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吃10案 法院糾舉 2007年8月8日 星期三
法院設意見箱供民眾發表意見。 |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地方法院有一名書記官被檢舉「吃案」,法院調查發現,該書記官約近10件民事「補」字案,未通知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且直接將案件歸檔結案,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
法院除了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公懲會處理以外,另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部分,也主動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人提出民事起訴狀後,法院須依訴訟標的金額收取裁判費,10萬元以下,每一件為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每萬元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每萬元收90元,裁判費計算標準依金額愈多遞減,逾10億元以上,每萬元收60元。
民眾提出民事起訴狀後,法官會先就其所提訴請標的計算須繳交的裁判費,以公文另行通知繳費,即是所謂的「補」字案。
當事人苦等投訴 才揭露
惟據調查,該負責民事案件的書記官,接獲法官裁示其通知當事人補繳裁判費時,該書記官並未通知,而是直接將案件歸檔結案,以致未能完成訴訟程序,當事人苦等多時,未接到法院傳喚通知,今年3月才透過民眾意見箱機制投訴,該書記官涉及「吃案」一事才被揭露。
法院說,該書記官涉及「吃案」的案件約近10件,多半為50萬元以下的財務糾紛案,且集中在94年間,雖然當事人聲稱,是工作太過繁重疏忽,惟因已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公務員服務相關法令,法院仍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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