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游建村-曾任派出所所長.撞死弟弟(游建昌)詐保 .「金鶴」民宿
游建村撞死弟詐保 退休警官判死刑
自由時報 – 2013年9月19日 〔屏東報導〕
曾任派出所所長的退休警官游建村,經營民宿虧損而造成資金缺口,竟殘忍駕車撞死親弟弟以詐領近3千萬元保險金,犯行敗露落網後,證據確鑿仍矢口否認,遭檢方求處重刑。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游為錢殺害手足,罔顧親情,犯後強詞狡辯、不見悔意,顯已泯滅人性,昨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經營民宿 周轉不靈
被告游建村(現年52歲)因經營「金鶴」民宿,向銀行及民間借貸負債近千萬元,為紓解資金壓力,竟對同住在屏東市老家的胞弟游建昌(49歲)下毒手。先向3家壽險公司為胞弟投保將近3千萬元的意外險,將受益人登記為自己,然後利用胞弟患有輕度智障,每天騎單車出門的習慣,於去年7月21日下午,駕駛已繳回車牌的汽車,在老家附近的德和路撞死胞弟後逃逸。
涉案被追討保險金
警方一時找不到肇逃者,游建村得以向3家保險公司詐得保險費985萬餘元;後來警方查出肇逃汽車,懷疑游建村涉案,保險公司拒絕繼續付款。屏東檢警蒐證3個多月,確定游建村是殺弟凶手,今年初依殺人及詐欺取財罪起訴,保險公司也追討理賠金,但多數已被游建村拿去償債。
知法犯法 毫無悔意
游建村矢口否認犯行,屏東地院法官認為游建村從事警務工作,卻知法犯法,為錢謀殺至親,惡行重大;且犯後毫無悔意,泯滅人性,有與社會隔絕之必要,昨判死刑,另涉詐欺取財罪則判4年6個月。
游建村透過看守所的視訊設備聆聽法官判決,得知判決,表情木然。
案發後,游建村將他和胞弟同住的老家整修裝潢,準備租給學生,但因被
2013年9月7日 星期六
堅強堡壘竟毀於觀光客及國防部.敵人笑翻了!!國防部拒絕「被觀光」 大膽、二膽撤軍
為了因應地方發展觀光的需求,國防部上午證實,軍方將在明年中自金門距離僅數千公尺的大膽、二膽島撤軍。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大、二膽島將移交金門縣政府管理,未來由警察機關或海巡部隊,負責島上與周邊海域的犯罪偵防、走私偷渡及安全維護等治安與守備任務,戰時再由陸軍金門防衛部全面接管。
據了解,金門縣政府曾要求,大膽島原守軍應繼續留駐,成為島上戰地特色與觀光資源;但國防部反對讓官兵成為觀光對象,索性應行政院要求全數撤軍。
大膽島距中國大陸廈門港只有4400公尺,民國39年國軍曾在大、二膽戰役中擊敗準備登陸的共軍,殲敵310人,俘敵252人;民國43年的九三砲戰、47年的八二三砲戰與49年的六一七砲戰,大膽島承受中共砲擊數萬發,曾創下平均每平方公尺落彈60發的紀錄,落彈密度之高在世界戰史上前所未見,都賴島上堅固的地下工事。金門縣政府急欲藉此發展觀光,向行政院提出開放大膽島觀光。
羅紹和表示,有關大、二膽島交由金門縣政府管理案,國防部是依據政府的政策辦理相關事宜。未來移交後,大、二膽島將由具有司法權的警察機關或海巡部隊負責犯罪偵防、走私偷渡及安全維護等治安與守備任務;戰時則仍由金防部全面接管,並且統合海、岸巡部隊遂行防衛作戰,仍可兼顧國防安全與地方發展。
根據規劃,國防部將在明年5月展開撤軍移防,大膽、二膽近200名陸軍兵力,將撤回金門本島;6月由海巡署岸巡9總隊、金門縣警察局登島接防。海巡署與警政署將各派20名兵力及員警登島,維護旅客及島上設施安全。海巡強調,岸巡官兵與海巡艇負則的是巡防任務,至於軍事性質守備任務,海巡署無力執行。
據指出,大、二膽島開放後,將採有條件開放觀光,實施第一階段開放對象限本國籍人士,並由接受政府委託的團體申辦,以團進團出方式進行旅遊;第二階段則擬開放陸客觀光。
82老翁 綠帽戴30年 臨老兒提(否認父子關係).父子已無直系血親關係。
綠帽戴30年 臨老兒提否認父子關係 自由時報 – 2013年9月7日
宜蘭縣高齡82歲的余姓老翁,去年得知,前妻竟在30多年前讓他「戴綠帽」;而他辛苦拉拔長大的兒子,也提出「否認父子關係」之訴,並獲法官准許,更讓他心碎,老翁晚年際遇十分悲情。
余姓老翁娶黃姓女子為妻,黃女卻紅杏出牆,另與曹姓男子私通,並生下1名男嬰;被蒙在鼓裡的余某,一路將兒子拉拔長大,但與妻子因感情不睦,89年辦理離婚。
余姓老翁的兒子,去年得知自己父親另有其人,隨即與曹男(生父)進行DNA鑑定,確定無誤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否認與余翁的父子關係。
余姓老翁看到DNA鑑定報告,無奈地接受事實,法官開庭時他並未出庭,但另以書狀承認自己與兒子並無血緣關係。
承審法官表示,根據民法規定,余男雖然是余姓老翁與黃姓前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法推定應為兩人的婚生子女,但DNA鑑定書顯示,確認余男生父是曹某,判准余男所提出的否認父子之訴。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具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不過本案否認父子關係之訴成立,雙方已無直系血親關係。
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顏漢文 檢察官.涉殺人謀財.釋圓塵槍擊事件(屏東縣新埤鄉準堤寺)莊茂鴻、楊振豐 (法警)、張應華.陳穎甫.李育成
覬覦數十億廟產 檢察官顏漢文 羈押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9月7日
高屏地區5間大型寺廟住持釋圓塵,去年9月於屏東準提寺遭人開槍射殺,所幸逃過死劫,檢警抽絲剝繭,發現幕後主使者竟是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顏漢文,昨天傍晚將顏依殺人等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為他涉嫌重大,向屏東地院聲押獲准。
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恐慌症 實例*開高速公路想跳車*搭電梯時突然無法呼吸*游泳好手得戴泳圈因為擔心淹死*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8月27日
在高速公路開車急速行駛,卻突然衝動想開車門跳下車;搭電梯時突然無法呼吸。萬芳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潘建志指出,廣泛性焦慮症已經成為現代文明病,患者越來越多,他個人的門診平均每天就收治數十人,提醒國人應該學習自我放鬆。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多重人格的實例:(Dawn Taylor)英國辣媽體內住有22個靈魂
看過多重人格為主題的小說《24個比利》嗎?最近英國也出現一個人格多重分裂的案例,31歲的少婦泰勒(Dawn Taylor)與2個活潑可愛的兒子,母子三人旁人看起來他們和樂融融、共享天倫的畫面與一般年秘家庭沒有什麼不同,但這個媽媽不是普通的媽媽,因為她隨時可能會變成另一個人,且多達22種人格!
根據英國《每日鏡報》(The Mirror)報導,擁有美麗臉蛋的前模特兒泰勒,牽著孩子走在街上看起來與一般母親沒什麼不同,但是多重人格卻讓她過著與眾不同的生活,甚至被其他人格掌控時無法記憶自己做過什麼事,這讓她身處恐懼之中,因為她害怕22種人格中,會有人傷害她的孩子。
泰勒說,這讓她感覺到大半輩子都處於喝醉的狀態,因為她記不起來自己做過什麼事。像是有一次她醒來後,發現自己全身都是血,手裡甚至握著剪刀,她的大腿上有一道很深的傷口,這讓她嚇壞了。且這些人格各自擁有獨特性格、年齡,也可以明顯地從性格落差分辨,一天可能會無預警的切換10次之多。
但這22個人格為她的生活帶來了不少麻煩,威脅到了她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這22種人格年齡最小有5歲、青春期的叛逆少女、最老則是60歲的媽媽桑。
不過,幸好以目前來看,這22種人格都深愛著她的2個孩子。除了有一次泰勒騎著腳踏車載著2個兒子時,突然切換到5歲的人格,由於5歲並不會騎腳踏車,於是泰勒母子三人就摔車了。
還有個令人無法理解的人格德國人,由於泰勒並不太會德語,但是若切換到德國人,泰勒卻可以說出一口流利的德語。另外,泰勒的男友狄恩(Dean) 是泰勒18歲時認識,目前他與2位兒子以及泰勒一起生活。
事實上,泰勒各種古怪行為早在10年就開始了,那時她的大兒子出生不久後,泰勒罹患產後抑鬱症,進而逐漸演變成人格分裂症。目前泰勒必須每三個月見精神科醫師一次,平時以藥物治療控制。
然而,泰勒的22種眾多人格分別為叛逆青少女萊西絲(Lashes),其內心充滿憤怒,經常出言威脅狄恩,非常討厭Dean,常常說他沒用、恨他,甚至會傳簡訊告訴狄恩,不准回家否則要殺了他等話。一對姊妹泰格‧莉莉(Tiger-Lily)和泰格-露(Tiger-Lou),跟泰勒本人年紀接近,很難讓人發現,通常只有她的家人會察覺到,且分辨出來。
5歲小女孩黛絲(Daisy),喜歡用泰勒兒子們的蠟筆,花很多時間坐在地上塗鴉,小兒子很喜歡黛絲玩。在這個時候時泰勒的字跡就真的是小孩的樣子!還有一位6歲的孩子鳳凰(Phoenix),喜歡疊樂高和卡通海綿寶寶。
以及60歲的老婦瑪麗(Mary),從辦公用品店到電腦世界工作的老店員,她會在清晨5點起床準備要去上班,並對地方報紙上報導的分店倒閉感到難過,得知分店倒閉後瑪麗也就消失了。接著,一位有收割機的女性農場工人,她會和孩子們說農莊裡動物的故事。甚至一位老鴇泰勒女士(Taylor),經營妓院的老女人,她曾經開車到廢棄建築,說這是女孩們的完美工作場所。
富婆道妮女士(Dawny),性格闊氣且揮霍無度,有次孩子們利用她出現時帶她去買玩具,等泰勒醒來時發現客廳堆滿樂高和其他玩具。還有對旁人造成威脅的縱火狂薩菲爾(Sapphire),酷愛紅色打火機,曾在後院放火燒真鈔。
還有一位倫敦強調很重的女孩查芙(Chav),她稱呼每一個人為查茲(Chaz)。以及經營蘇格蘭三明治店的老闆,會在半夜把狄恩叫醒,叫他去送貨和拿食材趕著出貨。
接著是說著一口德語的德國女人,泰勒本人曾在求學時學過基礎德文,當家人不懂這位德國女人在說甚麼時,她會發火。其他還包括4個小孩,其中3個有暴力傾向。以及一位愛跳舞的啦啦隊青少女,一名幫派饒舌歌手等。
2013年8月17日 星期六
羅美雲下藥割喉殘殺(陳人誠)案.超級騙人騙財謀殺案件.瞞天大謊. 化名為張奕文.
