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9年6月24日實施迄今約六年,雖獲得社會各界許多正面評價,但亦有不少規範上缺失,值得持續修法,維護基本人權。
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並確實保護被害人安全,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女法官協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各大民間團體在90年1月11日正式組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以下簡稱家暴法修法聯盟),持續進行家庭暴防治法修法工作,改進現行法制的缺失。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於92年5月間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法草案並連署立委送入立法院,可惜未能上屆會期通過便逢立委改選。家暴法修法聯盟成員在立委改選期間,不懈怠地持續開會檢視修法的版本,期待能夠符合實務的需求,終於今(2005)年5月份再度完成修訂完成,立法委員雖已連署,但因無法排入上半年的議程,只能期待能順利排入九月議程。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重點包括:「修正立法目的」、「設立庇護安置處所與建立就業庇護系統」、「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明定保護令種類」、「加強對於被害人出庭應訊時之保護」、「增定第三人監護」、「被害人舉證責任之減輕」、「明定撤回通常保護令之效力」、「明定緊急及暫時保護令不得抗告」、「增訂防治認知教育令」、「落實保護令之執行」、「加強對於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維護」、「明定地方政府應訂定被害人相關補助規定」、「明定中小學最低時數之家暴防治課程」,共計修正二十條,增訂六條。以下為修正草案要點:
一、修正立法目的,刪除「促進家庭和諧」之文字,為避免產生「勸和不勸離」之家庭暴力迷思,而造成因力求家庭之完整和諧而容許不平等情形,所以刪除。
二、設立庇護安置處所與建立就業庇護系統
實務經驗發現被害人及其子女脫離暴力環境需要有一庇護的處所,同時許多家庭暴力被害人因依賴施暴者的經濟來源、從未就業或脫離職場一段時間就業資源不足,而無法脫離暴力,所以增訂各級地方政府應為被害人及其子女設置短、中、長期庇護安置處所及建立庇護系統,如庇護工廠或商店,提供被害人相關就業服務,以協助其經濟獨立自主。
三、擴大保護令保護對象
為擴大保護令之保護對象,而「事實上之夫妻關係」語意尚欠明確且過於狹隘,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修正為「同居關係」,並定義同財共居、或公開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者,即謂「同居關係」。
實務發現負有通報責任及實際執行之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常因協助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而遭到相對人的威脅、恐嚇、傷害,致該等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甚而心生恐懼,影響其服務的意願與品質。增訂該等相關人員亦可聲請保護令,一來可保障其執行公權力的安全,二來可強化其服務的動機,並進一步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四、加強對於被害人出庭應訊時之保護
為維護被害人出庭應訊時之人身安全及考量被害人處境特殊,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明定法院審理保護令時,必要時得依聲請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雙向電視系統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不限於智障或十六歲以下之被害人;且因訊問方式有傳聞證據之疑慮,特別明定前項方式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由其親屬或社工人員陪同到庭。此外,陪同之社工人員亦得在場陳述意見。
~~~~~~~僅節錄部份文章請連結至網站詳讀~~~~~~~
摘奸發伏--法律. (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你有法庭經驗之後.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法律套裝句)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不通但又奈何.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憑空冒出(事理已明).他們在忙啥?是疏懶?濫權?關說收賄?趕程序?不作為?沽名釣譽?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想想
2009年1月13日 星期二
家暴法的缺失 保護令的缺失
參考資料 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light/light189-3.htm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