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督? 給我司法楊志良2010-04-19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許多人因此清白被毀、受押遭囚、乃至於家毀人亡,難道都沒有人要負責嗎?
誰來監督(司法)? 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以上,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官官相護?
「濫權追訴處罰罪」
衛生署長楊志良以「醫界恥辱」痛批涉嫌「假癌患、真掉包」詐領保險金的醫師。楊署長的「快人快語」振聾發聵,特別是面對包括署立醫院在內的弊端,也能斷然處置的態度,更讓筆者頗是感觸:司法院和法務部事實上是獨占的事業,它的陳痾也不輕,對人民權益產生傷害且兼及身心;如果再考慮到司法服務的獨占性質,問題的嚴重暨其窘迫程度,更令人扼腕。
究竟為什麼在司法領域就出不了一位楊院長、楊部長、楊檢察總長…呢?相對於司法積弊之深之重,即使再多出幾位也不算太超過。
對於醫師的監督,包括醫師自我要求、專業社群自律、醫院內控管理、主管機關監督,乃至市場競爭淘汰與法律責任究辦等等,由內而外構成系列的課責網絡。
反之,關於法官與檢察官的監督呢?在強調避免不當干預的司法改革已見成效之後,現在卻反換成有司法監督不足的疑慮。這實在讓人頗有扶得東來又西歪的喟嘆。別忘了,這家醫院不好大可再找別家,但是案件承辦呢?除了少數的替代紛爭解決機制(民事為主)以外,「司法」可是沒辦法藉由市場競爭來獲得監督改善。
更嚴重的是,法官與檢察官是平亭曲直、摘奸發伏的最後希望,但是當要由自己人來辦自己人時,這個本來在定位屬性上是他律的機制,也就一轉而又變回還是在「圈內」自律的範圍裡了。直言之,就是連法律究責的最後防線都大有問題。
舉例而言,刑法所規定的「濫權追訴處罰罪」,從行憲至今尚未有一位檢察官因此被起訴過,遑論定罪。以太極門等案等為例,已聲請冤獄賠償成功之後,原承辦檢察官侯寬仁是否涉嫌濫權呢?再例如,拉法葉案的偵辦過誤等等,社會迄今也都還在等待檢察機關依法對「自己人」追究刑責。
此外,像流浪法庭卅年那樣拖延十數或數十年後獲判無罪的案件,有那一位司法人員受到懲戒?這些案件無罪,只有三種可能,一是檢察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濫權起訴;二是當事人有罪但檢察官怠忽職守、搜證不全即予起訴;三是法院的判決不當。不管是那一種可能性,有誰受到懲戒或追訴?許多人因此清白被毀、受押遭囚、乃至於家毀人亡,難道都沒有人要負責嗎?
為什麼多年來冤獄賠償金額已經給付了十數億元以上,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請問賴英照院長、曾勇夫部長或黃世銘檢察總長:其中有無典型官官相護的結果?
如果說,楊署長「快人快語」是因為比較沒有被官場中相護鄉愿習氣同化的緣故,那麼,也請許給我們敢痛陳「司法恥辱」,令行嚴飭官箴的司法首長。
法官/檢察官/是否為公務人員
回覆刪除[版主回覆04/23/2010 09:38:51](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 日電)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將司法官列入「丙等3%」評鑑。司法院、法務部今天同表反對,認為司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性質不同,不應以相同規範強制比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