下藥、捆綁、割喉 女羅剎毒殺情人(中華民國92年11月11日)〔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
女子羅美雲八十一年起與電子公司工程師陳人誠結識交往,期間與他人結婚生子,雖向陳某詐稱至美國求學且一度詐死,仍無法擺脫陳某追求,她又以情報員身分圓謊,八十九年間不堪陳某逼婚而攤牌,設計將他迷昏綑綁、割喉後丟棄池塘致死,事發被獄醫診斷為重度憂鬱症,法官將她送請精神鑑定結果仍為詐病,昨天依殺人罪將她判處無期徒刑。
羅美雲今年卅四歲,她於八十一年間在一次公司舉辦的自強活動中,結識桃園縣楊梅鎮某電子公司工程師陳人誠,陳某對她展開追求,但羅女與陳某交往中另結識廖姓男子,且與廖某於八十六年四月間結婚,隨即懷孕於次年二月產子。
羅女對於與他人結婚,難以向陳某啟齒,八十六年初向陳某佯稱前往美國求學,期間仍與他熱線不斷,且接受他百餘萬元匯款「資助求學」,八十七年五月間更以「學姊」身分打電話向陳某騙稱她在美國出車禍,繼而打電話稱說她已傷重死亡。
羅女假傳死訊的消息使得陳某大為慌張,由於身上已無存款,於是追查出羅女娘家處前往告知,且欲拿錢料理後事,被羅女胞弟以為是騙徒趕走,並告知羅女已經嫁人、生子。
羅美雲眼見無法擺脫陳某,於是出面圓謊對陳某騙稱自己是國安局情報員,因任務需要才以化名交往,此後即以「張奕文」身分與陳某持續交往,八十八年間禁不住陳某一再求婚而答應翌年訂婚,不過陳某意外發生車禍,訂婚時間改定九十年元月。
八十九年十月間,羅女因婚期將近,決定與陳某攤牌,且萌生殺機,決定不惜將陳某殺害以擺脫糾纏,同月廿四日在桃園縣新屋鄉一處西藥房預購磨成粉狀的鎮靜劑,同時租屋並備妥繩索、鐵絲、膠布、手套及水果刀等物,廿六日中午與陳某相約談判時,向他人借車且購買速食套餐,將鎮靜劑摻在漢堡與柳橙汁內。
陳某準時赴約後吃下漢堡、飲料,昏迷後,被羅女帶往新竹縣新豐鄉租屋處以鐵絲、膠布綑綁,在陳某半醒之際要求分手遭拒,於是持利刃割斷陳某氣管與頸靜脈,造成失血休克,事後駕車將陳某丟棄在楊梅鎮西高山頂一處魚池致溺水窒息死亡。
陳某的屍體隨後被同事尋獲報警處理,檢警專案追查時,羅女還以女友「張奕文」身分指點辦案方向,因犯案過程漏洞百出,很快就被檢警發現涉案,經提示證據後終於自白殺人但仍用「張奕文」名字署押,案經檢察官調查證據後依殺人罪嫌提起公訴、求處死刑。
桃園地院歷經近三年、十餘次開庭審理,羅女雖坦承殺人棄屍,但辯稱因陳某引頸搖頭被她誤殺,並非蓄意殺人﹔且在收押於桃園女子監獄期間屢屢求診,被獄內精神科醫師診斷為重度憂鬱症與重大創傷症候群,雖然羅女並未以此抗辯,但法官仍將她送請精神鑑定,經桃園榮民醫院診斷為「詐病」個案。
審判長徐培元審理後認定蓄意殺人犯意與事實,昨天依殺人罪將羅女判處無期徒刑,其化名署押部分判刑三月,合併仍執行無期徒刑。
警妻殺情夫判無期徒刑
三角戀難了斷殺人解決困擾
【吳詠平╱桃園報導】發生在二○○○年十月鈞寶電子副理陳人誠被殺命案,桃園地方法院昨天審結,與陳人誠交往八年的女友羅美雲,因為無法擺脫陳人誠,因而設局殺害陳人誠,被法官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這起命案發生在三年前的十月二十七日,當時陳人誠服務的鈞寶公司接獲一名婦人的電話,說她的孫子綁架了陳人誠後,發現綁錯人,把陳人誠丟在楊梅幼獅路三段一處魚池,鈞寶公司發動員工到魚池尋找,果然在下午四時多找到已經死亡的陳人誠。
桃園檢警以為是一起擄人勒贖撕票案,經過清查後發現陳人誠女友羅美雲(三十四歲)涉嫌重大,同年十一月三日將她逮捕到案。羅美雲到案後自稱是國安局情報人員,企圖誤導辦案,不過很快就被識破,檢警查出羅美雲已經結婚,丈夫還是一名警員,警方懷疑她的丈夫是否共同犯案,經過現場模擬再參酌羅美雲供詞,確認羅美雲一人犯下此案。
婚後仍索討金錢
檢警查出,羅美雲與陳人誠在一九九二年認識,交往期間她又和廖姓男子往來,一九九七年羅美雲嫁給廖某,隔年生下一子,為了不讓陳人誠知道,她謊稱去美國唸書躲避陳的追求。但羅美雲仍以電話和陳人誠聯繫,而且以各種理由向陳人誠要錢。之後,陳人誠一再催促結婚,羅美雲卻以各種理由推託,最後答應訂婚。二○○○年十月羅美雲決定與陳人誠談判分手,但害怕陳人誠受不了打擊,決定殺死陳人誠解決多年困擾。
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林蕙芳 桃園地院法官亂貼判決書 竟還升審判長.懶惰造假的判決假結案!!「AB判決」.高雄地院法官林意芳也是這樣做假
司法醜聞/法官亂貼判決書 竟還升審判長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呂開瑞】
桃園地院刑庭審判長林蕙芳,被指擔任法官期間大量判決審理中的案件,讓報表上「未結案」數字減少,升上審判長後,案子再打散分案給其他年輕法官,讓接手的法官傻眼,不知該怎麼辦。
這件事在法官論壇掀起討論,有法官形容「司法史上最大醜聞」,但也有法官私下表示,論壇內容有些不符常情或言過其實,是否私人恩怨引起,議論紛紛。
司法院長賴浩敏震怒「竟有這樣的法官」,要求調查;台灣高等法院已組專案小組二次到桃院調卷宗資料。桃園地院院長陳晴教表示,林蕙芳公費赴美進修一個月,下周一回台,全案正由高院調查,桃園地院不便表示意見。
據指出,林蕙芳被指從二○一○年開始,用假報結方式結案;司法院業務檢查時,她簡單寫一個宣判筆錄,上面寫「判決如主文」,表示判決書會後補,但遲未寫出判決書,又騙說要再開辯論,卻沒有裁定再開辯論,躲過業務檢查。
林蕙芳升上審判長後,假報結案件又重新分案給其他法官,由於她沒裁定再開辯論、案件又已宣判,新接手的法官只好再傳當事人開庭;拖了快一年沒收到判決書又要重開庭,讓當事人覺得莫名其妙。
據了解,林蕙芳為了升審判長,避免手上未結案件太多影響升遷,才以此手法矇混;這些假報結案件到底有多少,仍在清查。
此外,林蕙芳還被爆料在二○○六及二○○七年寫「AB判決」,也就是宣判後來不及寫出判決書,先上網隨便找個類似的判決書混充貼上,事後再補寫真正的判決書。由於法院是電腦作業,真正的判決書覆蓋貼上後,很難查出是否有先前貼上的假判決。
另外,在監執行人犯經核准假釋後,檢察官要向法官聲請裁定人犯交付保護管束,因涉及人權,實務上是隨到隨裁,法官論壇爆料林蕙芳常拖延一、二周再裁,引發檢方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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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刑庭審判長林蕙芳,目前仍是「試署法官」,她向司法院申請成為「實任法官」,正在司法院人審會討論中;被爆出假報結案事件,她想成為終身職的實任法官,可能性大為降低,甚至有可能被送到法官評鑑委員會議處。
通常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取得「後補法官」資格;後補任滿五年後送審書類合格,取得試署法官資格;試署一年再送審書類合格,即升實任法官。
林蕙芳法訓所四十五期結業,在桃園地院工作五年,她為了升實任法官,提出判決書類送審;司法院人審會討論時,有委員質疑林蕙芳涉及假報結及寫「AB判決」,敬業精神不足,沒資格升實任法官。
法官寫「AB判決」很常見,有法官說「這是司法界公開秘密」。通常是宣判時判決書寫不出來,先拿頭跟尾(被告名字和法官名字)是本案,中間夾混著其他案的判決去報結,避免交付判決書遲延,等判決寫完,再將中間夾混他案的判決刪除,並將正確判決書寄給當事人。這種便宜行事陋習,法官早習以為常。
去年高雄地院法官林意芳也是來不及寫判決書,上網找一件金額相同的判決書複製、剪貼混充,不小心將錯誤的判決書寄給當事人被揭穿。林意芳後來被司法院人審會議處解除法官職務,降調為事務官並移送公懲會;她目前已離職。
林蕙芳被爆料的問題比林意芳嚴重;如此行徑,司法院若不處理,恐難以向社會大眾交代。
陳素貞在日本教唆他人慘殺日籍丈夫--宇崎.
陳素貞在日本教唆他人慘殺日籍丈夫--宇崎.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中市陳素貞30多年前嫁給日本人宇崎,定居在日本福井市,因丈夫外遇與女子同居,陳婦竟在90年間,教唆中國籍男子李男殺害宇崎,被依殺人罪判刑10年確定,去年假釋出獄遭遣返回台,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台中地檢署昨依殺人罪將陳素貞起訴。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依刑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罪,本刑為3年以上,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全部或一部分執行者,可減免部分刑責。
陳素貞(58歲)雖已在日本服刑完畢,但依我國法律仍須再起訴、判刑,若同樣判刑10年,陳婦不必再執行,但判超過10年以上,則須再服刑。
起訴書指出,陳素貞與日籍男子宇崎認識交往,雙方在日本登記結婚,育有1子1女,後來宇崎失業,家庭經濟全靠陳素貞賣春維持,但宇崎又外遇與女子同居,陳婦氣憤下,與她開設酒吧的中國籍員工李男共謀殺害宇崎。
91年2月15日凌晨,李男在住處與宇崎喝酒,趁宇崎醉倒後,持啞鈴及酒瓶重擊被害人臉及頭部,被害人傷重死亡,再將被害人裝入塑膠袋,以窗簾及膠帶捆好,開車將屍體丟棄馬路上。
警方循線查獲陳素貞,日本福井地方裁判所將她判刑10年確定,去年7月6日假釋出獄,8月22日遣返回台,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將判決書轉交給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移送偵辦。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媽媽常發飆 都是基因惹得禍,這種「DRD2」變異基因將此女性變為兇媽媽。
媽媽常發飆 都是基因惹得禍! NOWnews – 2013年8月7日
誰家有個「母老虎」?根據一項最新研究發現,有一種基因存在母親身體裡,倘若面臨社會整體經濟狀況差時,這種敏感基因會產生變異,使得性情溫和的母親特別容易情緒發作,甚至發飆罵小孩或出手打小孩。
根據美國《赫芬頓郵報》(The Huffington Post)報導,美國紐約大學科學家從國內20個大城市,針對2600位母親進行該項調查發現,其中有超過一半的女性擁有「DRD2」變異基因,這種基因將此女性變為兇媽媽。
研究人員表示,「DRD2」基因主要控制多巴胺。此外,多巴胺是一種腦內分泌物,可影響人類情緒。研究結果顯示,在經濟大衰退的時期2007年至2009年間,美國家長對孩子的管教越來越嚴力,尤其當體內管控情緒的基因發生「敏感」變異時,母親變得容易動怒。
研究人員表示,透過研究發現無論是各個家庭狀況如何,只要是大環境的經濟有惡化情形,父母對小孩的教養影響更加嚴重,並非大家一般認為的,個人家庭經濟因素才會造成教養品質惡化。
此外,對沒有這種基因的母親來說,大環境的經濟變差不會影響她們對小孩的教養方式。研究人員強調,對大環境的經濟表現沒有信心,才是造成打罵孩子的可能因素。
黃郁玲 唆使小情夫-黃乃文殺害親夫李建穎.告別式中連一滴眼淚都沒流.
中國時報【宜蘭報導】
黃郁玲疑似紅杏出牆,又涉嫌唆使小情夫黃乃文殺害親夫李建穎,為了破案隱忍近月的李爸爸,昨日獲知警方宣布破案,痛斥媳婦「一定要判死刑!」李爸爸說,從兒子遭勒斃送醫當天到告別式,媳婦僅在親夫遺體送入太平間時掉淚,早就認為此中必有問題!
李建穎的父親說,黃郁玲原是早餐店雇員,兒子因買早餐認識,不到半年結婚;對於這樁婚事,李父淡淡地說:兒子就愛她,不會不贊成。
李父話鋒一轉說:兒子成親後曾聽外人指媳婦「是花了點」,喜歡到處交朋友。
李建穎被發現遭勒斃後,送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急救期間,李父就發現媳婦「連一滴眼淚都沒流,沒什麼傷心。」只有在遺體送入太平間才掉淚;太平間的員工還對他說「人看目色就知道,你媳婦百分之百有問題。」
八月廿一日李建穎告別式中,李父也發現黃郁玲沒有傷心、流淚,就連後事費用都是由老人家代墊,他說,黃郁玲要等到領出李建穎的保險費後,再支付喪葬費。
在心中早已認為媳婦涉有重嫌的李父,其實在警方宣布破案前,一度難忍喪子之痛,想質問黃郁玲何以買凶殺夫,但「心情很矛盾,為了破案一定要忍。」只能迂迴試探地詢問媳婦,黃乃文與李建穎既無深仇大恨,黃又已在李家盤桓多日,為何要下手行凶打死兒子?
黃郁玲只對公公淡淡回答,兩人曾吵過架,但已和解釋懷了,「她還是裝作整件事與她無關。」他說,李建穎有三姊妹,是家中獨子,去年五月還付了八百五十萬元買棟透天厝,一樓讓媳婦開設早餐店,這些家產「早晚都是她的。」感嘆媳婦「實在太笨了。」
李母難過地說:「我的心很痛,兒子太愛媳婦了,愛到實在沒天良。」
如今警方已經宣布破案,且認定媳婦黃郁玲正是串通情夫殺害親夫的元凶,對此李父表示,兒子已經慘遭毒手,將來黃郁玲如果假釋出獄,一定會害別人,「
一定要給她判死刑!」
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練唱 凱道之歌--你敢有聽着咱的歌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點開..在youtube練唱.....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4iTRS5lI0I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bQ6ewr0oHo 聲音較大聲
【你敢有聽着咱的歌】
你敢有聽着咱的歌 唱出艱苦人的苦痛
這是咱毋願一世人成做奴隸的心聲
咱的心振動袂定 若親像勇敢的鼓聲
向望有一工活出自由的新性命
請你加入阮的革命 阮毋願閣再驚惶
攑頭看着天頂一个世界夢中嘛毋捌聽
咱為民主為自由 佮伊拚咱袂孤單
你敢有決心付出一切 團結一心做伙行
毋管犧牲抑是活命 堅持做人的形影
你的血我的汗 沃落佇Formosa
你敢有聽着咱的歌 唱出艱苦人的苦痛
這是咱毋願一世人成做奴隸的心聲
咱的心振動袂定 若親像勇敢的鼓聲
向望有一工活出自由的新性命
你敢有聽着咱的歌 唱出艱苦人的苦痛
這是咱毋願一世人成做奴隸的心聲
咱的心振動袂定 若親像勇敢的鼓聲
向望有一工活出自由的新性命
...................................................
引用網址:
https://soundcloud.com/yi-cheng-peter-wu/do-you-hear-the-people-sing
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陪妻癌症門診.竟驗出懷孕.竟是別人下的種.邪花難料!!家門不幸.新版(貍猫換太子).
這女夠狠的.若是先死.真偽沒人知!!這男的還要幫別人養孩子.
陪妻就醫發現懷孕… 爸爸不是他
陳姓男子陪妻子就醫診斷子宮頸癌,經超音波照射,意外發現妻子懷孕;陳一點都不高興,因他已許久沒和妻行房,懷疑妻子的陳姓男同事讓他戴綠帽子,控告妻子與外遇對象妨害家庭。
台北地檢署調查時,陳妻坦承婚外情導致懷孕,但堅稱偷情對象不是陳姓男同事;至於讓她懷孕的人是誰,她不便透露,也拒驗DNA。檢方認為陳妻通姦懷孕,昨天將她起訴,但沒證據證明陳妻是和陳姓男同事有染,予不起訴。據了解,陳妻已將小孩生下,目前尚未與丈夫離婚。
據了解,陳妻向檢方供稱,她與老公感情早已生變;她知道自己對不起老公,願意賠償金錢做為精神上彌補,但被老公拒絕。
據調查,去年三月間,陳妻腹部異常疼痛,由丈夫陪同至台安醫院就醫檢查。醫生進行斷層掃描時,發現陳妻罹患子宮頸癌,且已經懷孕多月,建議陳妻及早治療。
陳姓男子聽聞醫生解說後,自認長期未與妻子親熱,不可能讓妻子懷孕,經檢查妻子電子郵件發現,妻子和陳姓男同事有曖昧信件往來,甚至曾寫電郵給妻子說「想把妳抱起來轉一個圈,思念妳的吻。」研判對方就是妻子的外遇對象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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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妻癌症門診.竟驗出懷孕.竟是別人下的種.邪花難料!!家門不幸.新版(貍猫換太子).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蔡瑞崇 睪丸陰囊被扯掉.盧姓女友涉嫌閹割男友 伴屍一周.
中國時報【竹縣報導】
新竹縣湖口鄉一間男女同居的套房近日傳出惡臭,盧姓女房客廿三日晚匆忙要離去時,遭房東攔阻,入內查看後發現盧女的蔡姓男友全身赤裸躺在床上已無氣息,警方初步勘驗發現死者整個陰囊遭人猛力扯破。蔡姓女子精神極不穩定,胡言亂語,檢警正漏夜調查整起案件。
警方調查,位在新竹工業區內的這間五層樓出租套房的二樓近日傳出屍臭味,房東前天接獲房客反映後曾向盧女詢問,但盧女說一切正常。
昨晚七時許,盧女匆忙要離去,其他房客發現後趕緊通知房東,房東趕到攔阻盧女,並入內查看。這時盧女突然慌張要求房東叫救護車,指男友生病,房東發現蔡男全身赤裸躺在床上,雖未腫脹,但明顯已無氣息。
警方發現,死者死亡至少七天,盧女已伴屍長達一周,而其全身上下只有下體有傷勢,且疑遭人徒手扯破,睪丸則分散在頭部及腳部下方,由於現場疑被人擦拭過,因此未發現血跡,套房內擺設也整齊,沒打鬥痕跡。
盧女被警方帶回派出所初步詢問時,疑驚嚇過度,情緒相當不穩定,滿口胡言亂語,對於男友為何死亡、下體傷勢如何而來,全都答非所問。
警方指出,蔡男與盧女都有毒品前科,兩人都為桃園內壢人,目前蔡男在工業區一家電機工廠擔任水電工,盧女則無業,據房東表示,兩人上個月才住進套房,不知為何鬧出人命。
〔自由時報/新竹報導〕
新竹縣湖口鄉一出租套房昨晚發生女子伴屍案,在附近電機廠擔任外包水電工的毒品通緝犯蔡瑞崇,全裸陳屍租屋處,至少死亡1週,兩側睪丸及陰囊疑似被扯掉,分別掉落屍體旁,盧姓同居女友語無倫次地告訴警方,男友以皮帶上吊自殺,她為了救他,才會扯掉男友睪丸及陰囊。
同居女友:上吊搶救扯落
警方調查,蔡瑞崇(48歲)今年5月冒用弟弟名字,偕盧姓女友(34歲,毒品前科)在一棟4樓半的民宅,承租2樓套房,數日前房客聞到臭味,2天前有人見蔡男租住的201室流出血水。
昨下午2點多,房東前往查看時,盧女隔門應聲說,老公晚間7點半才會回家,叫房東晚上再來。
晚間7點半房東再去查看,一開門就見蔡男全裸仰躺浴室門口,屍體發黑腫脹、流出血水,下體用內褲蓋住,兩側睪丸及陰囊疑似被扯掉,掉落在右腳掌前、頭部後方,盧女失神在旁,不發一語。
警方獲報後通報檢察官漏夜相驗屍體,並根據死者提供的假身分找到他的弟弟;死者弟弟告訴警方,哥哥還沒結婚,盧女已離婚,兩人都疑有吸毒。
盧女被警方帶回時,說話語無倫次,後來告訴警方,男友為了證明自己外面沒有女人,以皮帶上吊自殺,她為了救他,情急之下不小心扯掉男友睪丸及陰囊,但警方對她的說法存疑。檢警偵訊時發現,盧女疑似感染屍毒,連夜戒護就醫。
(邪花莫惹).林奕汝殺同居人陳學興.草草裝袋棄屍.還將屍體對摺.男人戒之.
