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行竊多年,受害人不計其數??一罪一罰??
在國家的門面偷竊.能獲輕判.真的有夠力!!
桃園機場爆集體竊行李
3嫌咬出10共犯[王家豪+潘柏甫+張智凱+另有十多人]
2009年 11月26日 桃園機場爆發國際醜聞!日前一名日籍旅客放在行李中的皮夾,在琉球機場地勤卸貨時,被發現散落在飛機貨艙中,皮夾內三萬多日圓不翼而飛,懷疑是出發地的桃園機場地勤行竊。台灣航警局循線逮捕三名行竊的桃園航勤員工,但發現還有十人涉案,且集體行竊多年,受害人不計其數,桃園地檢署正深入追查中。
讓台灣蒙羞的竊嫌王家豪(三十七歲)是桃園航勤公司正式職員,已任職八年,另兩嫌潘柏甫(二十二歲)及張智凱(二十八歲)為桃勤約聘員工,負責搬運旅客託運行李。三人向航警供稱,桃勤還有另外十人也涉案,公司隨機編派三人一組負責一架飛機時,只要發現是「認識的人」,就下手行竊託運行李,但犯案件數「已經不記得」。
桃勤:將全程監護
上周三,華航一架從桃園飛日本琉球的班機,琉球機場地勤人員卸下託運行李時,在飛機貨艙內發現一個散落的皮夾,皮夾主人是一名日籍旅客,他清點發現皮夾內的三萬三千日圓(約台幣一萬兩千元)不翼而飛,向日本航警報案遭竊,轉通知台灣警方,航警局獲報後,調閱桃勤當天排班表,鎖定王家豪等三人涉有重嫌。
警方陸續約談潘柏甫、張智凱及王家豪三人,他們見逃不過查緝坦承犯案,犯案時由潘柏甫下手偷竊,張智凱及王家豪則在旁把風,上周三犯案時,因桃勤派督導在現場監控,三人行竊後來不及將皮夾放回行李,才露出馬腳,而偷來的三萬三千日圓,已被換成台幣分贓,三人還說:「不止我們偷!」
對此,桃勤公司安保室主任唐華島表示,桃勤第一時間得知後,主動舉報三名涉案員工,三人坦承犯案後,也立即將三人解僱處分,強調未來將強化防竊機制,搬運行李作業時將派員全程監護,並舉行聯合突檢勤務來加以防範。至於還有十名桃勤人員涉案一事,唐華島則不願回應。
貴重物勿行李託運
航警局刑警隊隊長劉克昌表示,王家豪等三嫌偵訊時,坦承犯下多起竊案,但犯案時間仍要再追查,目前只能提醒旅客,千萬不要把貴重物品放在託運行李中。機場旅客聞訊也驚呼:「以後誰敢在桃園託運行李!」也有人說:「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
劉克昌也指出,今年六月到昨天為止,桃園機場共接獲二十件旅客託運行李失竊報案,平均一年五十件,並公布旅客量數倍的美國洛杉磯機場一年失竊案達一千四百多件、芝加哥機場有九百多件,鄰近的香港也有近七百件,台灣行李竊案並不算高。
桃園航勤公司小檔案找到了
公司組成:交通部、中華航空、美商優比速航空
服務:往返桃園國際機場航機地勤服務
客戶:中華航空、國泰航空、日本航空、泰國航空、澳門航空、馬來西亞航空等30家
客戶市佔率:78.95%
年服務航機:5萬268架次
資料來源:桃園航勤公司官網
..........................................
