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殺嬰事件簿
˙2006/12/11
簡女與張男結婚,仍與同事吳男暗通款曲。
˙2008/05
簡與吳在旅館做愛後懷孕。
˙2009/02/17
簡生下一男嬰,但怕小孩不是丈夫骨肉。
˙2009/06/25
簡持刀猛刺兒子51刀致死。
˙2009/06/29
簡遭收押後離婚。檢方鑑定確認小孩生父是簡女丈夫。
˙2009/08/28
簡在偵查庭向夫坦承,因無法確定孩子生父才殺子。丈夫當庭崩潰,告吳男通姦。
˙2009/09/02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簡,求處無期徒刑;吳則依通姦罪求刑6個月。
˙2009/10/14
一審判簡女徒刑15年。
˙2010/01/29
高院改判簡女徒刑7年,審判長送11本書給簡女勉勵自新。
˙2010/02/22
簡女放棄上訴,並寫讀書心得寄信感謝審判長。
審判長宋明蒼小檔案
◎年齡:62歲
◎婚姻狀況:已婚,2個兒子(1人已歿)
◎學歷:台大法律系畢業、法訓所15期結業
◎現職: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
◎經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台南高分院法官
◎曾審案件:味丹少東楊世銘運毒案
51刀殺嬰 劈腿母輕判7年
宋明蒼 把(喪子)與(殺子)混為一談.憂鬱症是屬嚴重精障.要接受醫治.不是(認罪)而已.7年是輕判還是濫判.(豎子成名實例)嘆啊
已婚的簡姓女子去年劈腿產下一子,因擔心男嬰是情夫骨肉,長期失眠罹患重度憂鬱症,竟持水果刀猛刺四個月大男嬰五十一刀,導致男嬰肚破腸流而死,引發社會震撼,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簡女殺嬰前曾自殺未遂兩次,顯見內心痛苦,昨改輕判七年,審判長宋明蒼還當庭贈送十一本勵志書給簡女,勸她:「希望多看書能撫平妳矛盾的心靈。」
遺憾終身
宋明蒼還罕見地勸重案被告不要上訴,當面對簡女說:「我知道上訴是妳的權利,但如果能放棄上訴,趕快去執行,妳很快就可以出來,人生也可以重新開始。」仍在押的簡女(三十四歲)聽完後,連續五次鞠躬,回答:「感謝審判長。」
接著宋明蒼拿出一疊綑好的勵志書籍,包括《把這份情傳下去》、《步向內心安寧》等十一本書交給簡女,還貼心地附上蓋有法官職章的紙條,方便簡女能順利將書帶進監所。
「相信她矛盾又痛苦」
篤信佛教的宋明蒼,去年底剛經歷喪子之痛,昨受訪時表示:「我相信被告的心裡,一定矛盾又痛苦,畢竟她殺死的是自己親骨肉。」但有法官認為:「訓誡被告是觀護人、教誨師的工作,法官也應顧及被害人感受。」
已婚的簡女因劈腿和丈夫好友上床,每天擔憂婚外情曝光,加上不知小孩生父是誰而長期失眠,曾兩度自殺。去年六月二十五日凌晨,她先拿枕頭企圖悶死四月大男嬰失敗,竟拿水果刀連刺男嬰胸腹五十一刀,男嬰當場肚破腸流而死,簡女行兇後覺得懊悔持刀企圖自殺,但被家人制止報警處理。
事後法醫相驗嬰屍確認生父是簡女的丈夫,簡女被依殺人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一審考量簡女犯案時罹患重度憂鬱症,心神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依《刑法》十九條規定,減輕量刑十五年。高院再以簡女犯案時面臨心理掙扎、犯案後深切懊悔、持刀自殘等狀況,認應擴大減刑幅度,改輕判七年。律師莊秀銘說:「依《刑法》十九條減刑沒有問題,至於減刑幅度只能憑法官自由心證。」
這位宋明倉法官顯然不適任
回覆刪除應該去作宗教慈善義工
[版主回覆03/28/2010 21:01:52]*這一件...真絕...任意刻意斷人民的上訴...司法造冤造孽
(壞法官)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的件數.每年5000件.其中95%都是沒有聘律師的上訴案件.(無錢判死的實例)天啊!(結論是...沒請律師一律駁回)
詐欺修法 人民何辜
2010年02月04日蘋果日報 林峰正
上個月,監察院另通過李復甸及沈美真兩位委員主查,關於「司法院未秉持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竟任令台灣高等法院濫用《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裁判駁回,不當剝奪被告上訴權」乙案的調查報告。本案當然不如彈劾檢察總長來得吸睛及富戲劇性,但若論及對於一般市井小民的重要性,則有過之而無不及。
話說將近三年前,司法院主動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指為避免檢方或被告上訴不附理由,乃要求日後若提起上訴須附「具體理由」以免訴訟延滯。在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和法務部代表都指出不反對修法提升訴訟效率,但要注意是否有些法官日後會將形式上已提出上訴理由的案件逕自認為不夠具體就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因為人民不一定聘有律師,我們只會做形式上的審查,且規定要寫「具體理由」,比較有教示性。根據立法院公報記載以上的討論過程看來,這樣的條文修正似乎只是督促上訴者要儘早提出上訴理由,且會顧慮到多數沒有律師的被告,不會任意以其上訴不附「具體理由」就駁回上訴。
欺負弱勢言而無信 (結果是把人民的上訴案.大量駁回.由200件/年到駁回5000件/年.天啊!!)
此規定在2007年7月開始適用,迄今為止所能查閱的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每年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的件數自每年平均不到200件(1999年至 2007年),遽升為2008年的3470件,2009年(統計至11月底)的4924件(佔全部結案件數的四分之一),暴升為平均值的25倍,且這些案件的被告有95%以上是沒有請律師或請不起律師的人。
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認為修法後實務操作的結果,使人民的上訴權利遭受法律以外的不當限制,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的規定之虞,乃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檢討,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修法之初,司法院信誓旦旦,主張為革除實務上不附理由上訴的流弊,非做不可。尚且在面對修法有害人民的質疑時,虛言安撫。但徵諸實際卻使得新規定有如法官清除案件的除草機,一旦出動,清潔溜溜,所傷害者絕大多數是沒有律師協助的人民。官方以這樣的方式對付弱勢百姓,算什麼正義。民間司改會公開或私下向司法院反映,所得到的都是最高法院也支持高等法院的做法這種答覆。官官相護自古皆然,最後被迫向監察院陳情舉發此事。
說一套,做一套,司法院的做法有如詐騙集團,如此言而無信的司法院,如何期望其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又有何顏面高喊司法為民?詐欺式的修法,人民何辜!
何謂 教示性??
.........必讀文章...........................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調查報告/99/099000050刑訴361具體理由調查報告定稿.pdf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裁判駁回,不當剝奪被告上訴權」監察院調查報告全文下載(PDF格式,635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