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1日 星期一

家暴-警政服務問答

家暴-警政服務問答

























































































當你受到家庭暴力時,應先如何處理?
 1.務必不要激怒施虐者。
2.儘量保護自己身上的重要部位(如頭、胸、眼睛、下體等),避免讓施虐者攻擊到。
3.設法保住自己及家中小孩或老人的性命及安全。
4.想辦法順利從暴力現場脫身。
5.設法讓自己信任的他人(如家人或親戚或鄰居)得知你目前的危險及困境。
6.事發後,儘量收集證據(如照片或診斷書或自己作成的案發紀錄,記載何時、何地、何人遭受誰的施暴 ,事情發生的過程)
7.向派出所110報案或到醫療院所驗傷或撥打婦幼保護專線113尋求協助。
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有那些?
 1.每次驗傷單(不一定要甲種,乙種診斷證明書)、照片或錄音或人證。
2.如果是言語暴力或精神暴力看不到外傷,錄音或人證,或因 為自已已經因為長期受暴有明鮮的創傷症候群(如失眠、情緒低落、害怕、沒有自信、無助等)可以到精神科醫院看診請醫師診斷或心理師專業評估資料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3.警方製作的報案筆錄或受理家暴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或現場報告書。
如何向派出所報案?
 一.你可親自到派出所者:
1.警察受理後就認定是因為家暴件來報案,因此一定會請你配合填寫「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會給你一份留存,員警亦會傳真至社會處(高雄縣政府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規組)及女警隊,這是警察為了幫你保存求助證據,並提供給社工人員作為日後對你服務時所需要的參考資料。
2.另外這份資料可作為將來你要會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提供法官參考,以利證實你確實受到暴力。這份調查紀錄(通報)表,只要沒有送去法院,就不會對施虐者留下民事或刑事前科,這你大可放心。
3.由於家暴案件未來也可能涉及刑事規定(如傷害告訴或公訴罪),因此警察通常會一併製作「筆錄」後,請你詳讀文字內容是否適切及真實,並在上面簽名,如你是未成年人,也會請你的法定代理人或社工人員協助你行使自己的權益。
4.當你是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或因處於特殊狀況(如情緒不穩定等)的成年人,為能特別照顧你,警察將逕行或徵詢你的意見,通知社工人員到派出所協助你。
二.如果你有緊急危險,趕快撥打110,各分局勤務中心會指揮配出所巡邏車員警攜帶「家暴處理箱」到你目前所在的地點處理。
1.警方會作現場蒐證(如拍照、目擊當事人雙方狀況,製作「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2.考量在暴力現場,雙方當事人情緒可能不穩定及安全顧慮會請你及施暴者至派出所填寫「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並視需要一併製作「筆錄」。
3.如果施暴者已不知去向,你因有特殊原因,可以商請警察直接在現場製作。
三.可能在報案後又有事須找到當日協助的員警,請你先記住自己何時、向何地求助,並於求助後請教協助的警察姓名,或將其制服上或背章上的編號記下。
四.報案後如果你仍然受暴又再度到派出所報案或隨時有疑問想請教,即使原處理的員警不在,仍可逕洽副所長或所長。
你到派出所求助,警察會協助的事項?
 1.收集你們當事人雙方所說的事實真相。
2.提供有關你的人身安全評估或安全戒護措施(如護送回家或 由社工員提供被害人庇護服務)。
3.警察會請你配合填寫相關報案書表,於填寫後協助將調查紀錄(通報)表通報社會處(傳真:7106292或採網路線上通報http://www.sw.scg.gov.tw,並於傳真後撥打行政電話:7198322確認是否收到資料,若是於下午5:30後才傳真,警察須在電話答錄機上留下傳真單位、個案姓名、傳張張數…等資料,以便隔日做確認),也將調查紀錄(通報)表、筆錄傳真家庭暴力防治官、婦幼隊。
4.依你的需求,評估及指導你有關聲請保護令的事項。
5.告知你相關的求助管道(如婦幼保護專線113),你的權益事項。
當你擔心與施虐者接觸時?
 1.可請警察隔離偵訊。
2.如果仍然非常害怕,可請警察先製作你的報案書表,等你離開後再通知施虐者到派出所製作報案書表。
在派出所你可以向警察請求的法律途逕有下列三種?
