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證明書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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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1.什麼是診斷證明書(名詞解釋等....)
※龍專家回答︰診斷證明書→由公立醫院或私立醫院
經醫生診斷之後證實受傷的部位之位置,簡稱驗傷單或診療單
驗傷單→一般是打官司訴訟用的名稱。
診療單→保險或請假用的名稱。(一般用在中醫醫院所開的證明)
●2.診斷證明書的種類(甲乙類之類的...)
※龍專家回答︰1號回答者不瞭解什麼叫(甲乙類之類的診斷證明書)
我來幫他解說︰(甲種診斷證明書) 此種診斷證明是用在訴訟之用途。
如有必要之訴訟官司,法院會傳調醫生要出庭認證受傷部位是否屬實。
所以(甲種診斷證明書)→一般醫院會收很高的費用。
(乙種診斷證明書) →屬於一般民眾看診之證明,
用在保險或請假或其他(會附註明︰此診斷證明書訴訟無效)。
●3.診斷證明書偽造問題
※龍專家回答︰偽造診斷證明書。
一般來說屬於私自更改診斷內容或不肖之診所,為了賺取高費用。
所開立的假造醫療證明或驗傷單,冒領勞保給付或詐領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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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所見的醫生、病患串通詐領勞保給付。
此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之偽造文書罪。
●4.診斷證明書法律問題
※龍專家回答︰一般法官都會依據診斷證明書之證明,當事人之傷害屬實與否。
法官也可以依照診斷證明書訴訟效力(甲種診斷證明書),可傳調醫生出庭證實。
出據診斷證明書之醫生不能不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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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Antibiotics)及分類
指由細菌、黴菌或其他微生物在生活過程中所產生的具有抗病原體或其他活性的一類物質。自1940年以來,青黴素應用於臨床,現抗生素的種類已達幾千種。在臨床上常用的亦有幾百種。其主要是從微生物的培養液中提取的或者用合成、半合成方法製造。其分類有以下幾種:
(一)β-內酰胺類青黴素類和頭孢菌素類的分子結構中含有β-內酰胺環。近年來又有較大發展,如硫酶素類(thienamycins)、單內酰環類(monobactams),β-內酰酶抑製劑(β-lactamadeinhibitors)、甲氧青黴素類(methoxypeniciuins)等。
(二)氨基糖甙類 包括鏈黴素、慶大黴素、卡那黴素、妥布黴素、丁胺卡那黴素、新黴素、核糖黴素、小諾黴素、阿斯黴素等。
(三)四環素類 包括四環素、土黴素、金黴素及強力黴素等。
(四)氯黴素類 包括氯黴素、甲砜黴素等。
(五)大環內脂類 臨床常用的有紅黴素、白黴素、無味紅黴素、乙酰螺旋黴素、麥迪黴素、交沙黴素等。
(六)作用於G+細菌的其他抗生素,如林可黴素、氯林可黴素、萬古黴素、桿菌肽等。
(七)作用於G菌的其他抗生素,如多粘菌素、磷黴素、卷黴素、環絲氨酸、利福平等。
(八)抗真菌抗生素 如灰黃黴素。
(九)抗腫瘤抗生素 如絲裂黴素、放線菌素D、博萊黴素、阿黴素等。
(十)具有免疫抑製作用的抗生素如環孢黴素。
各藥廠藥品名稱. 進入.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10404145
1.半合成青黴素.藥名(學名):PENICILLIN G
商品名(廠商):
CRYSTAPEN(GLAXO) PENICILLIN G SODIUM(HOECHST)
PENICILLIN G(東洋) PENICILLIN G(榮民)
PROCILLIN(永豐)
劑型:注射劑/100萬,300萬,1000萬單位(VIAL)
治療項目:
由鏈球菌、葡萄球菌、腦膜炎球菌、肺炎雙球菌等所引起之感染 症。
用法用量: 靜脈內點滴注射法、肌肉內間歇注射法
2.合成青黴素.藥名(學名):AMOXYCILLIN
商品名(廠商):
AMEX(優良)
CHITACILLIN(日.萬有) AMKILIN(西德有機)
FUSOMOXILLIN(葡萄王) AMOCIL(南光
劑型: 膠囊/500,250mg 注射劑/250,500,1000mg/VIAL
糖漿/125mg(5ml)
藥物作用: 本藥的抗菌範圍很廣,包含:沙門氏菌、志賀氏菌、大腸桿菌、百日 咳嗜血桿菌、炭疽桿菌、梭狀桿菌、淋病雙球菌、腦膜炎雙球菌、
鏈球菌、葡萄球菌、肺炎雙球菌、 革蘭氏陽性及陰性菌...等,都在
本藥的抗菌範圍內。本藥為口服藥,本藥不受胃酸及其他食物的影 響,在胃腸道之吸收良好,並可迅速分佈至全身各組織。本藥經由膽 道及泌尿道排出體外,因此對於膽道及泌尿道的感染,能發揮最大療 效。不過本藥對於濾過性病毒、黴菌和真菌所造成的感染無效。
治療項目: 本藥的治療範圍很廣,主要用來治療鏈球菌、葡萄球菌、肺炎雙球 菌、腦膜炎球菌及其他具感受性細菌所引起的感染病症。 如:呼吸道:鼻竇炎、咽炎、中耳炎、喉頭炎、扁桃腺炎、急性及慢 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肺炎。 生殖泌尿道:膀胱炎、尿道炎、陰道炎、前列腺炎、?
