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的缺失:(保護令的濫權發放):反道德+反人性+反平等.被背叛家庭的男女所運用+不肖懂法者操弄.敢去謊報的加害人受保護而受害人沉默哀怨.
關鑑字:保護令的迷思 家暴法的缺失 保護令的缺失
反道德:係指變相欺壓夫或妻一方,陷對方於不平等之處境中;
反人性:係指拋家棄子、離家出走;
反平等:係指濫用家暴法及保護令。
以上種種即我個人所認為「類此之特殊情況」,難道無任何潛在之瑕疵?
對於相對之夫或妻一方,更無任何保障可言。
在夫或妻任何一方申護保護令、提出傷害或離婚訴訟後,
檢察官在調查此類案件時是否曾兼顧類此特殊情況?
有些家庭暴力事件的指控,夫或妻一方提不出任何證據資為證明,
但也不能單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為其有利之認定:例如驗傷單。
而且夫或妻一方出於保護子女之意,多半不願子女到庭作證,
且若子女年幼,相對人實也無法斷定子女是否有舉證能力。
婚姻係男女感情之結合,但夫妻間發生爭執演變至由最具公信力之法院裁判,
此類制裁雖不嚴苛,我們實無權力質疑法院異常制裁之自由權利,
但是人民對公權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是否應權衡各種權利及可能性。
所以,法律到底保護好人還是壞人?
我的觀點是,法律似乎是只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家暴法在執行面的種種迷思,為什麼沒有辦法讓這個法案能有完善的機制,
在被害者與加害者之間起碼取得一個平衡點。
而走上家暴法這條路之後,能不離婚的又有多少比例,
我也懷疑,這究竟是個促進家庭和諧的法案,
還是一個加速毀滅家庭的法案,實在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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