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汙案被停職及彈劾的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二審被判刑廿年仍在上訴中,獲交保後,兩度向法務部申請復職均被駁回,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九日判徐敗訴,駁回他的申請,全案仍可上訴。
合議庭認為,徐維嶽於九十四年間,因涉貪汙案被羈押,法務部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以違失情節重大為由,將徐停職及移送懲戒並無不當,徐獲交保後,因所涉案件尚在審理中,法務部不准他申請復職,並無違誤,因此判徐敗訴。
徐維嶽另申請轉任律師,也被考選部以律師任用必須有職業道德、操守等消極限制為由駁回,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也在今年五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確定,徐成為近年來檢察官因涉刑案不能轉任律師的首例。
徐維嶽被控藉辦案勒索當事人,涉四件貪汙案,索賄金額一千多萬元,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廿年,併科罰金一千萬元,去年被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審理中。他另涉教唆他二哥女友,匿名檢舉虎尾某里長替立委候選人買票,詐領檢舉獎金案,去年更二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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