用法用量: 一般治療:成人每8小時服用一次,每次250mg或500mg。 兒童:依照體重使用。
淋病治療:一次服用3gm單劑量。建議與PROBENECID合併使用,效果 更好。
注意事項: 對青徽素過敏的病患不適合使用本藥。
3.頭孢子菌素藥名(學名):CEFADROXIL MONOHYDRATE
商品名(廠商):
CEFADROXIL(華興、永昌、杏輝)
DURACEF(必治妥)
劑型: 糖漿粉劑/125mg/5ml 顆粒/200mg/g 口服懸液劑/250mg
藥物作用: 本劑為「頭苞子菌」類的抗生素,它最主要的作用是,以破壞細胞壁 的方式,達到使細菌因無法增生而死亡的作用。因此它能抑制呼吸道 感染如:支氣管炎、肺炎、咽炎、生殖泌尿道感染、產科及婦科感 染、耳鼻喉科感染等。但是對濾過性病毒及黴菌染就無效。
治療項目: 葡萄球菌、鏈球菌、肺炎雙球菌、腦膜炎球菌及其他具有感受性引起 之感染症。
用法用量: 一天1~2g,一天四次或一次。成人嚴重之感染可以一天3~4g服
用。小孩劑量按每日每kg體重50mg計算,重症感染可增至每日每kg體
重75~100mg。為了增加吸收效果,最好空腹飯前用,但此藥對於
胃的刺激較大,胃不好的人最好還是與食物一起服用。
副作用: 此藥最常見的副作用是拉肚子,噁心、嘔吐、腸胃不適及頭暈等。有 些人比嚴重的症狀,則會有皮膚紅、水腫、血壓下降、呼吸困難甚 至陰道搔癢或發燒等。
注意事項:
1.此藥的化學結構與盤尼西林相似,因此.對CEPHALOSPORIN抗生素
曾生過敏之患者,禁用本品。
2.服用此藥時,即使到症狀解除,仍需將醫生指示用藥服用完畢,以 免細菌以後產生抗藥性。
3.在治療初期及治療期間須做培養及感受性試驗,且病人必須給予小 心的觀察,如此任何副作或對藥物特異反應性有不尋常的徵兆時,能 很快的被發現。 4.如有過敏性反應發生,則必須停止用藥及給予常用藥物之治療(ex: EPINEPHRINE,PRESSOR AMINES,ANTIHISTAINES或CORTICOSTEROIDES)
5.腎功能不全之患者(ex:CREATININE CLEARANCERATE低於 50ml/min/1.73m2)必須依其CREATININE之廓清值(CLEARANCE RATE)來調整劑量以防止藥物之蓄積作用。若患者之CREATININE CLEAREANCE RATE超過50ml/min時則可用正常的治療。
6.為達到最好的滅菌效果,最好每天都在同一間服藥,以求間間隔相 同。
7.糖尿病患者在使用時,要特別經醫生指示。
8.長期使用本品,很可能導致非易感受性生物之增生,因此如果在治 療期間出現重複感染時,要立即處理。
9.如果忘記用藥,要立即用藥,但需間隔5~6小時後,再進行下次服 用,切勿服用雙倍藥量。
懷孕及授乳注意事項:基本上來說,這種藥對孕婦來說是安全的,少量的藥劑如果進到嬰兒 肚子裡,可能會影響腸內細菌平衡。因此授乳的婦女要特別注意。
4.胺基醣甘類
藥名(學名):AMINOSIDINE SULFATE
商品名(廠商):
GABBROMICINA(義.FARMITALIS)
GABBRORAL(義.ERBA)
劑型: 錠/250mg 注射劑/500mg(VIAL) 糖漿/25mg(ml)
藥物作用: 本藥對葡萄球菌感染(包括對其他抗生素產生抗藥性者)均具殺菌作用。
治療項目: 腸胃炎、急慢性阿米巴痢疾、腸手術前殺菌、葡萄球菌、沙門氏變形 桿菌、大腸桿菌的急性腸感染症。
用法用量: 口服:
1.腸內微生物所致之胃腸炎,成人一天1gm:孩童一天20~30mg/kg。
2.阿米巴病:成人一天0.5gm用6天。
3.胃腸道手術前之預防性消毒。
肌肉注射:成人每12小時500mg,或每24小時1gm;孩童一天10~ 20mg/kg平分2~3次使用。
靜脈注射:成人500mg溶於200ml之生理食鹽水或葡萄糖液,以40滴 分的速度輸注。
副作用: 眩暈、耳鳴、重聽、肝障礙、腎障礙、食慾不振、噁心、下痢、軟便、 過敏症、維他命K、維他命B群缺乏症。
使用禁忌: 對STREPTOMYCIN, KANAMYCIN, GENTAMYCIN, FRADIOMYCIN等有過敏的 者。
交互作用:
1.會增強DEXTRAN、SODIUM ALGINATE等有引起腎障礙的代用血漿之 腎毒性。
2.會增強口服製劑與麻醉劑的呼吸抑制作用。
5.四環素.藥名(學名):TETRACYCLINE HCL
商品名(廠商):
ACHROMYCIN(LEDERLE)
SYSTEMACIN(美.普利)
AMBRAMYCIN(利比德)
TEMYCIN(尼斯可)
TETRACYN(PFIZER)
劑型: 錠.膠囊/150,250mg 注射劑/100mg(IM,VIAL) 注射劑/100mg,250mg(IV,VIAL) 舌片/15mg 眼藥膏/10mg(1gm)
治療項目: 立克次氏體、革蘭氏陽性、陰性菌、及巨型濾過性病毒感染症。
用法用量:
成人:一般來說,每日總劑量為1gm,分成二~四次服用。
兒童:依照體重,每日劑量為20~50mg/kg,分四次服用。
副作用: 噁心、下痢、厭食、結腸炎、舌炎等。此外,服用本藥可能會引起的 過敏反應包括:過敏性紫斑、心包炎、血管神經性水腫、蕁麻疹等。
注意事項:
1.服用本藥,在症狀消除後,還需要繼續服用1~3天,以免復發。
2.對四環素過敏的患者,不宜服用本藥。
3.嬰兒及八歲以下的孩童不宜服用本,以免妨礙骨骼發育。
4.腎功能障礙患者,使用劑量應該較低。
5.牙齒發育期間,服用本藥可能會使牙齒變色,應謹慎使用。
6.長期使用本藥,應檢查肝、腎及血液。
7.服用本藥可能會導致非感受性細菌過度繁殖,假如發生重複感染的
情況,應該立即停止使用。
8.服用本藥應與水一同服用,因為本藥如果滯留在食道中,會引起食 道潰瘍。
懷孕及授乳注意事項: 懷孕及授乳婦女不宜服用本藥。
交互作用:
服用抗凝血劑的人服用本藥時,應降低抗凝血劑的劑量。
6.氯黴素類藥名(學名):CHLORAMPHENICOL
商品名(廠商):
CHLOMENT(德.益力克)
KAM-PAN MYCIN(優生)
CHLORAM-S INJ(景德)
KINCHLORMYCIN(景德)
劑型: 膠囊/250mg 注射劑(IM)/125,250,1000mg 眼藥膏(gm)/12mg~5g 陰道錠/250mg
治療項目: 百日咳、腸炎、淋病、傷寒、副傷寒、班疹傷寒、尿道感染症、細菌 性肺炎、原發性異型肺炎、麻疹等。
用法用量:
1.口服、靜脈注射:依照體重,每日總劑量為50mg/kg,分數次使用。
