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警察案 被告有罪變無罪 又變有罪
〔記者楊國文、黃立翔/台北報導〕13年前一起警匪槍戰造成警察林安順殉職,高等法院更審認定,原本判無罪的被告李得陽,應該是導致林安順傷重致死的兇手;因李某殺人無罪部分早已定讞,家屬和北縣警局不排除提出再審,盼能還林安順公道。
更五審法官 推翻自己更二審判決
本案一審時,陳達民、李得陽2嫌人依共同殺人罪判死刑,高院更二審認定只有陳嫌殺人,李嫌殺人部分判無罪,僅依無故持有槍械判刑5年定讞;更二審擔任法官的洪光燦,到更五審變成審判長,竟推翻自己原判決,採認更四審判決,認定李得陽撿起許振發掉落在地上的槍枝,朝林安順連續射擊子彈致死,而陳達民曾持匕首砍殺林安順但未得逞,以致殺死林安順的兇手又變成李得陽。
至於另一兇嫌陳達民,最高法院昨將他依殺人未遂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法界批判決品質「非常糟糕」
對於法官推翻自己原判決的情形,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認為,如此的判決品質「非常糟糕」,不但使司法公信力再次受傷,對被害人和被告也都不公平。林安順外甥賴大偉昨天不滿說:「台灣的司法已死。」家屬在乎的不是陳達民、李得陽2人判刑多重,家屬無法接受的是,司法單位將兇手縱放,誰應負起責任?
86年10月間,台北縣警察局刑警林安順帶著偵查員許振發、李仁和等人前往中和市查緝毒品,毒販李得陽、陳達民與警方發生槍戰,林安順殉職,另2警受傷,陳、李兩嫌先後落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