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司法越獨立.法官越獨裁專斷.(司法體制亟需民主化)

    

司法體制亟需民主化
2010-11-15 蘋果日報


從扁家二次金改案初審判無罪,龍潭案遭判決11年重刑定讞, 到蘇建和案纏訟20多年才無罪落幕,看出台灣法官權力之大, 在民主國家中少見;因此法官的產生制度和司法的民主化, 已成為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


司法獨立法官獨裁

司法轉型因此出現困難的瓶頸。 年紀大受過黨國體制洗腦的資深法官,表面上擺出司法獨立的架子, 卻因意識形態、人際網絡、官僚文化上,都與舊執政黨同一種「 體味」、同一個鼻子呼吸、同一種心態, 因此在辦案態度上不免有利原執政黨。越老的法官越如此。此外, 台灣司法的制度使得法官權力極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寬廣, 容易產生法官獨裁的現象。於是司法越獨立, 法官的專斷獨裁就越沒有制衡力對受害人傷害也越大, 形成一種與民主相互矛盾的悖論 


在《憲法》組成的兩種部分:政府組織和人民權益的規定中, 政府組成只是手段,目的在保障第二部分──人民的權利, 所以人民權利才是《憲法》的目的; 而民主機制裡的司法獨立就是落實人民權利不被侵害的強大工具。 正由於這個原因,法官的民主化實質上比司法獨立還重要。 享有終身職保障的法官在司法獨立的屏障下,若無民主監督, 很容易遭到收買腐化,或獨斷獨判,把司法獨立扭曲成司法獨裁。 


毫無疑問,台灣的司法獨立過去20年來突飛猛進, 是司法改革的最大成就。 其關鍵在於政黨完全無法控制司法的人事權; 但是司法民主的可問責性則無人提起。法官的審判品質, 升遷與調動幾乎不受民主監督;司法獨立與偵查不公開, 遂成為司法人員逃避民主監督的藉口。 


司法民主化可通過法官須有民意正當性和民眾參與審判來獲得, 可局部解除法官壟斷法律解釋權以及審判權。民眾參與, 無論稱為陪審、觀審或參審,既可最大化審判的正當性, 節制法官的獨斷,也可教育民眾司法的意義與運作, 消除家父長制的司法獨裁。司法改革不只是訂定《法官法》, 創造法官退場機制,而要更進一步民主化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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