2.局部外用:一天塗於患部數次。
副作用:
1.新生兒服用本藥可能會導致腹部膨脹、黃疸等副作用。
2.本藥可能會導致再生障礙性貧血、紅血球發育不全、白血病缺乏症, 因此服用大劑量時,應先經過醫師處方使用。
7.大分子類抗生素
藥名(學名):ERYTHROMYCIN ESTOLATE
商品名(廠商):
E.M.(仁興)
ERYTIFAR(義.德利發)
EMU-V(UPJOHN)
ES MYCIN(華盛頓)
劑型: 膠囊/250mg 懸浮液/125mg/5ml 錠/125mg,500mg
藥物作用: 口服吸收,在酸中穩定,不論空腹或飯後服用均有相等的血清濃度。
治療項目: 鏈球菌、葡萄球菌、肺炎雙球菌、肺炎黴漿菌、梅毒螺旋體、白喉桿 菌、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氏菌、百日咳球桿菌、勒津納瑞氏病、沙眼 包衣體。
用法用量: 成人-常用劑量為250mg,每六小時一次。可按感染之程度增加至一日 4g或以上。兒童-年齡、體重及感染程為決定劑量之重要因素。 較重之感染,則劑量可加倍。
副作用: 紅黴素製劑最常見之副作用為腸胃部份,此與劑量有關。普遍口服劑 量通常不致發生噁心,嘔吐及腹瀉。
注意事項:
紅黴素主要由肝臟排泄,使用時對肝功能已損害之患者應加小心。
使用禁忌: 紅黴素忌用於已知對此抗生素過敏的患者。
8. 多肱類
藥名(學名):POLYMYXIN B SULFATE
商品名(廠商):
SYATROL OPH SOLN(ALCON)
OLYMYXIN(澳.SIGMA)
AEROSPORIN(寶威)
劑型: 注射劑/50萬單位(Vial) 點眼液/7.5萬單位(5ml)
藥物作用: 本品與細菌細胞膜的脂質磷酸鹽結合, 經過陽離子的清淨作用改變滲透性,使 細胞漿滲出和細胞死亡。
治療項目:
1治療敏感菌急性感染。
2治療因E. COLI, BACTER AEROGENES, 或H. INFLUENZA嚴重血液, 腦膜或泌尿道的感染, 當毒性低都無效時。
3治療眼、耳、粘膜細胞所引起的表皮感染, 或皮膚的感染。
用法用量: 注射成人與孩童:
1靜脈輸液:每天15000~25000單位/kg。 嬰兒)每天40000單位/kg以下。
2肌注:每天25000~30000單位/kg, 分數劑,每隔4~6小時給藥。 (嬰兒)每天40000單位/kg以下。
3脊髓腔內:50000單位,每天一次, 使用3~4天,然後在腦脊髓液培養為陰性, 含糖恢復正常時,隔天50000單位,至少使用二週。 (二歲以下孩童)20000單位,每天一次使用3~4天, 然後隔天25000單位。
4眼用每天數次,每天一或二滴,使用於受感染眼睛。
5耳用,每天三或四次,每次三或四滴,滴於耳道。
副作用:
過敏症:
1藥物熱,皮膚病,搔癢,蕁麻疹, 局部刺激與灼熱(局部使用),肌注時疼痛,
2腎臟:蛋白尿,血尿,氮血症,細胞圓柱, 劑量不增加,但藥物的血中濃度增加。
3神經:潮紅,感覺異常,思睡,眩暈,運動失調, 視覺模糊,言語不清,痙攣,神經肌肉阻斷 肌肉無力,呼吸抑制,窒息)。
注意事項: 用下列稀釋劑來調配藥物:
1肌注:滅菌注射用水,滅菌生理食鹽水或1%
PROCAINE HYDROCHLORIDE溶液。
靜注-5%DEXTROSE IN WATER。
椎管內的-滅菌生理鹽水。
2眼科滴液:滅菌生理鹽水或燙菌蒸餾水。
3貯臟調配的腸胃外使用液於冰箱, 72小時後將剩餘的部份丟棄。
4全身性和眼用的總劑量,避免多於一天30000單位/kg。
5每天要維持足量的液體,使一天至少有1500ml的輸出。
6留意本品耳用滴劑,僅被評估為對外耳炎,中耳炎 (若耳膜已破裂),「游泳耳」及耳黴病「可能有效」。
7一成不變的肌注給藥是不受推荐的,因會造成激烈的疼痛, 特別是嬰兒和孩童,在肌注後40~60分疼痛沿著末梢神經的 分佈擴散,加PROCAINE可防止其發生 (PROCAINE不能靜注或脊髓腔內給藥)。
8成人肌注應注入臂大肌上外四分之一的深部, 仔細選擇肌注部位,避免注入神經或血管, 轉換注射部位,孩童依照料方法選擇肌注部位。
使用禁忌: 對POLYMYXIN抗生素過敏;併用其他的腎毒性或神經性藥物 (如BACITRACIN,AMINOGLYCOSIDES,COLISTIEMTHATE, CEPHALORIDINE)。
9.其他抗生素藥名(學名):FOSFOMYCIN
商品名(廠商):
FOSFOCINA(永豐)
FOSMICIN(日.明治)
KINFOMYCIN(景德)
劑型: 膠囊/250,500mg 散劑/3gm/包 注射劑/500mg,1,2gm/VIAL(IV)
藥物作用: 可抑制初期階段細胞壁合成,對具有耐藥性的葡萄球菌等革蘭氏陽性 菌,和變形桿菌、綠膿桿菌、大腸桿菌等革蘭氏陰性菌具強力殺菌力 。本藥使用後,在腎、骨、膀胱、扁桃腺、肝等處分佈的濃度較高。
治療項目:
綠膿菌、葡萄球菌、變形菌、大腸桿菌、沙門氏菌等感受性細菌引起 的感染症,如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症、細支氣管炎肺炎、敗血症、 肺化膿症、膿胸、腹膜炎、膀胱炎、腎盂炎。
用法用量:
1.點滴靜脈注射:成人每日2~4g,孩童每日100~200mg/kg,分兩次, 1~2小時靜脈內點滴注射。
2.靜脈內注射:成人每日2~4g,孩童每日100~200mg/kg,分2~4 次,本藥1~2g以20ml溶解,5分鐘以上緩慢靜脈注射。
3.口服:成人一天2~3g,小兒一天40~120mg/kg,分3~4次服用。
副作用:
1.偶爾有肝臟GOT、TAT、ALP升高;腎臟有蛋白尿、FISHBERG試 驗異常、BUN上升、浮腫;及血液好酸球增多,但極少出現白血球減 少現象。
2.偶爾有胸部壓迫感、頭重口渴、胸部不快、頭痛、口唇麻痺感、咳 嗽、喘息發作、口內炎、噁心嘔吐、下痢、腹痛、食慾不振、發疹、 搔癢的現象發生。 注意事項:
1.肝障礙患者,應謹慎使用。
2.本藥只可使用於靜脈注射,儘可能以點滴靜脈內注射較佳。
3.為避免發生血管疼痛或靜脈炎現象,注射部位和方法應特別注意。
4.長期使用,應定期檢查肝機能、腎機能血液。
5.罹患腎不全、心不全、高血壓等有鈉鹽攝取限制的病患,應特別注 意。
6.本藥在溶解熱發生時,可能會有微溫現象,但並不影響品質。
7.大量使用時,偶爾有痙攣現象。
懷孕及授乳注意事項: 懷孕前後皆禁止使用。
10.厭氧感染治療劑
甚麼是抗生素?
