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1日 星期六

公然侮辱罪. 加重侮辱罪

加重侮辱罪:  有受辱之感覺+乃眾所周知且能體會之事實,被告身為一具有常識之成年人,自對此有所認識,而其仍在上述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場合,公然污水他人,則其應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至灼,此不並因被告當時因感一時情緒難抑而得使其行為正當化。故被告以強暴公然侮辱犯行及傷害犯行,均洵堪認定」。


一、犯罪之動機。(在庭誣告筆錄被揭.當庭對他人暴力)
  二、犯罪之目的
。(使他人心生恐懼.駭出庭呈訴.)
  三、犯罪時所受之剌激。(恐懼張惶.疑病菌傳染..)
  四、犯罪之手段。。(
當庭謾罵.污水攻擊)
  五、犯人之生活狀況。(
  六、犯人之品行。(前曾罵爛人累犯有證.庭內不斷以噓干擾...家暴+誣證.奪財.
  七、犯人之智識程度。(大專在公益義工.有識之人...
  八、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姻...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公共敢污.私域難防其害.危他人難庭.無由陳述而恐...
  
一○、犯罪後之態度)(依留現罵及撞.後警報而逃跑...沒有悔意逃走..



聯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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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然?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所謂多數人依大法官第一四五號解釋,是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例如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的情形。
*亦即(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則顯難以形成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參照〉。








欠缺法律常識、指斥醫生無醫藥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而侮辱時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此外,行為人尚必須具備侮辱他人之故意,方能夠成本罪,行為人如係出於過失,則不夠成本罪,例如因疏忽踏到鄰座小姐長裙,致其長裙脫落,當眾受窘,則應該認為沒有侮辱他人之故意。次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謂之侮辱,係謂不指謫具體事實、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是若僅係出於怨懟氣憤之詞,應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五號刑事判決參照〉。  
何謂侮辱?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惟本罪之侮辱行為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判斷時也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或醫藥衛生常識,即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但若指斥律師






何謂加重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所謂強暴,是指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而加以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口水)或墨汁潑人、強他人的裙子或褲子使之脫落、或強拉到街上侮辱,或當眾強行擁抱而尚未達強制猥褻之程度等。
  例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二○四號判決「且當眾掌摑他人耳光,足使受掌摑人有受辱之感覺,乃眾所周知且能體會之事實,被告身為一具有常識之成年人,自對此有所認識,而其仍在上述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場合,公然掌摑告訴人,則其應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至灼,此不並因被告當時因感母親過世一時情緒難抑而得使其行為正當化。故被告以強暴公然侮辱犯行及傷害犯行,均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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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成立要件

舉證重要:人證、物證均為證據。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這條法條分成兩項,第一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規定的罰金是銀元,所以目前可以判處的刑罰,是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仔細分析起來共有三點,

第一點要有侮辱的行為,所謂侮辱指的是要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的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點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沒有這種侮辱他人的故意,只是開開玩笑或者誤解他人的言論意旨,任意加以批評,都是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侮辱也有絕對侮辱相對侮辱的分別,絕對侮辱是指這種侮辱他人行為對任何人都是侮辱,例如謾罵他人所作所為連狗都不如,這種謾罵對任何人都是一種侮辱。相對侮辱是指這種謾罵,只對特定人構成侮辱,對一般人是不會成立侮辱,例如謾罵執業律師的人不懂法律,這對以法律為專業的律師來說,是一種奇恥大辱。
用相同的言語去罵不是專精法律的人,對他的人格不致有所貶損,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的犯罪。其次須要說明的是那些情形下才算是「公然」?刑法分則上公然的意義,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只要是行為當時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解釋文中所稱的「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以釋字第145號加以補充解釋。目前司法實務上都是依據這兩號解釋來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所以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舉個例來說,夫妻關起門來吵架,互相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特罵,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那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沒遮攔地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第三點要說明的是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人才是公然侮辱罪的客體呢?因為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為「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法條中所稱的「人」,受到這法條的保護。所以脫口就迸出一堆髒話的人要特別小心,不要以為某些團體或者單位不算是人,刻意對其大罵特罵,結果惹來刑責上身。

公然侮辱他人,不問是普通公然侮辱,或者是強暴公然侮辱,依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因此,有的人整天髒話不斷,看不慣就破口大罵,結果什麼事都沒有。司法機關在不告不理的法則下,就不會介入。有的人沒有使用過半句言語暴力,只是用( 口水 )吐在對方的衣服上,結果驗出DNA,被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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