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9日 星期二

何謂 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審判程序開庭前作業程序審判庭之開庭程序簡述下


(一)審判程序開庭前作業程序:


1.閱卷報告增補(人證、物證):準備程序及依職權調查或命提出之證物、庭前證人之證述及法律意見等增補於閱卷報告。


2.有爭執證據能力之先期評議。


3.請書記官筆錄之先期準備。


4.證人如未送達者請書記官書記官聯絡聲請證人另查報住所並督促到庭。如證人無法到庭者宜聯絡兩造,是否另定庭期。


5.確定是否調取贓證物。


6.決定是否傳喚被害人或家屬。


(二)審判庭之開庭程序:審判程序七要項 


1.朗讀案由、人別訊問


2.起訴要旨、告知義務


3.記載要旨、證據能力


1)問被告本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等事由,於認為適當時,將僅於審判筆錄記載其要


旨之意見。


2)處理於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有爭執之證據,且應將任一方認對


造所提出之證據無證據能力之旨記明筆錄。


4.調查範圍、調查自白:


1)調查範圍:


1確認準備程序中的爭點(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2確認之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證人訊問的順序、重點等事項,因上開事項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變更,所以需先確認.以免影響審判程序之進行。


     3未到庭證人及未調到證物是否放棄,或因證人未到,排棒順序是否變更等事項。


2)調查自白:被告自白是否有任意性,舉證責任在檢察官


 1.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任意性,指出證明之方法,例如:由檢察官提出訊(詢)問被告之錄音帶或錄影帶或舉出訊(詢)問被告及製作筆錄者以外之其他人證,作為證明(刑訴法156310,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638號及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


   2.勘驗錄音(影)帶時要注意被告之表情、語調、錄音內容與筆錄是否相符。此外探求自白之任意性,亦要判斷被告自白之動機、取得自白之過程為何?其餘如入所驗身體檢查表、身體狀況、在檢察官初訊所言等,均可審酌。


   3.被告自白任意性應屬自由證明之程序事項,似應可於準備程序中由受命法官先行處理。


5.調查證據:


本於直接審理之原則,所有供評價之證據,均需要提出於審判庭檢驗,所以調查證據為法庭活動最重要之一環;調查證據乃刑事審判程序之核心,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所在」(93年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可資參照)調查證據可分為交互詰問、證據提示、被告自白、被訴事實四部分,當然新制調查證據最重要者闕為「交互詰問」。


1)交互詰問(Cross Examination):透過交互詰問制度之實施,在於發現事實使法院形成心證。交互詰問係被告以外之人之證據調查,共同被告也可成為證人行交互詰問。


1交互詰問之目的:由檢辯(或被告)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己方有利之證詞或是藉由詰問彈劾證人證詞之可信度。


2交互詰問之方式:依本法第166條之71項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非一問一答)。


3交互詰問之順序:(刑訴法第166條以下參照)交互詰問分: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更行詰問、補充訊問。


  A.主詰問:主詰問之目的:以問答方式引導證人作出有利之陳述。實務上常見辯護人為彈劾證人於警詢時對被告不利之證詞為不實在,所以往往問被告「你在警詢所說的是否警察叫你這樣講的…」;或先唸一段函件或鑑定報告或者其他證人對被告有利之證詞,在問被告他們所證的是否屬實,應屬誘導詰問(可誘導詰問之例外16613項但書)


B.反詰問:反詰問之目的:在打擊、削弱對方證人證詞之可信度。


  C.覆主詰問、覆反詰問:覆主詰問時應針對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覆反詰問時應針對覆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D.更行詰問:更行詰問是例外之規定,所以應得審判長之許可。


E.補充詰問:


A)審判長之補充詰問必須在詰問完畢後。


    B)因犯罪構成要件若成立必須經嚴格證明之合法調查,而證人之  詰問係在發現事實之真相,所以證人是否能證明構成要件之該當事項,即成審理時必須要注意之事。尤其主持審判者為審判長,但書類之製作者為受命法官,所以受命法官應注意檢辯雙方詰問時有否釐清爭點,有否釐清待證事項,如果沒有,要提醒審判長詰問,或告知審判長後,自行詰問否則於書類製作時可能無法製作或恐需再開辯論。


    C)審判長之補充詰問後,實務上檢辯雙方,可能發覺未問到之事,而更行詰問,此時審判長應斟酌給兩造平等之機會。但是否准許檢辯更行詰問值得探討。


  F.不當詰問:有關不當詰問及異議之處理,司法院所頒之圖表設計可供參考(刑訴法第166條之7)。


G.證人之訊問:


