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30015
2) 公務員服務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020038
3) 檢察官守則
如果違反的話,還是依據檢察官評鑑辦法作成相關考績的
http://www.tpi.moj.gov.tw/public/Data/6322104822731.doc
名 稱: | 檢察官評鑑辦法 (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 |
第 1 條 | 為建立檢察官評鑑制度,提升檢察形象,加速司法改革,特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 | 依本辦法受評鑑之檢察官,包括下列各款人員: | |
第 3 條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 |
第 4 條 | 各級檢察署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分別由其所屬全體檢察官依下列原則推 | |
第 5 條 |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付評鑑: | |
第 6 條 | 下列人員、機關或團體認檢察官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評鑑之必要時, | |
第 7 條 | 申請評鑑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 |
第 8 條 | 申請評鑑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資料: | |
第 9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檢察署應為不付評鑑之決定,並將其事由通知申 | |
第 10 條 | 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應予申請者及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並得 | |
第 11 條 | 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至六 | |
第 12 條 | 評鑑委員會就評鑑事件,應分別為下列決議: | |
第 13 條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評鑑結果之決議後,應指定委員一人製作評鑑決議書 | |
第 14 條 | 評鑑事件未公開行之者,評鑑委員及幕僚作業人員對於評鑑會議內容,應 | |
第 15 條 | 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評鑑委員會委員準用之。 | |
第 16 條 | 評鑑事件之幕僚作業,由各該檢察署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之。 | |
第 1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檢 察 官 守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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