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誰是反社會人格者,請記住,一直表現出傷害他人或是不良行為,卻又經常裝可憐,爭取同情,就是貼在反社會人格者額頭上的警告標誌!摘錄自《4%的人毫無良知,我該怎麼辦?》http://www.plurk.com/p/1rkkv7
(反社會人格實例) j 律師講述.某離婚案件.對方在平日都是穿著亮片蕾絲.花枝招展.濃裝豔抹.但長達11次的法院庭詢在出席時都穿破舊衣服.手綁紗帶.素顏倦容.長達一年的訴訟每庭都說同樣句子: 明天就要去0大醫院住院了..請法官救救他.....裝可憐,爭取同情....(在提出舉證後)最終判以精神疾病接受治療....
(反社會人格)研究 : 徵狀是(沒有罪惡感)+(沒有道德感).台語云(沒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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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八個反社會人格的徵兆與遺傳有很大的關係,依遺傳率高低排列,這些症狀包括:不遵守社會規範、有攻擊傾向、魯莽、衝動、不償還債務、經常換工作、從來都不遵守一夫一妻制、缺乏悔意。
反社會型人格異常,是病態人格的一種,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中歸類於第二軸發育障礙/人格異常的類別B裡,而且必須超過18歲才能被診斷為反社會人格[1][2]。
自心理醫學發現此病態人格,近百年來便有林林總總不同醫學名詞出現,大致為:
*無罪感(Guiltlessness)、
*精神病態性人格卑劣(Psychopathic inferiority)、
*悖德症(Moral insanity)、
*道德低能(Moral imbecility)。
*反社會人格(Sociopathy)、現代則多為用此.
*精神病態(Psychopathy)等醫學名詞。
*沒良心(Conscienceless)這詞簡易概括[1]。而通俗來說,則可用
反社會人格患者在初識時,往往予人聰明、人緣佳的印象,但實際上他們會殘酷無情的利用他們身邊的人,以達到他們的目的。此種人格傾向常見於狡猾的政客、黑幫或犯罪組織頭目等人士之中。他們的社會化不足,因此缺乏對人、社會、團體的認同與忠誠[1]。
臨床現象.....
1)良心發展不足
他們無法接受或了解道德的價值,嚴重的缺乏良心譴責,所以不會因不道德行為而焦慮或有罪惡感。他們甚至會輕視那些被他們利用的人。 而且受到被利用過的人指責時,不會感到內疚和不安,更會憤怒、反駁及責罵他們。
2)不負責任和衝動的行為
他們很少為未來長期的利益考量,所以傾向於尋求立即的滿足,他們也較難忍受例行性的事物。
3)善於利用它人
他們看來幽默、樂觀、討人喜歡,容易解除別人的武裝。他們似乎對別人的需要和弱點有敏銳的觀察力。他們也擅長辯解與說服別人。
4)無法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
雖然他們容易得到他人的友誼,但因為他們的自我中心與不負責任,讓他們難以維持一個真正且良好的關係。他們欠缺同情心、感激和悔意。他們也是不忠實和不負責的伴侶。
成因
對於此病的成因學者仍無定論,有人認為他們生理上的缺陷使得他們難以學得制約反應,也有人認為他們只是善於逃避心中不舒服的感受而已。 另一種看法是,他們可能是在生長過程中,遇到某些原因導致他們對社會失去信任,進而影響到思想上的異常。
治療和效果
因為反社會人格不像一般心理疾病會有心理上的異常行為,也能正常的生活,所以他們通常不會求助於醫院或輔導中心。而已經因為觸犯法律而接受監獄的心理治療,效果也是相當不樂觀。一般的治療方法在他們身上成效不彰,這應該歸因於他們本身的欠缺焦慮和罪惡感、無法相信他人、難以學到教訓等的人格特質。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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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會型人格也稱精神病態或社會病態、悖德性人格等。在人格障礙的各種類型中,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心理學家和精神病學家所最為重視的。
