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

筆錄是怎樣記載的?



筆錄是怎樣記載的?


繼馬英九總統及前副總統呂秀蓮的特別費案,前總統陳水扁的選任辯護人也指出該案的筆錄有製作不實的情形。但類此狀況,無論媒體如何報導!人民如何發聲!乃至於馬英九總統公開指出筆錄忠實記載之重要性!司法機關對於這個議題,似乎沒有太大的反應及應對!仍坐令相類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反覆發生。


其實,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筆錄通常不會依受訊問者陳述逐字地記載。而是由訊問者在聽取受訊問者所為陳述後,擷取受訊問者陳述之大意,再覆述給書記官打字。因此,筆錄的內容,實際上是訊問者整理受訊問者陳述所為的摘記,而非受訊問者實際陳述之完整內容。


筆錄未能詳實記載之現象之所以會長期存在於我國實務,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三點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製作筆錄應載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至於究應「逐字記載」或「記載要旨」,並無特別明文規範,因此,導致實務上為求便利及避免程序的冗長,均以「記載要旨」為常態。


二、再者,由於多數人未曾修習法律,更沒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因此無法判斷哪些事實與法定構成要件有關,因此,訊問者為了避免筆錄內容記載過多與案件判斷無關的事實,及為求將來整理案情方便,往往會自行整理受訊問者所為的陳述,刪除其主觀上認為無意義(與法律要件無關)的事實,而僅保留與法定要件相關之部分,使整個筆錄為簡化、明晰。


三、參與過我國司法實務的人都不難發現,書記官的打字速度往往無法及時跟上受訊問者陳述的速度,雖然近年來這種情形已經有比較大幅的改善,但是仍有再為加強的空間。而礙於打字速度,若逐字記載,勢必會拉長整個程序的進行時間,所以實務上為求程序進行的訊速,通常不會以逐字記載筆錄。


然而,有做過上課筆記的人都知道,每個人對於課程的理解程度不同,主觀認知也有差異,因此每個人所製作的筆記內容、重點,未必全然一致。而筆錄製作也是如此,訊問者對於受訊問者陳述的理解未必一致,更重要的是每個訊問者主觀認知的重點及法律要件事實也未必一致,因此,不同訊問者所製作之筆錄,未必全然相同。


但是,對受訊問者而言,同樣的陳述內容,在不同訊問者的記載下,竟然會有不同的記載內容,是令人難以置信的!如果符合受訊問者所陳之意旨,那也就罷了!但有時由於訊問者對於陳述內容的理解不足,甚至是訊問者主觀上對於特定陳述有意無意的篩選,往往會造成筆錄記載背離受訊問者真意的現象。


然筆錄畢竟只是用以呈現受訊問者陳述內容的工具,其內容當然應該依受訊問者的陳述,為詳實的記載。任何訊問者對於受訊問者陳述內容所為的篩選或整理,都有背離受訊問者陳述真意的風險。為避免筆錄內容背離受訊問者真意的風險,司法機關理應採用逐字記載的方式來製作筆錄,而不應以任何藉口,放任訊問者自由的編輯、整理筆錄!


在目前容許訊問者篩選內容製作筆錄的情況下,為避免筆錄內容與陳述原意產生落差,受訊問者在受訊問完畢後千萬不要只是大略瀏覽就簽名離開,還是多花點時間,仔細閱讀,如果發現筆錄內容有曲解原意或與陳述有所落差時,當場向訊問者反應並要求修改內容,否則嗣後再為爭執,恐怕已緩不濟急。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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