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法院異形結構 才能治本 2010-04-20 中國時報 【林濁水】
在強大的社會壓力下,速審法在立法院通過大概是沒問題了。於是司法院、政界不只是大大鬆了口氣,認為總算可以向社會交代了。但要解決刑事案件纏訟不決,訴訟品質低落,人權嚴重受害問題,速審法根本是治標不治本,甚至是檢察官,尤其是法官避重就輕的障眼法而已。
刑案動輒纏訟經年,並不是全因檢察官一再上訴造成的,既涉及司法積習更涉及司法體制,修法如不從這角度出發,制定速審法效果將非常有限。
在司法積習上,就檢察官部分來說,既在於偵察技術落後,更在於檢察官基於合理懷疑著手偵辦固屬合宜,但卻往往進一步演變成對嫌犯採「有罪推定」的心態;於是被告被判有罪機率比起先進國家偏低,一旦法官判決無罪則影響檢察官考績與聲譽,於是非一再上訴不可。再者,起訴的檢察官根本不必蒞庭,不必負在法官前面對被告互為攻防的責任,而蒞庭檢察官絕大多數根本連起訴書都不看,開庭時動輒以「請看起訴書」一句搪塞,法庭辯論發現真實的功能嚴重受損失,審判的品質當然不良。
一旦上訴,二審法官經常避免逕行裁定,而找雞毛蒜皮事以發回更審為常態,三審更是如此,法官這種不負責任的作法,鄭太吉案只是眾多例子之一而已。鄭案實在難以想像─一大群道貌岸然的最高法院法官竟如此毫不知恥地自我踐踏。
在這裡,我們又發現我國法院有如異形的結構。
三審法院,一億三千萬人口的日本也不過十五位最高裁判所法官,小小台灣最高法院法官竟是他們四、五倍,真是冠蓋雲集非同小可。其民事庭有八庭,刑事庭有十二庭,於是檢察官一再上訴,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更審,庭庭各顯神通,眾說紛紜,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的「最高」兩字的尊嚴蕩然無存,而相關涉案人則疲於奔命。
由於最高法院廣設法官,雖廣開法官升官坦途,卻形成了三級法院頭大腳小的現象,基層法院法官員額被擠壓,最重要的事實審便常草率,基礎的一審一旦出問題,接下來就纏訟不完。
改善這傷害人權的審判過程說難不難,也不必要立個速審法,只要通過修改法官法,設置「法曹會議」,立下標準,對法官和檢察官辦案加以評審,讓不適任的退場,並改變三級法院法官配置,不要再把法院當上下階序嚴明的行政衙門,不要把法官組織變成嚴守封建的上下階序。然後大幅縮小最高法院法官,擴編一審法院法官、檢察官編制,尤其要讓好法官能留在一審,不要以體制建構他們的「升官夢」;同時讓起訴和蒞庭檢察官合一。這些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不幸這些修改的內涵,立法院早有草案,但是在最高法院法官和法務部令人不齒的利益考量下,動員國民黨立委杯葛,致未能通過。現在又以速審法來金蟬脫殼,速審法縱通過,頂多略增檢察官進行纏訟的難度,毫無予以課責的機制,效果自然極有限。
朝野立委如真要苦民所苦,應當認清真相,不要再陷法務部、最高法院法官障眼法中,趕快修該修的法。(作者為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