抗生素是一種可以消滅或防止細菌生長的藥物,能用作預防或治療因細菌感染而引致的疾病,但不能醫治病毒引起的疾病,例如傷風、感冒或非因細菌感染而引起的炎症。
u 抗生素的種類很多,功效則視乎細菌的特性而有所不同,故不可胡亂服用。
抗生素的副作用u 少數病人在服食抗生素後,可能會出現短暫性的副作用如頭痛、噁心、嘔吐、便秘或肚潟等。如情況持續或轉趨嚴重,病人應停止服藥並盡快請教醫生。
u 有些病人可能會對抗生素有過敏反應,故服藥後如出現紅疹、痕癢或哮喘等症狀、便應立即停止服藥並攜同有關藥物找醫生治理。如病人以往曾對某種抗生素或其他藥物有過敏反應,應事先告知醫生。
u 某些抗生素可能會影響胎兒或嬰兒,故準備懷孕、已懷孕或哺乳婦女應先向醫生查詢才可服用。
服用抗生素須知u 口服抗生素的形式有藥丸、膠囊及藥水。水劑通常是為方便小童服食,服食前須將藥水搖勻以確保服用份量正確。
u 抗生素宜於飯前服食,因為較易吸收;但某類抗生素則宜於飯後服食,以減少腸胃不適。病人應依照籤指示服藥。
u 病人如忘記服藥,應立即補服所忘記服食的劑量,然後依照下一次的指定時間服藥。但如果當時已快到下次服藥時間,便母須補服,而應依時服食下個劑量,切忌服用雙倍劑量。
u 為確保療效,病人應遵照醫生指示定時定量服用抗生素,直至完成整個療程為止。在服藥期間,即使病情好轉,也不可自行停藥,否則不但不能消滅所有細菌,反而可能會令病情復發或引致後遺症;此外,更可能會令病菌產生抗藥性,以致日後服用同類抗生素時無效。
u 切勿預留一些抗生素待下次服用或隨便給人服用,因為每次的病情及成因不同。胡亂服藥,不單會延誤病情,更可能產生不良後果。
u 抗生素可能干擾口服避孕藥的效用,故有關病者應請教醫護人員。
抗生素的貯存方法u 抗生素應存放在陰涼、乾燥及小孩接觸不到的地方。
u 病人應留意標籤指示的方法妥善貯存藥物。
u 除個別藥物標籤上的特別指示外,一般情況下,母須把藥物存放在雪櫃內。若標籤指示須將藥物存放在雪櫃,切勿放在冰格內。
u 過期的藥物必須棄掉。
對抗生素的常見誤解u 很多人都曾服用抗生素,但卻普遍對抗生素的認識不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誤解,試看你知道多少正確答案?
1. 傷風感冒、喉嚨痛時一定要服用抗生素才能把病治好。錯。抗生素是不能醫治由病毒或敏感因素所引起的疾病,例如傷風和感冒;除非是有細菌感染時,才需要服食抗生素。
2. 病徵消失了,就不用繼續服完整個抗生素療程。錯。要根據醫生指示按時服完整個療程為止,切勿在病徵消失時自行停藥或減藥,以免病菌產生抗藥性,令抗生素失去療效,不能根治疾病。
3. 服食抗生素後,如果病徵持續,可以自行到藥房購買抗生素繼續服用。錯。抗生素須有醫生處方才可以在註冊藥房購買。如果服完整個療程後,病情沒有好轉,甚至惡化,應立刻請教醫生。
4. 剩餘的抗生素藥,可分給別人服用或留待下次服用。錯。抗生素種類繁多,不同種類的抗生素是針對不同種類的病菌,而相似的病徵並不一定是同一種病,所以不可隨便轉給別人服用或留待下次服用。另外,服食過期的抗生素可能會對身體有害,所以切勿保留過期藥物。
5. 抗生素即特效消炎藥,對所有炎症都有療效。錯。消炎藥是籠統的名稱,包括不同種類的藥物,例如抗生素、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和某些酵素等,各有不同的作用。抗生素只能醫治由病菌感染而引起的炎症,故應由醫生診症後,因應病情而處方。病人不應勉強醫生處方消炎藥或自行到藥房購買。如經醫生診斷有細菌感染,醫生會適當處方抗生素。
資料來源:衛生署網 址:http://www.info.gov.hk/health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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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尼西林Penicillins淺談藥物疹
高雄院區臨床藥師 陳芳婷
常引起藥物疹的藥物
使用藥物治療一週內發生皮膚炎稱之藥物性皮膚炎,俗稱藥物疹,但有時反應亦可延遲好幾週才發生。抗生素盤尼西林類是最常引起發疹的藥物,以藥物疹發生比率統計如下:抗生素中盤尼西林類的Amoxicillin 5.1%、Ampicillin 3.3%,Penicillin G 1.6%、磺胺類的Trimethoprim-Sulfamethoxazole 3.4%、巨環類的Erythromycin 2.3%、環孢類藥物2.1%、胺基啟配醣體1.7%,而維生素類的vit B12 1.8%、胃腸藥的Cimetidine 1.3%、心臟藥的quinidine 1.3%,其他如止痛類ponston 等也都有病例報告。
藥物疹的形成
通常藥物疹極易與其他型式皮膚炎混淆不清,但主要特徵是藥物疹會突然發作,又有對稱性,發作面積廣泛,可用以區別。大部分藥物疹病例可能是起因於過敏性,過敏性皮膚反應可分為二類:一類是立即性反應,如蕁麻疹、血管神經性水腫,血清抗體常可檢出且可作去敏化治療。另一類是結核菌素型或延遲性反應,大部分的藥物性皮膚炎屬之。而大劑量或長期的治療,可能是引發藥物性皮膚炎的原因,而一旦病人出現過藥物性皮膚炎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次投與少量藥物也可能再出現相同症狀。
藥物疹的型態
1. 發疹性皮膚炎:可分成二類,如猩紅熱型呈現皮膚紅腫且廣泛分布;麻疹型通常開始時為紅色黃褐斑點且串連成瀰散性紅疹。
2. 蕁麻疹:發作突然且快速,呈現界限明顯,紅腫的瘢塊,病況可在幾小時內消失,但有極度的搔癢或刺痛感。
3. 多形紅斑皮膚炎:皮膚上可能出現深紅色斑點、丘疹、大小水泡,但通常是某一種佔多數且界限明顯,在體表以對稱方式出現,會有微發燒和熱刺痛感覺。
4. Stevens-Johnson 症候群:屬嚴重的藥物性皮膚炎,表現為水泡多形紅斑的嚴重變化、全身衰弱和發燒,黏膜也受波及,口腔和唇有破皮潰瘍造成疼痛,可能併發肺炎和關節痛、視力受影響,嚴重時可能部分失明,死亡率約為518%,發病期約46星期,而長效型Sulfonamide 藥物最易引發此副作用。
5. 定位藥疹:皮膚呈紅斑,邊緣界限明顯,比周圍未受害的皮膚更易變為黑色,其發生的皮膚炎需一段時間才可使患部過度呈色的皮膚退色。 6.毒性表皮壞死:為最嚴重的藥物疹型態,致死率高。皮膚帶有似灼傷的紅斑,類似二度灼燒之症狀,並可能伴隨肝炎、肝病變、腸胃潰瘍和神經炎。
藥物疹治療的方法
