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1日 星期二

賴O廷--11歲就酒駕開車?神童?北市萬華警分局(烏龍警察竟開立錯誤罰單(圖).罰金4.5萬元.天啊~搶錢!!


 


你猜想..這家人尋(關係)找來民代議員爆料這事件.換成一般人去申訴..誰甩你!官員出來道歉.想都不用想.就是忿恨尋短還說你是畏罪.司法的真相嚴重在這裡..[有關係就沒關係+有辦法就不法辦].



扯!警筆誤鬧烏龍 開11歲童酒駕罰單

*  開罰時間還是98年8月,2年多前的罰單...現在才寄出. 警察搞錯對象不查清楚.還開給9歲的小孩子.將錯就錯....草率又懶惰.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jimmyliu220120201130553

警方抓酒駕,竟然把罰單寄給一名年僅11歲、不會騎車的小朋友,酒駕罰單的酒測值高達1.11,得罰款4萬5千元,家長收到罰單後直呼離譜,申訴後才知道,是開單員警抄錯酒駕民眾的身分證字號,加上台北市裁決所也沒發現錯誤,才會造成這起烏龍。不過就因為這張烏龍罰單,讓這家人整個年根本無法好好的過。

新北市議員陳啟能:「害怕嗎?」賴小弟:「(點頭)。」


接到酒駕罰單的賴小弟,在媽媽陪伴下出面,臉上表情還有些害怕,因為10多歲的他,連機車都不會騎,更別說酒駕騎重機。賴小弟母親:「他說媽媽怎麼辦,我說我也很怕,我也從來沒有發生過這種事情,過年期間大家都期待,喜氣洋洋的心情,結果心理上卻好像一顆石頭壓在心上。」


賴小弟的媽媽說,過年前接到酒駕紅單,酒測值還高達1.11毫克,覺得奇怪,被罰的人竟然是讀國中未成年的兒子,開罰時間還是98年8月,2年多前的罰單現在才寄出,推算起來,當時賴小弟才11歲,既不會喝酒,更不可能酒後騎重機被罰,全家人因為這張罰單,整個年根本不能好好過,更扯的是,向裁決所申訴,竟然還要收300元手續費。


萬華分局交通組組長吳家旭:「69跟96有時候,在昏暗的,可能光線的關係或怎麼樣(易搞錯)。」


好不容易挨到過完年,申訴後才發現,是員警先出錯,抓酒駕卻抄錯民眾的身分證字號,送到台北市裁決所後,也沒好好查核比對,就寄出罰單,一連串的失誤,卻要一個10多歲的孩子吞,龍年一開春,對這家人來說實在太烏龍。



9歲收酒駕罰單 家長怒斥警


民視 – 2012年2月1日



        新北市一名年僅11歲的賴小弟弟,農曆年前收到由台北市寄發的交通裁決書,通知他要儘速繳清4萬5000元的酒駕罰單,家長看到勃然大怒,差點祭出家法,但小孩子騎重機又酒駕實在不可能,查明後才發現根本就是員警搞烏龍開錯罰單。


講到手上這張,寄給兒子的交通裁決書,賴媽媽火都來了,因為裁決書上,直指2年前,兒子才9歲的時候,酒駕騎重機,酒測值還高達1.11,差點鬧出家庭糾紛。


搞烏龍的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說,酒駕確有其人,卻不是賴小弟弟,原因出在,當年員警開單,把違規人身分證字號後兩碼,96寫成69筆誤寫反。


一步錯步步錯,錯誤資料呈報交通大隊,沒核對直接在連線系統建檔。裁決所照慣例,以身分證號碼調出違規人資料,寄發催繳通知,賴小弟因此成了酒駕重機騎士。


儘管出包的員警已經調職,相關懲處免不了,烏龍罰單的出現,又再突顯環環相扣的行政流程,不夠縝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byRYbDVidM&feature=player_embedded


司法的圖片--



 













鄧詩屏-北市交響樂團員.涉性侵案.民國89年案發(案件審了12年).





鄧詩屏涉性侵案 更三審判無罪

中央社 – 2012年1月31日






        民國89年間擔任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小號首席團員的鄧詩屏,遭指控趁樂團赴西班牙巡迴表演時性侵一名隨團的高中女團員。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三審宣判,判鄧詩屏無罪。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立交響樂團於89年10、11月間組團至西班牙進行巡迴表演,一名高中女性團員指控遭鄧誘騙至飯店房間後,強行掀開衣物、胸罩並性侵得逞,還向她稱「不要緊張,我不會傷害妳」。


全案一審判處鄧詩屏5年徒刑;二審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鄧男確實有性侵行為,判他無罪;更一、更二審則駁回上訴。


高院今天更三審宣判,合議庭認為女子胸罩上所留斑跡驗無鄧男的DNA,且證人證詞皆指述女子所稱的案發後,女子仍與鄧男狀似親密,看不出異狀,因此判鄧男無罪,檢察官還可上訴。


................昔日新聞......自由時報.........中華民國92年2月19日...........


涉性侵害 北市交小號首席鄧詩屏被起訴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小號首席團員兼巡迴表演組長鄧詩屏,被控於八十九年出訪西班牙時性侵害女團員一案發生大逆轉;士林地檢署以鄧詩屏涉嫌重大,依強制性交罪嫌將他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五年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士檢之前原以證據不足將鄧詩屏不起訴處分,但此一處分被高檢署發回,要求續行偵查,如此前後來回兩次後,昨天大逆轉。

 本案被害人案發當時僅為高中女生,事發後因被告的鄧詩屏及被害人的身分、職業特殊,且雙方分別召開記者會相互辯駁事實,而成為大眾注目焦點,被告因而被懲處、撤職。

 本案在九十年五月、十一月間,士檢連續兩次以「難憑被害人片面指訴」及「積極證據不足」,將被告不起訴分後,被告展開行政救濟,目前已回復其原職位;唯士檢昨天大逆轉認定他涉案,後續影響備受矚目。

 起訴書表示,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八十九年十月底至十一月中旬,組團遠赴西班牙巡迴表演,由時任小號首席團員的被告兼任巡迴表演組長職務,因而結識以高中學生、臨時團員身分參與活動的被害人。

 同年十一月八日,全團抵達巴賽隆納下榻飯店時,被告涉嫌趁同團同室室友另行訂房機會,以飯店電話打給被害人,謊稱其他團員將在其房內會合一起出外用餐,誘騙被害人到被告房間後,涉嫌強行將被害人性侵害得逞。

 起訴書指出,被害人經送台北市家暴暨性侵害防制中心,由專任教授進行六小時心理評估,發覺被害人陳述被性侵害過程、內容及心理反應的正確性,有極高的事實存在。

 另被告辯駁對被害人拉手、親吻臉頰等猥褻動作,屬國外常見禮儀,但檢方偵訊出訪團員,平日根本未見被告有此行為出現。

 且被害人指述被告身體長痣特徵,檢方詳查當時當地氣溫為四到十度間,氣候寒冷,團員皆身著緊密重衣,被告與被害人未有裸體相見機會,就連與被告同房的團員都未曾見過被告上半身有何明顯胎記、黑痣等特徵,被害人卻能在出團臨時認識下,清楚指認被告胸、腹部有黑痣事實。

 另被害人經醫師診斷處女膜有新裂傷,且提出被性侵害過程胸罩遭扯破事實。

 檢方認為,被害人迄未對被告提出任何金錢和解或其他要求,顯見被害人並無誣告鄧詩屏的犯罪動機與意圖;全案偵結,檢方將鄧詩屏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並具體求處五年徒刑。





〔記者趙靜瑜╱台北報導〕鄧詩屏被起訴的消息傳出,他本人和台北市立交響樂團團長陳秋盛都表震驚,鄧詩屏平靜表示,他尚未收到起訴書,不清楚這次司法判決的標準為何,等他收到之後再做決定;陳秋盛則表示,一切依法辦理。


 鄧詩屏昨天態度相當平靜,他表示,這一年多來陸續都有上法庭說明,他一直試圖撫平傷痕,也努力維繫自己的家庭,他不了解完全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證明他有罪,如何起訴?當年也驗過雙方的DNA,不知道司法判決標準是什麼。


 鄧詩屏



桃園妻嫌警察丈夫(打呼聲)太大.(有影片)為離婚說丈夫是暴力份子.原罪竟是爭奪{滿月金飾}

                                              


你猜想..這位丈夫要不是司法員警.而是一般小民的話.法官早早草率判定離婚了事..誰理你!司法的真相嚴重在這裡..



嫌夫鼾聲大 妻訴離婚敗訴


中央社 – 2012年1月31日






        桃園縣羅姓女子無法忍受先生黃姓男子打鼾太大聲,以及要求索回女兒滿月時親友致贈的金飾,並要她跟女兒的戶籍遷至基隆,向法院訴請離婚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認定,判不准。


        法院判決指出,在網路上結識的羅姓女子與基隆市黃姓男子於民國96年10月間結婚後,育有1名女兒。羅女不滿黃男要求索回女兒滿月時親友致贈的金飾,並要她跟女兒的戶籍遷至基隆。另外,黃男打鼾聲於20坪空間內都聽的到,讓她無法忍受而失眠。羅女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黃姓男子主張打鼾並非不治的惡疾,無法苟同羅女為求離婚而否認他對家庭的貢獻,還將他塑造成一無是處的暴力行為者。


        法院審理認為,黃姓男子身為人父,依社會一般觀念要求妻子、女兒遷戶籍至他的住所並非不合理,而出於保管男方親友致贈金飾的動機,才向羅女索回金飾。另外,黃男的身體機能未因打鼾而有任何障礙,非屬惡疾,雙方可協調降低鼾聲干擾,並非無解決辦法。


        法院一、二審都認為羅女對婚姻破裂要負較高的責任,因此駁回羅女要求,判兩人不准離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10131


.............睡覺打呼非惡疾 妻訴請離婚遭駁回 ......TVBS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Type_LIST.asp?nt=vestashi20101103142948   影片看













打呼聲也成了婚姻破裂的主因嗎?基隆一名黃姓員警,長年在睡覺時打呼,讓結婚5年多的妻子受不了,向法院以「夫妻中有重大不治惡疾」為由,訴請離婚,黃姓員警相當無奈,他說為了不影響妻子睡眠,已經動刀2次治療打呼問題,而且兩人現在也因工作關係協議分居,不明白妻子怎麼還會有這樣的感受,高等法院法官也認為打鼾不是重大不治惡疾,駁回妻子的離婚請求。

打呼聲竟然成了離婚主因,基隆一名黃姓員警,妻子因為自己打呼聲太大,不願意繼續維持5年的婚姻,還說自己的嚴重鼾聲,屬於「重大不治之惡疾」,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黃姓員警:「我沒有錯,為什麼要離婚,而且如果睡覺打呼可以離婚,那全台灣夫妻是不是都離光了。」


妻子3年前向法院訴請離婚,說丈夫的只要一打呼,20坪的室內空間內都聽得到,但黃姓員警反駁,說自己治療打鼾已經動刀2次,而且為了工作,2人分居兩地,不明白妻子怎麼還會用打呼當做藉口,而且兩人結婚前好幾次出遊,在外過夜,如果妻子不能接受鼾聲,為何還要跟自己結婚,員警妻子娘家則是大門深鎖,沒人出面回應。黃姓員警:「這些說法對我來說是精神折磨、精神虐待、精神暴力,準備來反訴請離婚。」


高等法院認定,打呼不是絕症,丈夫雖然無法解決,但動手術已經有改誠意,駁回員警妻子離婚請求。












你猜想..這位丈夫要不是司法員警.而是一般小民的話.法官早早草率判定離婚了事..誰理你!司法的真相嚴重在這裡..


