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自訴"是指由當事人自己提起訴訟,不經由檢察官之偵察及起訴,直接由法院的法官加以審理後而為"判決"
*所謂"公訴"是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它情事"(刑事訴訟法228條)知有犯罪嫌疑而開始偵察後如認為有"犯罪嫌疑"依刑事訴訟法251條之規定將案件(人+犯罪事實)起訴至法院這個動作叫"公訴"
*打刑事官司不管是當事人提自訴或由檢察官偵察後提起公訴,最終目的不就是要"法院開庭審理"嗎?兩者之間最大的不同在於提自訴當事人需自行擔任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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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自訴---------自訴狀範例應如何撰寫?
刑事案件提起自訴注意事項
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人不能提出自訴狀者,得
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版主你好
回覆刪除我想提起自訴,但文章中您說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我只知道對方的手機及身份字號,這兩樣資料而以,因為對方已經避不見面了,且也更換了住所,請問這樣我還可以提自訴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