1835年,德國皮沙爾特(Prichard)首先提出了“悖德狂”這一診斷名稱。指出患者出現本能欲望、興趣嗜好、性情脾氣、道德修養方面的異常改變,但沒有智慧、認識或推理能力方面的障礙,亦無妄想或幻覺。後來“悖德狂”的名稱逐漸被“反社會型人格”所代替,如今狹義的人格障礙,即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此種人格引起的違法犯罪行為最多,同一性質的屢次犯罪,罪行特別殘酷或情節惡劣的犯人,其中1/3—2/3的人都屬於此類型人格障礙。其共同心理特徵是:情緒的暴發性,行為的衝動性,對社會對他人冷酷、仇視、缺乏好感相同情心,缺乏責任感,缺乏羞愧悔改之心,不顧社會道德法律準則和一般公認的行為規範,經常發生反社會言行;不能從挫折與懲罰中吸取教訓,缺乏焦慮感和罪惡感。
根據精神病學家和心理學家研究的成果來看,產生反社會型人格的主要原因有:早年喪父喪母或雙親離異、養子、先天體質異常、惡劣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和不合理的社會制度的影響,以及中樞神經系統發育不成熟等。一般認為,家庭破裂、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從小缺乏父母親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顧和愛護,是反社會型人格形成和發展的主要社會因素。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包括兩種含義:其一,父母對孩子冷淡,情感上疏遠,這就使兒童不可能發展人際之間的溫順、熱情和親密無間的關係。隨後兒童雖然形式上學習到了社會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對他人的情感移入得不到應有的發展。
心理學中所謂情感移人,是指理解他人以及分擔他人心情的能力,或從思想情感上把自己納入他人的心境。其二,是指父母的行為或父母對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父母表現得朝三暮四,喜惡、賞罰無定規,使得孩子無所適從。由於經常缺乏可效法的榜樣,兒童就不可能發展具有明確的自我同一性。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對壞人和對同夥的引誘缺乏抵抗力、對過錯缺乏內在怨疚心等現象,都是由於他人賞罰的不一致性,本人善惡價值的判斷自相矛盾所造成的;他們的衝動性和無法自製某些意願及欲望,都是由於家庭成員對於自己的行為無原則、不道德、缺乏自製等惡劣榜樣造成的。可見,反社會型人格的情緒不穩定、不負責任、撒謊欺騙,但又泰然而無動於衷的行為,都與家庭、社會環境有重要的關係。
一、表現特徵
對反社會型人格的診斷標準,JL、理學家克萊克利在他的《正常的銀面具》中作過描述。他在大量臨床經驗的基礎上,系統地闡述了反社會人格的十六條明顯特徵:
1.外表迷人,具有中等或中等以上智力水準。初次相識給人很好的印象,能幫助別人消除憂煩、解決困難。
2.沒有通常被認為是精神病症狀的非理性和其他表現,沒有幻覺、妄想和其他思維障礙。
3.沒有神經症性焦慮;對一般人心神不寧的情緒感覺不敏感。
4.他們是不可靠的人,對朋友無信義,對妻子(丈夫)不忠實。
5.對事情不論大小,都無責任感。
6.無後悔之心,也無羞恥之感。
7.有反社會行為但缺乏契合的動機;敍述事實真相時態度隨便,即使謊言將被識破也是泰然自若。
8.判別能力差,常常不能吃一塹長一智。
9.病態的自我中心,自私,心理發育不成熟,沒有愛和依戀能力。
10.麻木不仁,對重要事件的情感反應淡漠。
11.缺乏真正的洞察力,不能自知問題的性質。
12.對一般的人際關係無反應。
13.做出幻想性的或使人討厭的行為。對他人給予的關心和善意無動於衷。
14.無真正企圖自殺的歷史。
l5.性生活輕浮、隨便,方式與物件都與本人不相稱。有性順應障礙。
16.生活無計畫,除了老是和自己過不去外,沒有任何生活規律,沒有穩定的生活目的。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是突然進發的,而不是在嚴密計畫和準備下進行的。
上述這些反社會人格特徵都是在青年早期就出現了,最晚不遲於25歲。
在做出反社會型人格的診斷時,所要考慮的最關鍵方面是個人對自己的反社會行為的反應。在上述特徵中,無責任感和無羞恥心特別重要。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即便在做了大多數人通常會感到可恥和罪惡的事後,在情感上也無反應。
臨床心理學家還發現,反社會人格障礙患者,在童年時期就有所表現,加偷竊、任性、翹課、離家出走、積習不改、流浪和對一切權威的反抗行為;少年時期過早出現性行為或性犯罪;常有酗酒和破壞公物、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不良習慣;成年後工作表現差,常曠工,對家庭不負責任,在外欠款不還,常犯規違法;30歲以後,大約有30%一40%的患者有緩解或明顯的改善。