周天畏-檢察官因病退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揭牌.斬妖除魔?亦或行禮如儀?凃永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周天畏,因常將案件交由檢察事務官、書記官代為處理.


*周天畏是法訓所第20期結業,曾因辦案態度不佳被調任公訴檢察官,但蒞庭仍常遲到早退,甚至缺席,且不少案件都交給檢察事務官處理。


可能退出司法圈


依新上路的《法官法》規定,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做出建議免職、撤職處分,並經職務法庭認同,三人將永遠退出司法圈不得回任或轉任律師,已轉任律師也將遭撤照。



經彈劾最重免職


檢察官評鑑是為淘汰言行嚴重失態或涉及不法的檢察官而設的新制,為杜絕官官相護疑慮,上周經票選產生的檢、審、辯及社會代表共11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受理各界請求評鑑的個案,採無記名投票產生決議,被評鑑者不得聲明不服,若經決議移送監察院彈劾,最重可免職且不得擔任律師。



評鑑上路 資深檢察官因病退休      2012/01/10 華視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昨天揭牌成立,法務部長曾勇夫透露,已鎖定數名檢察官違法、違規情形,未來透過評鑑,可淘汰危害檢察信譽的檢察官。高雄地檢署昨天隨即傳出資深檢察官周天畏因病申請退休獲准。


高雄地檢署表示,周天畏近來經常頭痛,睡不好,早有倦勤之意。周天畏昨天下午面見檢察長蔡瑞宗,表達退休之意,獲得同意。本報日前報導南部某地檢署準備將一名工作態度不佳的檢察官移送評鑑,但高雄地檢署不願對號入座。


除法務部與檢察體系內部自行鎖定辦案怠惰、行為違常的檢察官,律師公會及民間團體也蒐集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的案例,包括偵訊時使用不當言詞或斥責當事人,未來都可能移送評鑑。


曾勇夫表示,過去檢察官違法違規,法務部會主動偵查並依法懲戒,但外界認為是內部作業;法官法就淘汰機制成立的評鑑委員會,特別引進檢察官以外的委員,希望獲得各界信任。


對於曾獲總統提名大法官、後來因故請辭提名的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獲列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法官代表。曾勇夫指出,法官代表是司法院根據法官票選結果推派;他肯定邵燕玲的操守與能力,相信她未來在評鑑檢察官時會秉公處理。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高涌誠表示,民間司改會雖認為法官法的立法未百分之百令人滿意,但總要試試,身為律師代表,會以民間觀點監督檢察官。


司法院長賴浩敏表示,去年是司法改革關鍵的一年,今年則是實踐改革理念的一年;法官法雖不是百分之百完美,但可讓司法改革向前推進一步。



 


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井天博-檢察官.謔稱「10億檢座」涉貪獲利超過十三億元.高雄地區人稱「水哥」.(河東街四公子)之一.已查出他涉及7宗貪污案件.YOUTUBE

井天博-檢察官高雄地檢



井天博照片 影片



現在已查出他涉及7宗貪污案件,包括包庇賭博電玩、違法健康食品等,還利用人頭到處投資,


吃穿高檔愛健身


56歲的井天博,1978年畢業於台大法律系司法組,同班同學不乏名人,包括去年被提名的大法官湯德宗、高雄地院院長高金枝、以及前年鬧出關說案的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與高院庭長高明哲等人,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則是同屆隔壁班(法學組)。
井天博的同事對他的印象是講品味、懂生活,吃穿都很高檔,多年來勤健身,身材從未走樣。一名資深同事形容井「上班、下班判若兩人」,他說,井上班時謹慎低調,少與同事打交道;下班後在外卻交遊廣闊,私生活精采萬分,不但當過台灣小姐選美比賽評審,還因精通風帆運動,到風帆協會兼任顧問,經常可見他開著昂貴的白色賓士車,車頂上駕著風帆趴趴走。


十多年前,司法界相傳高雄有「河東四公子」,主要是指四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出入聲色場所,操守有問題,所謂河東,是指雄檢所在的河東路,也有傳聞指出,其實不只四人,實際多達八人,而有「河東八公子」之謂,昨涉弊案的井天博是其中之一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月21日


        高雄地檢署爆發檢察官涉貪遭自家人偵辦案件。被司改會點名為「恐龍檢察官」的雄檢檢察官井天博,遭檢舉利用辦案機會向詐欺案當事人索賄、喝花酒;並出資一千五百萬,勾結藥事法的被告不法投資國外鍚礦事業獲利超過十三億元,井涉嫌貪汙,檢察官訊後連夜向高雄地院聲押。


據了解,雄檢及廉政署懷疑,井天博疑藉海外投資名義收賄,由於井天博投資獲利金額超過上億元,將創下司法官貪汙金額最高紀錄


雄檢指出,雄檢檢察官謝肇晶三年前偵辦一案司法詐欺案時,獲悉被告有意透過司法黃牛擺平官司,經蒐證後,發現井天博疑似利用偵辦犯罪職務機會,向當事人索取賄賂,即分案調閱、蒐集卷證。廉政署成立後,檢察官謝肇晶指揮廉政署肅貪組執行動態蒐證,過濾情資,掌握井天博檢察官涉嫌不法的個案。


較明確的一件係於去年七、八月間,民生犯罪專組負責偵辦一件減肥禁藥案時,追查出該禁藥上游係一名孫姓女業者,但井天博卻將該案「簽結」。


井天博得知孫女在馬來西亞投資錫礦礦產生意,即要求也出錢一千五百萬元投資,掛名地下股東。投資前,他還與彭姓妻子接受招待,到馬國考察兼觀光,辦案人員估算井勾結孫等人不法投資獲利超過十三億。


雄檢鎖定疑為白手套的井天博妻子、業者多人在春節返台過年,孫女昨上午也返國,即執由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黃元冠率同謝肇晶、吳協展、林俊傑、王柏敦、呂建興、殷玉龍、徐弘儒、吳明駿等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調查員,同步到台北、台南及高雄搜索井天博住處、辦公室及營業場所十九處,並傳喚井天博及彭姓妻子等十八人到案,漏夜偵訊中。


據了解,井天博坦承去酒店,辯稱海外投資合法,沒有貪汙收賄。不過檢方依據廉政署肅貪組「廉政查緝隊」跟監錄影畫面,並掌握井的許多不利事證,訊問後聲請羈押。


法務部長曾勇夫強調,井案是由法務部及高雄地檢署主動發掘、偵辦,法務部絕不護短,若井遭羈押,將依法停職,也會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處理。井被指涉嫌出入有女陪侍的不良場所等,將另行送交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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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天博不安於「室」 曾被點名「恐龍」



















涉貪被檢調約談的檢察官井天博,在高雄地區人稱「水哥」,為人四海,在警界、商界有不錯人脈,曾任高市帆船委員會顧問,甚至還傳曾當過選美評審;去年被民間司改會點名為「恐龍檢察官」。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井天博,司法官訓練所第廿二期結業,已婚有兩個女兒。井在高雄地檢署任檢察官廿多年,屬少數「元老級」的資深檢察官。

早年曾被法務部列管觀察的井天博,相當聰明,法學素養與辦案能力都不差,但他似乎志不在此,當同期的同學紛紛高升之際,他始終安於現狀,不曾當過主任檢察官,多年原地踏步,他的上司有些還是他的小學弟、小學妹。

人稱「水哥」的井天博在警界有不錯的人脈,一些與他有過交情的資深官警,多會「主動」找他指揮偵辦。

二○○四年四月間,時任內政部長的蘇嘉全,太太洪恆珠被搶,高雄市刑大便是報請井天博指揮偵辦,逮到兩名嫌疑人。

交遊廣闊的井天博,不喜歡關在辦公室辦案,比較願意與法界以外的人士接觸,由於他交友廣,傳聞他的夜生活也多彩多姿,但始終未獲證實。

井天博因風紀被雄檢釘上,民間司改會也把他列為「對象」,去年十一月民間司改會舉行記者會,曾點名三位「恐龍檢察官」,井天博就是其中之一。

司改會指井天博沒有物證就用偽造文書罪起訴被告,「明顯草率與濫用權力」。

當時井不為自己辯白,反而是由雄檢替他出面說明;不過這次雄檢與大廉政署大動作查辦,井恐怕不再如以往「關關難過關關過」了。




 


精神分裂症(英文:Schizophrenia)主要癥狀:1)思維的障礙2)妄想3)幻覺幻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1h5RxYdILc&feature=related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2%BE%E7%A5%9E%E5%88%86%E8%A3%82%E7%97%87


精神分裂症(英文:Schizophrenia)主要癥狀:1)思維的障礙2)妄想3)幻覺幻聽


失憶症的故事--昨日的記憶--《被遺忘的時光》【明日的記憶】



昨日的記憶


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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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的記憶】


如果過了明天 我連你都忘記了 可否還是緊握我的手 陪我繼續走下去….