一般治療方法為正確診斷且停掉引起藥物疹的藥物,採支持性療法包括使用口服抗組織胺藥物,加上抹局部類固醇藥膏或局部止癢的Calamine 洗劑,可獲得逐漸改善的效果,如果是嚴重的全身性反應則在急性期時使用IV劑型的類固醇,接著使用口服類固醇,在48小時內應可控制大部分的症狀,大部分患者需投與口服類固醇藥物1014天。另外,病人可減少洗澡次數,使用非擦拭性肥皂或清潔劑,不穿粗糙的衣物,避免高溫及濕度,使用濕敷料有助舒解發炎皮膚的痛楚。雖然嚴重病人可能有較高機率發生感染,但不鼓勵使用預防性抗生素,當確定病人有感染時再使用抗生素藥物治療。
一級危險用藥,
健保局南區分局統計去年醫療院所開出的藥劑,共有一萬多筆被列為一級常用的危險用藥,也就是藥品可能發生交互不良作用,健保局已要求醫療院所注意。
健保局南區分局指出,不同藥品彼此會有不良的交互作用,衛生署分為五級,第一級是交互作用最強、對人體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用藥,共有83組,其中10組是最常被使用的藥品。
健保局統計醫療院所醫師開出的藥劑,其中一級交互作用中最常使用的10組藥品,去年共申報一萬多件,這些藥品都已被病患吃到肚子裡。
健保局費用一組組長李建漳表示,這10組用藥,多數是心臟用藥,例如Digoxin(強心劑)合併Lasix(利尿劑)使用,可能造成患者心律不整及電解質不平衡,但不少醫師會合併使用。
南區健保局針對這10組用藥,已要求轄區內84家區域級以上醫院將相關資料列入警示,只要醫師同時開出,電腦系統會主動警示,避免開錯藥,目前84家醫院已有八成將10組用藥列入警示。
健保局人員指出,不安全的用藥陸續被建置到衛生署的「藥品交互作用資料庫管理資訊系統」,但由於藥品種類多,系統資料仍在陸續增加,例如上個月南韓駐北京公使黃正一因注射藥物血栓死亡,就是同時併用Ceftriax-one sodium抗生素與含鈣輸液造成,衛生署的資料庫已加入。
健保局表示,醫療院所可隨時向衛生署取得交互作用的資料,未來希望所有的藥物都能列入警示,提醒醫師用藥安全。
行政院衛生署
http://drug.doh.gov.tw/medication_consult.php?type=&search_word=&page=151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
http://www.cpmda.org.tw/news_list.php?start=600&new_query=0
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 會址 : 11070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143號9樓 電話 : 886-2-2742-2320 傳真 : 886-2-2742-0977 陳燕瓏 組長 電話 : 886-2-2742-2320 分機 101 Email : contact@cpmda.org.tw
「損害債權罪」,這個罪聽過的人並不多,指的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例如某甲因債務案受強制執行中,與某乙通謀,將某甲所有某地另立租賃契約,交付契約,由某乙向執行處聲明異議,以避免強制執行。當某乙聲明異議之時,正是法院減價拍賣,尚在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之前,自應成立本罪。不過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需要債權人依法告訴,法院才會處理喔!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要注意的是:所謂「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例如所負債務業經受有確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參考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
而「執行名義」,指的是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各款所定,得以隨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情形,並不以經實體確定裁判者為限,且於他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的確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行為,罪就成立,縱使執行名義後來被廢棄、變更或撤銷,也不過是債務人可不可以就執行所生損害求償的問題,不會免除行為人在他人對之取得執行名義時,已經處於債務人地位而不能擅自處分財產的責任。(參考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18號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123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916號)
在本則新聞中,看不出受害人是否已取得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各款任何執行名義,按照法院目前的運作應該告訴人已經有上述執行名義之一才是,否則這就是一個突破傳統的判決。不過本文作者其實不是很贊成法院將「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縮小範圍到「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本文作者認為應放寬到「已進入能取得執行名義之相關程序」,例如刑事偵查中或民事調解程序中,雖尚未取得執行名義,但其實債務人已對債務之存在多少心裡有數了,若還惡意大肆脫產卻毫無責任,非常不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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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債權罪要件為何?
