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已經離婚29年.不曾聞問.媽媽未盡扶養孩子義務?反告兒子要每月6000元扶養費.判敗訴!!



29年未見 母癱子免扶養


民視 更新日期:2011/01/06







        屏東有一名老婦人4年多前騎車不慎摔傷,變成植物人,沒錢負擔安養費用.老婦人的哥哥代為向法院請求老婦人的兒子每個月6000元的扶養費,但法官認為老婦人已經離婚29年沒有盡過扶養義務,因此判決敗訴。



        離婚29年的前妻突然打官司要求兒子要付扶養費,讓劉先生感到莫名其妙,離婚多年的前妻在4年前摔車,變成植物人,沒錢負擔安養費用,前妻的哥哥於是向法院請求,要求她兒子每個月6000元的扶養費,結果卻敗訴。



        儘管婦人的哥哥強調,是生父阻撓才會造成妹妹沒有辦法扶養兒子,但法官認為,若真有意扶養,可以透過各種管道給予關心、照顧,而非像現在母子形同陌生人。



        在民法修改後,子女不用扶養不是的父母,已有多起這樣的判決。(民視新聞屏東報導)


妳來了.悔者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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