 1.提出傷害告訴(如果是告訴乃論罪,你有六個月的考慮期限,民眾可自行斟酌,如果是公訴罪,警察會依職權處理)
2.其他刑事告訴(如恐嚇、毀磅、妨害自由等)
3.聲請保護令
◎以上三種法律權利是可互相獨立行使,也可同時主張
4.如果你想提出離婚或請求精神賠償或指定子女監護權,就必須另循民事管道,婦幼保護專線113或高雄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單一窗口電話7198322均可協助提供相關資訊。
警察如何協助你聲請保護令?
 一.由警察填報「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筆錄、「保護令聲請狀」,危險評估表(區分婚暴版或非婚暴版)。如果為婚暴案件,應併填「被害人婚姻生活評估表」及檢視相關證據,並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內容,註記是依職權代替你聲請或協助指導你如何聲請保護令。
1.如果是依職權聲請,表示保護令是以警察機關名義聲請 。
2.如果是協助聲請,即表示你必須以自己名義聲請,如果你不會填寫保護令聲請狀,警察或社工員應協助指導如何填寫、向法院繳納規費【裁判費1000元】及送達方式(親自送到法院收發文窗口或寄送法院地址:高市前金區市市中一路171號)。假如你無力負擔聲請規費,應向員警表示,請員警通知家暴防治官協助墊付,至少須先繳付裁判費1000元(如果聲請時未繳納將因此被法院認定不符法律程序而遭駁回,等於保護令白聲請了) 。
3.警察協助聲請保護令時,應明確告知你會採用下列何種方式進行:
(1)如果由員警逕行協助,應先填好所需資料,除保護令聲請狀(含相關證據)正本一份放入信封內(資料影本應有二份,一份由員警送分局,一份交給你自存,以利上法院預作準備或調整聲請內容時的參考),寫上法院地址,告訴民眾自行到郵局購買匯票1000元(裁判費)放入信封內彌封,再寄送,
(2)或本案將由家暴防治官與你聯絡後才會繼續處理。
(3)如果你希望當下就獲得具體處理,而派出所員警確實無法處理,可請警察立即聯絡家暴防治官,如果仍然無法聯絡上時,你也願意再跑去社福中心處理時,可請警察主動聯絡社會處(電話:7198322),告知目前你的需求,協助你親至社福中心求助。
你如何確認警察協助聲請的保護令目前進行狀況?
 1.首先你要先確認保護令聲請狀是否已確實送到法院收發處掛號、分文。
2.如果是由警察代替你寄送保護令聲請狀,你可打電話問當初受理的警察或家庭暴力防治官,當他們告訴你聲請狀已送出時,要詢問他何時送出?送到法院還是分局?如果是分局的話,就聯絡家暴防治官確認是否已送到法院,接著再向法院服務台確認有無收到保護令聲請狀。
3.如果是你自己寄出聲請狀到法院者,請直接洽詢高雄地方法院服務台電話(2161418轉2142-2145)應先告知法院有關相對人及你自己的姓名),記下法院說的保護令的案號、受理的股別,以便可再向該股的書記官查詢案件審理進度。
有關社會處現行對家暴被害人提供的服務有下列事項?
 1.到本縣責任醫院或高市大型公私立醫院驗傷時,如果你沒有錢又是本縣縣民(戶籍設在本縣),可請醫院協助掛帳。
2.尋求法律訴訟者,對於想聲請保護令、提出傷害告訴、離婚、子女監護權或其他民事官司等,可提供義務律師諮詢。
3.費用補助:診療費、法律訴訟費、緊急生活扶助費。
4.庇護安置。
5.心理諮商。
6.就業、就學轉介。
7.婦幼保護諮詢專線113服務。
你有安全顧慮須庇護安置時怎麼辦?
 1.警方製作報案資料時,應同時詢問被害人報案後,是返家或離家或需要安置,如有安全上顧慮,可立即通知社會處提供庇護安置【日間行政電話:7198322,夜間社工人員值機電話或婦幼保護專線113(將有社工人員告知庇護安置的流程)】。
2.當你確定要安置時,警察製作報案資料後可先將調查紀錄(通報)表傳真社會處(傳真:7106292)後,再協助將被害人送往社會處,安置處所警察應予保密。
當保護令審理過程,法院尚未核發時,如果你再度受暴?
