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狀非公開 罵法官畜牲無罪
2009-10-07/聯合報/B2版/大高雄綜合新聞
高雄縣民張智勇自認在法院開庭時,受到承審法官「不平等對待」,寫書狀掛給承審法官,辱罵法官是「司法敗類」、「當啥小法官」,被控公然侮辱。一審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張智勇的書狀直接掛給法官,外人看不到,不構成公然侮辱,判決無罪確定。
住高雄縣鳥松鄉的張智勇有件民事案件在高雄地院鳳山簡易法庭審理,張智勇自認在庭訊時,承審的何姓法官曾對他「拍桌怒罵」,甚至叫法警將他架出法庭,對他很不公平。
張智勇於是寫了一封聲請狀,內容直指承審法官是「司法敗類」、「當啥小法官」,文中並指「原本是畜牲者,一但當官自以為是神是仙,忘記原本是畜牲,專門欺負弱勢,納稅人真是養鼠為患」等,前年10月12日下午拿到鳳山簡易庭收發櫃檯掛號,指名掛給承審法官。
承審法官收到書狀後,認為張智勇涉及公然侮辱,向高雄地檢署告發,檢察官偵查後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張智勇;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罪證不足,判決張智勇無罪,但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訴訟當事人向法官遞送聲請狀,在法院內部傳遞過程中,無關的第三人無法取得或任意閱覽,也就是說,只有收狀書記官、承辦書記官少數二人可以翻閱外,其他人無法「共見共聞」;而且這份書狀直接掛給承審法官,就無「散布」的意圖,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判決張智勇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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