佐伯雅行(渡邊謙)是知名廣告公司主管,工作賣力認真,不但受老闆肯定,也備受下屬愛戴。他能無憂地在職場打拼,是虧得溫柔體貼的妻子枝實子始終默默支持,兩人甜蜜的感情羨煞許多人。而女兒梨惠也即將出嫁,還有個未出世的小外孫,幸福似乎始終圍繞在他身旁。直到某日,他因為不堪長期頭痛暈眩的困擾而就醫,這才驚覺原來自己的健康早在不知不覺中流逝。

他開始想不起來每天一起工作的同事長什麼樣子,每天上班都要經過的街道,卻變成了陌生的風景,上一秒鐘才訂好開會的時間,下一秒卻完全忘記……

直到有一天,佐伯不知不覺來到當年與枝實子相識的地方,他想起年輕時候彼此承諾相愛一生,想起了那時她說「我願意」的溫柔語調,卻怎麼也想不起她的模樣。枝實子回家找不到佐伯的蹤影,無助之餘,便也來到這個回憶之所。看到佐伯從前方走過來,她好想上前給丈夫一個擁抱,只是佐伯看著眼前這位眼中盈滿淚水的女子,覺得既熟悉又陌生……


 



 


 



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法官職權調查.將限有利被告者



法官職權調查 將限有利被告者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審案時,為維護公平正義,法官應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今天決議,維護公平正義,應以對被告有利事項為限,不利被告事證,必須曉諭檢察官舉證。

現行的刑事訴訟架構,主要由檢察官負責舉證被告犯罪事實,不過刑事訴訟法賦予法官為發現事實、維護公平正義,可以在審理期間依職權調查;但「維護公平正義」是否包括原本未發現、且不利被告的事證?法界有兩派學說,甲學說認為應包括,乙學說則反對。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庭今天做出的決議,基於落實檢察官舉證,以及符合無罪推定等原則,法院就沒有依職權調查本應屬檢方舉證的義務,決議日後法院審理面臨依職權調查維護公平正義時,應採乙學說。

最高法院認為,「維護公平正義」應依目的性限縮解釋,也就是說,未來法官審案依職權進行調查時,應以對被告有利事項為限,不可包山包海;不利被告的事證,法官需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或藉律師閱卷、陳述意見,強化控訴功能,以此達成維護公平正義。

一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支持這項決議,他認為若檢察官起訴門檻低,只根據模稜兩可的事證就起訴被告,再讓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案外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會使被告更易感到被打壓,也易造成檢方濫權起訴。

他說,檢察官有偵查輔助機關的龐大資源,就應負起完全的舉證責任,包含發現事實、舉出證據及說服責任;若案件在最初的偵查期間就查出事實,則院方辦案效率將提高。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這項決議是使刑事訴訟法從職權主義走向當事人主義的一步,將會提高檢察官起訴門檻,並減少案件發回機率及冤案產生;此外,也會讓法官單純只做「審判」工作,不用上山下海「窮盡調查之能事」調查證據,是值得鼓勵的決議。



夫夜半擲筊2小時 法官判離婚.心病要心醫.這樣也能判離?可悲的...法入家門?



      


夫夜半擲筊2小時 法官判離婚       2012-1-17自由時報

        高雄市黃姓男子經常半夜起來,在神桌前擲筊長達1、2小時,妨害鄰居和家人安寧,妻子忍無可忍訴請分手,高雄地院認為已構成離婚要件,判決她勝訴。


        結婚10多年的黃婦指出,丈夫曾因贓物等罪判刑7個月確定,並經常在酒後摔家中物品,甚至半夜起來到頂樓神桌前擲筊,長達1、2個小時才肯罷休,依「重大事由」無法維持婚姻,請求判決離婚。


黃出庭應訊,不否認妻子上開指控,但強調未妨害他人,不願意分手。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黃喝酒鬧事、半夜擲筊等,有鄰居向黃婦反映,認定確有其事,並傳喚子女作證,認為黃妻所提符合離婚要件,同時判監護權判歸妻子所有。




台北地院3名(書記官)林峻岳+王惠女+林文華+沈士豪執達員.被檢舉[洩漏法拍標的物資訊]圖利(不動產鑑價公司.華邦資產-陳錫安、老虎開發-蘇益生)追蹤結果!

林文華-書記官台北地院
   

結黨營私


「老虎開發」負責人蘇益生、「華邦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陳錫安.


法拍黑手台北地院3書記官集體貪瀆


中國時報        2012年1月18日


台北地院爆發書記官集體貪瀆弊案!林峻岳等四名書記官、執達員,涉嫌洩露法拍標的物資訊給不動產業者協助得標,並指定特定鑑定業者承接鑑價工作以收取回扣;林峻岳甚至還投資法拍業者,裡應外合投標賺價差。台北地檢署昨指揮市調處搜索北院等十處所,約談林某等九人漏夜偵訊中,其中書記官王惠女訊後廿萬元交保。


昨日的搜索行動格外低調,北院院長吳水木事先掌握訊息,並由政風室人員陪同搜索;北院表示,涉案書記官日前在民事執行處執行法拍前,委託民間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被質疑圖利特定業者,收取不當利益,全案由北院主動函送,全力配合偵辦。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雖然目前只有收取回扣的醜聞浮上檯面,但既然連書記官都能被收買,很難杜絕外界質疑是否連鑑價內容都會被操縱?法院拍賣的公正性面臨挑戰,法院必須針對內部行政管理全盤檢討。


檢調指出,涉案者為民事執行處書記官王惠女、林峻岳及退休書記官林文華,派遣執達員沈士豪等四人。林峻岳、王惠女、沈士豪等三人涉嫌藉職務之便洩漏卷內法拍標的物資訊、現況給投資夥伴,協助業者成功得標,林峻岳甚至自己出錢投資不動產、法拍業者,得標後轉賣、朋分利益。


林峻岳、林文華還利用指定委外鑑定人機會,違反規定將大量案件集中指定給某特定業者,每件約可收取四千元回扣。林文華退休後,還涉嫌未辦理移交,而將民事執行卷宗藏放在自己家中。


北院去年接獲檢舉,交由政風室追查並調整職務,全案移送北檢偵辦。檢調昨日上午搜索涉案書記官及執達員北院辦公室與住所,並前往新新店搜索某涉案不動產鑑價公司,約談書記官、業者等九人到案,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等罪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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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涉貪 檢調十路搜索


中央社 – 2012年1月17日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3名書記官,把應平均發包的鑑價業務集中給特定鑑價公司承攬,還私下洩漏法拍標的物資訊給業者,疑涉貪瀆。檢調今天兵分十路搜索、約談。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永欽帶領檢察官鄧媛等人,這次指揮調查局台北巿調處搜索3名書記官、1名執達員的住居地及台北地院辦公室等10個地點,並約談8人到案。相關人員晚間被移送北檢複訊。


專案小組透露,檢調監聽發現,涉案人員除收受業者賄款外,也接受業者招待、打高爾夫,而專案人員在監聽中還意外發現,另有民事庭的法官也牽涉其中,不排除案情向上發展


檢方去年接獲司法院政風處檢舉,指台北地院的民事執行處林姓書記官疑與經營不動產買賣、法拍業務的多名業者合夥投資不動產買賣,因業者無法閱卷,林就利用職務,提供卷內有關執行標的物現況「洩密」給業者,以「裡應外合」投標成功後,再轉賣朋分利益。


檢調查出,不只林男將標的物現況「洩密」給業者,台北地院的王姓女書記官及沈姓執達員也涉嫌「洩密」給業者,沈男還私下收錢,而王女於到案後,否認收錢。


辦案人員指出,地方法院處理民事執行案件法拍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會委任民間的不動產鑑價公司、估價師鑑價訂出標的物底價,法院會擇定不動產鑑價公司應輪流或平均分配制,不過,涉案書記官卻獨厚特定廠商,並收取不正利益。


檢調發現,林男與1名台北地院日前退休的林姓書記官違反台北地院內規,在執行法拍案件時,委託民間不動產鑑價公司進行鑑價,圖利某不動產鑑價公司,並收受不當利益。全案4名公務員涉案,將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刑法妨害職務上掌管文書及背信等罪的方向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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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遭搜索 北院:配合調查


中央社 – 2012年1月17日

 





        台北地院的書記官遭檢舉在法拍案件圖利某不動產鑑價公司並疑似收賄,台北地檢署今天指揮台北巿調查處搜索並約談;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北院將全力配合調查。


黃俊明說,北院遭搜索的名單,目前知道的有2名書記官及1名委外人力;他說,北院院長吳水木得知訊息後,隨即指示他及政風單位配合處理。


檢方接獲檢舉,指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多名書記官在執行法拍案件時,委託民間不動產鑑價公司進行鑑價,疑似圖利某不動產鑑價公司,並收受不當利益。


經長期縝密調查後,北檢主任檢察官許永欽帶領多名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台北巿調處,今天上午搜索書記官的住居地及台北地院辦公室等處,並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由約談書記官等人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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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月19日                 中國時報






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集體貪瀆弊案,主嫌林峻岳等人涉嫌勾結鑑價、不動產業者,將大量不動產鑑價案件指定給特定業者,短短三年圖利近百萬元;林峻岳還涉嫌洩露法拍屋資訊,讓業者避免標到有「海蟑螂」的物件,自己也下海投資謀利,此部分涉及的不法所得,仍待調查。台北地檢署昨日訊後依圖利罪嫌聲押林獲准。


檢調偵辦本案共傳喚林等九人到案,另涉案的現任書記官王惠女及退休書記官林文華各獲廿萬元、五萬元交保,派遣執達員沈士豪以五萬元交保;華邦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陳錫安、老虎開發公司負責人蘇益生鑑價業者陳泳學等人也獲交保。


林峻岳昨凌晨辯稱不知陳泳學不具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但坦承便宜行事將鑑價案都交給執達員處理。法官認為,林與其他被告關係匪淺,說詞多所出入,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北院隨即將林停職,並指示政風室盡速調查。


檢調指出,林峻岳自九十六年起擔任北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為拓展法拍業者人脈,在處理不動產委外鑑價時,明知環球不動產鑑價公司為陳泳學向他人借牌,陳也無估價師資格,三年來指定環球三百多件鑑價案,還拜託其他股書記官也指分給環球,涉嫌圖利一百萬元。


辦案人員指出,每筆鑑定費用約在兩千五百元上下,林峻岳將案件集中給環球,圖的並非回扣。林是藉此建立關係投身法拍市場。林與華邦、老虎公司人員熟識後,業者便時常向林打聽法拍屋訊息,重點在排除有海蟑螂霸占的物件,避免拍定後的點交糾紛。檢調查出林峻岳、王惠女與沈士豪涉嫌洩露執行標的物現況或執行過程給業者,得標再轉賣朋分差價,是否涉及不法仍待釐清。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吳傑人-高雄檢察官.(司法之狼)性侵及性騷十名當事人,卻被判(貪污罪)7年半定讞.但一罪一罰(性侵未判)?這案還審了6年.悲哀


      吳傑人-檢察官

吳傑人(檔案),49歲(2012年),司法官訓練所28期,台大法律系畢業,中山大學哲學研究所肆業,曾先後在花蓮、屏東、台南、高雄地檢署任職,去年8月間,他並從台南地檢又請調回高雄地檢迄今不到1年。


 *這案件從95年案發到定讞.竟然還審了6年.同一屋簷下審案如此牛步.司法要改革淪笑話空談..悲哀.


*性侵案未辦?未定罪?性侵是一件事.貪污是一件事?一罪一罰....性侵案卻不見了.怪哉?

