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3名法官 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
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 點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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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頁判決書 頁頁「驚豔」 【2010/11/06 聯合晚報】
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昨天宣判,阿扁等21名被告均獲判無罪。扁並非不能被判無罪,端看判決無罪的理由,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審判長周占春在判決中,說阿扁「僭越」了總統的法定職掌,「誤解」總統職務可以包山包海,但檢視判決無罪理由,周占春不僅「僭越」了「法官不能造法」、「自行解釋憲法」的職權,甚至比大法官還大法官。
周占春依憲法列舉的總統法定職掌,認定扁管不到金控合併,不構成特偵組起訴扁的罪名「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判決扁無罪,周占春對總統法定職權的獨自見解,如果當初,扁被控的龍潭購地案是周占春來審,情況會怎樣,結論不難想像。
細觀二次金改無罪判決理由,令人拍案叫絕的百頁奇文,每翻一頁都有令人「驚豔」的地方。周占春用了很大的篇幅在「解釋」憲法,他參酌審判實務、憲法精神、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以及國內主要法政學者的見解、引經據典得到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並無行政職權的結論,是以,金控合併當然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掌。
周占春在判決中說,扁「逾越」、「僭越」了總統在憲法中的職權,卻忘了自己職司司法審判,只能認事用法,周卻超越自己的審判職權,將總統「解釋」成虛位總統,這是何等的「僭越」,何等的「忘我」,何等的「審判傲慢」。
周占春要判扁無罪,沒什麼不可以,但他卻在無罪判決理由中,修理、消譴馬英九,指馬連機場手推車更換、買火車票、生態濕地是否保留、國軍體能測驗標準、恣意對抗告中的行政法院裁定表示應如何判斷等等都要插手,與扁一樣逾越總統的法定職權。
判決令人驚訝之處,還把周占春的個人想法,在判決的細微之處顯露無遺。例如扁是延續長期以來威權統治的思考方式,認為總統有權干涉財政部的裁量權,而富邦蔡萬才則是基於「傳統政商關係」的想法,認為總統有權管合併。此外,珍比手勢要2億元,周占春的推論是扁珍沒有「求賄」的意思表示,對於檢方指控的寶徠豪宅洗錢,判決則指那是扁「羞於啟齒」之事,周占春對扁真是「貼心」的不得了。
.........檢方大嘆:欲判無罪 何患無辭! 日期:2010/11/06
特偵組昨天痛批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無罪,法官的認知與一般人落差太大,如果這種見解成立,將會造成憲政災難,總統將可為所欲為,檢方揚言將決戰二審。
偵辦過此案的檢察官大嘆:「欲判無罪,何患無辭!」更有檢察官批評,這份判決書,好像是陳水扁的答辯狀。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認為,以法院昨天公布的理由,法官對於總統職權的認知過度窄化,不但與法界實務見解有落差,與一般國民感情落差更大;如果依照台北地院此次的見解,特偵組偵辦中的其他金控合併案,根本就不用辦了。
他指出,法官不應只看憲法條文,更應綜合憲法精神及憲政慣例作全面考量,否則一個法官的見解就可能造成憲政災難:合議庭過度窄化解釋總統職權,等於放任總統為所欲為,反正都不是總統職權,後果恐難想像。
陳宏達認為,其他法官的見解並非如此,即使一般公務員的職權,都不見得是用列舉,台北地院在本案的見解影響太大,檢察官一定會作有智慧的決定。法界人士直言,檢方一定會上訴。
參與偵辦二次金改案的檢察官,看到無罪判決理由更不可置信,有人批法官如果是這樣機械式的適用法律,那跟叫小學生作連連看有什麼不同?還需要法官就卷證事實及法律作全盤考量嗎?
對於檢方調查的事實,包括元大送兩億元、國泰送四億元現金,陳水扁曾在國泰併世華案中指示李庸三等,李庸三也坦承有壓力;檢方質疑,如果這樣還不能證明貪汙?難道法院是要看到雙方明說是要行收賄的錄影帶,才算有足夠證據嗎?
有檢察官大嘆:「欲判無罪,何患無辭!」法官對律師團的答辯幾乎照單全收,甚至比扁律師提出更有力的說詞;如果法院採這種見解,檢察官再怎麼盡力追查弊案,也是枉然。
作贈司法畫皮周占春 蕭之華
回覆刪除司法畫皮周占春,
窩藏貪扁第三輪!
弄權作孽善玩法,
報應小心留子孫!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之華附筆:
司法畫皮周占春,貪腐總統陳水扁之司法暗樁是也。此前曾兩度裁定貪扁無保釋放,二次金改案,今又判扁無罪,是為「窩藏貪扁第三輪」。司法畫皮周占春膽大妄為,玩法弄權,無所顧忌。寄語周畫皮,「人惡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小心禍遺子孫!
本詩歡迎轉貼,無須告知,如有任何法律責任,概由蕭之華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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