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凶殺夫殺子 陳玉蘭判死刑
*陳玉蘭(五十歲)曾和一老榮民結婚生下一子一女,離婚後再與死者翁來旺結婚,十八年來兩人沒生小孩,但翁另收養一子二女,婚姻期間翁前後買了七百六十萬元壽險,一九九九年底陳玉蘭離家改與石同居,但翁填寫的保險受益人仍是陳女。
*婦人陳玉蘭為詐領七百六十萬元保險金,三次雇請殺手槍殺同居人及同居人養女死亡;另外,她也為了一千五百萬元保險金,竟以一百五十萬元買殺手槍傷親生兒子。
為了詐領巨額保險金,嘉義市婦人陳玉蘭與同居男子數度製造假車禍謀害先生及親生兒子,沒有得逞,竟然還花錢買凶將他們槍殺,結果先生及養女死了,兒子逃過一劫,地方法院將凶狠的陳玉蘭判處死刑。
90年6月,男子翁來旺與年僅9歲的養女,在家中遭人槍殺身亡,凶手就是與他一起生活了18年的妻子陳玉蘭,嘉義地院審判長蔡簽霖:「她製造了兩次假車禍,但是都沒辦法如願以償,就買凶槍擊,殺死她先生,養女也睡在先生旁邊,一併被殺死。」
為了詐領事前為先生投保的700多萬保險金,陳玉蘭與同居人共謀犯案,買凶殺人,葬送了兩條人命,令人震驚的是,為了另外一筆600萬的保險金,她還以同樣的手法,把槍靶對準自己與前夫生的親生兒子,審判長蔡簽霖:「她的親生兒子有飆車的習慣,殺手沒辦法尾隨,最後也是雇請殺手槍殺她親生兒子,沒死受傷。」
負責製造假車禍的兩名男子及殺手三人都坦承犯案,但凶狠的陳玉始終否認謀害親夫與兒子,毫無悔意,法官將她判處死刑,共謀的同居人判刑20年,另外3名共犯,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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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3 中央社】判決書指出,陳玉蘭與死者翁來旺是夫妻關係,翁來旺1996年間投保終身壽險,受益人是陳玉蘭。後來兩人感情生變,陳玉蘭離家出走,與男子石錦興(已判刑確定)同居,因經濟困窘,萌生殺害翁來旺詐領保險金的念頭。
陳玉蘭原以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及兩百五十萬元代價,分別僱用張太興和林慶富,想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殺害翁來旺,詐領保險金,結果連續兩次加害後,翁來旺均倖免於難,陳玉蘭未能得逞之餘,將目標轉移到親生兒子羅聖中身上,但仍製造假車禍殺害羅聖中不成。
為詐領保險金,陳玉蘭後來透過林慶富借來槍枝,並僱用殺手王俊彬(已判刑確定),於2001年四月間開槍射殺羅聖中,雖沒有擊中要害,但造成羅聖中身體部分機能障礙。
隨後,陳玉蘭再度找來張太興等人,2001年六月間由男子顏政堂(已判刑確定)利用黑夜翁來旺熟睡之際開槍射殺,不僅翁來旺命喪槍下,連與翁來旺同睡的十歲養女也意外遭槍擊死亡。
嘉義地方法院2003年間判陳玉蘭死刑,張太興及林慶富均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年五月間更三審認為,陳玉蘭為詐領保險金竟多次買兇殺害丈夫及親生子,惡性重大,但審酌羅聖中及翁來旺的女兒審理時均到庭陳述不予追究,羅聖中並以書信請求給陳玉蘭一個自新機會,判陳玉蘭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張太興和林慶富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酌兩人坦承犯行,且有悔意,判張太興和林慶富均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更三審判決,全案定讞。
殺夫殺兒女詐保金 毒婦判無期
因另結新歡,五十一歲婦人陳玉蘭五度買兇殺夫、殺子,造成丈夫翁來旺和養女身亡。遭槍擊的兒子因倖免於死,向法官求情饒恕其母罪刑,陳玉蘭因此被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確定。
同案被告張太興及友人林慶富因共同殺人,同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公權終身確定。
陳玉蘭五度買凶殺夫、殺子,從一審到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均被判處死刑,但連續多次被其唆使殺害的兒子,卻寫信請求法官讓母親有悔改的機會,更三審終於打動法官,讓其免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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