檢逼女證人陪睡 判7年半定讞


中央社 – 2012年1月16日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偵辦應召站仲介賣淫案時,因覬覦女證人姿色,私下邀約女證人會談並脅迫陪睡,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依貪污罪判刑7年半,褫奪公權5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吳傑人在民國95年間偵辦一起應召站仲介賣淫案時,傳喚一名陳姓女子作證後,因覬覦陳女姿色,私下約陳女面談,還佯稱要擴大偵辦,邀陳女當線民,從而得知陳女瞞著家人兼差應召一事。


同年6月,吳傑人邀陳女討論案情,趁載陳女返家時撫摸、強吻對方,還要求發生性關係;事後陳女因害怕家人知道她在外應召,便答應吳到溫泉旅館幽會,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家裡當交換條件,與吳發生性關係。


陳女因不堪受辱,拿著證據舉發吳傑人,吳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不過法官未採信吳的說詞,認定吳以檢察官職權脅迫女證人陪睡。法院一審時,判吳8年6月,褫奪公權5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昔日新聞...........................................


察官性侵當事人 考績竟連續甲等     【聯合報】 2009.02.21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利用職務偵查犯罪人的機會,向承辦案件的女性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當事人,前後約十人受害,監察院昨天通過彈劾,決移送公懲會懲戒。


監察院以十一票對二票通過彈劾案,提案委員杜善良在記者會上表示,監院在調查過程約談過吳傑人、受害當事人,前後約有十個女性受到吳傑人的猥褻及性侵。


杜善良表示,此一重大踐踏司法官箴案,在幾年前即有人檢舉,但高檢署相關主管,幾年來給吳傑人的年終考績卻連續四、五年給甲等,監察院已經要求高檢署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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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2010.10.27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昨天判他七年六月徒刑



前後約有十個女性受到吳傑人的猥褻及性侵

判決書指出,司法官訓練所廿八期畢業的吳傑人1)九十四年十月間承辦一件詐欺案,以討論案情為由,私下約女告訴人見面,佯稱未婚,與對方交往;隔年女方發現他已婚,表示要分手,吳不斷電話及書信騷擾。


2)九十五年五月間,吳傑人邀恐嚇案一名女性被告到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兩人在他的休旅車內,吳先牽對方的手,暗示和他發生性行為可換取在偵查中幫她促成和解的條件,並強摟、親吻女方;女方堅拒,表示要下車,吳才讓她離去。


3)一個月後,吳傑人另承辦一件風化案,一名女證人因從事援交,擔心家人知道,希望訴訟公文書不要寄到家裡;吳邀她到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女方提出願與他發生性關係做交換條件。數日後兩人相約至高雄縣六龜的溫泉旅館,發生性關係。


一審法官指出,吳傑人對性侵害觀念認知偏差,案發後竟無罪責感,為避免再犯,命他要接受三年以內強制治療。但昨天的更一審判決,並未命他要接受強制治療。


http://www.nownews.com/2006/08/08/952-1975499.htm  今日新聞網.


吳傑人-檢察官
 

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陳高蓮葉-屏東枋寮毒殺7幼童.起因-無法生育轉而嫉妒美滿家庭!?民國73年案.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107/201107260786638.html     前往


當不了媽媽.婦人毒殺9孩童(華視影片)


嫉妒美滿家庭! 陳高蓮葉毒殺7童


撼動台灣社會的重大刑事案件,一位充滿母愛的殺人犯,由愛生恨,民國七十四年,住在屏東枋寮的陳高蓮葉,很愛小孩,不過卻因為子宮肌瘤,無法生育,打破了他一心想要當媽媽的願望,再加上丈夫不體諒,陳高蓮葉開始對別人的家庭心生忌妒,藉口騙鄰居小孩,要他們吞下有毒膠囊,結果九個小孩服毒,其中七個因此喪命。



  民國七十四年,屏東枋寮,一個海邊的小村落,這一年所有居民人心惶惶,因為又有小孩無故死亡,這一次死亡的是才六歲的王小妹妹,兩個小時前還蹦蹦跳跳的出去玩,沒想到,被發現的時候已經全身發黑,沒有生命跡象,王小妹妹已經是枋寮第六個,莫名奇妙死掉的小孩,死因是什麼還查不出來。但王小妹妹的死,有了一個重要線索,就是有一起玩的小朋友看到,王小妺他吃了一顆糖果之後,兩分鐘就口吐白沫倒地不起,接著就全身發黑,難道是糖果出了問題,當大家還搞不清楚的時候,又有小朋友死亡了。



  這一次是住在王小妹家旁邊的,邱小弟,同樣全身發黑,這一次檢察官主動介入偵辦,將兩具遺體解剖,發現不只是皮膚發黑,而是體內器官短時間內全部衰竭,是缺氧徵狀。這是中毒而且是有人刻意下毒,因為在胃裡發現還沒有消化的糖果,沒錯關鍵就在糖果,枋寮鄉民全力查出是誰給小孩吃糖,一查是他,高蓮葉35歲已婚當地人。



  因為沒有小孩所以全村都知道,他最疼小孩,最喜歡和小朋友在一起玩,全部的人都要問,真是大家口中的阿蓮下的毒嗎?還沒有查出來。這時候又有同村的潘小妹,在家門口倒下,還好是在家門口媽媽看到了,緊急打一一九,救護車趕到潘小妹已經昏迷,但最後救回一命。潘小妹的證詞成為最後關鍵證據,他喝下了阿蓮阿姨給他的飲料。



  警察來到高蓮葉家中,高蓮葉坐著不講話,門口已經被鄉親擠爆,大家都在問,真的是她嗎?他為什麼要殺小孩,警方直接把高蓮葉帶回警局,鄉親也跟著擠到派出所,大家很著急要知道真相,警察先把大家請出去。同一時間,員警已經派人到高蓮葉家中搜索,果然是氰化物,零點三公克在三分鐘內就可以治人於死,高蓮葉從化工行買的。



  有顆粒的有粉狀的還有膠囊甚至已經下毒的鋁箔包飲料,高蓮葉就是殺小孩的兇手,警方宣布破案,一算總共有九個小孩吃過他給的零食,七個死亡兩個昏迷最後救回一命。但行兇的動機是什麼,高蓮葉結婚好幾年都沒有小孩,鄉親都不知道真正的原因,原來高蓮葉罹患子宮肌瘤,經過手術之後拿掉子宮不能生育,這個秘密就只有高蓮葉和他的丈夫知道,結果不但夫家不體諒,連丈夫也因為這個原因偷偷外遇。一連串的打擊,高蓮葉歸咎是因為自己不能生育。



  於是本來喜歡小孩的她,現在反過來忌妒別人美滿的家庭,鄰居朋友甚至連親戚,只要家裏有小孩美滿的家庭都是他的對象,他心裡想要大家和他一樣可憐,於是恐怖的高蓮葉,把糖果沾上氰化物粉末,把鋁箔包飲料注射氰化物溶液,到處給小朋友吃,在物資缺乏的年代,這些零食小孩根本不能抗拒,於是就這樣一步一步掉進阿蓮阿姨的陷阱。他眼睜睜看著小孩吃下毒糖果,再躲在暗處,目睹小孩倒下,幾乎是變態的行徑,讓平靜的村莊變得恐懼,讓當時社會變得缺乏信任。



  高蓮葉直到判死刑的前一刻,他面無表情,他說錯不在他,錯在他的家庭逼著她生小孩,錯在丈夫不幫他說話,他說如果沒被抓,他的目標是全村的小孩,的確從家裡搜出來的氰化物,足以毒死兩百多個小朋友,他說他想不到的是竟然有小孩沒死,還能夠活著指認他。在押的陳高蓮葉(卅五歲,屏東縣人),昨天提庭聽到審判長吳明峰宣判她死刑時,神態木然。



  審判長告訴她法院將依職權把此案逕送上級法院審判,她也沒有什麼反應,判決書說,陳高蓮葉於六十三年患子宮瘤症,經手術切除子宮後自感無法生育,且又未得丈夫精神安慰,復見別人家庭美滿而生嫉妒之心。七十四年十月間,她興起殺害他人子女以破壞別人家庭生活美滿意念,先後兩次到藥房購七包氰化物及膠囊,再將氰化物磨成粉末裝入膠囊內,伺機毒殺熟識的孩童。自前年十月廿四日起至去年九月廿六日,先後以感冒需吃藥等為詞,騙何昕玲、何沛璁、王淑菁、林孟巖、邱曉萍、潘清秀及林霈芸七人服下她的毒藥,他們均告死亡。另何欣蓓、林雨奇二人於毒發後,送醫急救挽回生命。



  去年九月廿七日檢察官偕法醫相驗邱曉萍、林霈芸屍體後,發現陳高蓮葉涉有重嫌,經指揮枋寮警察分局深入追查後終於偵破,由警方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


http://event.cts.com.tw/criminal/single.php?id=201012300641858   【法網專題】

























裁判字號:

78年台上字第2452號

案由摘要:

殺人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10 卷 2 期 949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 71.08.04 ) 
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 82.07.30 ) 

要旨:

本件被害學童係個別相繼死亡,並非集體同時發生死亡,該地區民眾及其
家人,均未有相類似病變,是當地有無空氣污染、水污染或食物中毒等情
,顯與本案發生之原因無關,此項欠缺必要性之證據,原審不予調查,亦
非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379 條 (84.10.20)