案例:阿雄為躲避債權人強制執行其財產,乃與有義通謀訂立假買賣,以達到脫產目的,阿雄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
解析:(一)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須行為人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犯罪時間係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復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的行為,始成立。而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以後,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以前而言。
(二) 執行名義範圍,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包括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本票裁定、法院成立的和解、調解、可為強制執
http://www.cgmh.org.tw/stor/drug001.asp
長庚醫院藥物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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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fsyscc.org/index.php?menu_id=1459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 口服藥品外觀辨識 」的分類
止痛及抗發炎藥 抗焦慮,鎮靜及安眠藥 抗憂鬱藥 抗帕金森症藥品 其它神經系統用藥 抗心律不整藥 抗狹心症藥 抗高血壓藥及利尿劑 降血脂藥 抗血小板製劑及血栓溶解劑 維他命及肝庇護劑 貧血治療劑 抗凝血劑 荷爾蒙及影響荷爾蒙製劑
固醇類 降血糖藥 甲狀腺疾病用藥 血鈣調節劑 抗組織胺
氣喘用藥 鎮咳及袪痰劑 胃腸道用藥 抗腫瘤藥 抗微生物劑 泌尿科用藥 其它用藥 解毒劑 眼科用藥
http://www.tzuchi.com.tw/file_hl/h2oop/index.htm
書籍: 醫院常用藥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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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omenweb.org.tw/mainweb/Discuss_Show.asp?Discuss_ID=73
民法親屬篇有關夫妻財產制在九十一年六月有一次重大的修正,財產的種類只區分成「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而且由夫妻各自所有,並且對於其財產有各自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已經不再有「聯合財產」的概念了。不過夫妻通常是到了要離婚的時候才會有分清楚財產的需求,因此此時的情況通常複雜很多,所以本週配合婦權基金會出版的「女人知法一百問」,以及法務部所整理的法律解析及案例,來說明夫妻財產制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1. 法定夫妻財產制
家琪和張寬兩人都有不錯的工作,是一對人人稱羨的頂客夫妻。最近,家琪在陽明山買了一棟雅緻的別墅,準備父母北上時可以小住片刻。哪知張寬認為家琪死腦筋,好好的房租收入不拿,空著房子多浪費,竟想將別墅出租出去,家琪不同意,兩人為此爭論不休。張寬無法說服家琪,就私下張貼出租告示,將房子租了出去,家琪大怒,憑什麼張寬能處置她的名下財產?<看解決方法>
2. 夫妻財產制可以約定嗎
曉薇與奇昌相戀時各自有工作及擁有積蓄,曉薇並不想因為婚姻而喪失自主權,因此和奇昌協議希望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但是奇昌認為夫妻為一體,不應分彼此,財務分開會影響感情基礎,因而不認同曉薇的提議。究竟曉薇的提議可行嗎?夫妻真的能分的那麼清楚嗎?<看解決方法>
3. 夫妻財產誰來管誰來用
寶貴與仁德結婚已十年,一向男主外女主內,寶貴幾乎不過問仁德在外的工作情形。一日,仁德向寶貴表示因為生意失敗,要寶貴將娘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變賣應急,讓公司渡過難關,寶貴一方面不忍心不管仁德,一方面又捨不得父母留給自己的首飾,焦急的寶貴不知如何是好?<看解決方法>
4. 離婚時夫妻財產怎麼分
曉真與道明結婚時娘家給了一棟房子作為嫁妝,結婚後,道明在曉真的協助下自己創業,現在已是一家公司的大老闆。但是道明在事業有成後即移情別戀,曉真不想欺騙自己,便和道明兩人協議離婚。但是道明在離婚前,便已陸續將自己名下財產作轉移,面對道明的惡意脫產,曉真不知該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才不會有損自身權益呢?<看解決方法>
法務部相關法律案例:
. |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又如何負擔債務? |
. | 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
. | 共同財產制有幾種? |
. |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如何分割其財產? |
. | 民法親屬編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 |
. | 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差異何在? |
現行夫妻財產制中,夫或妻的財產皆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那麼平日的生活費呢?不少夫妻談到誰該支付日常生活費時,太太總是會要求先生拿錢出來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但事實上照民法1003條之一的規定,為了貫徹男女權利義務平等原則,除非夫妻雙方經濟能力條件差距極大,否則要求一方負擔家用是一件不公平的事。而就家庭主婦的角色而言,由於家務勞動屬於消極減少家庭支出的行為,應該與積極負擔家庭費用等價來看,所以做家事也算是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但是若夫妻一方因例如事業經營困難、被動裁員等理由,導致財務困窘時,另一半就沒有理由因為對方付不出生活費用而要求對方負責,或是想要結束婚姻關係了,因為依民法1003條之一的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了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之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所以夫妻是生命共同體,當其中一方面臨困難,法律還是鼓勵以互相扶持的心情走過人生低潮。接下來「女人六法一百問」中有兩個例子說明這個情況:
1. 家庭生活費用誰付
周勇和安琪二人都有工作,周勇將大部分的所得都拿去投資股票,幾乎不拿錢回家,家庭生活開支全由安琪支付,安琪很擔心萬一周勇理財不當會危及家中經濟,因此要求周勇也要分擔家用,但是周勇卻強調安琪也有賺錢,應該足夠負擔家用,他投資理財也是為家庭奉獻。到底安琪可不可以要求周勇負擔生活費用呢?<看解決方法>
2. 配偶不給付家庭費用或離家出走
春美的丈夫光雄在生意失敗後,便離家出走,由春美一肩挑起養家的重擔。兩年過去了,光雄對春美與孩子不聞不問,春美與孩子們也早已習慣沒有丈夫、沒有爸爸的生活。春美看透光雄的自私與無情,她很想跟光雄做個徹底的了斷,她應該怎麼辦?<看解決方法>
財產的繼承對於女人來說也很重要,我們常看到社會新聞中突然喪偶的老太太,財產都被孩子瓜分,連生活費有問題;或是留下大筆債務的先生,選擇自殺後把問題留給妻兒;或是身為女兒,卻無繼承父母的遺產,是否合理?財物和債務的繼承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本週配合六女人知法一百問來看看實例:
1. 配偶的繼承權
何老先生發生意外去世,接獲惡耗,何老太太十分傷心,但更痛心的是,幾個兒子在老伴屍骨未寒之際,就開始商議著如何分老頭的家產,讓她很擔心,恐怕她連這老棺材本也都要保不住了。她不知道,身為配偶的她,有沒有優先繼承權?<看解決辦法>
2. 配偶死亡時負債,另一方如何處理
文玲的丈夫生意失敗,積欠下大筆債務無力償還,在走投無路之下,他選擇自殺逃避一切。文玲得知惡耗後,抱著兩個稚齡的孩子痛哭失聲,面對大筆債務真不知要怎樣過下去,債主每天上門,要文玲負責到底,文玲該怎麼辦?<看解決辦法>
3. 兒女的繼承權
靜宜在父親意外過世後回家奔喪,不料父親遺留位於黃金地段的一棟房子,引起家庭糾紛,哥哥們告訴靜宜,她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沒資格分家產,並要她立下切結書,聲明放棄遺產,靜宜望著為錢財傷和氣的兄長,不禁疑惑,女兒真的沒有繼承權嗎?<看解決辦法>
最近(95.12.6)大法官會議剛對夫妻於民國74年6月4日前結婚,並取得之財產,夫妻之一方於74年6月5日以後死亡,生存配偶可否主張剩餘財產之分配,而要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問題,作了第620號解釋,採肯定說。此解釋攸關74年6月4 日以前結婚而現仍有婚姻關係之夫妻,影響重大,於此特予以說明。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我國民法親屬編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規定曾作了幾次重大修正:
(一)74年6月5日修正前之規定及在實務上造成之問題
我國民法親屬編制定於民國20年,於74年6月5日第一次修正,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篇有關夫妻財產制之規定,一言以蔽之是「你的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一面倒向男性的財產制。依民法規定,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若未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為其財產制。所謂聯合財產制,係指所有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除了屬於妻的「特有財產」和「原有財產」外,其餘均屬於夫所有。
妻之「特有財產」係指:(1)專供妻個人使用之物;(2)妻職業上必須之物;(3)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4)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
妻之「原有財產」係指:(1)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如嫁妝等);(2)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妻僅能對前述列舉的「特有財產」與「原有財產」保有所有權。但夫對妻前述列舉的「原有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收益所得,歸屬於夫,妻無權置喙。夫於管理上之必要,尚可不須經妻同意而將之處分。
除了上述妻的「特有財產」與「原有財產」外,所有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之財產,均屬於夫所有,不論是否登記為妻之名義。夫之債權人隨時可以查封拍賣;一旦夫死亡,屬於妻名下之財產,亦須課徵遺產稅;夫若有前妻,前妻之小孩亦可主張繼承遺產;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欲約定改為分別財產制,原登記為妻名義之財產,除非妻提出證明係其「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否則將該部分財產列為妻所有財產目錄,須繳納贈與稅;離婚時,原登記為妻名義之財產,夫妻約定歸妻所有,仍須繳納贈與稅。即使夫妻離婚,協議離婚書上白紙黑字記載妻名下之財產歸妻所有,即使離婚一、二十年後,前夫在外負債,前夫之債權人仍可查封拍賣前妻名下之財產,因法院實務認為,依74年舊法時代,登記於妻名義之財產仍屬夫所有,所以離婚時當然屬夫所有;若夫同意給妻,即屬贈與。贈與依民法第407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換言之,原登記為妻名義之登記係名實不符之登記,仍屬夫所有,所以須先更名回去給夫,使之名實相符後,夫再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給妻,此時要交契稅、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84年1月才廢止夫妻間之贈與稅)。既然夫未如此做,所以離婚書上之約定贈與仍不發生效力,該財產仍屬前夫所有,前夫債權人自可查封拍賣,其不公平,不合理,莫此為甚!