 1.你應儘速通知110,請警察協助制止暴力。
2.警察協助你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時,如果認為你的安全上仍有危險,建議你還是先庇護安置,請你記得攜帶隨身用品(錢包、行動電話或小孩用品等)及證件(如護照、身分證、健保卡、存摺、印章、戶口名簿等)。
3.假如你當初聲請保護令時因未有急迫危險,故只聲請通常保護令,還在審理過程中,現在你又再度受暴,且不打算至其他處所避難者,可向警察或社工表示,因安全顧慮須再聲請緊急或暫時一般性保護令。
保護令核發後,警察如何執行保護令?
 1.保護令核發,因為警察人力有限無法二十四小時戒護,你仍應注意自身安全,並避免激怒施虐者。
2.警察會通知你及加害(施虐者)人於「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簽名,如你與加害人已分居,警察會分別通知,一方面告戒加害人不得再犯,以免違反保護令受罰,另一方面會再提醒你注意自身安全及相關權益,不要激怒加害人,有危險時先求自保,並俟機向警方求助。
當你已有保護令,卻又再度受暴?
 施暴者(加害人)即觸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警察可依法令規定以違反保護令移送,協助你填寫「違反保護令移送書」、筆錄,情節嚴重者以現行犯採捕逮施暴者並隨案移送地檢署或情節輕微者立即釋回施暴者,移送書送分局後會再函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逮捕移送後,警察應告知你哪些事項?
 1.警方應告知你,加害人有可能在製作筆錄後即釋回或送往檢察署偵審後即交保釋回,你仍應注意自身安危。
2.如你仍非常擔心安全,可立即以婦幼保護專線113聯絡社會處進行緊急安置。
3.地檢署將加害人交保釋回時,會傳真通報分局勤務中心,分局勤務中心應立即請派出所警察通知你預作防範。
有關你因為受暴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面對施暴的配偶向派出所報案失蹤時,你如何向警方撤銷協尋?
 1.警方會依據「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辦理,如果你是為依法須保護的個案,警察將依相關規定處理;其餘案件,如你是成年人,警方於筆錄上載明,是否通報原報案人或未通報原因,嗣後應將有關你申報撤銷協尋的情形,轉知原報案人、戶長或關係人。
2.如為你是未成年人,警方應通知報案人(或指定親友)領回,請他在筆錄上簽章;惟如報案人雖是你的父親,但因你是由母親攜同至派出所撤銷查尋,即表示你沒有失蹤,警察可撤銷查尋再轉知原報案人。
3.惟當你是外籍新娘,在你尚未取得居留證前,由於你可能會帶未成年子女出境,引發國際監護權爭議,警察仍會請你在本國境內先取得監護權後,才能由你單獨來撤銷協尋,否則仍會通知你的配偶(報案人)到場。
外籍或大陸新娘因為受到家庭暴力,影響了你下次入境的許可,或面臨簽證到期、逾期居留的問題?
 如果你是外籍或大陸新娘因為受到家庭暴力,由社會處安置或自行離家,當你的配偶或家屬(即施虐者)向警察局報案協尋你的行蹤,或警察在查訪流動人口時因查訪不到你而影響了你下次入境的許可,或面臨簽證到期、逾期居留的問題?
一.失蹤人口撤銷:
你可主動向派出所或警察局外事課表示受到家庭暴力或檢具相關證明,請警察逕予撤銷協尋,毋須由報案人出面撤銷,如果你有安全上顧慮可要求警方確實保密行蹤,並俟填寫完書面資料及安全離去後,再由警方通知報案人。
二.流動人口查訪:
1.如果你是在社會處的庇護所,可請社會次處協助發公文通知你原住處轄區的警察分局,告知你目前被社會處安置或已經離開庇護所的時間。當你不再居住庇護所時,應提醒自己須自行至居住處所的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以免權益受損。
2.如果你離家在外,應自行至當地派出所申報流動人口,告知警方自己係家暴被害人,以及曾向那個派出所報案過的記錄。
三.有關簽證到期的問題,外籍新娘可請教警察局外事課,大陸新娘可請教境管局。
四.逾期居留,外籍新娘可請教警察局外事課,大陸新娘可請教陸務課。
當你對當日受理你案件的警察所處理的方式不滿意或仍然有疑問,希望獲得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及說明?
 可立即請教該派出所的副所長或所長,或請該明員警提供警察分局家暴防治官或女警隊(電話:7414115)的電話詢問,或事後聯絡婦幼保護諮詢專線113,以便能取得更進一步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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