    上  訴  人  陳高連葉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六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七十八年度上重更(四)字第八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處七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二○、四七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陳高連葉,於民國六十二年生子陳經偉後,嗣患子宮瘤,六十
三年施行子宮切除手術,自此內心焦慮愁苦,曾數度意圖自殺,加以精神上又未獲丈
夫適當慰藉,致有精神官能症性障礙及憂鬱症,但未達精神耗弱之程度,除自怨身體
官能欠缺外,進而嫉妒鄰居親友享有美滿家庭生活,萌生破壞他人幸福之惡念。七十
四年十月間,因見友人以氰酸鉀毒魚,獲悉氰酸鉀之毒性,即生殺害他人子女之概括
犯意,先後二次至屏東縣枋寮鄉東昇西藥房,購買七包工業用白色塊狀氰酸鉀,又另
行購置藥用膠囊,並以第一次所買來之氰酸鉀二包,研成粉末,裝入膠囊內,伺機毒
殺熟識之孩童,乃自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七十五年九月廿七日止,連續為如附
表所載之毒殺人之行為九次,其中何昕玲、何沛璁、王淑菁、林孟嚴、潘清秀、邱曉
萍、林霈芸等七人均慘遭毒斃,何欣蓓、林雨奇係早發覺送醫急救未死,經第一審檢
察官於七十五年九月廿七日相驗邱曉萍、林霈芸屍體時,發覺上訴人涉有重嫌,命警
追查,在○○鄉○○路○巷○○號上訴人居所內,查扣上訴人所有並供犯罪及預備犯
罪用之氰酸鉀黃色膠囊粉末一小包、外標ZYIDRIC之瓶裝粉末一瓶,及塑膠袋
裝塊狀者五包等情,係以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於警訊、檢察官偵查及第一審最初審
理時,迭次供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人、鑑定人之證言可資佐證,且死者何昕
玲、何沛璁、王淑菁、林孟嚴、潘清秀、邱曉萍、林霈芸等七人,均係因服食氰酸鉀
膠囊中毒死亡,與被害人何欣蓓、林雨奇亦服食該氰酸鉀後經送醫急救,幸免死亡各
情,亦經法醫師黃玉漢、古清正、檢驗員郭傑、醫師蘇宜輝、簡茂雄等於偵查中或原
審證述屬實,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證在卷可稽,而在上訴人家中搜索查扣之證物,其
中黃色膠囊藥物及外標ZYIDRIC名稱瓶裝之白色粉末,透明塑膠內結晶塊狀藥
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化驗結果,確係氰化物,復有該局七十五年十月十三
日刑醫字第二六七○一號鑑定書及同年十二月二日刑警字第三一九四號函在卷可按,
上訴人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足憑信。至何昕玲之死亡診斷書,雖記載
死亡原因為「腦震盪死」、「摔倒」,但依法醫師毛禮庭在原審供稱:「當時死者家
屬拿出一份病歷表記載為摔倒,並要求儘快開出證明書以便埋葬,因家屬不願解剖,
外狀又無中毒症狀,遂記載死亡原因為腦震盪」云云。據醫師蘇宜輝在檢察官偵查中
證稱:「何昕玲送醫時抽筋,呼吸困難,症狀與林雨奇、邱曉萍、林孟嚴等人一樣」
等語,且邱曉萍、林孟嚴均因氰酸鉀中毒死亡,亦據法醫師古清正證明屬實,並有相
驗屍體證明書在卷足憑,即上訴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亦供承以氰酸鉀毒死何昕玲不虛
,由此足證法醫師毛禮庭出具之死亡證明書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取。又何沛璁之死
亡診斷書,雖記載死亡原因為「窒息」、「呼吸道阻塞」,但經相驗之檢驗員郭傑在
原審證稱:「何沛璁係服食氰酸鉀後引起呼吸道阻塞而窒息死亡」無訛。又被害人潘
清秀之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原因為「顱內出血」、「腦挫傷」及「意外摔倒致死
」,此亦經法醫師黃玉漢於原審證稱:「潘清秀係服食氰酸鉀後,騎腳踏車摔倒,導
致腦震盪,顱內出血死亡,且其屍體有紫色屍斑,是中毒症狀」云云。又王淑菁死亡
診斷書所記:「呼吸系統痳痺」、「疑似流行性腦脊膜炎」與林孟嚴死亡診斷書記載
「左頭部腫脹五×五公分」、「腦挫傷」等情,但據法醫師古清正在原審證稱:「王
淑菁是服食氰酸鉀後,導致呼吸系統痳痺死亡」、「林孟嚴是服食氰酸鉀後頭暈,騎
腳踏車摔倒,致左頭部腫脹,腦挫傷」云云。據證人簡茂雄醫師於原審證稱:「何昕
玲送醫後,因嘔吐、昏睡,經急救打強心針輸送氧氣後,即囑轉院,是氰酸鉀中毒之
症狀沒錯」等語,足證上開被害人等受傷而致死亡,均係服食氰酸鉀所引起,至臻明
確。上訴人之精神狀態,僅患有精神官能症性障礙及憂鬱症,尚未達精神耗弱之程度
,經原審函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詳細檢驗鑑定,有該醫
院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77)成附醫精神字第○四七八號函附卷足證,為其所
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嗣後翻異前供,否認以氰酸鉀毒殺何昕玲等人,
無非推卸刑責飾詞,為不足採。至於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中和醫院)
解剖王淑菁之報告書及該醫院七十六年八月十五日(76)高醫附秘字第一五九九號
函所載內容,均不能為上訴人有利之證明,又上訴人曾向東昇藥房購買氰酸鉀二次,
第一次二包,第二次五包,每包四粒,已據其在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指
認係向該藥房負責人蔣勝雄購買無訛,蔣勝雄所為不實之供述,殊不足信。查上訴人
自六十二年間罹患子宮瘤,在屏東縣恆春鎮高外科醫院施行子宮切除手術後,脾氣暴
燥,動輒罵人,固經上訴人丈夫陳居清及其母黃金貴供述在卷,但在上訴人鑑定以前
,上訴人曾赴屏東市養安精神醫院診治,並未發現精神異常,亦無精神分裂與幻想症
,其作子宮切除手術後,亦僅情緒不穩,頭痛等小毛病,精神狀況還好,均經該醫院
院長陳鵬飛、高東輝分別證述在卷,且依其犯罪情節,並非出於偶發衝動或精神混亂
,是上訴人所謂犯罪時精神障礙之辯解,不足採取,均在理由中詳加指駁並說明。核
上訴人所為其毒殺何昕玲、何沛璁、王淑菁、林孟嚴、潘清秀、邱曉萍、林霈芸等七
人,均已死亡,應成立殺人罪,其毒殺何欣蓓、林雨奇未死,則犯殺人未遂罪,先後
九次犯行,反覆實施,所犯又屬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應
依連續犯諭以情節較重之殺人既遂一罪,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援引刑法第五
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論
上訴人以連續殺人罪,並審酌上訴人自怨身體官能欠缺,進而嫉妒親朋美滿生活,萌
生殺害他人子女,動機邪惡,且連續以劇烈藥毒殺親友或鄰居七名孩童死亡、二名急
救得宜未死,手段兇殘,案發後,猶設詞誣指蔡家輝以金錢僱用林金洪下毒,足見其
毫無懺悔之意,且本案未偵破前,被害學童死因不明,造成枋寮地區人心惶惶,戕害
多條幼童生命,造成之危害甚鉅,罪無可逭,應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仍量處死刑並
依法褫奪公權終身,用昭E戒以維治安。扣案之內裝氰酸鉀粉末黃白色膠囊一小包、
外標ZYIDRIC名稱之瓶裝氰酸鉀一瓶及塑膠袋裝塊狀氰酸鉀伍包,係上訴人所
有,為供犯罪所用及供犯罪預備之物,沒收之。又上訴人係犯殺人罪二次以上,依中
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不予減刑,並附說明,原判決經核
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所指摘各節,關於上訴人之精神狀態是否應再送鑑定?乃事
實審法院得本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審依成大醫院報據上訴人之母及其子報告所稱:「
上訴人一家三口組成獨立居住之小家庭,平時買菜、作飯和鄰居或親友來往,如同一
般家庭主婦,並無其他精神病症狀」等語,並詳細檢驗、鑑定、連續三次觀察分析(
中略),診斷結果:「(一)上訴人自幼缺乏父愛,環境艱苦,未受教育,婚後丈夫
又好賭有外遇,夫妻感情不和,產後不久又作子宮切除,頻頻受挫,因此內心愁苦憤
怨,數度意圖飲農藥自殺,患有精神官能症性障礙及憂鬱症,但未達精神耗弱之程度
。(二)上訴人無癲矷B慢性精神分裂病或記憶喪失之明顯過去病史,而且犯案行為
並非出於偶發衝動或精神混亂之狀態。」並審酌為上訴人診治之養安精神醫院院長陳
鵬飛證稱:「上訴人於七十二年、七十三年間,曾到其醫院求診,原係過敏性鼻炎及
失眠症,主要係因長久感冒引起鼻炎、鼻塞、流鼻水、頭痛、頭暈引起失眠、惡夢、
精神焦慮緊張、記憶力減退、情緒不安定、暴燥、亂想等症狀,當時並未發現精神異
常,無精神分裂症,亦無幻想症」云云,及為上訴人作子宮切除術之高外科醫院院長
高東輝證述:「上訴人於六十三年間在醫院開刀後,七十四年曾找渠看病多次,均為
頭痛等小毛病,只是情緒不穩,精神狀況還好」各等語,相互參證,認定上訴人行為
時並未達精神耗弱之程度,此項綜合多項證據所為事實之判斷既已調查明瞭,非可認
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背法令。又上開陳鵬飛院長在七十六年一月
六日於第一審所稱:應將上訴人精神狀況送醫鑑定一節,原審已於七十七年十月間將
上訴人送成大醫院鑑定,得有結果有如上述,此種情形,自非對上訴人有利之證據置
若罔聞。又所指被害人何昕玲係摔死,王淑菁經中和醫院解剖結果未說明有氰酸鉀中
毒現象,與上訴人及蔣勝雄均否認有買或賣氰酸鉀之行為,皆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證
據,原判決理由二已敘列翔實,殊難指有違法。本件被害學童係個別相繼死亡,並非
集體同時發生死亡,該地區民眾及其家人,均未有相類似病變,是當地有無空氣污染
、水污染或食物中毒等情,顯與本案發生之原因無關,此項欠缺必要性之證據,原審
不予調查,亦非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至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乃客觀存在之法
則,並非當事人主觀之推測,按上訴人毒殺均為親友或鄰居之幼童,又本案中毒之學
童亦有急救得宜倖免一死者,其毒發時間,核與服毒份量、被害人當時健康、飲食狀
況等均有關係,本件原判決依上訴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與其他諸證據認定上訴人
有毒殺邱曉萍之犯行,上訴人徒以主觀之說詞,謂其不可能毒殺親姪女,且邱曉萍亦
不可能服毒後經四小時相安無事,泛言原判決採證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尤不足
取,從而上訴意旨,憑上各點任意指摘原判決認事採證違法,均洵無理由,其上訴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3973

台灣有44名 判決死刑確定.但沒執行槍決的名單.黃春棋(超過12年).陳憶隆.張人堡.

閉一隻眼.