高市環保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操作組長陳學興疑遭密友林奕汝殺害棄屍案,警方過濾林婦住處大樓監視器,確認她15日推著黑色行李箱從6樓搭電梯到地下2樓停車場,因行李箱過重,一度不慎摔倒;警方過濾畫面研判,林婦先將屍體對折塞進行李箱,但死者雙腳仍露在行李箱外,再以黑色塑膠袋覆蓋露在箱外的肢體。
警方發現,陳男生前曾匯款55萬元到林婦帳戶,而林婦住的房子已出售及預定本月25日交屋,推論2人有金錢瓜葛,正調查林婦住處是誰賣的,以及賣給誰與登記在誰名下?
因林婦曾說在蚵仔寮漁港將陳男推落消波塊,警方昨搜尋後「原則上已排除」,但高度懷疑林婦住處是殺害陳男的第一現場,經使用化學顯影劑鑑驗,住處內有人體組織反應和疑似血手印,但還須釐清是否為血跡並比對DNA;警方昨也勘驗陳男座車,找到他的手提袋、錢包、證件、信用卡,還有微量血跡。
由於陳男最後行蹤在林婦住處,林開著陳男的車載著行李箱外出,曾開往台東大武,花了2小時,回程卻開了4小時,警方研判她回程時找尋棄屍地點,昨動員警力到大武山區搜尋,尚無所獲。
對於體型瘦小的林婦殺害壯碩的陳男,警方不排除另有共犯,此部分也正追查釐清。
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
陳玉珍(台灣最貪女檢察官)前高檢署檢察官.繳回2325萬賄款拚交保.沒查的+沒查到的那就算是贈品囉.
那改天搶了銀行,只要被抓到後,把錢還回去就好了~
這樣就可以輕判嗎?所以我們闖了紅燈,即便被拍了照,只要能提出倒車証明,我們也能去消單~!!!
繳回 就輕判?? 是不是說明 公務員 收賄 就算被抓到 只要 繳回 就沒事??
身為檢察官還敢搞這種事 應該關到死吧 如果讓他交保 司法體系更沒人相信了
繳回就可以被原諒了嗎?她是檢察官耶~只要是錢可以解決的事就沒有對錯嗎?
贓款入國庫 貪官變清官
繳回2325萬賄款 貪檢陳玉珍拚交保 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22日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
號稱史上最貪女檢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已向台北地院承認收賄包庇賭博電玩,並同意繳回犯罪所得,她向法院聲請變賣人頭帳戶內股票籌現獲准,已匯回2325萬元入國庫。由於她的羈押期將於下月7日屆期,若法院完成相關證人的訊問程序,她獲交保的可能性極大。
特偵組指控,施永華85年間透過前蘆洲警分局長毛猛雄認識陳玉珍,98年陳升宜蘭主任檢察官後,施在新北市三峽開設神爺、華加賭博電玩店,拜託陳護航及在辦案時放水,按月行賄20到35萬元不等,幾年來賄款達2325萬元。陳玉珍直到台北地院審理時完全認罪,同意繳回犯罪所得,她精算後認為只收2300萬元;完成賣股程序後,上週三向法院呈報將不法所得匯回國庫,匯回的數字為特偵組計算出來的2325萬元,希望爭取交保與法院從輕量刑。
陳玉珍雖繳回犯罪所得,但檢方認為她觸犯的是貪污重罪,她的舉動只是拚交保或脫罪,一旦交保可能逃亡或串證,希望法院繼續收押。
據了解,檢方另扣押陳玉珍名下的台北市仁愛路、新北市三峽區各一棟房子,公告現值合計為1250萬8500元,另被查扣有價證券662萬4530元,與存款總額108萬2379元,陳玉珍上週繳回不法所得後,已向北院聲請解除扣押房產。
為了259元的維他命未結帳.人民微罪被起訴.上法院.憂癌妻忘結帳 深情夫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李男今年3月底到台北市忠孝東路的量販店買東西,他拿了價值259元的維他命B群、奇異果、白菇和洋蔥等,都放在自己的購物袋裡,然後排隊結帳。沒想到,他只拿出蔬果結帳,離開後,未結帳的維他命經防盜感應器發現,他當場吃上竊盜罪。
李男喊冤,但檢方仍起訴;他滿臉疲憊的向法官說,妻子得癌症,他想買維他命B群幫她補充營養,當天購物時,滿腦子都在擔心老婆食慾不振,一直想著晚上要做什麼給她吃才會增加食慾,才會忘了拿出壓在DM下面的維他命。
法官洪英花勘驗監視畫面後,察覺李男自始至終神色自然,被賣場人員攔查時,也沒有驚慌的表情,還檢查了一下購物袋,才拿出維他命,並當場表示要補結帳;他被帶走時,也不斷翻動購物袋檢查為什麼忘了,神情跟一般竊賊大不相同。
法官查出,李男的經濟情況相當好,不太可能偷259元的東西;此外,他的妻子罹患3種癌症,因憂慮癌妻很可能不專心,依照「罪疑唯輕」原則,決定判他無罪。
2013年7月14日 星期日
陳小姐在英國遭居留. 外館人員拒救.但卻受外交部表揚.事實與虛偽竟能共存?
【陳郁仁╱台北報導】外交部一向宣傳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是業務重點,但民眾陳小姐五月底在英國希斯洛機場與保全人員發生誤會遭拘留,致電我外館,我外交官先以「我去了也沒用」拒絕,到場後又一直抱怨「不知要搞到幾點」,未待陳女獲釋即先離去。離譜的是,事後外館竟邀功,回報外交部是因我官員幫助陳女才得救,外交部六月底還開記者會宣揚此事。
常被投訴態度差
陳小姐向《蘋果》投訴,她是旅行社領隊,五月底帶陸客團赴英國旅行,機場保全人員要他們分散排隊,有兩名老先生聽不懂英語,保全大聲斥責,她才走過去輕拍對方肩膀想幫忙,卻被以攻擊執法人員為由逮捕。她致電我駐英代表處求助,官員竟回「去了也沒用」,還抱怨「倫敦過去要一個半小時車程」,陳女再請機場警察致電,我官員才前往。
但到場後,我官員非常不耐煩,頻抱怨「已經晚上七點半,不知要搞到幾點」,最後先離去,陳小姐繼續被關,直到警察因機場攝影機沒拍到事發經過,凌晨兩點半才放人。沒想到,外交部六月底記者會卻宣揚,國人在英國海關胡亂走動、碰觸官員被捕,經外館協助才獲釋。
外交部在機場、領務局均擺放緊急聯絡電話傳單供民眾索取,但《蘋果》多次接獲投訴,在海外求助外館,不是電話不通,就是嫌事發地點遠不來,再不就是態度極差。
領務局長陳經銓說,距離太遠的定義,在於可否即時提供國人協助,若第一時間到不了,外館通常會請當地僑胞或慈濟海外志工幫忙。
「自認高高在上」
外交官員說,駐外人員認為搞政務才有業績,急難救助做得好沒升職、做不好被人嫌,雖然外交部規定急難救助是外館每個人輪流負責,但多是館長指派,我駐越南胡志明市代表處甚至一整年都同一人值班。也有外交官員坦言:「大家仍認為自己是高高在上的外交官。」外交部正加強教育,要官員有服務民眾精神。
外交部急難救助出包
2013/06 比利時地方政府和民間皆不清楚台比簽署打工度假協定,導致國人前往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後無法打工,詢問外館,官員回:「不清楚,要問台北。」
2013/06 黃姓男子赴日本探望罹癌的母親,因幽閉恐懼症無法搭機返台,其母向《蘋果》投訴抱怨外館不幫忙,經《蘋果》詢問後才提供協助。
2013/06 國人在泰國芭達雅租水上摩托車被敲竹槓,求助外館,官員卻說「離曼谷太遠」,幫不上忙。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女困英國 外館拒救還邀功 蘋果日報 【陳郁仁╱台北報導】2013/07/15
外交部一向宣傳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是業務重點,但民眾陳小姐五月底在英國希斯洛機場與保全人員發生誤會遭拘留,致電我外館,我外交官先以「我去了也沒用」拒絕,到場後又一直抱怨「不知要搞到幾點」,未待陳女獲釋即先離去。
離譜的是,事後外館竟邀功,回報外交部是因我官員幫助陳女才得救,外交部六月底還開記者會宣揚此事。
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民調之圖表:(1).台灣政府最常收賄的部門.首選司法體系41.26%.加上警察的18.34%竟高達59.6%. (2).台灣民眾有36%曾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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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調之圖表:(1).台灣政府最常收賄的部門.首選司法體系41.26%.加上警察的18.34%竟高達59.6%. (2).台灣民眾有36%曾行賄.
【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
【有辦法就不法辦】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司法之後.人人不平】
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2013年「全球貪腐趨勢指數」,調查顯示,台灣民眾認為國會與政黨的貪腐最嚴重,媒體居次。馬英久怎麼辦?
民眾貪腐感受 國會媒體都糟 2013年07月09日 中央社(中央社記者張茗喧、陳亦偉台北9日電)
台灣透明組織今天公佈2013年「全球貪腐趨勢指數」(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GCB),調查顯示,台灣民眾認為國會與政黨的貪腐最嚴重,媒體居次。
調查另顯示,71%的台灣受訪民眾認為,過去2年台灣整體貪腐情況有改善,較前次2010年調查時,僅23.3%的受訪民眾認為有改善,呈大幅進步。
台灣透明組織指出,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委由國際蓋洛普公司,從去年9月到今年3月,在全球107個國家地區,訪問11萬4000名各國民眾,調查各國人民眾對國家各部門貪腐程度感受、對政府反貪效能評估等。
2013年的調查被國際透明組織列為應接受評估的部門,包括:國會、政黨、法院、警察、媒體、私部門等,以1分為最清廉,5分為最貪腐。
台灣民眾對國會與政黨的評分4.1分,是貪腐趨勢最差的部分。罕見的是,媒體3.8分,被台灣民眾認為貪腐程度僅次政黨與國會,高於公務員與警察的3.7,以及軍隊的3.6分。
台灣透明組織執行長葉一璋認為,認為國會與政黨貪腐最嚴重,是各國民眾的普遍現象,媒體這次會被台灣民眾感覺貪腐程度嚴重,應與台灣近期傳出許多媒體併購案有關,民眾憂心媒體成為貪腐的利益共生體,弱化監督功能。1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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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全球貪腐指數 (台灣5.8分世界排名33)-------前往觀看.
國際透明組織:台灣貪汙問題嚴重.排名全球第18名.台灣人行賄比例最高的單位為{司法機關},其次則為醫療服務、公營事業單位。
英國《經濟學人》9日引述「國際透明組織」2013年報告,分析全球貪污狀況,報告顯示,台灣每100人中,有36人在過去一年曾以賄賂取得公共服務,貪污指數高達36%,排名世界第18名,遠超過全球平均貪污指數27%,在東亞地區僅次於柬埔寨(57%),和印尼並列第2,以該指標來看,馬政府的貪污情形,比阿扁執政時期更嚴重。
「國際透明」(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日前針對全球95個國家調查,發現過去一年間,約有四分之一的人曾對衛生、關稅、警察、土地機關行賄,其中又以非洲和中東地區最嚴重,獅子山共和國(84%)、賴比瑞亞(75%)和葉門(74%)分別位居全球貪污指數前3名。
至於東亞地區,貪污指數依序為日本1%、南韓3%、馬來西亞3%、菲律賓12%、泰國18%、越南30%、印尼36%、柬埔寨57%,緬甸和中國則不在本次調查之列。
有趣的是,一般通常認為貪污是缺乏法治和貧窮的衍生物,但相對富裕的台灣,在本次調查中貪污指數居然高達36%,比菲律賓還高!細分來看,台灣人行賄比例最高的單位為司法機關,其次則為醫療服務、公營事業單位。
本次調查也詢問了各國人民行賄理由,在非洲,行賄是獲得特定服務的唯一方法;在南亞,行賄可提升公務員辦事效率;在東歐、日本、韓國,則認為行賄是一種禮貌、答謝手段。
對此,廉政署長朱坤茂表示,去年廉政署委外調查,公務員貪污比例只有3%,國際組織認為我國貪污指數高達36%,恐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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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透明組織:台灣貪汙問題嚴重 全球第18名 2013-07-10
馬英九總統上台後大力肅貪、以清廉自居。不過,國際透明組織的報告讓馬英九顏面無光,直指台灣全球貪汙排名第18名,屬於重度貪污國家。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9日公布公布2013全球貪腐趨勢指數(Corruption Barometer 2013),調查結果顯示,台灣為重度貪腐國家,在受調查95個國家中排名第18,貪腐程度增加明顯且幅度劇烈。
調查發現,越貧窮地區的貪腐情形越加嚴重,但台灣與日本、南韓等國同為亞太地區高度開發國家,卻以36%的貪污指數和印尼並列,僅比柬埔寨好一點。
調查另顯示,71%的台灣受訪民眾認為,過去2年台灣整體貪腐情況有改善,較前次2010年調查時,僅23.3%的受訪民眾認為有改善,呈大幅進步。台灣民眾多半認為,國會與政黨的貪腐最嚴重。
國際透明組織調查全球95個國家發現,貪污賄賂最嚴重的地區,以非洲的獅子山、賴比瑞亞、葉門為前三名,台灣則以36%的貪污指數和埃及、印尼等國家並列第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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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孟倫編譯報導)
國際透明組織(TI)近日的公眾輿情調查顯示,過去二年來,全球大多數國家的人民都認為腐敗問題持續惡化。調查顯示,在過去1年裡,每4個民眾中就有1人在跟公部門打交道時有賄賂行為。
此份調查名為「全球腐敗溫度計」,共訪問了107個國家的11.4萬人,包括台灣,但並未包含中國大陸和香港,主要調查民眾認為最腐敗的機構。腐敗分數量表為1到5,1為「完全不腐敗」,5則是「極度腐敗」。
調查結果發現,全球各國的政黨都被認為是最腐敗的組織,在1到5的分數中得分3.8,其中在美國的政黨腐敗程度高達4.1。第二大腐敗機構是警察,得分為3.7。政府公務員、議會或立法機構以及司法機關,得分為3.6,排在第三位。
媒體的得分是3.1,但在澳大利亞和英國,媒體被認為是最腐敗的。英國有69%的受訪者認為,媒體是最腐敗的機構。
非政府組織的得分是2.7。最廉潔的是宗教組織,得分2.6。但TI表示,在某些國家,包含以色列、日本、蘇丹和南蘇丹,宗教組織的腐敗程度得分高達4分以上。
TI亞太部東亞及南亞高級主任廖燃解釋,這項輿情調查分析並沒有國家排名,但「意義在有可比性」。
2013年的調查分析只列出107個國家,而中國大陸、印度及緬甸等國家都沒有列入。廖燃說,中國不允許外國機構做輿情調查,而有一些新興經濟國家則是因為國際透明組織經費不足,又無法獲得已開發國家的援助,所以無法委請當地民調公司執行工作。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朱若蘭 恐怖情人.催結婚被拒 怒潑汽油 男子姚允文 竟成火球.
