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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得聲請閱卷之人 一、辯護人(含選任辯護、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律師)。 二、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三、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前三項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四、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五、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六、少年事件之輔佐人:需經審判長同意。 七、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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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聲請方式 一、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 。 二、聲請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於聲請閱卷之同 時,應檢附委任狀,但義務辯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或經許可之鑑定 人除外。 三、請儘量勿於該案開庭期日聲請閱卷,但釋明有急迫情形並經審判長許 可者,不在此限。 四、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仍得聲請閱卷 ;經提起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證仍在本院者,原受委任之代理人或 辯護人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聲請閱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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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聲請及受理流程 一、聲請指定期日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卷證之案號、案由、股別、開庭日期、聯 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 2.等候承辦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及時間。 3.依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日期、時間,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 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至本院刑事閱卷室辦理閱卷事宜。 二、聲請預約閱卷者 1.撰寫閱卷聲請書狀,載明卷證之案號、案由、股別、開庭日期、預 定閱卷時間、聯絡電話,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 本院,或填具「閱卷聲請書」以傳真、電子傳送方式傳寄本院刑事 閱卷室。 2.等候閱卷室電話通知,於預定之日期、時間至本院刑事閱卷室辦理 閱卷事宜,如係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或郵寄本院者, 請攜帶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或郵件收據。 三、聲請當日閱卷者 1.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絡閱卷事宜。 2.撰寫閱卷聲請書狀於閱卷當日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檯遞狀後 ,持蓋有收狀章戳之聲請書狀副本或收狀證至本院刑事閱卷室辦理 閱卷事宜,或至閱卷室「填具閱卷聲請書」提出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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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閱覽流程 一、聲請人於接到給閱通知後,請依指定或預定時間到達閱卷室並出示身 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二、閱卷前,請先於閱卷聲請書及閱卷登記清單簽名或蓋章,並應在閱卷 室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 人員點收。 三、聲請人除閱覽、抄錄卷證外,亦得影印、攝影卷證內容,但需依司法 院頒布之徵收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四、律師可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助理證並於閱卷 登記清單登記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 五、聲請人如不能於指定或預定時間內閱畢,而有續閱之需時,請提出聲 明轉由承辦書記官指定給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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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閱卷注意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拆散或作其 他記號。 二、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請照原件存放。 三、如有用筆之需,請使用鉛筆,必要時,得向閱卷室人員洽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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