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一位律師離去前的最後告白 .........張冀明



張冀明是個法律事務所的合夥律師,曾面對台灣司法打了二十五年的官司。如今,他選擇遠走轉戰北京,下面是他離去前的最後告白。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shane/article?mid=1605&prev=1606&next=1603&l=a&fid=1


 



張冀明,台灣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前合夥訴訟律師。2006六年至今,他連續獲得「亞洲律師」(Chambers Asia)和「亞太法律服務評鑑—前五百家事務所」Asia Pacific Legal 500選為傑出律師,職業生涯戰功彪炳。


成立於 1893 年的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全球擁有三十二間分所、律師人數超過兩千五百人的組織,是目前全球最大、分所據點最多的法律事務所之一。眾達在亞洲地區,包含中國北京、上海兩間分所、香港分所、東京分所和新加坡分所,總計共擁有超過兩百名律師提供服務。台北分所,是眾達在亞洲區設立的第三間分所,成立於1990年。目前眾達有高達三十多位的律師於台北分所服務。


 



從他的身上,能找到著一次又一次次的勝訴紀錄:法商馬特拉公司控告台北市政府案,在他手上反敗為勝,拿下二十億元賠償。湯秀璸控告醫生丈夫殺人未遂案,在他接手後拿下高額和解金。威盛商業間諜案、太電案,他都沒錯過。


 



張冀明曾在股東會經營權大戰裡,關門跳上桌子,舌戰對方的律師團。當面對上門搜索的檢調人員,他也不假辭色。在他職業生涯裡,還曾三次在開庭時當庭質疑法官有既定立場,審判不公,當場離席抗議,三次卻都勝訴。他將自己的角色,定義為是帶著當事人度過種種司法亂象,守護當事人利益的「在野法曹」。


2011年十二月,張冀明退出台北市律師公會。在沒有律師公會會員的資格後,他將從此不能再代表任何人在台北進行訴訟。他高掛起穿了二十五年歲月的律師袍,遠走北京去發展新事業。在離開台北前,他寫下了《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一書,陳述他見過的司法黑幕。


「司法真相是什麼,就是法官會收錢,檢察官也會軟弱,所有的人都會軟弱啦,收錢只是其中一部分,」張冀明說。法庭上發生的種種怪象,讓他不想再走訴訟這條路。「正義只是一種理想,它不是現實就存在的。」張冀明對此趕到無奈。


他長於訴訟,但當自己投資的錢被朋友虧空,他都不想上法庭討回公道。因為他知道,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


張冀明在眾達上班的最後一天,在收拾一空的辦公室裡接受了《商業周刊》採訪,談他遇到的司法怪象。


 



怪象一:拿公家錢竟不算貪污


張冀明指出,法律制度有不少漏洞,解釋一變,犯法的定義也跟著變。以公務員貪污為例,一般觀念裡,只要能證明公務員明知是公家的錢,卻收進私人的口袋,就算貪污。但在特別費案中,竟有人提出「大水庫理論」,認為鈔票是不記名的,即使先放進私人口袋,只要後來又掏出來,用於公務,只要來源是特別費,收支相抵,就不能算是貪污,這種說法竟得到法官採納。貪污認定都可以這麼有「彈性」,更別談其他的罪,要鑽法律漏洞,更是容易。


所謂「大水庫理論」,依馬英九特別費案中之主張,是指金錢的本質「無記名的」,無法特定,無法具體指出「那一張鈔票是特別費,那一張不是」。因此,對於非實報實銷型的特別費(以領據核銷即可,無須具體單據或發票者),如果有收入、支出相符的情形,就應認為是符合特別費之支出。


 



怪象二:檢察官任意選擇證據


檢察官為追求個人表現,在重大案件中濫訴,是司法制度中另一怪象。張冀明曾遇過檢察官傳訊當事人時,一開口就要求被告測謊,但如果當事人通過測謊,檢察官卻不再傳訊,認為測謊沒有證據力,也不再蒐集更多證據,就直接將對方起訴。最後,那位檢察官得到了國家的傑出獎章,當事人也獲判無罪,律師也拿到了他的律師費,唯一受到損害的,是被告的人權和金錢。


張冀明在書稿中指出,他曾聽過有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直接和當事人要錢,甚至還有檢察官的訴狀完全抄襲原告的訴狀,引用證據也充滿錯誤,但仍起訴。「很不公平的是,檢察官起訴,七十%、八十%,都是要判刑的,」如果是一般人自己提起自訴,被告被判刑的機率只有十%到二十%。