催結婚被拒 女怒潑汽油 男燒成火球〔台中報導〕2013-7-3
恐怖情人!女子朱若蘭不滿男友姚允文沒兌現結婚承諾,說好幫忙繳罰金也跳票,昨凌晨談判破裂,竟朝對方潑灑汽油,姚男瞬間成了火球,倒地哀號,因全身五十%三度燒燙傷,仍未脫險。 女不滿談判破裂縱火 警方調查,五十五歲男子姚允文,在台中市五權路一家私人停車場擔任管理員,與在電信公司擔任電話行銷員的四十六歲女子朱若蘭於去年十二月開始交往,雙方未同居,朱女每隔幾天就會到停車場探班。 昨凌晨一時,朱女到停車場找姚男談判,要求實現將名下套房過戶給她、幫她繳納詐欺案罰金等承諾,但姚回稱︰「未曾答應。」朱女雖心生不滿,卻不動聲色地說肚子餓要買消夜,向姚借了一百元。 男全身50%三度燒燙傷 朱女騎機車到加油站,買了十八元汽油裝入寶特瓶,又到檳榔攤買打火機,腋下夾著汽油寶特瓶折返;姚男當時站在收費亭附近,朱女突朝他身上潑灑汽油並點火。 姚男頓時全身著火,狂奔到停車場入口處的黑色自小客旁,受不了烈火燒身的痛楚,倒地哀號,排班計程車司機上前協助滅火並報案;此時朱女跑到隔壁速食店借水救火。姚男全身五十%的三度燒燙傷,急救後被送進加護病房觀察,仍未脫險;現場遺留汽油寶特瓶及姚男被燒掉的衣服,傳出陣陣燒焦味,慘不忍睹。 朱女當場被警方逮捕,她供稱,曾多次要姚男娶她未果,為此也曾自殺。當時將汽油潑在自己身上,打算死給他看,未料姚男過來搶打火機,就看到他全身是火。 不過,朱女身上沒有潑灑汽油跡象,也沒有汽油味,警方懷疑是脫罪之詞,訊後將朱女依殺人未遂罪嫌法辦。 兩性專家黃瑞汝說,上了年紀的男女談感情,會因自認不易找到「下一站」而更在意對方;對上了年紀的女性而言,金錢上的安全感及歸屬感尤其重要,但只要雙方還未結婚,對方永遠有選擇權,若被拒絕就要學習放下。 她並建議,男女雙方談判一定要慎選地點,不要讓自己陷入險境。
2013年6月29日 星期六
林國政姦殺葉小妹 案.醫師、社工、心理師先後七次安全評估都認定有再犯之虞.(台彎最高法院卻判林有教化可能)天啊!!
兩年前震驚社會的雲林縣國二女學生葉小妹慘遭性侵殺害棄屍案,最高法院昨推翻歷審的死刑判決,改判被告林國政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林有教化可能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林國政有慢性創傷症候群和憂鬱症,且非預謀殺人,而是葉小妹掙扎喊叫時,情急下失控殺人,還有教化的可能,因不屬兩公約規定可判死刑範圍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故未處極刑。
葉爸爸得知判決結果,泛淚傷心地說:「司法已死」,指與社會大眾期待的落差太大,最高法院幫嫌犯圓謊、脫罪,太不可思議,無法接受,對司法徹底失望,又說,人民只能自求多福,不必對司法有太大期待。
葉爸無法接受:司法已死
輿論及法界也一片撻伐,「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梁毓芳怒批:「法官瘋了嗎?又見恐龍院!」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批評最高法院,若要直接引用兩公約做為判生、判死的依據,須先修改刑法,將兩公約具體化才能引用,目前最多只能援引兩公約的精神。
對外界批評聲浪,最高法院相關人士昨晚未接電話,無法得知其回應。
本案發生在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被告林國政見葉小妹騎單車,搭訕後騙她回家,將她勒昏後性侵,葉小妹因痛而驚醒,被告恐淫行曝光,竟勒頸封喉,造成葉小妹舌骨骨折、窒息死亡,林再棄屍。
在此之前,林國政兩度因性侵服刑八年,在監期間,由醫師、社工、心理師先後七次安全評估都沒通過,認定有再犯之虞,一百年二月二日刑滿出獄一個半月內,林又涉兩件性侵未遂案;一百年三月十三日再性侵殺害葉小妹,當時員警在棄屍現場痛罵:「關乎死,別讓這變態出獄!」
檢方:林狠毒 天理難容
檢察官也痛批,林國政緊勒葉小妹頸部,直到她舌骨骨折才鬆手,下手狠毒、天理難容,應判死刑;一、二審也都判死。
但最高法院合議庭指出,刑法第五十七條等量刑標準規定,判死刑應考量被告的不法意圖、刑事責任、犯後態度、有無教化或矯正的期待之可能性。據觀護人調查,林和女性相處有失敗紀錄,導致創傷症候群和憂鬱症,醫師雖認未達精神耗弱程度,無減刑必要,但歷審判林死刑時,未考慮他智能偏弱、連國中都沒畢業,且自制力不足,道德倫理薄弱及混亂,本身沒有適當教養,與家人也無互動。
此外,林國政坦承犯案,協助警方找出屍體,測謊時一心求死,還表示要去墳前致祭,但家屬拒絕而沒去成。綜合種種原因,合議庭認為,林國政未來入監後,經長期教化應有改過遷善的可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侵上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政
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1682、1781、214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國政強制性交未遂(被害人 A女)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
銷。
林國政被訴強制性交未遂(被害人A女)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國政前有(一)於民國8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下稱雲林地院)以 85年度易字第11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
)於86年間因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以86年度訴字第11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及8月確定;
(三)於 8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雲林地院以86年度易字第212號判處
有期徒刑 4月確定;(四)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雲林地院以91年
度易字第 2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五)於92年間因強制性
交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強制治
療 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前開(一)(二)(三)案經臺中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確定。前開(四)(五)案經本院以 92年度聲字第358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年,刑前強制治療3年確定。林國政於前開(一)至(三)
案所示罪刑確定後,經送監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於90年9月4日因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剩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後,入監執
行殘刑1年8月30日,並與前開(四)及(五)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接續執行,甫於100年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
二、林國政於 100年2月23日19時45分至20時許,行經距離其住處約2公里
之雲林縣莿桐鄉甘厝村甘厝 4號林海彰住處附近,見林海彰住處鐵捲
門未完全放下,並見古瓊玲所騎乘前訪林海彰而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
碼 XR9-221號機車(為古瓊玲之夫林原本所有)之鑰匙未拔下,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林海彰住處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徒手竊取該機車,得手後供己騎乘使用。
三、林國政於 100年2月24日凌晨0時許,騎乘前開竊得之機車(即車牌號
碼 XR9-221號機車)至雲林縣斗六市○○街之「雲林縣立游泳池」,
見已成年之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卷內代號為0000-000000號,下
同)獨自駕駛自用小客車至前開游泳池斜對面之空地,認有機可乘,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犯意,先將前開竊得之機車停放在
警民街 30巷巷口附近,待A女將車停妥後下車時,即上前以迷路為由
假意請求A 女提供協助,A女不疑有他,表示可為其撥打電話至警局
請求協助。嗣林國政趁 A女撥打電話之際,迅速從口袋內拿出事先備
妥之白色塑膠繩(未據扣案),纏繞並勒緊 A女之頸部,往前開游泳
池正大門口階梯處拖行,造成 A女頸部壓擦傷並倒地昏厥,以此強暴
方式至 A女不能抗拒,適有鄰居吳寶唐、楊允珍、吳育豪、周慶生、
吳月女等人因聽見 A女之尖叫聲,吳寶唐遂持手電筒、棒球棍至前開
游泳池查看,而周慶生與吳月女則一同到自家 2樓陽臺查看,驚見被
告將 A女拖往售票口的轉角處。同時,吳寶唐見林國政行跡可疑,出
言詢問林國政發生何事,林國政為免吳寶唐起疑,向吳寶唐騙稱 A女
為其阿姨,因哮喘發作必須緊急送醫急救云云,並將A 女抱起由警民
街往文化路方向走,行經周慶生住家門口時,忽將 A女放置在地,取
走A女之手提包(內含現金約3,000元)欲逃離現場。此時,吳寶唐發
覺事有蹊蹺,旋上前攔阻林國政,適與吳寶唐一同外出而往另一方向
查看之吳育豪、楊允珍看見吳寶唐與林國政拉扯,吳育豪旋即加入攔
阻之列,周慶生、吳月女見情況不對勁,也迅速下樓幫忙。林國政見
情勢不妙急欲離開現場,方將該強盜取得之 A女手提包丟下並逃往前
開機車停放處,雖一度經吳寶唐攔阻並壓制靠牆,致林國政所穿之扣
案深色外套沾染到牆壁上的白色粉末,惟林國政仍趁隙騎車逃逸無蹤
。
四、其後,林國政心知他人可能記下前開作案用之機車車牌號碼(即XR9-
221號)報警處理,急欲尋找其他機車作為代步工具以躲避查緝,遂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屏東1歲嬰負債百萬.因為(外祖父意外死亡且負債百萬).1歲嬰兒未拋棄繼承.
恐龍法官更是比罪犯可怕!!!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兒子過世時,媳婦仍屬大陸地區人民,逾三年未向法院提出繼承表示,視為拋棄繼承,判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這個是因為沒有提繼承, 視為拋棄繼承, 但這裡的這則新聞是家長竟未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而必須繼承...這個角度的問題到底出在法官還是法條有問題丫?
屏東陳姓女子三年前收養一名未足歲男嬰,但在收養過程中,陳女父親意外過世,直到整個法定程序走完才驚覺,當初疏忽未替養子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讓未滿一歲的方小弟成了外祖父百餘萬元債務的唯一繼承人,家長為此打官司尋求救濟。
但屏東地院承審法官卻認為,法院在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便發函養父母並公告收養事實,當時法定代理人就知悉之前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家長竟未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遲至去年八月才具狀聲明,已明顯超過法定期限,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孩子依法得扛下債務。
判決指出,陳女與丈夫和嬰兒的生父母於九十八年五月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十二月獲得法院裁定認可,並於九十九年一月確定程序完成;但在法院審理收養事件時,陳女父親於九十八年八月過世,生前他曾向九如鄉農會貸款一百餘萬元,事後包括陳女在內的繼承人全都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獨缺方小弟一人。
沒人知悉他未滿足歲就已繼承大筆債務,直到去年農會指定遺產管理人,前往國稅局進行遺產稅清查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方小弟也必須依法背債。
養父獲悉後立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卻遭駁回,他向法官解釋,自己與岳父從不往來,加上因為工作關係比較少待在家裡,沒有與妻子談論娘家拋棄繼承的過程。但承審法官認為,兩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加上岳父過世時他也曾到靈前上香,應該有充分管道獲悉妻子及家屬的動向。
不忍孩子還不懂事就背下大筆債務,但卻又無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家人相當苦惱,但養父母的委任律師陳魁元表示,已研究小孩是否適用債務若大於資產就得免於繼承的限定繼承新法,如果能夠依法解套,將會放棄上訴。
2013年6月15日 星期六
中華郵政商譽毀了!!我們的郵件竟是被亂摔!!貼防護標籤也沒用.悲哀!!以為可以信任的..掀開原已老臭..太惡劣!懲處怠惰官員才對.
*發現中華郵政竟還停在人工分信...遞送延緩..還敢漲價...獨佔國營不知進步.
