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聰元法官-吳京遂炒股案
許聰元完整打勝.司法人莫敢還手.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2月11日
許聰元法官涉貪 纏訟16年
領得半薪/冤獄賠償 六百多萬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因為涉及貪瀆罪嫌,曾被收押,案經纏訟16年之久,最後,全案以「上訴逾期」而告確定,此案之訴訟費用,全國人民共要支付給許聰元,高達570多萬元生活費、及38萬五千元的冤獄賠償費,合計納稅義務人要支出超過六百萬元的錢,給許聰元前法官作為全案貼補之用。
去年底,前臺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百萬元賄款,纏訟16年、歷經10次更審,12月30日以無罪收場。
邱同印 判賠冤獄
封鎖資料 不公布
無罪的原因是,檢察官逾期上訴,檢察官對逾期認定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因此全案無罪定讞。
其實,案子並沒有這樣就結束。
許聰元於去年底,無罪判決一確定之後,立刻提出「冤獄賠償」之聲請,主張他在受到無罪判決之前,被羈押了77天,認為「國家」應該給付他,這段期間的「冤獄賠償」。
耐人尋味的是,這個聲請案作成決定之後,台灣高等法院刻意封鎖資料,該決定書故意不上網公布,讓外界及新聞媒體完全無從得知賠償的「內幕」,以及賠償的理由說法等等。
這個冤獄賠償案,負責裁定的「法官們」是: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邱同印、法官吳淑惠、何信慶三人。
此三人受理該聲請之後,作出的裁定及理由(台灣高等法院決定書/100年度賠字第6號)是:聲請人堅詞否認有收賄之舉,雖係因犯罪嫌疑重大而遭羈押,惟其經判決無罪確定,即已「滌除」原有之犯罪嫌疑,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証足認聲請人有「妨礙或誤導偵查審判之虞」之事由,諸如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証人的所得自主或負責之行為,而為可歸責聲請人之事由,更無冤獄賠償法第2條及其他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亦甚明確,故本件聲請人依法請求賠償,洵屬有據。
同時,不只認定可以賠償,還裁定要以最高額「每天5000元」的最優惠條件,給付給許聰元,因此,換算之後,5000元乘以77天,一共要由人民支付給許聰元的冤獄賠償金高達「三十八萬五千元」。
程序失誤 無罪存疑
賠償給付 人民失望
事實上,這樣的裁定理由和金額,是很有問題的。
第一、許聰元被判「無罪」的原因,並不是如裁定法官們所寫的「滌除原有之犯罪嫌疑」,而是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是「程序上」的嚴重失誤所致,不是「實體上」的真正無罪「滌除」,此兩者之差異,身為已經是二審的高等法院之法官們,又怎會搞不清楚?
第二、裁定最高金額賠償之理由中竟載明:聲請人當時之職業(台北地院法官),及其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羈押期間不僅身體自由遭剝奪,其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遭受阻隔,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亦皆產生嚴重所難以回復之負面影響,故准予每日5000元之聲請。顯然,該決定書是認定許聰元當時涉案確屬「冤枉」,如果這樣的認定成立,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許聰元處以撤職,不就是錯誤或冤枉了!
該決定書中,還特別著墨,為冤獄賠償法第二條所明定的,因「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寫了一番說詞為之開脫。
決定書中強調,許聰元當法官時,其判處被告「緩刑」,並沒有濫用法官裁量權,至於,透過女友和被告炒股,與「賄款」並無直接關連性,因此聲請人的行為,全是「合法」的「法官裁量權」與「個人理財行為」,不屬於「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
所以,應該要賠人家,且每天要賠五千元,一共要賠77天,合計38萬五千元整。
這樣的認定和理由,算不算是恐龍見解?
至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不能認同該理由,而將許聰元處以撤職決議。
再說,人民如果知道,法官如此行為(濫交女友、收受被告託人轉交百萬賄款、判該被告緩刑),竟然還有冤獄賠償可以拿,而且拿的還是最高額認定,不知人民對司法的觀感,是否又要搖頭大嘆一番?
纏訟 停職或撤職
公懲會 決定命運
另外,許聰元法官的懲戒案,於四月一日愚人節當天做出議決,決議懲戒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報導並據此指出,許某數百萬元的退休金將泡湯,未來也無法回任法官。
其實,報導忽略了更重要的內幕消息,許聰元法官在纏訟期間,一直領有半薪,領了16年,法官的基本底薪之半薪,至少一個月也有三萬元以上,換算之後,該16年來,許聰元至少還領了576萬元,也就是說,許聰元前法官雖然因為涉及貪瀆,被起訴停職,但是,人民納稅的錢,還一直在支付他、供養他,讓他專心打官司。
會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我們的懲戒制度在「先刑後懲」上,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可以運用。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因此,要不要懲戒?要不要撤職?要不要處分?
全都有彈性空間。
只要公懲會「認定」是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案子就可以睡覺,至於,是否以「犯罪成立」為斷者,全看「個案」而論,而「個案當事人」關係好不好,政治色彩正不正確,都會影響到「認定」。
由於彈性這麼大,司法官員出事,是「先刑後懲」,或「刑懲並行」,完全由公懲會少數人決定。
< 2011/04/15 法治時報 第6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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