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誣告罪 成立的要件

誣告罪成立的要件


誣告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誣告罪要成立,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難點,在於所誣告內容一定要出於虛構才行。

如果只是誤會,致告訴他人犯罪,雖然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無罪確定,告訴人未必成立誣告罪。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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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可胡亂告人


日前新聞報導,有一位賴姓律師,父親是一位富有而知名的命理師,在花蓮市鬧區內擁有多筆不動產。民國五十七年間,這位賴姓律師與他的五位弟弟,為了防止未來繼承父親的財產起了紛爭,共同協議簽訂一紙「賴家財產處理原則」,作為父親過世後遺產分配的依據。民國八十六年間,賴姓律師突然對五位弟弟和他們的律師提出控告,指他涉嫌偽造文書、詐欺和誹謗罪。並稱弟弟們「為企求不勞而獲的不義之才,狼狽為奸參加謀財害命。」偽造這份協議書,要將父親留下的土地,分配給弟弟們。弟弟們還教唆文盲的母親到法院作偽證。這件兄弟鬩牆的偽造文書案件,歷經各級法院費時十年的審理,才在今年的五月間,由最高法院判決全部被告無罪確定。事情本來就此落幕。不過,賴姓律師的五弟不甘十年來為他哥哥所提的官司纏身,憤而到台北地方法院控告賴姓律師誣告罪,這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曾經將偽造文書案件中的證物,也就是協議書送請鑑定,結果認為協議書上的賴姓律師簽名,確實是他自己親自所為。因此對賴姓律師作出有罪的判決,並且在判決理由中特別指出:賴姓律師身為法律專業人員,竟捏造不實的事實控告親弟弟,導致纏訟十年,浪費司法資源,因此依誣告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這件誣告案件目前只是未確定的第一審判決,未來很有可能還有不同的上訴程序演出。一件不應該發生而發生的誣陷他人案件,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了十年時間為被誣告的人平反以外,又要為這案所引發的誣告案件,耗費難以估計的人力物力。所以,隨便誣告他人影響所及,不單單是被誣告的人受到訟累而已,也枉費了國家的寶貴司法資源。誣告案件的從重處罰,的確有其必要,讓社會大眾明白利用司法程序來害人,司法不但不會輕易讓誣告者得逞,而且還要讓誣告者付出慘痛的代價。這件具體案件未來法院自會作出公平的裁判,這裡不對之作任何評論,只就刑法所規定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來說明,在那些情形下,告人是要負起誣告罪的刑事責任,千萬不可輕易嘗試!


誣告罪規定在現行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法條是這樣的:「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包含的誣告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歸納成六點來作分析說明:


. 「意圖」的意義:意圖在這法條上的意義,是指犯罪的行為人有誣陷他人的意念,這種行為人內在的意念,將來會不會成為事實,法律是在所不問,只要存有這種意念,就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


.  「他人」的意義:他人指的是自己以外的特定第三人,這被誣告的第三人,並不包括在刑法上不負刑事責任或者不具有受懲戒處分資格的人,因為這些人縱受到誣告,也不會成立犯罪或者受到懲戒處分,所以他人是要將這些人除外。至於他人是不是包括法人在內,則要看所誣告的犯罪,有沒有處罰法人的規定,如果是不處罰法人的犯罪,告了也是白告,不會發生使人受刑事處分的問題。就不是這裡所稱的「他人」。


.  「刑事處分」:法條中的刑事處分,一般是指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所規定的刑罰處罰而言,通說上認為刑法上的保安處分,也應包括在刑事處分之內。


.  「懲戒處分」:是指公務員懲戒法上所規定的對公務員懲戒處分,具有公務員資格的人才會受到這種處分。


.  「該管公務員」:是指主管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公務員而言,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有權偵查犯罪或者職司審判案件的公務員。在懲戒處分方面,通常是指被誣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者對公務員有監督、彈劾、懲戒職權的公務員。


.  「誣告」:誣告的意義是指明明知道沒有這事實,還刻意捏造虛偽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他人犯罪或者指控公務員涉有行政責任。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用虛偽事實申告以後,心生悔悟覺得自己的行為不妥,或者因為其他的因素,撤回已提出的申告,並不影響誣告罪的成立。


行為具備上面所舉的六點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五點(即第一、二、三、五、六點或第一、二、四、五、六點,括號內為逍遙雲仙所補充),即可成立誣告罪。不過誣告罪所處罰者是行為人虛構事實,誣陷他人的惡性,如果行為人提出的申告,出於對事實的誤信、誤解,誤認或者懷疑有此事實,因為缺乏誣告的故意,是不會成立誣告罪。另外行為人所申告的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者非全然無因,祇以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者只因證據不充分,以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司法實務上也不認為成立誣告罪。


資料來源:司法院


作者: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5 則留言:

  1. 想請教您.我的父親14年前向"前姑丈"(以下指"他")購買房屋一棟.因為他欠債累累.父親請代書作證.幫他還部分款項代抵買屋費用.其餘款項也完全付清.但是.前幾年他不知為何向法院提告.說他"懷疑"父親是偷提他的錢.再來買他的房子.還說提出不是實情的敘述.父親將證人(代書.銀行接洽轉帳小姐.)證物(銀行匯款資料.代書簽證.等)最後北法院以不起訴處分 定讞.然而父親隨即提出誣告.卻也是不起訴.事情至今也3~4年了.他也是同樣浪費許多司法資源.無中生有一些誣賴人的事情.我還是忿忿不平.想給他一點教訓.無奈司法確任由他這樣欺負我們.請問.再提起抗告.是否能有什麼轉變.或是我該如何打贏這場官司呢?請幫幫我!
    如果方便聯絡.我的電話是:09899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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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一個女人偷看我傳給她先生的簡訊(我傳簡訊過去時..他先生上洗手間
    .而她就自行打開手機看簡訊)...然後來告我妨害名譽..最後不起訴

    換我以偷看我傳的簡訊以不法得來之證據再自行對號入座告我妨害名譽..來告她妨害秘密及誣告..後來她在偵查庭又說手機的申請人是她..所以我就徹告了

    請問我的行為有涉及誣告嗎....她在偵查庭上有承認我傳簡訊過去時..他先生上洗手間.而她就自行打開手機看簡訊)...
    檢察官傳票上備注欄有提到..請先自行與告訴人試行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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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個資料幫了我大忙~謝謝你將這個資料po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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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常謝謝你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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