用法官的法規中, 宜訂有較長的準備期間,對於配套措施宜有周詳的考量及設計, 始能竟其功。


4. 停止法官考試,則未來法官來自律師、檢察官或學者, 且可能大部分來自律師,或許有人擔心律師素質及品格的問題, 依目前律師現況觀之,此點擔心或許過慮。 現在入會律師約有六千餘人,學品兼優者大有人在, 司法院可在甄選法令中作周密合理安排,自有有志者願獻身司法。 目前雖己有律師轉任法官甄選辦法,但實施效果似乎不彰, 問題在目前法官考試制度仍在,甄選通過的律師僅是配角, 且甄選辦法有甚多因循現制所產生的限制及障礙。 倘政策決定法官來自甄選,則甄選法令的內容應有另一種格局, 法官甄選的制度始能發揮其作用。


三、 結論


現行考試制度的考試法官,其缺陷已如上述, 此缺陷有來自法學教育的問題,有來自年輕識淺, 社會經驗不足的問題,也有來自台灣社會的文化及現實, 有意或無形的希望法官與社會及人民隔離的問題, 除第三問題需另外一種社會文化及司法觀念的改造外,前二問題, 可依賴停止法官考試,改為以甄選方式產生法官,予以革新, 才是正辦,否則不廢止法官考試,無法解決上述考試法官的缺陷, 祈望當權者明察,展現魄力採用之,則台灣司法甚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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