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法官更是比罪犯可怕!!!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兒子過世時,媳婦仍屬大陸地區人民,逾三年未向法院提出繼承表示,視為拋棄繼承,判媳婦的繼承權不存在。-->這個是因為沒有提繼承, 視為拋棄繼承, 但這裡的這則新聞是家長竟未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而必須繼承...這個角度的問題到底出在法官還是法條有問題丫?
屏東陳姓女子三年前收養一名未足歲男嬰,但在收養過程中,陳女父親意外過世,直到整個法定程序走完才驚覺,當初疏忽未替養子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讓未滿一歲的方小弟成了外祖父百餘萬元債務的唯一繼承人,家長為此打官司尋求救濟。
但屏東地院承審法官卻認為,法院在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便發函養父母並公告收養事實,當時法定代理人就知悉之前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家長竟未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遲至去年八月才具狀聲明,已明顯超過法定期限,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孩子依法得扛下債務。
判決指出,陳女與丈夫和嬰兒的生父母於九十八年五月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十二月獲得法院裁定認可,並於九十九年一月確定程序完成;但在法院審理收養事件時,陳女父親於九十八年八月過世,生前他曾向九如鄉農會貸款一百餘萬元,事後包括陳女在內的繼承人全都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獨缺方小弟一人。
沒人知悉他未滿足歲就已繼承大筆債務,直到去年農會指定遺產管理人,前往國稅局進行遺產稅清查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方小弟也必須依法背債。
養父獲悉後立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卻遭駁回,他向法官解釋,自己與岳父從不往來,加上因為工作關係比較少待在家裡,沒有與妻子談論娘家拋棄繼承的過程。但承審法官認為,兩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加上岳父過世時他也曾到靈前上香,應該有充分管道獲悉妻子及家屬的動向。
不忍孩子還不懂事就背下大筆債務,但卻又無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家人相當苦惱,但養父母的委任律師陳魁元表示,已研究小孩是否適用債務若大於資產就得免於繼承的限定繼承新法,如果能夠依法解套,將會放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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