有人在臉書上貼出一段影片,1名打著赤膊的男子,在包裹分類的工作場所,瘋狂亂丟準備-分類的包裹,不管大的、小的或是長的、扁的包裹,只見這名一身刺青的男子,用各種不同-方式的拋、投、摔、丟,甚至耍帥地用背後傳球的方式將物品亂扔,不少網友看完影片大罵-,更有網友質疑,寄出的物品損壞原來是分類時就被摔壞,真是錯怪了送貨司機,更有網拍-業者哭訴,寄給買家的貨品常出問題,原來這段影片就是實情。
前往youtube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1IZIZThiqU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j1NhKUWJ8M&feature=player_detailpage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detailpage&v=3j1NhKUWJ8M
前往蘋果日報
太惡劣!物流員工自拍丟.拋.摔.砸郵包
中華郵政位在桃園機場的郵件配送單位,委託一家物流公司分類郵件,但有員工自拍站在配送台前把一個一個郵件不是重重往地上摔,就是用拋的飛出去,甚至把郵件當球棒耍弄,其中一名員工還跑到鏡頭前扮鬼臉,畫面上傳到臉書後被網友瘋狂轉載,有人說曾經收到破破爛爛的郵件,現在終於真相大白,中華郵政下午緊急開記者會致歉,如果郵件損壞消費者可以求償,物流公司也已經資遣嘻嘻鬧鬧的員工。
男子打赤膊站在包裹配送台前,接著一拋、二甩、三用力砸,不管大的小的,長的寬的,不管裡面裝的是不是易碎物,全被狠狠丟在地。
實在有夠惡劣,光丟還不過癮,員工還把包裹當成籃球,來回運再空拋,不然就是把郵件當球棒,民眾付錢寄的郵件,這樣被拿來開玩笑,更扯的是還是歷史悠久的中華郵政。
中華郵政郵物處處長李甘祥:「中華郵政公司表達最深切的歉意,因為是外包公司雇用的人配送,目前針對這一塊,要求外包公司要負起相關責任。」
白綠色相間紙箱掉在地,隱約可以看到白色鴿子圖,就是郵局便利箱,而且這包裹還是要寄到海外,原來這地點就在桃園郵件中心工作站,全台灣包裹先匯集到這,再空運送國外,郵局委託物流公司先分類。
但這樣狂丟猛砸分配包裹,網友痛罵不是他們的東西所以毫不愛惜,也有人說原來之前收到的包裹都是這樣被丟壞掉,實在可惡,員工還自以為好玩,不斷對鏡頭比YA。外包物流公司謝老闆:「(2員工)沒有遵照我們作業標準流程來操作,我們可能以革職論。」
郵局表示,將要求物流公司賠償,但除非寄件人事先先付報值費,壞了才能等值賠償,否則依包裹重量來賠,5公斤約575元,10公斤以上則賠1千多元,標準似乎很難說服消費者,尤其是現在看到郵局竟然是用這樣摔東西的方式配送,重創百年商譽。
2013年6月8日 星期六
謊報地主死亡 盜賣上億土地.(新店地政事務所). 陳長忠
謊報地主死亡 盜賣上億土地 自由時報 2006年5月1日〔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
台北縣李姓大地主活得好好的,卻被歹徒設計「死亡」,再持偽造證件將他名下價值上億元土地,以「繼承過戶」手法盜賣騙得1940萬元得手;台北地檢署查出陳長忠等人涉案,將陳某起訴。
檢方發覺本案犯行狡詐精密,集團成員也曾在桃園以相同手法犯案,目前在逃共犯極可能流竄不同縣市繼續犯行,對擁有土地的民眾極具威脅性,起訴後仍繼續追查相關嫌犯。
檢方調查,李姓地主在新店市直潭段屈尺擁有市價約1億元的5筆土地,民國89年1月間被不明人士持偽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文件辦理土地繼承過戶,辦理時誆稱李某死亡、膝下無子女、母親也過世等,由假配偶「徐女」繼承。
新店地政事務所受理後,將5筆土地全部過戶給「徐女」,事後嫌犯陳長忠冒名搭上不知情的朱姓土地掮客,誆稱地主繼承祖產,但要移民急於脫售,朱某找來有意買地的林姓金主,陳嫌利用地政機關受理的繼承案號取信林某,再安排假地主「徐女」出面議價,最後以9000萬元成交。
辦理過戶期間,「徐女」以急需用錢為由提供假身分證件及印章抵押,向林姓買主詐得1940萬元後逃逸,林某則持徐女偽造身分證件與印章,向銀行質押借貸3600萬元。
本案經李姓被害人事後發現提出告訴,新店地政事務所最後把土地過戶給原地主,並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地主沒有損失,被歹徒騙走1940萬元的土地買主林某,是唯一的損失者。
檢方查出陳嫌為集團成員,依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陳嫌因涉他案已發監桃園監獄執行。
地主提告 地政所險賠3600萬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歹徒持偽造文件冒名將李姓地主的土地過戶盜賣,買者林某以此抵押3600萬元,地主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一審新店地政事務所判賠3600萬元,上訴後改判只需將土地抵押權登記塗銷,不必再賠償,讓新店地政事務所鬆了一口氣。
由於地政人員每蓋一個章就可能影響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土地交易,土地法因此規定,若因土地過戶造成地主權益損害,相關地政人員必須自負賠償,和其他行政法由國家賠償的規定不同,目的在於避免地政人員和不法集團勾串損害地主及國家權益。
新店地政事務所主任李素蘭表示,得知該筆土地遭歹徒持偽造證件過戶後,已立即把土地過戶還給原地主,但因為該筆土地已遭歹徒設定抵押,依法不得塗銷,地主因而求償抵押金3600萬元,台北地院92年一審判決新店地政事務所敗訴需賠地主3600萬元,地政事務所上訴。
二審時,新店地政事務所主張該犯罪集團的土地交易有違常理,購買土地的林某並未依正常土地交易程序前往看地,交易疑似作假,因而獲得勝訴,地政事務所不用賠錢只需將抵押權塗銷,折騰4年的官司就此定讞。
新聞分析/缺連線查證 騙徒奸計得逞
記者何瑞玲、賴仁中/特稿
「詐奪土地集團」拿出製作精密的假證件(圖,記者何瑞玲攝),瞞天過海成功奪走他人土地,犯行所以得逞,地政機關人員對公文證件辨識能力薄弱及相關作業缺少連線查證等,都是要因。
檢警調查本案發現,本案集團分工精細,假證件更製作得維妙維肖,連地政所專業人員都不易發覺異狀,事後認為地政單位受理類似案件,應增加一道與相關單位的連線查證作業似較周延。
法界人士則指出,被害人土地被奪走,若能及時發覺,犯罪集團還來不及將土地轉賣出去或找到銀行設定抵押貸款,可以馬上向法院訴請「塗銷繼承登記」,將犯罪集團移轉登記奪走的土地討回。
但如果土地已被轉賣給不知情第三者,頭就大了,因為購買土地者,往往被認定是善意第三人,他們的權益將受法律保障,土地就無法討回來。
本案原地主在土地遭轉賣抵押後還有機會經「塗銷」拿回來,可說相當不容易,這是因為法官認為本案土地交易有問題,判決可塗銷有問題的登記。
歹徒詐騙土地手法與防範之道
利用法規
因常有當事人突然身亡,家屬找不到房地所有權狀,無法繼承或過戶。為了便民,土地法特別規定,「繼承」無須房地所有權狀,僅需當事人死亡除戶證明及相關繼承、遺產稅繳納資料即可,卻常成為歹徒利用管道。
常見手法
▲偽造當事人死亡除戶及繼承、遺產稅等相關證明
▲假冒繼承人,持偽造資料向地政所辦理繼承
▲繼承後隨即售出或向銀行辦理抵押
防範之道
▲妥善保管房地權狀、印鑑等相關證件,勿任意交給別人;遺失應速報警,儘快申請補發。
▲經常注意房屋、土地所有權登記情況有無變化,若被莫名移轉或繼承,在尚未轉賣給善意第3人前,直接訴請塗銷登記常可順利追回。
▲歹徒多半挑選年紀大的地主下手,這類土地所有人更要提高警覺。
(陳蜜)老婦被偽造死亡證明 憑空冒出2子繼承土地.還打了8年官司?到底誰做的?沒人知道?洪考祥.洪瑞祥(中壢地政事務所)
老婦被偽造死亡證明 憑空冒出2子繼承土地 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6月9日
新北市九十歲婦人 陳蜜 在桃園縣擁有一千多坪土地,十多年前被偽造死亡和完稅證明、找人頭假冒她兒子辦理繼承再盜賣,三千多萬元老本憑空消失,她花八年打官司才討回土地,地價已暴漲一倍多,但幕後犯罪首腦仍逍遙法外。
桃園地檢署調查,十一年前,一個偽造證件集團看中陳姓婦人價值三千多萬元的土地,先偽造她死亡的戶籍謄本,再偽造她有二個兒子分別叫「洪考祥」、「洪瑞祥」,以假兒子的身分偽造繼承系統表辦理繼承,然後持遺產分割證明、遺產稅繳清證明,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以五鬼搬運法過戶到洪考祥名下。
偽造集團再找人頭假冒洪考祥,透過五、六名中間人找到曾姓建商合建,曾付了三千萬元後,偽造集團從此消失,曾姓建商在土地上搭建看板,陳姓婦人路過看到驚覺有異,八年多前展開討還土地官司。
經過漫長的訴訟,她討回自己的土地。但檢方發現偽造證件集團所偽造的證件幾可亂真,操作手法也很細膩,在處理土地過程中,透過五、六個中間人介紹製造「斷點」,檢方追到一半,線索就斷。
檢方指出,陳婦的兒子姓李,但偽造集團把洪考祥、洪瑞祥「變成」她兒子,真正的洪考祥是ㄧ名街友,但傳拘都沒到,逾通緝時效,前天將洪考祥不起訴。假冒的洪考祥則身分不明,洪瑞祥則根本不存在,檢方因此未追出幕後集團。
檢察官曾試圖追查偽造集團如何找上陳婦,請她回憶有無蛛絲馬跡,但陳婦表示根本未接觸過可疑人士,完全不知道偽造集團如何選上她,檢方懷疑有土地掮客參與操盤。
....................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在89年2、3月間,因作業疏失誤讓不肖人士以偽造的證件資料,登記土地繼承後,再設定抵押權3600萬元,使被害民眾蒙受鉅額損失,最高法院民二庭昨天宣判,判決中壢地政事務所敗訴,須國賠3600萬元確定。
歹徒偽造各種證明
被害人陳蜜說,她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富台段的5筆土地,遭洪考祥偽造相關證書,向地政事務所謊稱她已死亡,並在89年2月間辦理土地繼承登記,隔了一個月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曾姓男子,中壢地政事務所不察,皆准予登記。
土地被侵占 她提告
陳蜜說,登記後不久她碰巧經過本案土地,發現遭曾姓男子豎立建屋公告牌,才驚覺土地遭人侵吞,她花了3600萬元和曾姓男子和解要回土地,但中壢地政事務所不認錯、也不願賠,只好告上法院。
地政處將行政處分
高等法院認為,依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見解,土地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責,因此認定中壢地政事務所須為被害人損失負責,最高法院贊同高院見解,駁回中壢地政事務所的上訴。
桃園縣地政處長康秋桂說,早年並無戶政電腦連線資料可供查詢,冒名者偽造身分證等文件,技術高超,肉眼又難以辨別真偽才會發生此事。地政處會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但若無故意或過失,不會轉求償,不過仍會做出適當的行政處分。2008/11/29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羅正明/台北報導〕
......... http://www.tpcland.org.tw/link971031.htm
不明歹徒冒名繼承人,偽造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之除戶謄本、遺產稅單、土地所有權狀則以切結書申明遺失,再冒名開業地政士申辦繼承登記完畢,徵求建商合建抵押後取得高額款項逃逸,詐騙案例歷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送達代收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邱六郎律師
林順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將座落桃園市○○段二五六、二五六之一、二五六之二、二五六之三、二五六之四等地號土地伍筆,地目為田,面積分為二○○七.七三平方公尺、二一三八.四四平方公尺、五一四.三三平方公尺、六二四.○一平方公尺、三七九.四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債務人為訴外人洪考祥,於八十九年壢登字第○九二六六○號收件,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三千六百萬元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本件之緣起:
1、查桃園縣中壢市○○段二五六、二五六之一、二五六之二、二五六之三、二五六之四等地號土地五筆,為原告所有,原告現尚生存,住所為台北縣蘆洲市○○路九十二號,父呂水龍、呂林治,出生別五女,無配偶,有戶籍謄本乙份可稽。詎訴外人洪考祥、洪瑞祥竟偽造原告之戶籍謄本,記載原告之住址為台北市○○區○○街九號,父陳時寅、母陳程惟治,出生別長女,配偶洪寶學,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死亡,並持偽造之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契約書、印鑑證明書、切結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中壢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繼承之登記,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完成繼承登記予洪考祥,洪考祥於三月初領取權狀後,隨即於同年月二十二日虛偽設定最高限額三千六百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而辦理上開登記之中壢地政事務所主任黃春明、職員游婷婷、江淑芸、孫千惠、余郁芳、張素卿、代書林榮治、林耀鈿、葉佳穎等涉有共犯之嫌,刻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一○六號偵辦中,系爭土地五筆,並由前開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以桃檢楠愛字第四八九二號函凍結相關移轉、設定登記,限制範圍全部,義務人:洪考祥在案。嗣主管機關內政部審認系爭土地係遭持偽造不實之資料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業已回復為原告名下所有,此有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一四八二七號函、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九○中地一字第九○四八號函、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可稽,從而訴外人洪考祥所為之抵押權設定亦屬無效,自應就本件抵押權設定併為塗銷,以維護原告權益,惟主管機關並未就本件抵押權設定併予塗銷登記。
2、又該設定之行為,顯出於虛偽不實,以防護其犯罪所得,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另據司法院二十八年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土地法(舊法)第三十六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依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此項規定,並非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之權利,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及內政部四四、十二、三一、台內地字第六二五二九號函示:「查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人民冒認公地申請登記,其權利雖屬虛偽,但既經登記完畢之後,不得以行政命令將其塗銷,本案應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之規定,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權利登記之前,由政府向司法機關提起塗銷登記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為該項土地權利之塗銷登記,並吊銷原發給之土地所有權狀,或予以公告作廢。」。基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二)本件抵押權之設定係出於虛偽以防護犯罪所得:
查本件應係由犯罪集團偽造一系列相關之假證件,以憑辦理繼承系爭土地,並進而以合建為由虛偽設定系爭抵押權,其存續期間僅二個月,即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止,以取得銀行誤信用以詐取建築融資金額,以遂詐騙目的,自係一件經過精心策劃,有共犯結構之詐騙工程,否則不竟其功,從證人之證言,抽絲剝繭,逐一剖析,不難釐清,再相互勾稽被告之辯述與卷內之資料,發現所謂「三千萬元保證金」之支付與受領,充滿矛盾,破綻百出,應係出於急在洗錢漂白以防護犯罪所得,俱見被告非出於善意取得系爭抵押權。
三、證據:
(一)提出舊式人工土地登記簿五份、土地登記謄本十份、戶籍謄本二份、遺產分割契約書一份、印鑑證明書二紙、切結書一紙、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一紙、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一四八二七號函一紙、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九○中地一字第九○四八號函一紙、甲○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五張、整地告示之照片一幀、現場簡圖及地籍圖一份、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三九二○一號支付命令一件、民事強制執行參與分配聲請狀一件等影本為證。
(二)聲請訊問證人黃銘輝、簡賜霖、陳永振、施偉宗、蔡佳蓉、李璧如等。
(三)聲請調取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大額存提款登記簿。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信賴登記而設定抵押權:
1、本件系爭土地由洪考祥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因分割繼承而登記為所有權人,被告則係同年三月十九日經高銘章、簡賜霖等人之仲介始接觸該土地之合建案,被告因信賴中壢地政事務所所為洪考祥之繼承登記之公信力下,始與洪考祥完成抵押權設定取得抵押權俾進行合建,被告之抵押權係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之絕對效力之保護,縱使洪考祥之所有登記有無效原因而可予以塗銷,係洪考祥繼承登記存否之問題,依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判例意旨,洪考祥之繼承登記是否有無效或撤銷之原因,均不足以執為被告之抵押權有何不當之論據。
2、依證人高銘章、簡賜霖、陳昭王、黃銘輝、陳永振、施偉宗之證詞顯示,關於如何引介被告承接合建之過程可謂完全一致,亦即先由黃銘輝將洪考祥之土地以借款案介紹給簡賜霖,簡賜霖建議改為合建案後,簡賜霖先行洽得善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得公司)進行合建,善得公司有意合建而由簡賜霖代為委託陳永振建築師進行初步規劃並委託代書進行抵押設定之作業,另透過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現改為城北分行)經理高銘章之介紹向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經理陳昭王洽辦建築融資之貸款,嗣善得公司有支付合建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之財務壓力而表示出讓合建之機會,簡賜霖因此再央託高銘章尋覓接手合建案之建商,由高銘章介紹被告承接合建案,被告除認識高銘章外,與其餘黃銘輝、簡賜霖、陳永振、陳昭王、施偉宗等人均素昧平生,純係因高銘章身為銀行經理之職務,有其一定之社會地位與信用,因此信任高銘章之人格而接受其推荐進行評估後同意合建,並以先行辦理擔保履約保證金取回權益之抵押權設定,確認地主合建之真意後,始進行合建契約之訂立及交付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被告係在層層轉介之下始接受合建案,被告係信賴登記而設定抵押之善意第三人至明。