台灣有44名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槍決者



1.黃春棋 2000/4/27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1995/8/29


2.陳憶隆 2000/4/27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1995/8/29


3.張人堡 2004/11/11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 涉及士林箱屍命案(殺死同居女友)、嘉義殺害母親同居人案、及新竹83歲老婦強盜姦殺案。 


4.張嘉瑤   高雄女講師命案,嫌犯因缺錢花用侵入女友前室友住處,強盜並強姦被害人後虐殺致死。 



5.鄭武松 2005/2/24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84號 懷疑仍同居的前妻與工頭有染,闖入妻子任職的工廠將兩人殺害。 2002/11/9


6.王俊欽 2005/?/?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34號 假釋後缺錢花用,連續搶刼計程車,強盜性侵害女運將多人,並殺害棄屍1人。被判死刑確定之後,聲請釋憲不被受理。 2003/6/18


7.劉華崑   台南新化母子命案,闖入被害人住處刼財,勒頸掩鼻將母親窒息而死後再弔死其6歲兒子。 


8.張胞輝 2005/6/2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 潛入台東老退伍軍人應德標及其同居人劉范秀花住處想偷東西,由偷轉搶,朝兩名被害人頭部猛砍致死。 2003/2/16


9.連佐銘 2005/6/30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 預謀灌醉其國中同學後先殺害棄屍,再向被害人家中勒索一百萬美元。 2001/9/20


10.戴文慶 2005/8/18  因殺人案服刑期間返家探親,性侵兩名女計程車司機並殺害1人。 2002/5


11.方金義 2005/12/22  因連續強盜強姦多名舞女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再強盜強姦1名舞女並殺害支解棄屍。 1994/4/13


12.蕭新財 2005/12/29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 持槍射殺臨檢員警,造成1死1傷。 2000/9/1


13.曾思儒 2006/2/15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 台北縣立金山高中(今新北市立金山高中)教師,潛入女同事住處強盜殺人。 2002/10/25


14.鄭性澤 2006/5/25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 於台中縣豐原市(今台中市豐原區)十三姨KTV鬧事,持槍朝前往處理之警員頭、胸部近距離射擊3槍致死。 2002/1/5


15.楊書帆 2006/5/30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 因分手先砍傷女友在先,其後又持刀至長庚醫院地下街當眾割斷女友喉嚨致死。 2004/10/2


16.洪明聰   台北縣鶯歌鎮(今新北市鶯歌區)縱火案,嫌犯因經常毆妻,遭妻舅毆打,持汽油至妻之娘家縱火,造成4死5傷。 2003/3/12


17.鄭文通2006/6/15  因失業與妻子吵架負氣離家後,返家殺死妻子與5歲兒子。 2003/2/24


18.吳慶陸   台中老夫婦命案主嫌,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以兇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被判死刑確定之後,表示不同意聲請釋憲。 


19.呂文昇   台中老夫婦命案共犯,因缺錢至舊識老夫婦家中強盜,以兇殘手法砍殺二人各數十刀致死。 


20.黃賢正 2006/9/21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 曾犯殺妻案,假釋出獄後,又連續殺害債主及女友。 2005/3/31


21.王秀昉   因吵架以棍棒毆打鄰居女性,且不顧三歲稚女在旁央求,反而將母女二人都毆打致死。 


22.施智元 2007/8/2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 受僱之黑道職業殺手,將欲殺害對象徐新生槍殺後,還朝向其旁邊之小弟黃榆峰繼續開槍造成2死1傷。 2003/11/24


23.陳金火 2007/9/6  性侵殺害女保險員後,肢解棄屍。 2003/12/7


24.廣德強2007/9/6  同上。 2003/12/7


25.戴德穎 2008/9/18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82號 不滿女友與其分手,亂刀砍死女友父親並重傷母親。 2006/10/11


26.劉榮三 2009/2/26  性侵檳榔西施後,將其擊昏潑汽油焚燒並重擊其頭部致死。 2001/1/6


27.林金德 2009/3/13  懷疑女友另結新歡,趁女友前往其弟住處時縱火,燒死屋內3名幼童。 2002/7/11


28..王柏英 2009/3/13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 台北縣汐止市(今新北市汐止區)殺警奪槍案,因計畫搶銀行與其兄,共同砍殺巡邏員警致1死1重傷。 2005/4/10


29.王鴻偉 2009/5/14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 追女遭拒而由愛生恨,在其上學途中以車撞倒後,拿刀砍殺176刀致死,脖子幾遭砍斷。 2000/9/26


30.陳文魁 2009/6/11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65號 不滿里長介入其與警官之債務糾紛,率手下闖入其服務處開槍,造成2死3傷。 2000/7/2


31.沈鴻霖 2009/6/25  與友人合力性侵2名女工後殺人滅口。 1989/9/15


32.陳錫卿 2009/7/23  甫假釋出獄即以徵家教名義拐騙女大學生至住處性侵後殺害。 1993/12/22


33.劉炎國 2009/8/6  闖入民宅強盜,殺害在場的休假員警及反抗婦人。 1997/6


34.廖敏貴 2009/8/20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758號 夥同女友殺害女友的前公婆。 2008/1/14


35.唐霖億 2009/08/27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06號 殺害同學母親後洗劫財物。 2008/05/05


36.沈岐武 2010/09/16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 賭債糾紛,槍殺友人致2死1傷。 2007/12/26


37.蕭仁俊 2010/09/2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5845號 侵入律師事務所強盜殺人。 1996/01/09


38.廖家麟 2010/09/2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45號 同上。 1996/01/09


39.鄧國樑 2010/10/07[13]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50號 殺害債主母子兩人並棄屍溪中。 2009/07/01


40.陳瑞欽 2011/02/1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為詐領保險金,殺害兩任妻子與三個兒子,性侵殺害現任女友。 2003/05/11


41.徐偉展 2011/3/17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 多次以駕駛計程車,趁機性侵、殺害女乘客。 1996/10/10


42.歐陽榕 2011/3/31[16]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 殺人勒贖女友人,並分屍丟棄。 2003/04/21


43.李嘉軒 2011/4/20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台中耕讀園槍擊案,造成3死2傷,逃亡期間另犯擄人勒贖案。 2004/11/27


44.紀俊毅 2011/4/20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同上。 2004/11/27


43.郭俊偉 2011/05/12性侵、殺害偶遇女子,並把路過撞見的農夫滅口。 2000/06/24


44.謝志宏 2011/05/12 同上。 2000/06/24



楊可暄[原名楊佩芬]唆同男友廖敏貴-.殘殺前公婆(潘金田.潘劉月珠)-前夫(潘登豐)晚歸留一命.高縣湖內鄉-媳婦謀財害命案.


        楊可暄為奪回幼女親權,並覬覦潘姓前夫的家產,竟夥同其同居人廖敏貴於今年初在高雄縣湖內鄉謀殺其前公婆2人,並打算再殺掉潘某,幸好潘外出工作逃過毒手。


        高雄地院17日依強盜而故意殺人等罪判處動手殺人的廖某死刑,楊女處無期徒刑。 審判長陳菁指出,廖敏貴跟潘姓一家三口無任何冤仇,竟為討楊可暄歡心及因缺錢花用,即狠心殺死潘某的父母親,還預備殺死潘某,殺人手法兇殘,且事後還返回潘家吃餐點,態度冷血、天理難容,因此判處廖某死刑。 


另同案共犯楊可暄,審判長則指出,楊女曾是潘家媳婦,竟不思孝道美德及往日夫妻情感,與廖敏貴共謀殺害其公婆,但念她年輕涉世未深及未下手,且坦承犯行,因而判處她無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21歲的楊可暄(台北市人),於93間透過交友方式結識潘登豐,並進而交往結婚。 楊女婚後並隨潘夫搬回民風純樸的高雄縣湖內鄉,與其公婆潘金田、潘劉月珠同住,並於隔年產下1女孩。 不料楊女因無法適應環境,更時與婆婆爭吵,加以潘夫又無法排解,楊、潘2人即於96年10月以離婚收場,但其女兒仍留在湖內鄉居住。 


之後,楊女再認識在桃園工作的廖敏貴(29歲,台北縣人),並租屋同居,但因楊女思及潘姓幼女,欲想帶回撫養,卻遭其前夫潘某家人反對,楊、廖2人就共謀帶回潘女,並竊取潘家錢財及強盜房地,而著手計劃殺死潘某及其父母。 


97年1月14日凌晨,楊、廖2人就根據事前勘查,駕車到湖內鄉潘家,並見潘某外出上大夜班,家中僅有潘金田與潘劉月珠,即由廖某動手;另楊女則在車上待命。 當時廖某即爬窗戶侵入潘家,並竊取潘劉月珠櫃內現金500元後,在2樓房間以手掐脖子及用枕頭強壓臉部方式,將潘劉月珠悶息致死,再抱起房內睡覺的潘姓小女孩交付楊女。 之後,廖某再度闖入潘家,並竊取潘金田褲子內現金1000元後,另持1把水果刀,將潘金田刺殺傷重死亡。 後來楊、廖2人原本打算再殺死潘某,以便奪取其房地變賣,但因廖某整晚未睡,又久候未見潘某返家疲憊,2人決定作罷逃離,潘某得以逃過死劫!案經雄檢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及高雄縣警局循線查出.


檢警發現.楊廖為搶女童早就遇謀殺人.兩人自台北南下時就備好刀子.甚至在台南住了一星期的旅館.並回高雄湖內觀查潘家作息.其間也討論如何犯案.


行兇時,還狠心將整把刀從喉嚨貫穿死者潘金田的脊椎,「是極少見的兇殘手法」兩人行兇時因廖鑰匙掉落屋中,因此在與楊女帶著女兒逃離現場不久,又駕車折返取回鑰匙。


廖敏貴到案時神情漠然,提及連續殺害兩名被害人的過程,他語氣冷淡表示:「我就是想一不做、二不休」,並供稱當天凌晨他從未上鎖的窗戶潛入潘宅後,先到女童與阿嬤潘劉月珠(五十九歲)的房內欲抱走女童,女童阿嬤驚醒遭他勒死。
隨後廖敏貴把三歲女童抱回屋外的車上給楊可暄,接著再持刀到主臥室朝女童阿公潘金田(六十三歲)喉頭猛刺一刀,幾乎貫穿頸部。
 
廖敏貴供稱,當時以為潘金田已經斷氣,沒想到對方竟還起身掙扎一下才倒地不起,「把我嚇了一大跳!」殺死兩人後,因潘登豐上班未歸,兩嫌還先去買麥當勞,帶著女童回到凶宅客廳邊吃邊等,直到天亮怕被鄰居發現才離去


行兇後還吃麥當勞


        2008年一月十四日凌晨,兩人開車南下三度潛入潘家。第一次楊女坐在車上等,由廖敏貴潛入潘家,掐死她婆婆潘劉月珠,搶走五百元現金並抱走楊的幼女,接著兩人開車到便利商店買食物。吃完後又二度潛入潘家,再由廖單獨入房間,持水果刀刺死楊女公公潘金田,並搶走公公身上的一千元。
殺完兩個人後,廖、楊若無其事開車載著幼女,拿著搶來的現金到麥當勞,外帶速食餐點回潘家,邊吃邊等前夫潘登豐返家,企圖連他一起滅口謀奪潘家財產,並取得女兒監護權,兩人還打算先打昏潘登豐,再用水果刀一刀一刀


楊可暄殺公婆事件簿


2004/12
楊可暄與潘登豐結婚,後來產下1女
2007/10/05
楊女與潘登豐離婚後,跟新男友廖敏貴同居
2008/01/14
楊女與廖敏貴殺害前夫的父母,並抱走女兒
2008/09/05
高雄地院分別判楊女無期徒刑、廖男死刑
2009/08/20
最高法院維持一審刑度,全案確定
※資料來源:判決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4758號
上 訴 人 楊可暄
      
廖敏貴          
...........