A)交互詰問要成功,證人到庭(除刑訴第276條外)當為最重要之因素,(司法院並頒有提高證人到庭意願之具體方案可資參考),惟若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處罰鍰3萬元以下。在拘提證人時或可由法院法警執行(但涉及諸多問題,似否可行仍有探討空間),因司法警察僅在星期例假日拘提,而常傳拘不著。(刑訴法第178條)


  B)證人之具結程序:告知得拒絕證言(與被告有無親屬或僱傭法定代理人、婚約關係?)後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如有一欠缺即屬違反取證規範之,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依刑訴法第1584定之。


    a.不得令具結:一為「未滿十六歲」者,二係「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其餘均要令其具結(刑訴法第186條)。


b.得拒絕證言:


   a)要提醒證人「若證人有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181)。


(b)一定親屬關係(§180Ⅰ),得拒絕證言。


(c)業務關係(§182),得拒絕證言。


c.不得拒絕證言: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180Ⅱ),不得拒絕證言。


C)訊問證人:


a.不當詰問審判長有限制或禁止詰問權(§167):


通常對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證人、鑑定人若有不當者,對造應提出異議,由審判長處分。但本法為維持法庭秩序、有效發見真實,仍授與審判長於上開情形(不當之詰問)有限制或禁止之權(§167),即可限制其詰問之方式、時間等。


b.不當詰問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之異議權(§167-1):


c.隔離訊問:


      a)證人與被告間隔離訊問,命被告退庭: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169)。但要先聽取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才可行使。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b)證人間隔離訊問,命證人退庭:訊問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其未經訊問者,原則上不得在場,除非經審判長之許可。(§184)。


      (c)被告間隔離訊問,命被告退庭:依刑訴法第97條規定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與實務上之運作似有差異。


2)證據提示:在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僅能使用「法律明文許可」的數種證據調查方法來調查證據資料並證明本案之待證事實。現行之法定證據方法有5種:證人證據、文書證據、鑑定證據、勘驗證據,被告的自白。各個法定證據方法,都有調查程序,如文書需經宣讀或告以要旨;證人或鑑定人需經具結,並適用詰問程序。所以證據提示即為踐行法定之證據方法:


1不爭執部份:因準備程序已整理出之不爭執部份,審判程序提示證據時有關證人之陳述僅宣讀或告以要旨即可(§288Ⅱ),審判可一面朗讀證詞概要,一面看翻給被告看,以進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證據提示。如「對於被害人於警詢、偵察中之陳述有何意見?」


2爭執部份:有爭執之證據則應經法定之調查證據程序方法後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288-2),如「對於扣案之匯款、資金往來明細資料有何意見?」


3)被告自白:被告之自白係在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才調查(§161-3),為最後才調查之證據。如「對於自己於警詢、偵察中之陳述有何意見?」


4)被訴事實:


A.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288Ⅲ)。所以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初始檢察官所陳述者乃「起訴之概要」「起訴之要旨」,目的在確定起訴之範圍等,有關被告之犯罪事實,於證據全部調查完畢後才訊問,此時應讓被告有充分表示意見之機會。因「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之程序,是必經之程序」,不得任意省略,讓被告有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及陳述有利於己之事實。


6.訊問被告、前科資料:


1)訊問被告:


1問完被訴事實之後,要問檢、辯及被告尚有何證據要調查。


 2之後要請檢察官、辯護人依序訊問被告。


2)前科資料:


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調查證據、被訴事實之訊問之後為之,避免法官有先入為主之觀念,使前科僅供量刑(累犯、緩刑)之參考,而不為斷罪之參考。有關刑事量定刑罰之事實,因與犯罪事實無關,所以僅需經自由證明程序即可(有反對說)。


7.言詞辯論、最後陳述:


1)言詞辯論:


1檢察官先論告。


2被告辯解。


3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採實質辯護制度。尤其在強制辯護案件,如筆錄記載詳如辯護意指狀所載,但卷內如辯護意指狀者,與未經到庭辯護者同。或起稱詳如辯護意指狀所載,但辯護意指狀內僅記載聲請法院調查如何之證據,而未見有何為被告辯護意旨者,與未經到庭辯護者同。


2)最後陳述:最後問被告最後有何陳述,接著諭知本案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日期。


審判程序七要項 







1. 朗讀案由  人別訊問



2. 起訴要旨  告知義務




 






3. 記載要旨  證據能力


 






4. 調查範圍  調查自白



 




5. 調查證據


      交互詰問

      證據提示


      被告自白


      被訴事實








6. 訊問被告  前科資料


 






7. 言詞辯論  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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