(二)被告確實有支付保證金三千萬予洪考祥之事實,其中二千七百萬係以支票,三百萬元係以現金支付: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當日下午一時許,在台北市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以其在該分行之三千萬元定期存單辦理短期質借手續,洪考祥表示其中二千七百萬元以支票支付,餘三百萬元收取現金,被告無意見依其要求請銀行配合辦理,下午四時許由該分行承辦人員將二千七百萬元開立被告為受款人之支票乙紙交由被告收執,雙方因此確信三千萬元質借手續已然完成,僅剩其餘三百萬元現金之撥付提領而已,被告因此將支票轉交洪考祥,當時以為三百萬元現金部份理應馬上撥款領取,因此洪考祥乃在合建契約末頁之空白處簽收三千萬元,惟因已超過四點銀行不能撥放現款,洪考祥乃要求至少需給予一百萬元現金,因有急用及支付佣金;此時被告發現洪考祥之印鑑證明三十分之過戶書類沒帶到,被告乃表示可要求銀行通融撥付一百萬元整,另二百萬元於星期一(三月二十七日)由洪考祥交付合建分屋過戶書類各三十份之同時,由被告一次付清,洪考祥同意,乃於銀行同意後融通撥付現金一百萬元給洪考祥收取。洪考祥果於星期一上午十一時至誠泰銀行高經理辦公室,交付三十份過戶書類及印鑑證明三十份予被告,被告同時領取二百萬元整交付洪考祥,雙方同時在合建契約書第六條緊接註明收到三十份過戶書類等,被告因此完成三千萬元保證金之支付,因洪考祥先前已簽收三千萬元,此三百萬元現金分二次交付部份,自無庸再行簽收。
(三)洪考祥確實提領被告簽付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
依證人高銘章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當庭提出附卷之洪考祥在誠泰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被告始知洪考祥於取得被告為受款人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後,當天即提領現金四百萬元,其餘二千三百萬元則由銀行開立面額為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五百萬元之支票四紙,再存入同一銀行帳戶,至二十七日前來收取被告支付之二百萬元同時,將二千三百萬元全部以現金提領之方式提光,此一提領方式,係洪考祥權利之行使,被告無法干涉。
三、證據:
(一)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五份、洪考祥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五份、合建契約書一份、面額二千七百萬元之支票一紙、洪考祥簽收保證金三千萬元之收據一紙、黃銘輝簽收佣金及利息款之收據一紙、洪考祥之身份證影本一份、建築師陳永振繪製之建築設計圖一份、權利人善得公司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份、誠泰銀行借款申請書一紙、三千萬元之借據一紙、撥款申請書一件、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可轉讓期存單一千萬元三紙、質權設定契約書及授信往來約定書一份、他項權利證明書五份、誠泰銀行活儲帳戶000-00-000000-0支存明細一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千萬元三張、一千萬元一張、五百萬元一張、扣繳單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二紙、誠泰銀行授信利息收據一紙、玉山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千萬元三張、扣繳單位為玉山商業銀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三張、台灣銀行支票四張、委託(建築師王義風)契約書一份、桃園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紙、建築線指示申請書一份、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一份、現況圖一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一件、扣繳單位為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二張等影本為證。
(二)聲請訊問證人高銘章、簡賜霖、施偉宗、陳昭王、黃銘輝。
丙、本院依職權傳訊證人許銘誌、李傳潭。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五筆係伊所有,詎遭訴外人洪考祥、洪瑞祥偽造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死亡,渠二人為原告之繼承人等文件,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分割繼承之名義將系爭土地登記為洪考祥繼承取得所有權,隨即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設定最高限額三千六百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嗣後內政部及中壢地政事務所已審認洪考祥之分割繼承登記為偽造不實之資料所為,已回復為原告名義,從而訴外人洪考祥上開與被告所為之抵押設定係出於虛偽不實,應屬無效,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被告則以:伊因信任高銘章之人格而接受其推荐進行評估後同意合建方案,及信賴中壢地政事務所所為洪考祥之繼承登記之公信力下,始與洪考祥完成抵押權設定取得抵押權俾進行合建,被告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之絕對效力之保護,縱使洪考祥之所有登記有無效原因而可予以塗銷,係洪考祥繼承登記存否之問題,原告以洪考祥之繼承登記有無效原因,推論被告之抵押權亦屬虛偽而無效,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二、經查:系爭土地五筆為原告所有,遭訴外人洪考祥、洪瑞祥偽造文件,持向中壢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繼承之登記,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完成繼承登記予洪考祥,洪考祥領得所有權狀後,因與被告合建緣故,再設定最高限額三千六百萬元抵押權予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舊式人工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契約書、印鑑證明書、切結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一四八二七號函、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九○中地一字第九○四八號函、原告名義之土地所有權狀、合建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與洪考祥共同侵害其於系爭土地所有權,而訴請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被告則抗辯其係在層層轉介下始接觸該土地之合建案,並信賴洪考祥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而設定抵押之善意第三人,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登記之絕對效力保護等語。
三、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真正權利人祇許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若至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後,則除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不得更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因之真正權利人對於第三人依此取得之不動產,訴請返還,自無法律上之根據,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著有判例。又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亦有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第一九五六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
(一)被告承接合建之過程乃緣於許銘誌自李傳潭處得悉洪考祥甫繼承取得系爭土地,欲週轉借款一事,而將此事轉知黃銘輝,黃銘輝將洪考祥以土地借款案介紹予簡賜霖,經簡賜霖建議改為合建案後,由簡賜霖先行洽得善得公司進行合建,善得公司有意合建而由簡賜霖代為委託陳永振建築師進行初步規劃,並委託代書進行抵押設定之作業,另透過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經理高銘章之介紹向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經理陳昭王洽詢建築融資之貸款額度,嗣因善得公司感於支付合建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之財務壓力而表示出讓合建機會,簡賜霖因此央託高銘章尋覓接手合建案之建商,而由高銘章介紹被告承接合建案情節,業據證人李傳潭、許銘誌、黃銘輝、簡賜霖、高銘章、陳昭王、陳永振、施偉宗等人證述綦詳,分述如後:
1、關於黃銘輝將洪考祥之土地以借款案介紹予簡賜霖,簡賜霖建議改為合建案乙節,業據證人許銘誌證述:「李傳潭的朋友楊柏欽透過李傳潭告訴我說洪考祥有剛繼承一筆土地需要用錢,因為繳遺產稅是向外面借錢墊的,後來我就將這件事轉告黃銘輝。」,證人黃銘輝證述:「我本人不認識洪考祥,是桃園的朋友許銘誌介紹認識的。」「我是在八十九年三月上旬,由許銘誌介紹給我的...許銘誌介紹給我時,是說要貸款,要找私人貸款。」「(問:本件你找簡賜霖,要做何事?)我要請他介紹借款,之後他說可以找人合建,簡說他沒做貸款的事情。」,證人簡賜霖證述:「本件是一個住新竹的阿輝介紹的,他本來是介紹以土地借錢的,但我是做建築的,無法借錢,只有談合建,後來這個阿輝的人,說他無法決定,要回報對方,之後有姓黃的人他代表地主出來,我們就談合建的條件。」等語屬實。
2、簡賜霖建議改為合建案後,先行洽得善得公司進行合建,由簡賜霖代為委託陳永振建築師進行初步規劃,及透過高銘章之介紹向陳昭王洽詢建築融資貸款乙情,亦據證人簡賜霖證述:「之後有姓黃的人他代表地主出來,我們就談合建的條件,該土地約有一千多坪,建地的部分大約有五、六百坪,我知道此項消息之後,因為景氣不好,我已經淡出建築業,所以才找上善得公司來做,善得公司對我說其資金不足,我就去找對面銀行高銘章經理來談,高對我說該行的客戶有位乙○○,說他存款很多,所以就又找到乙○○出來做。」,證人高銘章證述:「當初簡賜霖是找我說看看有沒有人能夠去建築系爭的土地」「在介紹給被告之前,就有向簡賜霖介紹中華商銀,因中華商銀的陳昭王是以前我的下屬,而且他需要此項業績。」,證人陳王昭證述「我與高銘章以前是同事,由他介紹給我這個案子,第一次由高經理與簡賜霖來找我,第二次隔了一、二星期之後再由簡、高、被告以及洪考祥一起來找我...當初是善得公司先要借錢的,然後可能是因為善得公司資金不夠,才如此轉給他人。」「依據我的初估,土地融資可以六千萬元,但還是要總行去核准。」「洪考祥當初有承諾要當連帶保證人」,並提出洪考祥已用完印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放款借據、約定書等為證,證人陳永振亦證述:「...本件先由簡賜霖傳真地籍圖給我...要求我去查明此地可否興建房屋,經我查明後,我有回覆說該土地是住宅區,可以興建房屋。」「當初簡賜霖只是帶被告來看圖而已。」等語甚明。
3、善得公司因合建履約保證金三千萬元之財務壓力而出讓合建之機會,簡賜霖再央託高銘章尋覓接手合建案之建商,由高銘章介紹被告承接合建乙節,亦據善得公司負責人施偉宗證述「當初本來善得公司要與洪考祥簽約,後來因為公司內合夥的三個人關於出資有問題,最後就轉給被告去簽約...我們就從建設公司的地位改為營造廠的角色,所以才由善得公司整地。」「(問:地主的土地融資後,就可以拿回款項,為何善得公司不自己合建?)主要是土地部分要先付一筆龐大的保證金,我認為現金是很大的問題,而土地融資是事後的事情,銀行鑑價等需要時間,萬一週轉不靈就會出很大的問題,所以才轉給被告去做。」「所謂轉給被告就是讓被告與洪考祥自己去簽約,之前其實善得公司與洪考祥有簽約,但後來將此約作廢。」,證人高銘章證述:「當初我僅是介紹乙○○而已,他是我銀行的存款客戶,當時他個人的存款約有三、四億元的錢,我台北的銀行不能做桃園的案子,所以我才介紹並帶乙○○去找陳昭王,當時土地的價值就超過三千萬元,所以要建築融資或者以土地融資,是都可以。」,證人簡賜霖證述:「善得公司對我說其資金不足,我就去找對面銀行高銘章經理來談,高對我說該行的客戶有位乙○○,說他存款很多,所以就又找到曾鏡明出來做。」等語在卷。
綜上,證人等與兩造均無親戚或僱佣關係,係就渠等所見聞事項予以陳述,應不至於有偏頗之虞,是被告所辯係在層層轉介下始接觸該土地之合建案乙節,堪予採信。
(二)被告與洪考祥簽訂合建契約前,曾暸解系爭土地融資案可貸放金額,及至現場初勘後,與建築師確認系爭土地可供建築之用,評估本合建案有相當利潤,始簽訂合建契約書,之後即進行整地,委託建築師為設計規畫及申
請訂准建築線,其情形如下:
1、被告在簽訂系爭合建契約書之前,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先由高銘章、簡賜霖帶往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向該分行經理陳昭王確認系爭土地可融資金額六千萬元後,再被引導至系爭土地現場察看,隨後由簡賜霖帶往陳永振建築師事務所索取設計圖攜回參考乙節,業證證人高銘章、簡賜霖、陳昭王、陳永振等人到庭證述屬實,並據被告提出當時向陳永振建築師索取之建築設計圖為證,足證被告於系爭土地建築一案已經評估,非冒然簽訂合建契約書。
2、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完成合建契約簽署後,即委託善得公司進行系爭土地之整地工程,善得公司因土地上有菜寮,堆放農具等地上物,而預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在系爭土地張貼將於八十九年四月二日進行整地工程之公告,已據證人施偉宗到庭證述明確,及有原告提出現場照片可憑。後又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與王義風建築師簽訂委任契約書,委託王義風建築師規劃設計,及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申請訂准建築線獲准,此亦有被告提出之委任契約書、桃園縣政府工務局製給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建築線指示申請書(圖)為證,足證被告已著手建築計畫,合建案並非虛相。
(三)被告有履行支付保證金三千萬元之財力
被告交付保證金三千萬元係以其於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均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到期、面額一千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三紙押借,有被告提出之誠泰銀行借款申請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前揭存單、質權設定契約書及授信往來約定書等為證。又被告於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之三千萬元定期存單係以其在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到期之定存,以自有資金購買台灣銀行支票存入,亦有被告提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均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到期之面額五千萬元三張、一千萬元一張、五百萬元一張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扣繳單位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等為憑,足徵被告非無資力之人。
(四)被告確實已支付保證金三千萬元
1、確有「洪考祥」之人與被告簽立合建契約書,及受領被告交付保證金三千萬元,已經證人高銘章、簡賜霖、黃銘輝等人證述在卷,「洪考祥」非虛撰人物,先予敘明。
2、被告以其在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之未到期總額三千萬元定期存單向該分行質借同額款項,其中二千七百萬元係開立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為付款人、被告為受款人之支票,已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在該分行轉交洪考祥收執,餘款三百萬元則分次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二十七日在該分行交付洪考祥,有被告提出前揭支票影本、洪考祥於三月二十四日簽收保證金三千萬元收據、被告設於誠泰銀行活儲帳戶000- 00- 000 000-0 之支存明細,及該分行登錄同一營業日存入、提領或兌換現鈔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上客戶名單備查簿可稽。而洪考祥在取得被告為受款人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後,當日即提領現金四百萬元,其餘二千三百萬元則由該分行開立面額一百萬元、二百萬元之支票各一紙、五百萬元之支票四紙,存入其設於該分行之000-00-000000-0帳戶,至二十七日前來收取被告交付之二百萬元時,將二千三百萬元全部以現金提領一空,此亦據證人高銘章提出洪考祥於誠泰銀行之交易明細查詢單、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及本院依原告聲請調閱誠泰銀行登錄同一營業日存入、提領或兌換現鈔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以上客戶名單備查簿可證,足證被告已為付款及洪考祥受領款項之事實。
(五)被告已清償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上述三千萬元借款債務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以存單質借三千萬元之後,未久於同年月三十日,以其在玉山商業銀行到期之定存購買三千萬元之台灣銀行支票,清償前揭借款完畢,此據被告提出誠泰銀行授信利息收據、玉山商業銀行均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到期、面額均五千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扣繳單位為玉山商業銀行之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三張、台灣銀行支票為憑,益證被告資金之餘裕。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判例)。被告與訴外人洪考祥合建過程及資金往來,已如前述,原告對被告所舉之人、物證提出之攻擊方法略以: 訴外人洪考祥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完成分割繼承登記,旋即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完成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且在設定完成後,始與被告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簽署合建契約書,衡被告建築經驗之豐富,豈有不先簽妥合建契約再為設定擔保之理? 洪考祥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不論在合建契約書末頁或被告交付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上,均簽收受領現金三百萬元,惟被告卻聲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只交付現款一百萬元,二十七日才再交付二百萬元,此交付金額與簽收金額互有出入,如非出於虛偽製作,又待如解? 被告辯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存單質押辦到四點多,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僅能通融被告領現一百萬元,惟在其後之洪考祥猶能在當日存入面額二千七百萬元支票,並於同日提領現金四百萬元,餘款二千三百萬元以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開具支票六紙領取?憑被告與誠泰銀行民生分行往來之殷實與高銘章經理之交情,僅能獲通融領現一百萬元,洪考祥竟無何限制,實違常情。 被告一向善於利用定存賺取利息,本件借款利息高於定存利息甚多,以三千萬元借款債務每月高達五十餘萬元之利息,卻未於合建契約書約定何人負擔?徒留爭議。又銀行建築融資貸款後即退還三千萬元保證金,豈不是失去保證金之意義?設定抵押亦無何意義可言。 系爭土地為住宅區,如未取得台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或榮民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闢建道路,根本無路可行,在未確認可闢建道路前,被告豈會率然決定合建,並支付高達三千萬元履約保證金?云云。惟原告所為之攻擊方法尚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茲論述如下:
