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是非」卻是「真相不白」的.
【啊呀!!怎可說出真相】
阿扁夫婦被判重刑,可是行賄人沒有一個判刑。這並不正常,現代國家對貪污案的行賄、收賄人一般都判刑。莫非按「罰娼不罰嫖」原則比照辦理?還是故意放行賄人一馬,以免嚇壞行賄人以後不敢送紅包,斷了公職人員發財的後路?
有人猜測不判行賄人是因為他們都是金融界大咖,判刑茲事體大,會影響台灣金融穩定,傷害經濟發展。可是他們比扁大咖嗎?扁都可判刑,誰還不能判?
涉嫌行賄的包括元大馬家、中信辜家、國泰蔡家,名媛陳敏薰等。很嚇人吧!但是連劉泰英、翁大銘都鋃鐺入獄,馬、辜、蔡為什麼不能判刑?做污點證人換來不起訴,可以,但沒做污點證人的呢?鉅額金錢賄賂總統家,用污點證人可以交換不起訴,不符合比例原則吧!
肅貪一定要雙管齊下,判貪官也要重判送紅包的奸商,才可收以儆效尤的功效。只判貪官,奸商無罪,會鼓勵奸商繼續腐化官員,反正不會有罪,行賄的成本低廉,而收益極高,這生意不做是白癡。
賄賂獲利也該追回
貪污的贓款依法要追回,但奸商賄賂所完成的計劃賺得巨大利益,是否也應該追回,或恢復原狀?元大併復華、國泰併世華,生米煮成鍋巴,都是賄賂扁珍的甜蜜果實,是否應該追回些什麼不當得利,或拆散合併案重來?讓正義彰顯得更徹底。
辜仲諒宣稱送扁家3億是政治獻金,是「不樂之捐」,法官認定沒有對價關係,所以這一塊大家都無罪。最高法院的判決很類似二次金改案法官周占春的無罪判決。令人好奇的是,辜仲諒若無索求,為什麼要供奉3億給吳淑珍?判決書說辜捐錢給扁珍純粹是認同扁珍的「理想」,有搭攀關係的企圖、買心安的意味。可是搭關係為了什麼?以備不時之需嗎?買心安又為什麼?做賊心虛嗎?有什麼把柄落在扁珍手裡嗎?
新加坡法律規定任何行賄、收賄最高可判7年監禁及至少240萬元新台幣罰款,而且一罪一罰,可以加總。美國反貪法規定行賄與受賄同罪,先判受賄人,再判行賄人,對行賄人威懾力極大;行賄、受賄包括隱形賄賂等諸多項目。台灣的反貪機制極為落後,需要趕快現代化。
蘋論:比照罰娼不罰嫖判貪
2010年11月13日蘋果日報
【啊呀!!怎可說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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