二、治療方法
由於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病因相當複雜、目前對此症的治療尚缺乏十分有效的方法。如使用鎮靜劑和抗精神類藥物治療,只能治標不治本,且療效不顯著;而心理治療對那些由於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而成為反社會型人格的患者又毫無作用。但在實踐中發現,對那些由於環境影響形成的、程度較輕的患者,實施認知領悟療法有一定療效。施治者可幫助患者提高認識,瞭解自己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培養患者的責任感,使他們擔負起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提高患者的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使他們明白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能做,努力增強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些措施對減少患者的反社會行為不失為有效的方法。
少數家庭關係極為惡劣而與社會相處尚可的患者,可以在學校或機關住集體宿舍或到親友家寄養,以減少家庭環境的負面影響,同時培養其獨立生活的能力。個別威脅家庭與社會安全的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可送人少年工讀學校或成人勞動教養機構,參加勞動並限制其自由。對情節特別惡劣、屢教不改的患者,如上述病例中的李某,可採用行為治療中的厭惡療法。當患者出現反社會行為時,給予強制性的懲罰(如電擊、禁閉等),使其產生痛苦的體驗,實施多次以後,患者一產生反社會行為的衝動,就感到厭惡,全身不舒服,通過這樣減少其反社會的行為。然後根據其行為矯正的實際表現,放寬限制,逐步恢復其正常家庭生活與社會生活。
參考資料: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產生原因 節選自《三九健康網》
反社會型人格也稱精神病態或社會病態、悖德性人格等。在人格障礙的各種類型中,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心理學家和精神病學家所最為重視的。此種人格引起的違法犯罪行為最多,同一性質的屢次犯罪,罪行特別殘酷或情節惡劣的犯人,其中1/3—2/3的人都屬於此類型人格障礙。其共同心理特徵是:情緒的暴發性,行為的衝動性,對社會對他人冷酷、仇視、缺乏好感和同情心,缺乏責任感,缺乏羞愧悔改之心,不顧社會道德法律準則和一般公認的行為規範,經常發生反社會言行;不能從挫折與懲罰中吸取教訓,缺乏焦慮感和罪惡感。
根據精神病學家和心理學家研究的成果來看,產生反社會型人格的主要原因有:早年喪父喪母或雙親離異、養子、先天體質異常、惡劣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和不合理的社會制度的影響,以及中樞神經系統發育不成熟等。一般認為,家庭破裂、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從小缺乏父母親在生活上和情感上的照顧和愛護,是反社會型人格形成和發展的主要社會因素。兒童被父母拋棄和受到忽視包括兩種含義:其一,父母對孩子冷淡,情感上疏遠,這就使兒童不可能發展人際之間的溫順、熱情和親密無間的關係。隨後兒童雖然形式上學習到了社會生活的某些要求,但對他人的情感移入得不到應有的發展。
心理學中所謂情感移人,其一,是指理解他人以及分擔他人心情的能力,或從思想情感上把自己納入他人的心境。其二,是指父母的行為或父母對孩子的要求缺乏一致性。父母表現得朝三暮四,喜惡、賞罰無定規,使得孩子無所適從。由於經常缺乏可效法的榜樣,兒童就不可能發展具有明確的自我同一性。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患者對壞人和對同夥的引誘缺乏抵抗力、對過錯缺乏內在怨疚心等現象,都是由於他人賞罰的不一致性,本人善惡價值的判斷自相矛盾所造成的;他們的衝動性和無法自製某些意願及欲望,都是由於家庭成員對於自己的行為無原則、不道德、缺乏抑制等惡劣榜樣造成的。可見,反社會型人格的情緒不穩定、不負責任、撒謊欺騙,但又泰然而無動于哀的行為,都與家庭、社會環境有重要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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