(二)74年6月5日修正後之規定及在實務上造成之問題
74年6月5日修正公布的夫妻財產制,對上開不合理現象有所修正,規定結婚時屬於夫妻的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的財產,為其聯合財產。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的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聯合財產中,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且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不再列為妻之特有財產。夫妻離婚或死亡時,夫妻婚後所有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及繼承或贈與之財產,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以肯認家庭主婦對家之貢獻。
依此規定,凡是74年6月5日以後購買之不動產,只要登記為妻名義,即屬妻所有,夫之債權人不得再對之查封拍賣;若夫死亡,登記為妻名義之財產亦不須再課徵遺產稅;夫前妻之子女亦不得再主張妻名下財產係遺產而要求繼承。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財產制欲改為分別財產制,原登記為妻名義之財產列入妻財產目錄清冊,亦不再課徵贈與稅。若妻以74年6月5日以後購買之不動產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銀行亦不得再要求提出夫之同意書。使妻終於自五十餘年的桎梏中解放出來,重見天日!社會交易安全亦得以確保!
但修正後的法律仍不脫男尊女卑的思想,依修正後的法律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換言之,妻婚前、婚後的財產,均屬妻之原有財產,為妻所有,但夫得對之管理、使用、收益,必要時得處分之,無異架空妻所有權之內涵。
此種不合理規定,使得自桎梏中解脫出來的婦女又戴上另一個桎梏。
加上74年修改時未規定溯及既往,以致74年修改後,只要財產取得係在舊法時代,仍適用舊法規定。造成「一婚兩制」之情形。
(三)85年9月27日之溯及規定
上開「一婚兩制」之情形,迄至85年9月27日才修正,即妻不動產取得在婚後,且在74年6月4日以前,而目前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經法律公布生效(即85年9月27日)一年後,夫之債權人即不可再查封拍賣妻名下之不動產,夫亦不可再要求更名登記回去,國稅局亦不可在夫過世時再要求妻名下之不動產要繳遺產稅,夫之子女亦不可再要求妻名下不動產當作遺產分配。若夫妻已離婚,或未作任何約定,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一年後前夫之債權人亦不可再查封拍賣該妻名下之不動產,結束了十年來因法「不溯及既往」所造成之「一婚兩制」之怪象。
但74年6月4日以前之財產不適用剩餘財產之分配。
(四)91年6月28日最新修正之規定(即現行規定)
夫妻於結婚前或結婚後,若未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者,則採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結婚後,所有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則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即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出去賺錢與在家操持家務,其對家的貢獻是一樣的。肯定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對家的貢獻。
又因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家庭主婦的財產在那裡?因所有的錢均是外出工作的老公所賺,歸其所有。這對家庭主婦有欠公平。其實,家是由夫妻兩人共同組成,要維持一個家,總要有人出去賺錢,有人在家操持家務,若兩人均出去賺錢,家務要嘛兩人下班後共同完成,或花錢找幫傭來協助,因此出去賺錢的人所賺的錢其實是兩人分工合作的成果,當然應由兩人共同來分享,因此為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對家務貢獻,民法第1030條之一,特別規定夫妻離婚、死亡或改用分別財產制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分配之財產不包括婚前財產,亦不包括繼承或贈與所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因這些均是因單方各人因素而取得之財產,與夫妻協力無關,因此他方不得要求分配一半。
但該剩餘財產僅能等到離婚或死亡時才能分,平常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仍然沒有屬於自己的錢可以自由支配,因此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即自由處分金,換言之,即夫妻不論是兩人均外出工作或一方外出工作一方在家操持家務,出去工作所賺的錢扣除家庭生活費用,如有剩餘,該剩餘的錢不應當然歸於賺錢的一方,因它是雙方分工合作的成果,即一方開源,一方節流,所以仍應歸夫妻共同享有,由夫妻約定是要平分或六四分或七三分或八二分,使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有一筆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錢,以維持其尊嚴及人格獨立,將夫妻關係界定為合夥關係。
若有一方惡意脫產,將來離婚時,離婚前五年脫產的錢全部可以追加計算回來,若追加計算結果,對方應給1千萬,但對方名下已無財產,則可向脫產受益之第三人追回,並可撤銷其脫產行為,以保障家庭弱勢者的財產權。
二、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問題點
91年修正時,並未明定夫妻於74年6月4日以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是否可以請求分配。僅規定「中華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74年6月4日以前之夫妻財產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保護信賴利益」之原則,夫妻不得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其74年6月4日以前之財產應全部列入遺產,計算遺產稅。只有74年6月5日以後之夫妻婚後財產才能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扣除二分之一,其餘才列為遺產,依此數額課遺產稅。對於早期結婚的配偶要納較高的遺產稅,有租稅不公之虞。
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0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認為「74年6月5日修訂之夫妻財產制,明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因此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協力所形成之聯合財產中,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於配偶一方死亡而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其尚存之原有財產,即不能認全係死亡一方之遺產,而皆屬遺產稅課徵之範圍。
夫妻於上開民法第1030之1增訂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其聯合財產關係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者,如該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事實,發生於74年6月3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於同年月5日生效之後時,則適用消滅時有效之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結果,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74年6月4日之前或同年月5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生存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立法目的,以及實質課稅原則,該被請求之部分即非屬遺產稅之課徵範圍,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換言之,不論夫妻婚後財產取得係在74年6月5日之前或後,生存配偶均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自遺產中扣除二分之一,免徵遺產稅。(本專欄策畫/法律學系蔡明誠教授)
