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曉明十一刀」事件:民國八十三年四月,高雄縣一群小學生突發腹痛,還有人上吐下瀉,經送往曉明醫院就醫,醫師研判是盲腸炎,十一個孩子都被開刀截掉盲腸。但事後證實,這些學童只是食物中毒,十一個人的肚子都被白劃一刀。這是轟動一時的「曉明十一刀」事件,當時的醫界痛陳,執刀醫師是為了賺取盲腸炎開刀的高額勞保給付,才如此「見獵心喜」。
高雄五甲(曉明醫院)後改名為--杏和醫院??
杏和醫院地址: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路389號
杏和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地址: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路470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