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公務員免死金牌--公懲法十年追溯期(轉貼)河南趙作海冤獄

公務員免死金牌--公懲法十年追溯期


最近監察院消息很多,讓人一時間以為監察院活過來了。令人正視的是糾正國防部一案,就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童遭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全案交由非軍法人員暨軍法警察之反情報隊對被告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問,並進而肇致非法取供情事,更迅即將江國慶執行死刑。 糾正文案詳實記載糾正案成立之事實,末了附上一文,

『正如宋慈於洗冤集錄所說:「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故事莫大於人命,罪大莫於死刑,殺人者抵法故無恕,施刑失當心則難安。倘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殺兩命數命,仇報相循慘何底止。」 ……本案被告時值青年,被戮之時猶呼冤枉,如觀其案情及證據,縱死九泉,亦難目瞑,大好遠景就此斬斷;其父為其奔走呼號,猶不得司法公正對待,洗刷冤情。其縱有疑犯,仍速審速決草菅人命,寧非毀人一生,敗人一家。』

糾正文案看到這裡,正氣直上雲霄,全身雞皮疙瘩都起來了,以為真相就要大白,公理正義再現!但是接著下一段是『本案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

後面的看不下去了!御史諸公必須明瞭,人民看政府是一體的,這案件所造成的民怨,絕不是彈劾或糾舉可以解決的,就如報告所說:『其執法者不亦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強盜一樣的行為,怎會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溯期?這裡面牽扯到的是人命!是刑案。監察院應該直接移送法務部以公訴罪起訴相關人等,這才符合『本院為澄清吏治、抒解民怨』!

這像極了監察院對法務部另一個糾正案,『監委高鳳仙等調查十四年前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當初偵辦的警方與檢方輕率蒐證、採證,出現嚴重行政疏失。由於公懲法的追溯期為十年……』公懲法一時之間成了違法濫紀的公務員的免死金牌?據法務部的統計,訴訟十年以上的案子超過兩百件!其中難免有失職人員造成的冤案,假若政府對這類失職的法務人員都用相同的方式處理,要如何服悠悠之口!

台灣是民主之地,我們一直都認為大陸的人權落後。但看看最近很轟動的一件河南趙作海冤獄,第一時間,從當初承辦的調查人員到法官全部都被拘提或停職待審,處理方法明確,未見社會大眾有不平之怨;反觀台灣政府處事,不合民意但卻合法,人民莫可奈何?趙作海幸運還留一命等到清白及法院的一個道歉,江國慶呢?謝姓女童命案的冤屈及真相呢?我們的監察院立法院是不是該積極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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