http://bbs.moninet.com.tw/board/view.cgi?forum=27&topic=42200
............先找到了裁判書.......http://www.judicial.gov.tw/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裁判號】 |
99,審易,1497 |
【裁判期】 |
991126 |
【裁判由】 |
竊盜 |
【裁判文】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柏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張智凱 王瑀德(原名王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25 9 號、99年度偵字第2120號),暨追加起訴(99年度蒞追字第1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柏甫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 匯水單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林志文」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 買賣外匯水單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林志文」署押壹枚沒收。 張智凱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瑀德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事 實 一、潘柏甫、張智凱、王瑀德均任職於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桃園航勤公司)擔任地勤作業人員,負責搬運入出境旅 客托運之行李。詎潘柏甫、張智凱及王瑀德,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之聯絡,於民國98年11月18日 上午8 時許,利用桃園航勤公司派遣其等3 人,執行中華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航空公司)編號CI120 號出境班 機之旅客托運行李搬運之機會,由王瑀德站在機艙門口負責 把風,張智凱則站在機艙中間負責疊行李,以完成3 人本應 執行之工作,並藉此掩飾潘柏甫之舉動,潘柏甫則徒手竊取 日本籍旅客NAKAMA YORINOBU 所有,置放於其所托運之黑色 包包內之現金日幣35,000得手。上開日籍旅客直至抵達琉球 機場,方察覺遭竊。 二、潘柏甫為將上開竊得之日幣兌換成新臺幣,又另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 時4 分許,前往設於松山機 場第一航廈出境大廳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 (下稱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先在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 行買賣外匯水單之申請人欄上,簽立「林志文」之簽名1 枚 ,而偽造「林志文」署押1 枚,偽以表示「林志文」申請將 日幣兌換為新臺幣,潘柏甫並於偽造完成上開兆豐銀行松山 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之私文書後,交付予兆豐銀行松山機 場分行之承辦人員以行使之,並因此將竊得之現金日幣33,0 00元順利兌換為現金新臺幣11,596元,足以生損害於「林志 文」及兆豐銀行、中央銀行對於外匯管理之正確性。上開兌 換之新臺幣11,596元,則由潘柏甫、張智凱及王瑀德三人均 分。潘柏甫於其上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 覺前,向桃園國際機場航空警察局刑警隊偵查員許正尚、王 偉群自首,並接受裁判,且因而循線查獲張智凱、王瑀德2 人,同時分別在張智凱、王瑀德住處,起獲贓款各現金新臺 幣4,000 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潘柏甫、張智凱、王瑀德所犯分別為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分別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 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第26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檢 察官以被告潘柏甫另犯偽造文書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具狀追加起訴(99年度蒞追字第12號),程式上並無不合 。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於當事人及辯護人均表同意下,諭 知兩案合併審理,自亦得合併判決,併此敘明。 三、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柏甫、張智凱、王瑀德3 人分別 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中華航 空公司地勤服務研究員陳又新於警詢中陳述無訛,且有兆豐 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監視器翻拍照片、桃園航 勤公司之履歷表、桃園航勤公司之督導管制中心電報、贓證 物發還認領保管單、中華航空公司派駐琉球機場辦公室之電 報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潘柏甫、張智凱、王瑀德3 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 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被告 潘柏甫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3 人就前述犯罪事實一之竊盜犯行 ,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潘柏甫偽造 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潘柏甫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又被告潘柏甫於上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 發覺前,主動向桃園國際機場航空警察局刑警隊警員自首前 開犯行,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98年11月25日航警刑 字第0980030543號函在卷可考,被告潘柏甫上開犯行,均應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審酌被告3 人不思努力 以正當勞力謀生,竟在機場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欲藉由國際 旅客之航行,增加追查之困難,又被告潘柏甫為將日幣兌換 成新臺幣,另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等犯罪情節,兼衡以被 告3 人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潘柏甫部 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且就宣告刑及 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張智凱及王瑀 德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二)再查被告潘柏甫、王瑀德2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按,念其等2 人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且犯罪情 節尚輕,犯後復自白犯行,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今後 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潘柏甫、王瑀 德各緩刑2 年,並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以啟自新。 至被告張智凱前於98年12月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5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 定,並於99年3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張智凱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張智凱不符 合刑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2 款之緩刑之要件,併此敘 明。 (三)末查,本件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上所偽造之 「林志文」簽名1 枚,屬偽造之署押,不論屬於被告與否, 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該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部分宣告沒收。至於偽造之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匯 水單私文書,已交付予兆豐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而非被告所 有,除其上偽造署押已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外,該私文書不 得於本件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16 條、第 210 條、第219 條、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柏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張智凱 王瑀德(原名王家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25 9 號、99年度偵字第2120號),暨追加起訴(99年度蒞追字第1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柏甫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買賣外 匯水單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林志文」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 買賣外匯水單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林志文」署押壹枚沒收。 張智凱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瑀德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回覆刪除[版主回覆02/06/2012 17:34:38]請您貼上部落格...好嗎.麻煩你.感謝囉.我會前往轉貼.謝謝你.
判決書貼不上來...
回覆刪除[版主回覆02/06/2012 18:24:05]剛剛用您提供的字號.搜尋找到了...真的謝謝你.感恩.
奇怪,我的部落格無法PO出判決書全文~
回覆刪除[版主回覆02/07/2012 09:45:15]試著分成幾次po..複製..貼上.可能有字數的限制吧?
試過了還是不行~
回覆刪除之前PO的判決書有些也變成剩下字號而已...
電腦工程師也查不出原因...
[版主回覆02/07/2012 21:58:40]我粗判你的情形.應是po到文章是(反白字)..所以你(貼上)時字就不出現.
*將已po的文章.再用滑鼠(像複製方式)截取一次那些(沒出現的文字)的部份..然後再改變它字的[顏色]...試試看...
不是唷~是按下發表才不見的...
回覆刪除電腦工程師也覺得很奇怪!
[版主回覆02/08/2012 13:05:01]對了.到yahoo 知識+.請詢問網友解答.
終於成功了...哈哈哈~累~
回覆刪除[版主回覆02/08/2012 21:27:36]哇.如何辦到的........
電腦工程師說:......(一大串我都聽不懂,重點是)先複製貼在其他地方如剪貼簿之類,然後再複製一次就可以了~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