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何謂 借勢借端

何謂 借勢借端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由上面的條文可知 借勢借端當然是法律的用語


但是尚未成為社會中普遍應用的成語    因為大部分的人並不會這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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