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1日 星期六

許聰元法官(影片)-涉貪可以審了16年.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有罪變無罪)獲冤賠十五萬四千元.2012年2月11日最新{人民吐血}

許聰元法官-吳京遂炒股案


許聰元完整打勝.司法人莫敢還手.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2月11日




前法官許聰元被控貪汙,多次判有罪,更審改判無罪,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全案確定;許聰元在偵審期間被羈押七十七天,自認坐冤獄,還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要求補償每天最高金額五千元。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許聰元確實多次和案件當事人的員工進出酒店,席間有人請託關說,但仍決定給予每天兩千元的補償金,總計補償他十五萬四千元。當初參與偵辦許聰元貪汙案的辦案人員直呼,「太離譜了」!

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當年審理股市作手「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收賄;一審判有罪,二、三審在有罪和無罪之間擺盪,更九審判七年兩個月,但更十審又以更六審檢方就上訴逾期為由,改判無罪,前年底定讞。

許聰元獲判無罪後,以官司纏訟十六年四個多月,讓他歷經長年訴訟煎熬、身心俱疲,身體及精神都受到重大損害,先依「冤獄賠償法」提出求償;就他在案發之初被羈押的七十七天,以每天五千元金額計算,索賠卅八萬五千元。

去年三月,高院決定以每天五千元的最高額,如數賠償許聰元;但司法院的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認為有爭議,撤銷發回重新審理。

去年八月,高院審酌豪門酒店人員等證詞,認為許聰元曾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到酒店消費,違反法官應謹言慎行等規範;不僅道德有可議之處,而且非國民一般道德觀念所能容許,駁回他的要求。

高院這次依去年新通過的「刑事補償法」,認為許聰元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出入酒店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能容忍的程度,因案被羈押,自己也須擔負相當責任;如給予一天五千元補償金顯然過高,決定補償一天兩千元。

許聰元與最高檢察署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廿日內,向司法院的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昔日新聞.2011/04/15 法治時報...........



許聰元法官涉貪 纏訟16年
領得半薪/冤獄賠償
六百多萬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因為涉及貪瀆罪嫌,曾被收押,案經纏訟16年之久,最後,全案以「上訴逾期」而告確定,此案之訴訟費用,全國人民共要支付給許聰元,高達570多萬元生活費、及38萬五千元的冤獄賠償費,合計納稅義務人要支出超過六百萬元的錢,給許聰元前法官作為全案貼補之用。


   去年底,前臺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受股市聞人「美濃吳」百萬元賄款,纏訟16年、歷經10次更審,12月30日以無罪收場。
 

邱同印 判賠冤獄

   封鎖資料 不公布

 

 無罪的原因是,檢察官逾期上訴,檢察官對逾期認定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因此全案無罪定讞。

 其實,案子並沒有這樣就結束。

 許聰元於去年底,無罪判決一確定之後,立刻提出「冤獄賠償」之聲請,主張他在受到無罪判決之前,被羈押了77天,認為「國家」應該給付他,這段期間的「冤獄賠償」。

 耐人尋味的是,這個聲請案作成決定之後,台灣高等法院刻意封鎖資料,該決定書故意不上網公布,讓外界及新聞媒體完全無從得知賠償的「內幕」,以及賠償的理由說法等等。

 這個冤獄賠償案,負責裁定的「法官們」是: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邱同印、法官吳淑惠、何信慶三人。

 此三人受理該聲請之後,作出的裁定及理由(台灣高等法院決定書/100年度賠字第6號)是:聲請人堅詞否認有收賄之舉,雖係因犯罪嫌疑重大而遭羈押,惟其經判決無罪確定,即已「滌除」原有之犯罪嫌疑,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証足認聲請人有「妨礙或誤導偵查審判之虞」之事由,諸如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証人的所得自主或負責之行為,而為可歸責聲請人之事由,更無冤獄賠償法第2條及其他各款所列不得請求賠償之情形,亦甚明確,故本件聲請人依法請求賠償,洵屬有據。

 同時,不只認定可以賠償,還裁定要以最高額「每天5000元」的最優惠條件,給付給許聰元,因此,換算之後,5000元乘以77天,一共要由人民支付給許聰元的冤獄賠償金高達「三十八萬五千元」。

 

程序失誤 無罪存疑

   賠償給付 人民失望

 

 事實上,這樣的裁定理由和金額,是很有問題的。

第一、許聰元被判「無罪」的原因,並不是如裁定法官們所寫的「滌除原有之犯罪嫌疑」,而是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是「程序上」的嚴重失誤所致,不是「實體上」的真正無罪「滌除」,此兩者之差異,身為已經是二審的高等法院之法官們,又怎會搞不清楚?

第二、裁定最高金額賠償之理由中竟載明:聲請人當時之職業(台北地院法官),及其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羈押期間不僅身體自由遭剝奪,其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遭受阻隔,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亦皆產生嚴重所難以回復之負面影響,故准予每日5000元之聲請。顯然,該決定書是認定許聰元當時涉案確屬「冤枉」,如果這樣的認定成立,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將許聰元處以撤職,不就是錯誤或冤枉了!

 該決定書中,還特別著墨,為冤獄賠償法第二條所明定的,因「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者,不得請求賠償之規定,寫了一番說詞為之開脫。

 決定書中強調,許聰元當法官時,其判處被告「緩刑」,並沒有濫用法官裁量權,至於,透過女友和被告炒股,與「賄款」並無直接關連性,因此聲請人的行為,全是「合法」的「法官裁量權」與「個人理財行為」,不屬於「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

 所以,應該要賠人家,且每天要賠五千元,一共要賠77天,合計38萬五千元整。

 這樣的認定和理由,算不算是恐龍見解?

 至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不能認同該理由,而將許聰元處以撤職決議。

 再說,人民如果知道,法官如此行為(濫交女友、收受被告託人轉交百萬賄款、判該被告緩刑),竟然還有冤獄賠償可以拿,而且拿的還是最高額認定,不知人民對司法的觀感,是否又要搖頭大嘆一番?

 

纏訟 停職或撤職

   公懲會 決定命運

 

 另外,許聰元法官的懲戒案,於四月一日愚人節當天做出議決,決議懲戒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報導並據此指出,許某數百萬元的退休金將泡湯,未來也無法回任法官。

 其實,報導忽略了更重要的內幕消息,許聰元法官在纏訟期間,一直領有半薪,領了16年,法官的基本底薪之半薪,至少一個月也有三萬元以上,換算之後,該16年來,許聰元至少還領了576萬元,也就是說,許聰元前法官雖然因為涉及貪瀆,被起訴停職,但是,人民納稅的錢,還一直在支付他、供養他,讓他專心打官司。

 會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我們的懲戒制度在「先刑後懲」上,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可以運用。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因此,要不要懲戒?要不要撤職?要不要處分?

 全都有彈性空間。

 只要公懲會「認定」是以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案子就可以睡覺,至於,是否以「犯罪成立」為斷者,全看「個案」而論,而「個案當事人」關係好不好,政治色彩正不正確,都會影響到「認定」。

 由於彈性這麼大,司法官員出事,是「先刑後懲」,或「刑懲並行」,完全由公懲會少數人決定。


< 2011/04/15 法治時報 第6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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