(一)被告係有財力之人,已如前述,其資金充裕可隨時出資,而依證人高銘章、簡賜霖所言,洪考祥同意以系爭土地為其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及願配合向銀行辦理土地融資、建築融資,並承諾融資之額度優先返還被告已付
之三千萬元保證金,其餘充作工程款,於被告言,工程款不需另行準備資金,僅負擔利息即可順利完成,且依合建契約書約定銷售總價扣除建築費用、廣告費、道路工程費、承租水利土地租金及一切稅金、保證金及相關費用後,尚可分配餘額,其條件對建商極為有利,因此被告在查詢系爭土地融資案可貸放金額,及查看現場,取得建築師設計圖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談定合建,乃掌握商機所必然。又原告質疑先設定抵押再簽訂合建契約有違常理,應屬個人之見,良以先設定再訂約,或先訂約再設定,純係雙方自行評估後之結果,且以不動產擔保之債權,為確保交易之安全,依商業上慣例先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並領得登記謄本確認無訛後,再訂約完成保證金之交付,亦所在多有,本件先設定抵押再行簽訂合建契約,應無違商場經驗。
(二)被告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存單質借三千萬元當時,係依洪考祥之要求,將三千萬元之保證金分作二千七百萬元支票,三百萬元現金交付,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當日即開立被告為受款人、面額二千七百萬元之支票交付被告,再由被告交付洪考祥,當時雙方以為餘款三百萬元可以立即撥款領取,洪考祥乃在合建契約末頁之空白處簽收已受付三千萬元「二千七百萬為民生誠泰本票,三百萬元現金」,惟因時間已超過下午四點,銀行不能撥放現款,然因洪考祥陳稱急需一百萬元現金,被告乃商請銀行通融撥付一百萬元,並於當日提款交付洪考祥,直至同年月二十七日才另提領現款二百萬元交付,完成三千萬元保證金之支付,因洪考祥先前已簽收三千萬元,此三百萬元現金分二次交付部份,自無庸再行簽收,縱洪考祥於三月二十四日預先簽立收訖現金三百萬元與其受領之一百萬元金額有所出入,亦不能否定被告交付現金三百萬元之事實。證人高銘章亦證稱(問:被告質押借款,為何需要三小時的時間,為何下午四時,還可以領出三百萬元的錢?)是因為程序上需要核對印鑑,送總行,有其一定的程序、時間,因為電腦還可以操作,而銀行內有現金,被告戶頭也有存款,所以可以支付」,黃銘輝亦證稱:「在簽約時,我有看過被告付錢給洪考祥,時間好像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左右,地點是在誠泰銀行付款的,我有看到付現金,但是多少錢,我不知道,是一位曾董在誠泰銀行內領錢,當場就交給洪考祥,在簽立契約時,我並沒有完全去看清楚,是否有付清款項或者還有其他款項要付,我不清楚。」等語足證上情。至於洪考祥將被告轉交之二千七百萬元支票存入其帳戶係存入之轉帳作業,並非撥放現金提領,與下午三時三十分以後銀行不得撥放現金提領之限制無關,另洪考祥存入二千七百萬元之支票後,即提取現金四百萬元,時間有可能在下午三時三十分之前,縱若洪考祥係於下午三時三十分之後存入支票,再提領現金四百萬元,亦係銀行作業之問題,非被告所得干涉。況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職員蔡佳蓉到庭證稱「( 問:有無可能下午四點客戶拿本行的支票存入,然後還可以領款出來?)如果主管同意的話,還是會收本行領現的支票。」,足證銀行提領現款非必然於下午三時三十分之前,亦有例外之情形。
(三)又被告向誠泰銀行用於質押借款之定存單利率為百分之四點五,其持向誠泰銀行質借之借款利率則為百分之六,此有誠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授信利息收據可按,本件借款利率固然較定存利率高,唯被告另在玉山商業銀行總額一億五千萬元之定期存單將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到期,屆時即可清償質借之三千萬元而取回質押之定存單,被告仍可保有原定存較高之利息,被告僅增加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三十日止六天百分之一點五之利差負擔約六千二百餘元之利息而已,如以提前解約以抽回三千萬元定期存款之方式支付保證金,被告將喪失定期存款較高利率之損失,此一損失明顯大於六天利率差額,是被告採取以定存單質借款項,完全符合財務處理之經驗法則。
(四)原告以系爭土地於建屋時之出入道路應於合建時詳加約定,以釐清責任,本件合建契約內並未載明,因此質疑訂立合建契約之真實性,然就合建而言,地主之義務僅係單純提供建地即可,其於關於如何規劃設計及興建包括出入通道等,均屬建方於規劃時應考量之事項,當屬建方之義務,又何需在合建契約加以訂明?本件被告係先自陳永振建築師處取得設計圖,被告在相信建築師之專業下,對於系爭土地可以興建房屋乙節已無從懷疑,若無通路可用,建築師根本無從進行規劃。此外被告於簽訂合建契約後之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另與以往配合之建築師王義風簽訂委託設計及監造契約書,委由王建築師進行設計規劃,並向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申請指示建築線並獲核准,經工務局核准之建築線指示申請圖亦顯示四周均有現成道路,縱使不用鄰旁之水利地亦有通路,申請建照並無問題。證人陳永振亦證述:「系爭土地是都市計畫的住宅區地,該基地鄰接兩條計畫道路,其中一條現況是條大排水溝,如要使用,會涉及水溝加蓋的問題,但與執照的聲請無關,水溝加蓋確實需要主管機關的核定,但是另外還有一條計畫道路,該計畫道路的地主與基地的地主是相同的,所以沒有問題。」等語可為佐證。
五、本件原告所提證據,僅能證明其所有權存在遭洪考祥侵害之事實,對於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之故意、過失事實,則未能證明,原告迄未舉證被告非善意取得抵押權之事實,而原告對被告、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務之承辦人員黃春明、余郁芳、江淑芸、孫千惠、游婷婷、張素卿、承辦代書林榮治、林耀佃、葉佳穎等人提出刑事瀆職、偽造文書之告發、告訴,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九二、五九五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處分書附卷可參,顯示洪考祥之繼承登記,在連同地政機關多人之層層審查下猶無法察覺其中有異,益證被告善意取得抵押權登記之情。
六、綜上所述,本件合建契約之訂立及抵押權之設定過程,已甚明確,被告因信賴洪考祥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登記,因此與之訂立合建契約,為確保合建及先行支付三千萬元履約保證金之追索權,而與洪考祥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中壢地政事務所審核登記在案,應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共同侵害伊之所有權,尚不能舉證以實其說,其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為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歷審裁判:
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152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558號民事判決
2013年6月7日 星期五
恐怖女子.出差獻身 回國反咬男主管性侵.還有笑吃龍蝦大餐?割腕自殺也賴給他.派雜陌
出差獻身 回國反咬男主管性侵
錄影笑吃龍蝦大餐 女露餡
判決指出,黃女前年9月跟林男到美國聖地牙哥、加拿大等地出差,返台後沒多久,她向警方報案,指稱林男9月5日早上,曾在旅館用手指性侵她;9月8日晚上,林男又趁當地大停電,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林男告訴法官,黃女先問他可不可以一起睡,同意後,兩人親吻後發生關係;幾天後當地停電,兩人吃完泡麵後「感覺很衰」,後來又發生關係,黃女沒說過「不要」。林男並提出多張照片、晚餐錄影及返台後的電郵證明清白。
法官勘驗照片發現,黃女自稱被性侵的第一天,神情悠哉的喝飲料;自稱被性侵的第二天,兩人還有說有笑、互動熱絡吃龍蝦大餐,黃女穿著有龍蝦圖案的圍兜,還戲稱自己是螃蟹。
返台後,兩人互通電郵、MSN關心對方,黃女還開心與林男嬉鬧。法官認為,黃女的表現,一點都不像性侵案被害人。
黃女提出割腕自殺就醫紀錄,自稱被性侵害。但法官調閱病歷,發現她告訴醫生,因訴訟案及男友無預警分手,才會萌生自殺念頭,因此認定誣告。
法官痛批,黃女浪費司法資源,害得林男疲於奔命,名譽和身心都受損,考量她不認錯和解,重判6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林鴻堯 假贈土地來移轉登記.6/6偽造文書起訴.(每人分到土地,比一個女生手掌還大一些)
新聞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vLbgWIOpZ00
假贈土地 林鴻堯偽造文書起訴 中央社 – 2013年6月6日 下午1:45.(中央社記者劉世怡)
瓏山林公司負責人林鴻堯涉嫌為活化土地,假贈與土地給13人,每人持分土地微乎其微,北檢今天偵結起訴林鴻堯等14人。
台北地檢署公布的起訴書指出,林鴻堯持有台北巿士林區一塊土地的逾半數所有權,他為符合土地法第34條規定,保護大、小地主,須持有土地過半且持有人數過半同意,才可以處分土地,他在民國100年間將1小塊土地陸續「假贈與」給公司員工及友人共13人,每人持分僅0.01173平方公尺,再向台北巿某地政事務所申請地上權登記,設定地上權給瓏山林公司。
起訴書指出,因地政事務所未核准,林鴻堯轉向台北巿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北巿在去年8月23日駁回訴願,並認為全案疑有偽造文書之嫌,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辦期間,林鴻堯否認犯罪。
檢方今天偵結,認定林鴻堯以假贈與來移轉登記,13人受贈土地價值甚小,微乎其微,「每人分到土地大小,比一個女生手掌還大一些」,林鴻堯等14人涉犯偽造文書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全案偵結起訴。10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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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林鴻堯贈與每人土地面積僅0.01173平方公尺,相當於iPhone手機大小,不合常情,地上權設定遭市府駁回,北市府訴願委員會接獲瓏山林提訴願,認為案情可疑,函送地檢署偵辦。
北檢認為,林鴻堯贈與土地坪數過小,顯不合常理,認定雙方無贈與意思,今依偽造文書罪將林鴻堯等13人起訴。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腦白質退化 少女智力剩5歲,(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這種疾病是基因變異造成,(俞嫻的女兒-潤潤 )
腦白質退化 少女智力剩5歲 民視 – 2013年6月4日
半年前,電視購物專家俞嫻的獨生女,被驗出罹患超級罕見疾病,「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一度智力退化到只有5歲,這種病全台目前僅有3個病例,幸好經過抗生素治療,現在狀況慢慢控制,但由於只有國外有基因新藥治療,加上這種病惡化相當快速,因此俞嫻計畫,要送女兒出國,接受治療。
甜美笑容,俏麗短髮,這個女孩,是電視購物專家俞嫻的獨生女,潤潤,外表看來17歲,但智力卻一度退化到只有5歲,連綁鞋帶,也得靠媽媽幫忙,醫師判定,她罹患超級罕見疾病,「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
一句「要永遠當媽媽的女兒」,挽救了瀕臨崩潰的俞嫻,但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非常棘手,主要是第22條染色體,發生基因突變,造成腦部白質退化,病患會在半年內癱瘓,3~5年間,失去視覺聽覺,最後步向死亡,而且發生機率非常低,只有4萬分~16萬分之一,目前全台只有3個病例,而潤潤因為發病睌,加上利用抗生素藥物,延緩惡化,經過半年治療,智力已經恢復15歲左右。
在女兒身上看見希望,俞嫻原先計畫,購買能夠治療外國基因藥物,但新藥沒通過動物實驗,就無法用來救女兒,俞嫻邊說邊哭,她現在只好改變方式,準備湊5000、6000萬,送潤潤到國外參加基因研發治療,希望在女兒身上的奇蹟,能夠一直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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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 (MLD) 最早是在1933年由Dr. Joseph Godwin Greenfild所發現,因此當時稱做Greenfield's disease。由於將此一疾病的神經纖維切片以結晶紫染色,不呈紫色而呈黃褐色,具有異染性,因而稱做異染性腦白質退化症。
硫酸鹽-醣脂(Sulfated Glycolipid)為形成神經髓鞘的主要成分,因染色體22q13.31基因位上的缺損,導致缺乏分解硫酸鹽-醣脂的ASA酵素 (或其活化蛋白SAP-1酵素的缺損,位於第十號染色體上),使得硫酸鹽-醣脂(尤其是Cerebroside-3-Sulphate)無法分解,進而堆積在神經系統而損害神經(包括周邊神經及中樞神經),從腦部MRI檢查可發現大腦白質有退化的現象;隨病情的惡化,病患的運動及認知功能會逐漸喪失。
症狀
此一疾病不分性別,可能在各年齡發生,年紀愈小發病,惡化程度愈快,骨髓移植的效果也最差。由於硫酸鹽-醣脂的逐漸儲積,使得運動神經傳導愈來愈慢;剛開始可能出現步態不穩、注意力下降、痙攣…等症狀,接下來的數年內會相繼出現運動失調、四肢麻痺、痴呆;此外成人型患者,可能會有精神症狀出現。依發病年齡不同,主要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類型 發病年齡 發生率 症狀表現 病程
嬰幼兒型 小於6歲 較常見 嬰兒期(18個月前)的發展大多正常,但隨病程進展,一開始是出現平衡感變差、動作發展障礙或退化(可能無法學會走路),接著會影響說話、認知及其他運動能力,肌肉可能會有僵直性的疼痛,麻痺及癱瘓在發病後1-2年發生 通常於診斷後5-10年內死亡
兒童型 6到18歲 較少見 發病前的發展都正常,一開始是出現步態不穩、行為改變,接著可能會有認知異常、學習及行為障礙、忘記學會的技巧、智能下降…等症狀,發病後6-8年中可能會麻痺或盲眼 通常於診斷後10-15年內死亡
成人型 6歲以上 罕見 病程跟兒童型類似,一開始是步態不穩、平衡感變差…等動作及認知的障礙,成人可能出現人格改變、精神異常,可能會因注意力、判斷力下降、學校或工作表現退步,而有焦慮、混亂的反應,隨病程進展會逐漸喪失運動能力,但惡化程度較幼兒及兒童型來得慢 病程緩慢
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陳紀淵、黃志誠(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警察)強占持毒品及財物,販毒獲利逾百萬元。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緝毒警員陳紀淵(38歲)被羈押後,多名毒犯再向檢方指認,陳紀淵涉嫌與毒販線民合作,由線民提供生意對手資料,陳紀淵抓了人沒收毒品,再交線民販賣,雙方一九分帳。
多名在押毒販向檢察官指認,「他像土匪,根本就是有牌強盜」、「我一眼就認出他」、「他抓到我只要毒品,沒抓人,感覺像搶劫」,甚至有一名毒犯經過中壢分局前,看到正在站崗的陳紀淵,一眼就認出「當初就是你搶我毒品」。
私吞販毒 貪警陳紀淵判無期 中央社 – 2013年5月30日
前員警陳紀淵、黃志誠被控假借職務之便,私吞毒品並販毒。法院指陳玷污風紀,今天重判無期徒刑定讞;黃被判刑17年。
前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員警陳紀淵、黃志誠被控於民國94年間至95年間,多次假借查案為由,當街或侵入住宅違法搜索,強占持有毒品者的毒品及財物,甚至販毒,獲利新台幣逾百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認為陳男玷污警察風紀,敗壞官箴,使多數盡忠職守、堅守崗位的員警蒙羞,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院審酌黃男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繳交犯罪所得,判他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2年。兩人要連帶追繳150萬多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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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陳紀淵(中壢派出所員警)私吞毒品.還幫女毒販運毒、販毒收錢.
2010-10-28 中國時報 【甘嘉雯/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繼上周追查中壢派出所員警陳紀淵查案時私吞毒品,又查出他從去年十二月與女毒犯鄒杏雯同居,涉嫌幫鄒運毒、販毒收錢,甚至洩漏臨檢時間給其他毒販。鄒杏雯今年九月到案,目前在監執行。陳紀淵上周遭法院聲押獲准,而協助女友販毒案,也讓他罪加一條,被檢方列為毒品案共犯。
陳紀淵利用九十四、五年間,在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查緝毒品之便,狠撈毒品並販售估計不法獲利三百萬元。不僅如此,去年十二月起,與查案認識、遭通緝的女毒犯鄒杏雯(卅二歲)同居,行徑變本加厲。
檢方表示,鄒杏雯原本就有毒品等多項前科,也因毒品案通緝中。陳紀淵不僅不避諱,反而和她發生感情,還幫她販毒。據了解,鄒女以一次三千至六千元販賣海洛因或安非他命,至少有七至八名固定買家。買家貨到手後,再將毒品分裝,轉賣到台北縣、新莊、桃園八德一帶。
檢警更查出,陳紀淵涉嫌幫女友運毒到指定地點、販售、收錢,鄒女還會向他打聽警方臨檢時間,藉以通知其他毒販迴避查緝。據了解,鄒女毒品來源並非從陳紀淵而來,她另有管道批貨。
警察 陳紀淵(中壢派出所員警)私吞毒品.還幫女毒販運毒、販毒收錢.
