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人頭戶的悲歌.

人頭戶悲歌 系列報導之2 《暗夜哭聲》 痛訴法官冷血


「預設有罪」 求職受騙枉遭判刑 生不如死

詐騙氾濫名列行政院調查去年五大最主要民怨之一,《蘋果》接獲多名民眾投訴抱怨,求職時遭詐騙集團騙取銀行帳戶資料做為人頭戶,竟因此涉詐欺案件遭法院判刑,造成二度傷害。本報放蛇調查,的確有不法集團假借求才,騙取求職者提供的銀行帳戶資料,民眾若不慎,個資的確可能遭盜用。但法界的看法分歧,部分認為這些受害者是詐欺幫助犯,不過也有法官認為不應冤枉無辜,呼籲法界應更有同理心。本報將針對此現象深入探討,以期讓詐騙受害者獲得更公平的對待。投訴組




去年11月10日,台北市高約30公尺的彩虹橋上突然出現一名男子,企圖跳橋自殺,場面非常驚險,這名林姓男子被人勸阻救下後稱,求職時遭騙取帳戶當人頭戶,卻被台北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為詐欺幫助犯,判刑3個月確定且二審定讞不得上訴,憤而決定以死自清。



「被騙還要判刑」


雖然當天被勸阻了,但對司法不公這口怨氣,一直梗在林先生心中,半個月後他再向《蘋果》投訴,揚言跳下101大樓以死自清,幸經記者勸導,他打消這個念頭,不過也揭露求職者被騙後,還得面臨司法判刑的不公對待。
「我也是被騙,為什麼還要被判刑!」林先生痛心的說,去年5月底他循報紙廣告應徵駕駛工作,對方要他提供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做為避免他把公司車偷走的抵押品。因失業年餘,加上認為帳戶沒錢,不會被騙錢,提供也無所謂,於是約在捷運站見面交付資料,沒想到對方離開後就無消無息,電話也隨即停用。
隔兩天林先生覺得不對勁,去銀行停用帳戶,才發現已被列為警示帳戶,隨即遭警方帶回偵訊,直到去年10月底被士林地院以幫助犯判處三個月有期徒刑,二審定讞不得上訴。判決指,林先生是成年人,應具常識可預見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恐將遭他人利用詐欺犯罪,因此其幫助犯犯行確定。
林先生說,得知判刑消息,心裡非常苦悶,一時胡塗找工作被騙,還要被司法定罪,加上妻小不諒解,更是讓他承受龐大壓力,頓覺人生一片黑暗,才會爬上彩虹橋欲以死自清。
而對林先生個案,士林地院書記官長陳美月表示,承審法官的判決是就事實認定,法官見解在判決書都有清楚交代,不方便接受記者採訪。她也指出,民眾應妥善保管自身提款卡與密碼,隨便提供等同任人利用。



「死給那些法官看」


對於即將面臨的刑期,林先生說,「只能認命的乖乖服刑。」希望盡快結束這段痛苦經歷,重新出發,也希望自身的慘痛教訓可以提醒一般民眾,不要再受騙上當。他很感謝本報揭露此事,讓他有機會陳述對司法的失望、絕望,否則「想過去跳101大樓,死給那些法官看。」


..........................


對於有人遭詐騙金融帳戶成人頭戶卻被司法判刑,幾欲以死自清,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之一的警察大學副教授葉毓蘭,非常感同身受,因她親人去年中同樣在求職時被騙帳戶,卻遭檢警當成詐欺幫助犯偵辦,即便她積極協助,親人至今仍未獲解套。警政學者的親友遭遇尚且如此難堪,平民百姓碰上了更是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投訴組




去年7月初,葉毓蘭的外甥女循報紙徵才廣告應徵司機工作,卻被騙取金融帳戶,後遭檢警以涉14起詐欺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外甥女四處求援碰壁,最後絕望向她求助。



學者親人也受害


同時間,去年9月本報曾報導,一名無辜遭詐騙集團騙取帳戶的受害者,被法院判刑後舉家燒炭以死自清,葉毓蘭感嘆這家人與外甥女悲慘境遇如此相似,才撰文《外甥女的暗夜哭聲》投書本報,痛陳檢警與法官「冷漠而冷血」。
「她只錯在太容易相信別人,但絕非罪犯。」葉毓蘭說,外甥女入佛門進修多年,長期與世隔絕,去年重入社會,因此被詐騙集團所言須提供密碼以測試帳戶能否正常運作,才可獲得工作的說法蒙騙,但證詞不被檢警、法官採信,縱使事後該詐騙集團被偵破,也對騙取帳戶犯行坦承不諱,但至今僅11案不起訴,仍有3案尚待審理,帳戶未解凍,幾乎無法找工作。
葉毓蘭表示,投書見報後,她不斷接獲各地受害者陳情,指檢察官、法官幾乎一致認為,被告已成年,加上政府強力宣導,應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有幫助犯罪的可能性,「基本上(法官)已經預設你有責任、有罪。」縱使被告提供所保留的詐騙廣告,調出應徵當下的通聯紀錄,法官仍以自由心證做有罪推定,將無辜受害者定罪,甚至叫受害者協商認罪,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司法冤案毀清白


葉毓蘭指出,法官忽略詐騙集團工於心計、掌握人性,將被害人逕予判刑入獄,致被害人對前途茫然、對司法絕望,更萌生自殺念頭以死明志,卻只認為刑罰不重、毋須輕生,「根本不了解那是人家一生的清白!」如此冤案不知凡幾,她沉痛地呼籲,司法人員應徹底釐清被告是否落入詐騙圈套,不要用自以為是的簡單邏輯將人定罪。



詐騙徵才廣告特徵


˙工作內容籠統
˙多為馬伕工作
˙只有行動電話可聯繫,無明確地點
˙強調無經驗可、待遇佳等異常優渥條件
˙廣告工作內容與對方告知不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