審酌廖敏貴正值青壯之年,不思憑己力正當賺錢謀生,其與潘金田、潘劉月珠均不認識,亦無何冤仇,竟為討楊可暄歡心(抱走潘○○)及奪取潘家財物,與楊可
暄共謀殺害潘金田等人,數度侵入潘宅下手強盜及殺人,殺人手
法兇殘,殺人後尚返回在宅食用麥當勞餐點,態度冷血,膽大妄
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重大,且犯後否認強盜犯行,
未見悔意,顯人性泯滅,天理難容,罪無可逭等一切情狀,就所
犯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量處死刑,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就
共同殺人部分,量處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定其執行
刑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另審酌楊可暄為潘登豐之前妻,曾為
潘金田、潘劉月珠之媳婦,不思孝道美德及往日夫妻情感,竟為
奪取幼女及貪圖潘家財產,而欲趕盡殺絕,與廖敏貴共謀強盜殺
人等犯行,惡性亦重,惟念其行為時年僅二十一歲,涉世未深,
復身為人母,思女情切,一時衝動,誤觸刑責而罹重典,且其僅
參與謀議,未下手殺人等一切情狀,就強盜而故意殺人罪部分量
處無期徒刑,依法褫奪公權終身。


高縣湖內鄉媳婦謀財害命案---楊可暄 [原名楊佩芬]唆同男友廖敏貴-.殘殺前公婆(潘金田.潘劉月珠)-前夫(潘登豐)晚歸幸留一命.


2012年1月13日 星期五

楊可暄[原名楊佩芬]-離婚媳婦結交男友(廖敏貴)殺前公婆.遇到蛇蠍惡女.悲慘的家庭.(youtube影片)



楊可暄-離婚媳婦.共謀殺前公婆.       (蘋果日報)


楊可暄[原名楊佩芬].


http://www.ctitv.com.tw/newchina_video_c130v6667.html      中天新聞(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MnislxMMF8           youtobe



       


震驚社會的高縣湖內鄉公婆遭前媳婦殺害命案,警方於昨天凌晨逮捕兩名兇嫌,被帶走的三歲女童也被平安尋獲。涉案的前媳婦楊可暄(原名楊佩芬)向男友廖敏貴謊稱,因為女兒遭虐待,要他「救出」愛女,遂趁夜潛入預謀殺害熟睡兩老;先動手勒斃老婦潘劉月珠,再持刀貫穿其夫潘金田的喉嚨,檢警訊後將兩人依殺人罪聲請羈押。


 警方表示,楊可暄(二十二歲,台北市人)離婚後,透過電話交友認識廖敏貴(三十歲,台北縣人),楊與前夫離婚時原本自願放棄女兒監護權,但卻改變心意,於是向男友謊稱女兒遭公婆潘金田(六十三歲)、潘劉月珠(五十九歲)虐待,要他幫忙「救出」愛女。
檢警發現,楊廖為搶走女童早就預謀殺人,兩人自台北南下時就備好刀子,甚至在台南住了一星期的旅館,並回高雄縣湖內觀察潘家作息,其間也多次討論如何犯案。
行兇時,還狠心將整把刀從喉嚨貫穿死者潘金田的脊椎,「是極少見的兇殘手法」兩人行兇時因廖鑰匙掉落屋中,因此在與楊女帶著女兒逃離現場不久,又駕車折返取回鑰匙。
兩人犯案後帶著三歲女童在台北縣、桃園縣等處藏匿,因經濟情況不佳,身分未曝光的廖男曾多次向不知情的親友請求資助,因四處碰壁,兩人將代步轎車以報廢車輛名義出售換得數千元跑路費。


在藏匿十三天後,昨天凌晨,警方鎖定兩人在台中市漢口路一家網咖上網,立即前往將兩人逮捕,楊女昨被警方帶回警局時不停啜泣。
高縣湖內分局局長李沐汕表示,廖、楊兩人逃亡過程中仍對女童照顧有加,兩人落網時也相當鎮定,女童遭警發現時神情、情緒正常,疑似是在睡夢中遭帶走,對阿公阿嬤遭殺害並不知情。




 


南方朔(王杏慶):馬是「恐懼販子」(Fear Monger)*缺乏核心價值的領導人.




南方朔:這次大選我為何挺蔡不挺馬

NewTalk 新頭殼           2012年1月12日





新頭殼newtalk 2012.01.12 林朝億/台北報導


        筆名南方朔的名政論家王杏慶,在昨(11)日「新新聞」雜誌發表「這次大選我為何挺蔡不挺馬」一文,他不僅首次公開揭露自己長期的政治傾向為「偏藍的改革派」,還批評馬英九是「恐懼販子」。他文中最後強調,「台灣該轉型而未轉型,已蹉跎了四年,不容再蹉跎下去。而要不蹉跎,就請從大選的改變開始!」


曾被戲稱為馬英九的「大哥哥」的南方朔,去年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表示,「他(指馬英九)很小的時候,我就認識他,這點我承認,過去也有種種關係,可是我和很多人也都認識,我和陳水扁還是好朋友,因此我和馬英九很早就認識,沒錯,但說有多熟?也不要亂拉關係,沒有多熟」。


不過,南方朔還是於2007年7月5日,國民黨還在野時,受邀於國民黨中常會發表「從positive no到positive現狀-對國民黨的危諍之言」演講。


昨日,他在文中罕見的公開自己的政治態度說,「長期以來,在政治傾向上我都是偏藍的改革派,但經過國民黨執政四年,我的失望愈來愈大。因此這次大選我挺蔡不挺馬,我有一段變化心路歷程,可以提供給台灣的知識分子們參考」。


他批評馬英九成了「恐懼販子」。「近年來台灣有許多重大政策,我都不能同意。就以九二共識而言,任何人都知道北京說的九二共識和馬團隊說的九二共識完全不一樣,因此馬用九二共識來嚇唬台灣人民,乃是一種非常不道德也不應該的態度。」


「馬政府有個伎倆,那就是用中共來嚇台灣人,用台獨來嚇北京,他就可以撿到便宜。但據我所知,北京對此已有了警覺。如果蔡英文當選,北京真的會對台灣怎麼樣?我敢肯定地說北京會有點頭痛,但肯定不會怎麼樣。北京已有心理準備來和民進黨政府重建關係,重新爭取台灣的民心認同。馬團隊用北京嚇台灣人民,這也是在挑撥北京和台灣人民那不存在的仇恨。我不相信,台灣老百姓也不要相信。」


對於馬英九是「缺乏核心價值的領導人」,南方朔文中指出,「問題在於馬的確不是個對社會有深切關懷、對知識有博雅認知的領導人。他祇是懂得在既有結構中鑽縫隙搞點小權謀的普通靈巧型政治人物。他缺乏一個政治領導人最重要的核心價值。」


「他由於缺乏核心價值,當然對事務就不可能有自主的判斷標準,在過去四年裡,早期的二線總統論、八八風災救得亂七八糟,再到國光石化喊停、恐龍法官提名為大法官,再到他最先反對老農年金最後卻又大幅加碼這些事件,已可看出他自己缺乏核心價值判斷準則,因而擺來擺去的風向雞特性。人們認為他看報治國,這其實沒有誣賴」。


對馬政權高舉的ECFA政績,南方朔說,他「從頭就反對,還被打手政客委員指名謾罵。我不反對兩岸的經貿交往,但兩岸經貿交往的同時,台灣本身一定要有自主的產業政策。」


他以韓國跟中國貿易為例說,「南韓的汽車等都已成了世界頂級企業。但與李明博同時上任的馬政府在自主發展上毫無成績,台灣過度仰賴大陸市場,已擴大台灣的空洞化,就業條件、工作機會加速減少。馬政府的經貿數字是以台灣人民利益的損失為條件。」


他認為,「台灣需要經濟的轉型變化,但根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Douglass
North)的說法,轉型變化需要極強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那是一種高度的知識整合與企圖心,馬政府在這方面可算零分。馬政府如果再連任四年,目前的情況祇會更加惡化。前兩年高希均教授寫過一篇文章〈無能更甚於貪腐〉,今日思之,覺得他真有遠見,無虧遠見雜誌之名」。


南方朔表示,「一個堂堂元首要談的應該是國家及人民的願景,而馬團隊談來談去就是扁案及影射,要不然就是用北京來嚇唬台灣人民,堂堂領導人而成了『恐懼販子』(Fear Monger),人們怎麼可能同意?」


他說,「因此,台灣該轉型而未轉型,已蹉跎了四年,不容再蹉跎下去。而要不蹉跎,就請從大選的改變開始!」



2012年1月12日 星期四

潘明秀-關16年後假釋*連殺人都有堂皇的理由.連續殺害丈夫、情夫.是外遇殺人強酸毀屍.還是捏造家暴殺人?昔日影片.


         潘明秀

台灣第一案---黑寡婦潘明秀


http://www.ctitv.com.tw/newchina_video_c130v5446.html    中天新聞---台灣大搜索


84年10月份汽車銷售員徐忠志的屍體,被發現遭強酸腐蝕痕跡、81年男子周儉,莫名失蹤三年之後,在太太老家的甘庶園,被挖了出來。相隔三年的兩具屍體,有了連結,關鍵就在肢障女子潘明秀身上。靠著刻章維生的潘明秀,說話輕聲細語,兩起命案、兩具男屍,其實都是潘明秀的感情註記。



潘明秀獲假釋出獄


TVBS – 2012年1月13日 連殺丈夫、情夫 潘明秀關16年後假釋

 

潘明秀


        17年前,已婚的潘明秀,不滿丈夫酗酒,對她長期家暴,後來潘明秀外遇,更夥同情夫將丈夫周儉勒死,再潑強酸毀屍,後來潘明秀又另結新歡,再用相同模式將舊愛殺死,當時這起謀殺親夫,再殺情夫的案件震驚台灣社會,潘明秀因此被判處死刑,後來改判無期徒刑,在監獄度過漫長的16年,在年前獲得假釋出獄的她,計畫要申請販售彩券養活自己,迎接新生。








民國84年登山客在外雙溪山區,發現一具被強酸潑灑的男性焦屍,他是潘明秀的情夫徐志忠,潘明秀殺了情夫,也謀殺親夫的事件才因此曝光,殺死丈夫的潘明秀,當年27歲,一頭長髮,有著一雙水汪汪的大眼睛,對人客氣,長相清秀,被丈夫毆打家暴,讓人對她的處境心疼,產生想要保護她的念頭,小他5歲的徐志忠,因此愛上了她。


前士林三組偵查員郝文琳(2006.12.26):「她很會講話,很容易和人家對話。」


潘明秀18歲嫁人,結婚快10年,原本潘明秀也想好聚好散,但丈夫一開口就要500萬,否則不離婚,一般女人被打可以逃,但潘明秀說她被困在輪椅上,先默默忍受丈夫的拳腳相向,最後內心憤怒化為仇恨力量,和情夫徐志忠兩人聯手勒死丈夫,再埋到高雄老家後院。


3年後,徐志忠入伍當兵,但此時,潘明秀已經結識第二位男友鄭連金,不滿徐志忠常常威脅,要把殺害周儉的事情抖出來,甚至還把鄭連金的妻子潑硫酸毀容,為了報復,潘明秀夥同新歡和弟弟,再用同樣的手法殺了舊愛。


手法激烈,震驚社會,一二審都被判死刑,最後才改判無期徒刑在監獄裡度過漫長的16年,日前獲得假釋出獄。桃園女子監獄人員(2006.12.26):「(潘明秀)心情上都能夠,把一切依託在主的手上。」



從家暴的受害者成為加害人,潘明秀在獄中每回想起,都相當後悔,如今有機會重獲新生,她相當珍惜,也希望外界能夠給她重新開始的機會。


  潘明秀假釋後照片


網友問說:那到底要殺幾個人才能判死刑啊?