惡意脫產事後處理
目前夫妻財產制的新修草案在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離婚法也通過一讀。其中,修訂後的法定財產制由「聯合財產制」改為「所得分配財產制」,並加入「自由處分金」及脫產的事後處理等條文。而在離婚法的新修草案中,加入無過失離婚精神的條文:「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以及贍養費的相關規定等。
到底這些新修條文的立法精神為何?其對於一般家庭主婦或是台商家庭究竟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新修訂的法律是否能保障經濟地位處於弱勢的婦女?還有,引起極大爭議的「自由處分金」是什麼?對於防止配偶惡意脫產的防範及事後的處理措施又是如何?而離婚法的新修草案中無過失離婚的內容為何?現今的社會能否接受這樣先進的婚姻觀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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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德法律事務所 吳孟玲
合夥平等 夫妻財產新制上路 田庭芳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的修法,在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協會多年來奮戰不懈的堅持,經過了長達11年的研擬、提案、遊說、倡議的過程,終於在2002年6月4日於立法院中三讀通過。徹底廢除以家父長制為基礎的聯合財產制。今後,夫妻財產制將邁入強調夫妻人格獨立,義務同擔、權利共享的「所得分配制」時代。 回顧過去,以民國19年的社會情況為基礎而設計的聯合財產制,強調男主外女主內,女性嫁入夫家就成為夫的附屬,沒有獨立自主的財產,在1985年以前,即使登記在妻名下的財產仍屬夫所有,一直到1996年之後,才真正將夫妻所有權的歸屬劃分開來,依照登記來判對所有權歸屬,但是,鹹魚也只翻身了一半,妻名下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權能,仍然「原則歸夫」。 日前通過的所得分配制除了所有權之外、管理、使用、收益、處分都完全各自分開。而所得分配財產制本著婚姻合夥理論,家庭生活費用也是夫妻一起負擔,只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不管是出外工作,或是在家操持家務,對於家庭有一樣的貢獻,而出去賺錢的一方所獲得的薪水也包含了另一半的辛苦,也就是我們認為夫妻雙方對婚後的財產都有貢獻。 所以,這次通過的條文對於婚姻關係中,雙方一起打拼所獲得財富的分配方式也有更細緻的規定,包括了兩個部分,一個是1985年修正就納入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有之前引起很多討論的「自由處分金」。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事後分紅,就是婚姻關係結束或是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後,夫或妻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以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自由處分金」,經過立委長時間的爭執、妥協後,新增訂的條文「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除了再次肯定夫妻對於家庭的合夥關係外,更確立了「提前分紅」的「自由處分金」概念。以後,夫妻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依照雙方的協議進行剩餘財產的分紅。 此外,條文的通過將不只適用於專職家務勞動的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對於雙薪家庭的夫婦雙方也能落實互為家庭夥伴之觀念。關於協議不成的情況的處理方式則在「審查會意見」中註明:「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實際情況酌定。」 但是,1985年雖然已經有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使夫妻得以共享婚後共同努力成果,但因為沒有配套措施,以致中看不中用,只要妻為家庭主婦,如果離婚之前丈夫脫產,妻子仍只有被掃地出門的份。為了防止惡意脫產問題,新夫妻財產制也對於離婚之後的財產歸屬問題,設計了防止脫產的措施,若一方惡意脫產,他方可追加計算至離婚前五年所處分的財產,並向惡意第三人追討回來,以保障婚姻中弱勢之一方。 此外,如果發現對方準備脫產,可以聲請假扣押,先扣押對方的財產,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立刻進入財產分配。依照現在法院的實務見解,聲請假扣押必須要先繳高額的保證金,為了要保障已經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主夫),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也已經作成附加決議,要求司法院儘快修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的修法從1990年開始,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協會與台北市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及身分法研究會,邀集了律師、法官、教授等實務界、學術界專家,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進行民法夫妻財產制修法之討論,歷經三年之討論,於1993年5月年召開第一次公聽會,對外公布「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除了在各地召開公聽會,且成立「民法諮詢熱線」,並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1995年3月8日將草案送入立法院後,新晴版夫妻財產制修正案甚至曾因立委未能體認夫妻財產制變革之迫切需求,以及民生法案的不受重視而未能排入議程,歷經七年的延宕。此次,在許多位女性立法委員的通力合作下,方能順利通過,但其中也歷經多方阻攔,正可顯現目前性別歧視觀念的反挫勢力,我們期待經由此次修法對於各種議題的討論,能夠開啟對於台灣的性別文化與兩性平權的多元反思與善意對話,透過民法夫妻財產制的修法,建立平等的家庭生活與確立獨立的個人人格,逐步邁向兩性平權的社會。 (本文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相關新聞: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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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ram | 成 分:Citalopram | 健保價:43.6 |
劑量:20mg/TAB | 孕婦用藥等級:B | 代碼:OCI |
中文品名: 舒憂膜衣錠20公絲 (輸入"禾利行")
適應症:憂鬱症、恐慌症。
用法用量:成年人:一天一次,每次20mg,最高劑量60mg。
超過65歲老年人:每日最高劑量40mg。
副作用:口乾、噁心、失眠、多汗症、震顫。
禁忌:對Citalopram成分過敏者。
同成分藥品 : Kitapram(20)
圖 片: (橢圓形"白色")
標記 一 :C. N
標記 二 :(無標記)
cipram 舒憂膜衣錠是一種較新型的抗憂鬱劑.
稱之為選擇性血清緊素再吸收抑制劑(SSRI),
可以增加腦部神經突觸間血清緊素的量.
用來治療憂鬱症.
跟百憂解(Prozac)屬同一類藥品.
此類型的藥物因為作用較有選擇性,
所以相對於三環或是四環抗憂鬱藥物的副作用為少或是程度較為減輕。
此類藥物中常見到的副作用有:噁心、頭痛、顫抖、腸胃不適、影響睡眠等.
By the way, 它還有抑制食慾的副作用,
有些人會用這類藥物來減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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