桃園縣警局警員陳紀淵涉嫌在查緝毒犯時,侵吞所查獲的海洛因、安非他命毒品,再交由熟識的毒販轉賣牟利,獲利達一百四十一萬五千元。另還涉嫌收受毒蟲數萬元賄款予以縱放,檢警昨搜索陳員住處及曾任職過的龍安、中壢派出所,全案仍漏夜偵訊調查中。
涉布局勒索毒販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說,桃園縣警局警員陳紀淵(三十八歲)與一名已離職的黃姓警員(未到案),涉嫌在二○○五至二○○六年間任職龍安派出所時,利用查緝毒品之便,侵吞所查扣的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再交由熟識的毒販轉賣牟利,一年中共轉賣侵吞海洛因一百一十六萬五千元、安非他命二十五萬元。
檢調人員昨還向警方調閱陳、黃過去辦案的相關紀錄,並到龍安、中壢兩派出所、陳員住處搜索,經追查發現,陳、黃二人還勾結桃園地區綽號「阿慶」的黑幫份子,設局勒索出面交易的毒販,藉勢索賄每次數萬元不等後,再予以縱犯。但陳否認涉案。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陳玉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當官還兼賣珠寶?有無售出記帳.金額?幾人有買?
貪檢自爆 賣同事珠寶賺外快
2013年5月30日 中國時報【台北報導】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廿九日自爆賣檢察官同事珠寶賺錢,在檢察官本業以外兼做珠寶投資。對於陳玉珍的說詞,合議庭要求她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
被訴收黑錢高達二千三百廿五萬元的陳玉珍,三月八日移審北院後,即將在六月七日屆滿羈押期限,合議庭昨日特別提訊陳玉珍。庭訊中,陳表示她已認罪,沒有串證和逃亡之虞,懇求准予具保停押。
但合議庭認為陳玉珍,先前雖坦承在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任內,按月收受電玩業者施永華廿萬到廿五萬不等的賄款,包庇無照電玩店,但其他起訴犯罪事實及違背職務收賄罪都沒有認罪,要陳玉珍和辯護律師就認罪範圍再「研究研究」。
另外,合議庭還發現,陳玉珍雖坦承按月收賄,但加上她檢察官月薪,每月約卅、四十萬,竟然有時比她相關帳戶的存入款還少,亦即收入與存款有落差,懷疑是否有其他不正當收入。
面對質疑,陳玉珍當庭自爆,坦承她當時有在做珠寶投資,會將珠寶賣給部分檢察官同仁,珠寶投資賺來的錢一併存入帳戶,才會有存款與收入不相符情況。
陳玉珍和辯護律師研究後,昨日則就已認罪部分的起訴事實罪名,從原先的不違背職務收賄,改認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
孤單老人偷40元番薯.6旬阿伯變強盜犯.誰關心他是否弱智?(林于如 案).因為簡單又好判?
為偷40元番薯 6旬阿伯變強盜犯
警方調查,住在員山獨居的黃男,前晚9時45分左右,經過員山路一處菜攤,隨手取走菜攤4顆番薯;66歲林姓菜販聽到店外有異聲,外出察看發現黃男雙手各抓著2顆番薯準備離去,於是上前阻止,兩人發生爭執。
黃男走到所騎的腳踏車旁,放下番薯後拿起隨身拐杖對林姓菜販攻擊,造成林頭部、左眼受傷,有腦震盪現象。員山分駐所據報趕到現場,發現兩人扭打在地上,經了解原因,將黃男帶回分駐所偵辦。
林姓菜販說,黃男根本是「無賴」,經常到菜攤偷菜,他發現好幾次都未報警,只是口頭制止,前晚竟然持拐杖攻擊他,決定要提出告訴。林妻說,沒有看到就算了,看到有人偷菜當然要制止,丈夫被打還好沒有大礙,就當是「疼肉過運」。
菜販隔壁的快炒店也說,黃男來吃過好幾次「霸王餐」都不付錢,不給吃就站在店門口,還會把店裡的菜「掃」到地上,店家都很傷腦筋。
涉案的黃男否認行竊,稱番薯都爛爛的,是林姓菜販不要叫他拿走的,後來菜販反悔阻止,兩人才扭打,他沒有偷也沒有搶。
警方表示,黃男原本涉嫌竊盜行為,但為防護贓物並脫免逮捕,持拐杖攻擊被害人,已構成準強盜罪。
律師林國漳說,刑法準強盜罪是指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林冠佑 (憤怒鳥檢察官 移送監院議處)
憤怒鳥檢察官 移送監院議處 陳志賢、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24日
被比喻是「憤怒鳥檢察官」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開庭時飆罵被告「我就是很想關你」、「女人開什麼車」,以不當言詞威逼、貶損、侮辱當事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昨議決將林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兩年。
林冠佑目前在美進修 七月返台
北檢發言人黃謀信說,尊重檢評會的決議;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則質疑,這種辦案態度誇張的檢察官,休職兩年後,難道還適合繼續開庭辦案嗎?林冠佑目前留職停薪赴美進修中,預計七月初返台。
卅八歲的林冠佑,司法官訓練所四十三期結業,擁有東吳法學碩士高學歷,曾偵辦過月旦出版社盜拷國內最大法學資料庫系統資料案、王永慶外孫陳主望被控違反《著作權法》等矚目案件。
兩造都訐譙 走錯庭的民眾也罵
民間司改會去年曾公布林冠佑開庭時的對話錄音,指林冠佑是「憤怒鳥檢察官」,不但數落被害人,還對被告大放厥詞,將林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台北地檢署也曾召開考績會,建議對林申誡一次,之後北檢併案由檢評會進行評鑑。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經近一年調查,認定林冠佑從九十九年到一百年間,有五案開庭暴怒問案 檢評會建議休職兩年問案盛氣凌人、出言怒吼、喝叱被告,恫嚇、怒罵、歧視被告;或威逼、侮辱、無端笑謔告訴人,甚至還要求告訴人勿和解、或撤告,以及情緒失控,大罵誤闖偵查庭的民眾等不當行為。
檢評會認為林的行為損及檢察官形象、機關聲譽、當事人權益等違反辦案程序、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認為有懲戒之必要。
由於林冠佑遭檢舉的案件,是發生在法官法生效前,因此檢評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決議報由法務部將林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休職兩年。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2013年5月5日 星期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女職員( 廖劉寶月){影片及組圖}上班踩縫紉機.荒唐公務員.基隆地院書記官長黃士元解釋
公務員果真不是一般人!基隆地方法院一名女職員廖劉寶月,前天竟帶整台縫紉機到法院,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室「噠噠噠」做女紅,同事看不下去拍照po臉書,抱怨「就是有這種人,大家才會對公務員的印象差」,但基隆地院昨獲悉後僅口頭告誡;學者痛斥法院做法,認為應修訂《公務員考績法》,對於惡意怠惰公務員予以降等,其主管連坐處分,才能遏止摸魚歪風。
基隆地方法院一名50多歲女職員--廖劉寶月,前天中午12時許午休時,竟大剌剌拿出從家中帶來的桌上型縫紉機,把辦公桌當縫紉台,「噠噠噠」開始做女紅,同事的午休小憩因此報銷,過了1時30分午休時間開始辦公時,她竟繼續做裁縫,有人看不過去用手機拍照po臉書,抱怨:「現在都2點了,不工作一直在弄家政。」該張照片立刻引起網友撻伐,眼尖發現「大家都開始工作了,她還在用縫紉機,太誇張了!」
基隆地院僅告誡
《蘋果》昨查證後,基隆地方法院說,在上班時間做女紅的女職員廖劉寶月,是法院2樓民事執行處文職人員,年資17年,平時負責送文書等工作,事後她向書記官長黃士元表示,她是第一次帶縫紉機到辦公室,想利用午休做家政;事後院方已告誡她不可攜帶縫紉機等個人物品進辦公室,就算是利用午休也不行。但其同事私下抱怨,把法院當縫紉班,「難怪公務員社會觀感差。」
門禁竟未檢查出
對此,基隆市民直呼離譜表示,過去基隆環保局職員上班時上網看MV學跳騎馬舞,現在又有基隆法院職員上班做女紅,果真如考試院長關中所言「公務員絕對不等於一般人」,不滿大罵:「如果在一般企業這麼混,早就丟工作了。」
「法院的門禁森嚴,進入不是都要接受檢查,這些(縫紉機)都不檢查嗎?實在很荒唐。」勞動法勞資雙贏協進會爭議部總監常康慧說,公務員領人民的納稅錢做私事,是非常嚴重的行政疏失,不僅違規職員要被懲處,其主管也應連帶記過處分,內部也要做通盤檢討,「若只對當事人口頭警告,根本不痛不癢。」
學者:修法降等
台北大學公行系副教授侯漢君也怒斥:「現代主管都喜歡當濫好人,不嚴格督導屬下。」他指出,依《公務員考績法》,除非考績丁等或連續2年考績丙等才能解聘,建議修法將不適任公務員降等、主管連坐,才能遏止公務員摸魚歪風。
http://www.youtube.com/embed/FP2lFrMXX2E?feature=player_detail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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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上班離譜行為
◎2012/11/14
考試院長關中遭民進黨北市議員童仲彥踢爆,蹺班坐公務車去按摩
◆結果:關中向社會道歉
◎2012/10/20
基隆環保局女員工上班時上網看MV學跳騎馬舞,事後辯稱椅子坐久了腳麻
◆結果:告誡
◎2011/07/20
台南西港區公所主秘陳麗娟率6職員,每周2天溜班1小時上瑜伽,「集體蹺班摸魚」
◆結果:解散瑜伽班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FP2lFrMXX2E#!
縫紉機直接搬來!公務員上班做女紅
〔自由報訊〕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傳出有女職員--廖劉寶月帶著整台縫紉機到辦公室,在上班時間「噠噠噠」做女紅,誇張行為讓同事忍無可忍,拍照上傳臉書抱怨。原本基隆地院僅以口頭告誡,但今天上午召開考紀會做出懲處,劉女記過一次,總務科長也因此請辭獲准。 媒體報導,基隆地院1名劉姓女職員,上週五帶著整台縫紉機在辦公室做女紅,不但午休時間吵鬧的「噠噠噠」聲音,讓同事無法安靜休息,甚至過了午休時間,劉女還繼續做裁縫,同事看不過去,拍照PO文說,「就是有這種人,大家才會對公務員的印象差!」 據悉,劉女現年50幾歲,年資17年,是法院2樓民事執行處文職人員,平常負責送文書等工作。劉女表示,是第1次帶縫紉機進辦公室,只是想利用午休時間做縫紉工作。 原本基隆地院僅對劉女進行口頭警告,今天早上召開考紀會,決定做出懲處,劉女記過一次,她的上司、總務科長請辭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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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做裁縫 女公僕記過 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7日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基隆地院工友廖劉寶月上週五午休時間,將整台縫紉機放在辦公桌上做女紅,被同事揭發;基隆地院昨召開考績會後決議開鍘,廖劉寶月記過一次,總務科長請辭獲准、書記官長黃士元也自請處分。
院長蔡崇義表示,身為人民公僕,本應忠於職守、積極工作,不料廖姓工友仍攜帶縫紉機至法院做女紅,影響同仁午休及工作,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他對此深感歉意。
黃士元指出,法院上午召開考績會後決定懲處廖姓工友,將她記過一次,她的主管總務科長向院長請辭,他自己也自請處分。
黃士元說,廖姓工友是在上週五午休時間,在辦公室內使用縫紉機時,發出「答答」聲響,影響同仁午休,經同仁拍攝後,向媒體爆料。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年5月6日 發稿單位:書記處 連絡人: 書記官長 黃士元 連絡電話:(02)2465-2171轉1721 0921-907779 電子信箱:jj373432@judicial.gov.tw |
針對本院工友廖劉寶月攜帶縫紉機至辦公室使用,損及機關形象,本院鄭重致歉,並說明如下:
有關目前媒體報導本院一名女性工友攜帶縫紉機到法院,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室作女紅乙事。經查係本院工友廖劉寶月於 民國102年5月3日 (星期五)中午休息時間所為。因法院獲悉已逾下班時間,適逢假日不及召開內部會議懲處,已由書記官長以電話先予口頭告誡,並於今日(5月6日 )上午上班後立即召開考績委員會及主管會議,檢討疏失責任,並對工友廖劉寶月予以記過一次處分,總務科長請辭主管獲准,書記官長並自請處分。
對於該名工友之失當行為,院長蔡崇義獲悉後相當自責,並表示身為人民公僕,本即應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本院平日即三令五申不得攜帶私人用品至辦公室使用,並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詎料該名工友仍攜帶縫紉機至法院,甚至因使用影響同仁午休及工作之行為,應予苛責,其主管亦應予連帶處分。
對於此一事件損及機關形象,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本院在此致上最深切的歉意。本院自當檢討改進,並負起督促責任,鞭策所屬同仁克盡本分,更感謝各界的指正及監督。
紀凱峰+林孟皇+吳秋宏法官照片(林益世案)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陳松棟律師
紀凱峰 法官
陳松棟律師
判決書花26頁為林益世「去汙」
作者: 王己由╱中時電子報 – 2013年5月1日林益世貪汙案中最關鍵的「實質影響力說」,合議庭在一百六十二頁的判決書中,用了超過十分之一的篇幅、近廿六頁內容闡述相關見解,交代為什麼林益世收賄行為,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無關。
審判長吳秋宏宣判後接受媒體訪談時說,他不諱言如此見解,可能和大眾期待有落差。但「不能為符合國民法律感情,滿足大眾的期望,也不能因為法律外的原因、壓力,就認定屬於職務行為。」
非職務行為範圍 不能論處貪汙
吳秋宏指出,合議庭討論後的見解,就是認定公務員所做的行為,不論自己直接還是透過他人間接行事,只要與公務性質無關,就不是職務行為範圍,就不能以貪汙罪處罰。
判決提到,扁在龍潭案中,以總統地位強勢介入裁示,採行科管局長李界木的「先租後購」方案。這是基於總統地位實質上影響力所造成的結果,和職務具有關聯性,屬於職務上行為範圍內。
林益世以立委職權行為協助地勇公司取得爐下渣、轉爐石契約,收受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部分,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才成罪。假如收受款項的對價行為,並不是自己作為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縱有收錢事實,也不是貪汙罪可以處罰。
中鋼是民營公司 林施壓沒違法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任立委的請託或施壓對象,都是針對當時中鋼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中鋼和中聯都是民營公司。縱使官股占多數股權,本質上仍為民營公司,並非政府機關,鄒、翁也非公務員。
林對中鋼、中聯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和其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行為、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行使,並沒有關係。
且協助陳啟祥地勇公司取得和中聯締結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契約利益,並不是有形財物,不能以刑度較重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處罰。
八千三百萬賄賂 林沒逼陳啟祥
至於林益世以行政院祕書長職務,向陳啟祥要求八千三百萬元賄賂。合議庭認為,並沒有證據顯示林有利用立委或祕書長職務行為,向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請託、施壓,與林益世身為祕書長職務行為無關。
依錄音光碟等相關證據,八千三百萬,並非林益世為證明有足夠權勢與實力,脅迫陳啟祥支付,數額也是陳提出,不能以此作為不利認定,林益世行為不構成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