台灣大搜索20100808 1


 



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一位律師離去前的最後告白 .........張冀明



張冀明是個法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曾面對台灣司法打了二十五年的官司。如今,他選擇遠走轉戰北京,下面是他離去前的最後告白。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shane/article?mid=1605&prev=1606&next=1603&l=a&fid=1


 



張冀明,台灣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前合夥訴訟律師。2006六年至今,他連續獲得「亞洲律師」(Chambers Asia)和「亞太法律服務評鑑—前五百家事務所」Asia Pacific Legal 500選為傑出律師,職業生涯戰功彪炳。


成立於 1893 年的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全球擁有三十二間分所、律師人數超過兩千五百人的組織,是目前全球最大、分所據點最多的法律事務所之一。眾達在亞洲地區,包含中國北京、上海兩間分所、香港分所、東京分所和新加坡分所,總計共擁有超過兩百名律師提供服務。台北分所,是眾達在亞洲區設立的第三間分所,成立於1990年。目前眾達有高達三十多位的律師於台北分所服務。


 



從他的身上,能找到著一次又一次次的勝訴紀錄:法商馬特拉公司控告台北市政府案,在他手上反敗為勝,拿下二十億元賠償。湯秀璸控告醫生丈夫殺人未遂案,在他接手後拿下高額和解金。威盛商業間諜案、太電案,他都沒錯過。


 



張冀明曾在股東會經營權大戰裡,關門跳上桌子,舌戰對方的律師團。當面對上門搜索的檢調人員,他也不假辭色。在他職業生涯裡,還曾三次在開庭時當庭質疑法官有既定立場,審判不公,當場離席抗議,三次卻都勝訴。他將自己的角色,定義為是帶著當事人度過種種司法亂象,守護當事人利益的「在野法曹」。


2011年十二月,張冀明退出台北市律師公會。在沒有律師公會會員的資格後,他將從此不能再代表任何人在台北進行訴訟。他高掛起穿了二十五年歲月的律師袍,遠走北京去發展新事業。在離開台北前,他寫下了《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一書,陳述他見過的司法黑幕。


「司法真相是什麼,就是法官會收錢,檢察官也會軟弱,所有的人都會軟弱啦,收錢只是其中一部分,」張冀明說。法庭上發生的種種怪象,讓他不想再走訴訟這條路。「正義只是一種理想,它不是現實就存在的。」張冀明對此趕到無奈。


他長於訴訟,但當自己投資的錢被朋友虧空,他都不想上法庭討回公道。因為他知道,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


張冀明在眾達上班的最後一天,在收拾一空的辦公室裡接受了《商業周刊》採訪,談他遇到的司法怪象。


 



怪象一:拿公家錢竟不算貪污


張冀明指出,法律制度有不少漏洞,解釋一變,犯法的定義也跟著變。以公務員貪污為例,一般觀念裡,只要能證明公務員明知是公家的錢,卻收進私人的口袋,就算貪污。但在特別費案中,竟有人提出「大水庫理論」,認為鈔票是不記名的,即使先放進私人口袋,只要後來又掏出來,用於公務,只要來源是特別費,收支相抵,就不能算是貪污,這種說法竟得到法官採納。貪污認定都可以這麼有「彈性」,更別談其他的罪,要鑽法律漏洞,更是容易。


所謂「大水庫理論」,依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之主張,是指金錢的本質「無記名的」,無法特定,無法具體指出「那一張鈔票是特別費,那一張不是」。因此,對於非實報實銷型的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即可,無須具體單據或發票者),如果有收入、支出相符的情形,就應認為是符合特別費之支出。


 



怪象二:檢察官任意選擇證據


檢察官為追求個人表現,在重大案件中濫訴,是司法制度中另一怪象。張冀明曾遇過檢察官傳訊當事人時,一開口就要求被告測謊,但如果當事人通過測謊,檢察官卻不再傳訊,認為測謊沒有證據力,也不再蒐集更多證據,就直接將對方起訴。最後,那位檢察官得到了國家的傑出獎章,當事人也獲判無罪,律師也拿到了他的律師費,唯一受到損害的,是被告的人權和金錢。


張冀明在書稿中指出,他曾聽過有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直接和當事人要錢,甚至還有檢察官的訴狀完全抄襲原告的訴狀,引用證據也充滿錯誤,但仍起訴。「很不公平的是,檢察官起訴,七十%、八十%,都是要判刑的,」如果是一般人自己提起自訴,被告被判刑的機率只有十%到二十%。


 



怪象三:非法搜索還要求簽名


張冀明曾遇過調查單位沒有合法的搜索票,就進行搜索,或是搜索票上註明搜索A地點,調查單位卻到B地點搜索,對一般人進行非法搜索,最後再要求對方簽名;有了這個簽名,就能夠把非法搜索合法化。


 



怪象四:不收錢法官未必公正


在法庭上,法官憑自由心證,判斷該採信哪些證據,但是,即使是不收錢的法官、檢察官,也可能因為其他行政機關等壓力,影響判決。張冀明表示,像檢察官面對調查局等其他行政機關移送案,容易有辦案壓力,不起訴,可能會被視為辦案不力。若法官、檢察官長年合作辦案,也可能因為檢察官抓住法官的辦案口味,法官一開始就先入為主接受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認定被告有罪。


張冀明就遇過,他代表某公司和政府機關打官司,一開始法院都願意調查事件真相,要求政府機關提出證據,沒想到,當最後調查出新證據,發現在這個政府單位監管下,竟有二億九千萬元資金流向不明,該行政機關突然變得不願意配合調查,法官也刻意忽略新證據,用「與本案無關」為理由,迅速結案。


 


在張冀明眼中,司法是一隻變形蟲,不只法條的解釋會變,調查人員的執法方式會變,法官審判的風格也會變,連律師在壓力下,也可能會變形,無法盡到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義務。


最近幾年,張冀明遇到的一個案例,正可以說明司法怪象,如何影響判決結果。2004年,張冀明接到一宗保險理賠官司的委託,委託人原本為海外工廠保了高額產險,工廠發生事故後,委託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保險公司卻以不合合約規定為由,拒絕理賠。


張冀明接手時,委託人一審敗訴,判決書內容多是抄襲控方律師遞出的狀子,對方律師把訴訟的焦點放在鑑定報告上。張冀明飛到當地蒐證,訪談相關人之後發現,負責出鑑定報告的公司,雖然是由投保人指定,但在出具報告前,保險公司竟然有辦法讓鑑定公司更換鑑定人員,修改報告內容。而且鑑定公司在出具報告前,竟先跟保險公司開會,告知報告內容。這個關鍵證據,讓張冀明二審獲勝。


 



但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張冀明卻遇到他執業二十多年來沒碰過的事。最高法院採法律審,意思是只審理判決過程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會再重新調查事實內容,並且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為理由,不開庭,也不公布承審法官的名字。


因為不開庭,張冀明只能透過申請閱卷,得知法官的裁決和對方的訴狀內容,但他申請六次閱卷,六次都沒獲准,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案,我們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


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情,更無法辯護,張冀明說,「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以來,從沒遇過的事。」



沒多久,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法院重審,第一次法院仍判張冀明勝訴。沒想到,再送回最高法院重審時,最高法院不但退回,更越過不重新調查事實的權限,直指部分鑑定報告內容不可採信,要求下級法院重審。這一次,二審法院順應最高法院意見,張冀明敗訴。


張冀明收到判決書時,才突然發現,判決書上寫明了那位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名字,多年前,張冀明的另一位當事人告訴過張冀明,他曾送錢賄賂這位法官。「當兩邊都是市井小民互告才有正義,若碰到財大氣粗的人,正義就很難,」張冀明嘆息,「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不要隨便打官司,你的法官不會永遠是好法官。」張冀明指出,司法界仍然有不少清廉認真的好法官,但只要碰到一個壞法官,就可能扭轉你的官司結果。「如果非打官司不可,你一定要用心,」握有證據、看懂法條,這些都還不夠,你更要看懂法庭上的人性百態,才能有機會全身而退…


因為「品操疑慮」遭列管計有*檢察官24名+檢察事務官2人+書記官4人+行政人員13人+法警7人.


 


壞司法官員是誰?大家都知道. 檢舉專線夠多了.問題是沒人理會司法民怨.隨便回覆查無實據其實都唬弄沒查..嗯.行禮如儀一番...



一審地檢署人數最多??計有50名.


曾勇夫:究責法辦.


「品操疑慮」包括貪瀆、私下與當事人接觸或金錢往來、不正常男女關係


「生活違常」包括參加民間互相會而倒會、在同事間挑撥是非、財產故意申報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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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檢察官有操守疑慮 曾勇夫:究責法辦              中央廣播電台    2011-05-17



政府的司法改革有重大斬獲。法務部近期查出有24名檢察官的品德操守出現疑慮而遭到列管,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除行政責任外,如果涉及不法,將移送最高檢依法辦理。


法務部今天(17日)舉行年中記者會,部長曾勇夫表示,今年已辦過22場「司法改革民意座談會」,會中最受民眾關心的議題,就是司法人員的品德操守問題。


曾勇夫指出,經過追查後,目前各級檢察機關裡操守有疑慮的共有51人,檢察官就占了21位,全都會依規定追究其責任。曾勇夫說:『(原音)在二、三審行政人員有1人,一審檢察機關的檢察官有24人、檢察事務官2人、書記官4人、行政人員13人、法警7人,總共51人。被列管的人員,我們分2方面,如果檢察官涉及刑事責任,我們會送到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正己專案小組來處理;行政責任的部分,我們會給予追究、懲處。』


曾勇夫進一步解釋,包括貪瀆、私下與當事人接觸或金錢往來、不正常男女關係等問題,都是所謂「品操疑慮」;另外,像是參加民間互相會而倒會、在同事間挑撥是非、財產故意申報不實等,則是觸犯了「生活違常」的政風規定


不僅如此,問案態度不佳的檢察官也同樣會受到懲處,目前已有7名檢察官因此受到行政處分,最重的還被記過2次。曾勇夫表示,會持續要求檢察官的問案態度要平和誠懇,希望藉此逐步改善檢察機關的「衙門」刻板印象。





壞官.惡官.爛官多嘛官官相衛.而自稱為清官.大多無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