 



怪象三:非法搜索還要求簽名


張冀明曾遇過調查單位沒有合法的搜索票,就進行搜索,或是搜索票上註明搜索A地點,調查單位卻到B地點搜索,對一般人進行非法搜索,最後再要求對方簽名;有了這個簽名,就能夠把非法搜索合法化。


 



怪象四:不收錢法官未必公正


在法庭上,法官憑自由心證,判斷該採信哪些證據,但是,即使是不收錢的法官、檢察官,也可能因為其他行政機關等壓力,影響判決。張冀明表示,像檢察官面對調查局等其他行政機關移送案,容易有辦案壓力,不起訴,可能會被視為辦案不力。若法官、檢察官長年合作辦案,也可能因為檢察官抓住法官的辦案口味,法官一開始就先入為主接受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認定被告有罪。


張冀明就遇過,他代表某公司和政府機關打官司,一開始法院都願意調查事件真相,要求政府機關提出證據,沒想到,當最後調查出新證據,發現在這個政府單位監管下,竟有二億九千萬元資金流向不明,該行政機關突然變得不願意配合調查,法官也刻意忽略新證據,用「與本案無關」為理由,迅速結案。


 


在張冀明眼中,司法是一隻變形蟲,不只法條的解釋會變,調查人員的執法方式會變,法官審判的風格也會變,連律師在壓力下,也可能會變形,無法盡到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義務。


最近幾年,張冀明遇到的一個案例,正可以說明司法怪象,如何影響判決結果。2004年,張冀明接到一宗保險理賠官司的委託,委託人原本為海外工廠保了高額產險,工廠發生事故後,委託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保險公司卻以不合合約規定為由,拒絕理賠。


張冀明接手時,委託人一審敗訴,判決書內容多是抄襲控方律師遞出的狀子,對方律師把訴訟的焦點放在鑑定報告上。張冀明飛到當地蒐證,訪談相關人之後發現,負責出鑑定報告的公司,雖然是由投保人指定,但在出具報告前,保險公司竟然有辦法讓鑑定公司更換鑑定人員,修改報告內容。而且鑑定公司在出具報告前,竟先跟保險公司開會,告知報告內容。這個關鍵證據,讓張冀明二審獲勝。


 



但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張冀明卻遇到他執業二十多年來沒碰過的事。最高法院採法律審,意思是只審理判決過程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會再重新調查事實內容,並且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為理由,不開庭,也不公布承審法官的名字。


因為不開庭,張冀明只能透過申請閱卷,得知法官的裁決和對方的訴狀內容,但他申請六次閱卷,六次都沒獲准,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案,我們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


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情,更無法辯護,張冀明說,「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以來,從沒遇過的事。」



沒多久,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法院重審,第一次法院仍判張冀明勝訴。沒想到,再送回最高法院重審時,最高法院不但退回,更越過不重新調查事實的權限,直指部分鑑定報告內容不可採信,要求下級法院重審。這一次,二審法院順應最高法院意見,張冀明敗訴。


張冀明收到判決書時,才突然發現,判決書上寫明了那位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名字,多年前,張冀明的另一位當事人告訴過張冀明,他曾送錢賄賂這位法官。「當兩邊都是市井小民互告才有正義,若碰到財大氣粗的人,正義就很難,」張冀明嘆息,「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不要隨便打官司,你的法官不會永遠是好法官。」張冀明指出,司法界仍然有不少清廉認真的好法官,但只要碰到一個壞法官,就可能扭轉你的官司結果。「如果非打官司不可,你一定要用心,」握有證據、看懂法條,這些都還不夠,你更要看懂法庭上的人性百態,才能有機會全身而退…


2 則留言:

  1. 我這幾年在地檢署對偽劣藥集團提出告訴和告發案件通通不起訴!
    清一色都是由女檢察官審理,結案的速度非常驚人!
    有一個案件連偵查庭都沒有開就竄改證據資料亂自由心證,寫出不起訴書!
    向政風室檢舉二次都"查無不法",自己人查自己人當然永遠"查無不法".
    偽劣藥集團因此更加有恃無恐,衍生出更多刑事案件.
    真不曉得地檢署是在解決問題還是製造問題!

    [版主回覆02/05/2012 21:03:07]請再看...(桃園機場人員集體偷竊旅客貴重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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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痛心疾首
    [版主回覆02/05/2012 21:02:20]請再看...(桃園機場人員集體偷竊旅客貴重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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